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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自然人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1、概念:指法律赋予自然人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其享有的民事权利的区别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出生包括两个要素:出和生。须注意:根据《民通意见》第1条,应“依次”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出生时间:①户籍证明;②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③其他有关证明(如接生者的证言)。对未出生胎儿的法律地位的确认:《继承法》第二十八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1、自然死亡,又称为生理死亡,一般以呼吸停止和心脏搏动停止为生理死亡的时间。具体继承开始的时间按照下列情况确定:①以医院死亡证明书中记载的死亡时间为准;②以户籍注销登记中的记载为准;③死亡证书与户籍登记记载不一致的,应以死亡证书记载的时间为准;④继承人对死亡时间有争议的,应以人民法院查证的时间为准;《继承法意见》第2条: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自然人监护两个“宣告”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宣告失踪宣告死亡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自然人的特殊制度自然人特殊法律形态入伙退伙农村承包经营户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委托监护【例1】丈夫甲与妻子乙带领3岁的独生儿子丙旅游途中发生车祸,救援人员赶到时,发现甲、丙均已死亡,乙奄奄一息。乙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甲唯一的亲人为哥哥A,乙唯一的亲人为姐姐B。①可以证明甲、丙先于乙死亡,仅甲、丙死亡的先后顺序不能确定。②由于甲、丙在死亡时都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乙还活着,故应推定长辈甲先死亡,丙后死亡。③结果是:甲最先死亡,其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乙、丙继承(A为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甲的遗产);然后丙死亡,其遗产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乙继承;最后乙死亡,其遗产由第二顺序的继承人B继承。④《继承法意见》第二条的适用前提是“不能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例2】丈夫甲与妻子乙带领3岁的独生儿子丙旅游途中发生车祸,救援人员赶到时,发现甲、乙、丙均已死亡,不能确定死亡的先后顺序。甲唯一的亲人为哥哥A,乙唯一的亲人为姐姐B。①《继承法意见》第2条中所谓的“没有继承人的人”是指除了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人之外,该人没有“其他的继承人”。②丙除了甲、乙之外,没有其他的继承人;而甲还有继承人A、乙尚有继承人B。因此,应推定丙先死亡,丙的遗产由甲、乙继承。③甲、乙均有继承人,且辈分相同,应当推定为同时死亡,甲、乙互不继承,甲的全部遗产由A继承,乙的全部遗产由B继承。④此例彰显了“法律事实”的重要性。2、宣告死亡(后述)死者利益的特殊保护依法定情形,对死者的名誉、隐私、姓名、肖像、遗体、遗骨、著作人身权等利益依然提供保护,这些法益受到侵害的,死者的近亲属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寻求救济。死者的近亲属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有顺序限制。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1.概念:指自然人能够独立通过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2.标准:一方面要达到一定的年龄,从而具备一定的社会活动经验;另一方面还要有正常的精神状态,能够理智地进行民事活动。3.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二、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具有的通过自己独立的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独立通过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3.无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不具有以自己独立的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例】小刘从小就显示出很高的文学天赋,九岁时写了小说《隐形翅膀》,并将该小说的网络传播权转让给某网站。小刘的父母反对该转让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C)1、小刘父母享有该小说的著作权,因为小刘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小刘及其父母均不享有著作权,因为该小说未发表3、小刘对该小说享有著作权,但网络传播权转让合同无效4、小刘对该小说享有著作权,网络传播权转让合同有效三、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我国立法对精神病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采取宣告制度宣告自然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具备的要件自然人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其行为能力只是处于一时的中止或受限制的状态,当他们智力障碍排除,可以依本人或其监护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认定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四、民事行为能力的终止自自然人生理死亡时起,与民事权利能力同时终止。第三节监护一、监护的概念监护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并对其行动进行监督的民事制度。二、监护的设定(一)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设定:《民法通则》第16条(二)精神病人监护人的设定:《民法通则》第17条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的数人。1.父母离婚以后,父母双方均为监护人,不是指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为监护人。2.未成年子女在学校期间,其监护人仍为父母。学校只是负有教育管理义务的人,不为监护人。3.未成年子女委托给亲戚朋友照管期间,监护人仍然是父母,亲戚朋友为受托监护人。【例】甲十五岁,精神病人。关于其监护问题,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监护人只能是甲的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B.监护人可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C.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可直接请求法院裁决D.为甲设定监护人,适用关于精神病人监护的规定三、监护人的职责《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主要有以下几项:(一)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二)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三)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四)监督被监护人的行动,以免被监护人伤害他人。【例】董红系儿童影星,年满9周岁,片酬颇丰。其父董军的亲弟董强,家居山区,生活较为困难。董军征得董红口头同意后,将董红的片酬3000元以董红的名义赠与董强。对董军这一民事行为的效力的下列表述,哪一个是正确的?(D)A.有效。理由是董军为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处理其财产B.有效。理由是董军已征得董红的同意C.无效。理由是董军未征得董红母亲的同意D.无效。理由是董军处分董红的财产不是为了董红的利益四、监护的开始和终止(一)开始1.法定监护——出生和患精神病的时间2.指定监护——决定生效之日(二)终止:监护终止的原因第四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一、宣告失踪1、含义: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2、条件:①有失踪事实存在,即公民离开最后住所后杳无音讯;②上述事实持续满2年;③须有利害关系人向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基层法院申请;④经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受理+公告3个月+届满仍未出现=宣告失踪。3、宣告失踪的后果——确定财产代管人,由其对失踪人财产依据法律规定和利于失踪人财产权益的原则进行管理。①代管人的范围:近亲属及亲友②代管人的职责与地位③实体地位:管理、处分财产④程序地位:诉讼当事人4、宣告失踪的撤销:被宣告失踪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当撤销对其失踪宣告。二、宣告死亡(一)宣告死亡的概念和条件1、概念: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2、条件:(1)下落不明达法定期限(2)利害关系人申请(3)法院依法宣告(二)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三)死亡宣告撤销1、要件2、法律效果身份关系上的效果财产关系上的效果【例】关于宣告死亡,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D)A.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顺序先后的限制B.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行为有效C.被宣告死亡的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因死亡宣告的撤销而自行恢复D.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继承法》取得其财产者返还原物或给予适当补偿【例】宣告失踪时间计算张三2000年8月1日乘船轮渡时不幸逢翻船事故,与其他乘客一起生不见人死不见尸,其妻欲申请法院宣告失踪,最早应在哪一天?2002年8月2日
本文标题:第4章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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