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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珠海市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机构审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相关原则第三章咨询服务方式第四章工作职责第五章审核人员要求第六章质量控制第七章审核时限第八章审核报告第九章考核第十章罚则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从事我市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审核业务(以下简称“财政审核业务”)的中介机构的服务行为,保证审核质量,强化监督和管理,根据财政部《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财办建〔2002〕619号)、《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办法(试行)》(财建[2005]1065号)、《广东省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评审暂行办法》(粤财基[2000]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财政审核业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财政局是我市财政投资审核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投资审核-2-中心(以下简称“财审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市本级基本建设投资审核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财政审核业务,是指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审核工作。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中介机构,是指财政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为从事财政审核业务的中介机构。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协议期,是指当期公开招标确定的合同服务期。第二章相关原则第六条中介机构在从事财政审核业务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一般管理原则: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对出具的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审核报告及结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接受财审中心的监督检查;(二)职业道德和廉政原则: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制度,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恪守客观公正、合法合规、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的审核原则;(三)专业胜任原则:中介机构应具备财审中心要求的从业资质和规模,从业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和相关工作经验;(四)争议解决原则:在执行审核业务过程中,对有较大争议或分歧的问题,应及时向财审中心提出书面报告,不得擅自处理;(五)回避原则:审核人员与项目建设单位或者建设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实行回避制度,中介机构参与过该项目预算(结算或财务决算)编审工作的,也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六)保守秘密原则: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审核时知悉的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将审核中取得的材料用于审核报告以外的事项。第三章咨询服务方式-3-第七条中介机构的委托方式有循环排号法和抽签法两种。由财审中心根据委托项目的规模和内容、完成时间要求、技术难度等情况选定一种委托方式,具体委托方式由招标文件确定。特殊项目抽签是指送审金额10亿元以上或列入国家、省、市重点的项目的抽签。第八条财政审核业务审核包括“场外审核”和“驻场审核”两种服务方式。“场外审核”是指由中介机构将审核资料带回本单位并出具审核结果的业务服务。“驻场审核”是指由中介机构派出专业审核人员在财审中心提供的场所进行项目审核并出具审核结果的业务服务。第九条对于时间要求紧、评审内容特殊、专业性强、大型和技术复杂的重点工程,或保密工程的财政审核业务,财审中心可要求“驻场审核”,中介机构有义务派出专业审核人员进行驻场审核。第四章工作职责第十条中介机构的工作职责包括:(一)接到财审中心通知后,应及时响应财审中心服务要求,组织相关专业审核人员开展业务,并接受财审中心的监督指导。(二)制订项目审核工作方案(见附件1)。将参与财政审核业务的拟派人员、审核原则、审核方法、审核重点以及时间进度等做出详细的方案,报财审中心备案。(三)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以及相关规定,本着为政府合理节约投资的原则,科学、客观、公正、依法地开展工程预、结、决算等审核工作,按照财审中心的要求提供审核成果文件。(四)在审核过程中,不得擅自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第三方联系,如需与第三方进行技术交底、答疑、会审、对数等工作时须由财审中心统一组织。-4-特殊情况可由财审中心授权中介机构,但形成的结果或会议纪要须报财审中心审核确认。如发现重大事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财审中心反映,并提出明确的专业合理意见或建议,而不能自行决定。(五)接受审核任务时,应进行资料移交签收工作,并将资料移交清单装订入成果文件中。如发现由于资料短缺可能影响单项业务合同完成的,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财审中心。(六)独立完成财政审核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财政审核业务再委托给其他中介机构或个人。特殊情况需要聘请专家或专业审核人员的,审核期间必须在本市的办公场所办公,且其自行完成量应在60%以上,并对委托业务负全部法律责任。聘请专家或专业审核人员发生的费用由中介机构自行承担。(七)中介机构应建立资料积累制度和财政审核业务数据库,为我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计价和管理提供依据和业务支持。每项审核业务完成后应按财审中心要求做好该项审核业务的指标数据分析等。(八)中介机构预算审核阶段,应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核,提出修改建议;应对施工设计方案作出技术经济分析,提出优化方案和合理化建议。第十一条财审中心在委托审核过程中应做好以下工作:(一)及时通知中介机构开展财政审核业务。(二)向中介机构提供完整的审核资料,并介绍审核项目的概况,提出工作要求。(三)对中介机构制订的审核工作方案进行备案;审批中介机构的延期申请;组织中介机构现场查勘、对数、会审、答疑等工作;如实填写项目审核评分表,对已完成的项目进行考核评分。(四)指导并监督中介机构做好审核工作,及时解决中介机构审核过程中-5-遇到的问题;对中介机构出具的成果文件进行复核并提出修改意见。(五)审核中介机构提交的付费申请表,按付费标准支付审核费用。(六)向中介机构驻场审核人员提供办公场所;及时掌握驻场审核人员的情况,做好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如驻场服务人员不能满足审核进度要求的,应要求中介机构及时增补专业审核人员;(七)在服务过程中,如发现中介机构的专业审核人员能力不能胜任的,或者有违反廉政建设制度或职业操守行为的,或者未能按照经审核的工作方案进行审核的,财审中心有权要求中介机构撤换其从事财政审核业务,中介机构应予以配合。第五章审核人员要求第十二条中介机构从事财政审核业务的审核人员应相对固定,控制在5名以上,并确定一名技术或项目总负责人。第十三条所有从事财政审核业务的审核人员必须到财审中心备案,并提供个人的身份证、相关从业资格证及社保证明等资料。人员需要更换时应向财审中心提出变更申请,更换人员的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不得低于原备案人员的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第十四条审核人员应熟悉珠海地区工程计价规范或基建财务管理相关制度,并具有相关主管部门认可或颁发的执业资格证或职称证;审核人员必须在其执业资格证书规定的专业范围内从事财政审核业务;审核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从事相关业务。第十五条“驻场审核人员”还必须严格遵守财审中心的有关规定,接受财审中心管理。第六章质量控制-6-第十六条中介机构应做好充分的审核准备,了解建设项目及项目建设单位的基本情况,收集项目所涉及主要材料、设备的市场价格信息,制定恰当的审核计划和方案。第十七条中介机构在审核实施阶段,应当制定和运用质量控制制度,建立规范的业务委派、督导、专家咨询以及重大问题请示汇报的工作程序,并以适当的方式将质量控制制度传达到项目全体审核人员,以确保其正确理解和执行。第十八条中介机构在选用审核依据时,应对具体问题进行分析,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和判断。第十九条中介机构应对审核结论和项目审核情况实施严格的三级复核。第七章审核时限第二十条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财审中心的要求,在约定的审核时限内完成审核工作。一般情况下,自接收委托任务起按下表时限完成审核工作;特殊项目可根据专业技术特点、工程复杂程度等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审核时限。具体审核时限以单项委托合同为准。送审金额审核时限(工作日)预算审核结算审核决算审核房建其他2000万以内(含2000万)10815152000~5000万(含5000万)121020185000~10000万(含10000万)1412302210000万以上16154030第二十一条如审核过程中因特殊情况确需加快审核进度的,中介机构应-7-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满足财审中心的要求。中介机构应加强对审核人员工作进度的监管,尤其是对数后修改时间要严格控制。第二十二条中介机构如因非自身原因不能按规定的时限完成财政审核业务应及时向财审中心提出合理的书面延期申请,经财审中心批准同意后审核时限可适当延长。第八章审核报告第二十三条中介机构应按照财审中心提供的报告模板(附件4、5、6)出具相应的审核报告。如审核报告格式、内容不符合要求,或对工程计量有错漏、高套取费类别、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以及挤占挪用建设资金等重大问题没有反映或定性不准确,按第十章罚则处理。第二十四条中介机构应对其出具的审核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合理性负责,并将审核过程(包括询价记录)及结果如实记录于审核工作底稿。审核工作底稿由中介机构妥善保管,在财审中心需要时,中介机构须完整、如实提供。第九章考核第二十五条财审中心组织对从事财政审核业务的中介机构进行考核,每年考核两次,每半年一次,考核内容包括审核时效、重大事项报告及沟通协调情况、人员管理、资料管理、造价审核、审核分析、审核成果质量、服务态度、廉政纪律等。半年考核依据各中介机构半年内完成的审核项目评分进行算术平均计取,每个项目审核完成时由财审中心根据该项目审核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分(评分细则详见附件2、3)。(一)半年考核排名前三的中介机构可参与下一个半年度的特殊项目抽签;半年考核80分以下给予警告,停止其接受抽签资格三次,70分以下取消其-8-下一个半年度从事财政审核业务的资格。(二)年度考核是依据年度内半年考核评分结果进行算术平均计取。年度考核95分以上的,可授予一个送审金额在5000万到8000万元之间的审核项目任务作为奖励,70分以下取消其下一年度从事财政审核业务的资格。第十章罚则第二十六条在从事财政审核业务过程中,如发现中介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财审中心将取消其协议期内从事财政审核业务资格,并责成其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将移送司法行政部门处理。(一)通过提供虚假信息,误导或欺骗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或擅自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第三方收取费用的;(二)拒绝接受财审中心及相关部门监督、检查的;(三)采用非法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构成恶劣影响的;(四)出现信用危机、财务危机、生产经营危机甚至破产、倒闭,无法继续履行财政审核业务的;(五)资质被降级或吊销的;(六)出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七条在从事财政审核业务过程中,如发现中介机构未经财审中心同意,擅自接受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第三方提供的资料,或发现其他有损审核结果公平公正的事项,停止接受抽签资格一次,累计三次及以上将取消其协议期内从事财政审核业务资格。第二十八条中介机构因自身原因未能按规定时限完成财政审核业务,每逾期一天,扣减协议审核费用的5%,最多可扣减协议审核费用的50%。第二十九条中介机构提交的单项委托审核报告误差率在2%以下(含2%)-9-的,如非故意行为造成的,中介机构应立即整改,并向财审中心作详细情况解释;误差率在2%~3%(不含2%含3%,下同),财审中心扣减中介机构审核费用30%并停止其抽签资格1次;误差率在3%~5%扣减单项业务审核费用60%并停止抽签资格半年;误差率超过5%的将扣减本单项业务的全部审核费用,并取消其协议期内从事财政审核业务的资格,同时将误差情况通报给行业主管部门。〔单项委托审核报告误差率=(中介机构初稿金额-财审中心审定金额)/财审中心审定金额*100%〕上述误差率计算扣除非中介机构原因导致的误差额。第十一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珠海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区财政部门可参照执行。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1.财政投资项目审核工作方案模版2.政府工程预(结)算审核评分表3.政府工程财务决算审核评分表4.工程预算审核报告模板5.工程结算审核报告模板6.财务竣工决算审核报告模板-10-附件1:关于xx工程项目审核工作方案项目名称:一、审核原则二、审核方法、程序三、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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