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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产品项目二案例引导2010年11月28日,张某为自用的丰田轿车投保了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盗抢险。合同有效期内,其驾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张某全责),造成行人李某重伤(未残疾),花费医疗费2万余元。事后,张某找到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要求对方赔偿李某医疗费2万余元,但保险公司仅支付了1万元费用。张某不解,其认为交强险赔偿限额为12.2万元,其2万元医疗费并未超过赔偿限额,保险公司应该全额支付赔款。随后,张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胜诉。案例引导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责任限额分为有责和无责两种,每种责任限额下又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三种赔偿限额之和为12.2万元,但医疗费用的赔偿限额为1万元。张某只知道交强险的总赔偿限额,但不了解其赔偿限额是分项计算的,因此造成上述错误。在本章的学习中,我们将了解国外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的产生和发展,全面掌握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内容。任务一汽车保险产品的概述任务二、汽车交强险一、交强险概述(一)交强险定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交强险特征:强制性、公益性【注意】:(1)交强险虽然在名称中取消了“第三者”,但实质上是一种以第三者为保障对象的强制性责任保险(2)在责任限额内的损失,交强险先行赔付,超过限额再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或相关人员赔偿。定义第四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第五条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第七条交强险合同中的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二)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主要区别1、投保性质不同交强险国家规定强制购买,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是商业险,属自愿保险2、保障范围不同交强险保障范围比较大,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障范围比较小,保险公司不同程度规定有免赔额\免赔率或责任免除事项3、赔偿限额不同交强险赔偿限额12.2万,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有5万、10万、15万、20万、30万、50万、100万等档次(二)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主要区别4、赔偿原则不同交强险采取无过错责任限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采用过错责任原则5、费率形成机制不同交强险采取“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费率,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按商业保险的机制进行管理。(三)构成保险责任的四个条件主要规定了交强险的保险责任的具体内容和具体责任限额的数额。保险责任的成立应满足四个条件:◆一是被保险机动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二是发生交通事故;◆三是造成受害人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失;◆四是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对第三者的利益具有基本保障性。本车司机车外身亡受伤属交强险理赔范围吗?2010-11-1921:08:44向日葵保险网[导读]:货车司机王先生今年3月在自己的车上,因忘拉手刹,货车突然滑行,将自己挤到围墙上身亡。家属要求保险赔偿。保险公司拒赔。针对该车险案例,有律师分析认为,交强险应该承担赔付责任。据媒体报道,货车司机王先生今年3月的一个晚上将车停在一处下坡路段检查故障时,因忘拉手刹,货车突然滑行,将自己挤到围墙上身亡。事后,该货车司机家属告到法院,认为其应在交强险的范围内获得赔偿。但在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而王先生是货车的驾驶员,是“本车人员”,显然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畴。由于案情复杂,法院没有当庭宣判。针对该车险案例,有律师分析认为,交强险应该承担赔付责任。持这种观点的律师分析,虽然就一般意义而言,驾驶员是“本车人员”,确实不属于交强险中的受害人,但此案中,应对交强险做广义理解:在交通事故发生的一刹那,司机已离开了车厢,他的身份也随之发生变化,应属于受害人。这位律师指出,从立法本意上看,交强险的设置是为了保护在道路交通中处于弱势地位的行人,驾驶员和“本车人员”被排除在外,这是因为他们和车辆可以视为一个整体,处于强势地位。但一旦“本车人员”离开了车辆,便与普通行人无异,应认定为交强险中的受害人。司机遇车祸甩出车后被自己车轧死保险拒赔被诉2012年08月16日15:48:16北京晚报司机刘某被自己驾驶的车辆轧死,这场离奇的交通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拒绝赔偿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继而又引发了一场稀奇的保险合同诉讼,顺义法院近日受理了此案。记者发现,此类案件并无明确法律依据,各地法院在审判中由于法律理解不同,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普遍存在奇案:司机甩出车后被自己车轧死去年8月30日午夜,在顺义区京承高速进京方向,刘某在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时,车辆右前部与一辆在应急车道内驾驶的货车左侧相撞,刘某被从驾驶室前风挡玻璃甩出车外,摔在车道内,此时牵引车仍在向前惯性行驶,刘某被牵引车轧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根据事发时的现场照片显示,刘某的下肢当时被压在牵引车轮胎之下。刘某死亡后,顺义区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刘某系交通事故后失血性休克死亡,身体所受损伤碾压可以形成。交通队最终认定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随后向保险公司索赔这40万元。张某于2010年为出事的牵引车和挂车分别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分别为24.4万元和50万元,然而保险公司拒绝赔付刘某死亡的各项损失。保险公司认为,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刘某系本车司机,属车上人员,不是保险车辆的第三者,依照保险条款约定,保险公司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张某认为,事发时刘某被甩出车外,落地后发生被该车碾压的交通事故,刘某已由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保险公司应该赔偿第三者责任险。争议:自己撞死自己同案不同判记者查阅资料发现,自己撞死自己,听起来不可思议,但这样的惨剧却时有发生。近年来,全国多家法院审理过司机被自己车辆撞死的保险合同纠纷,死者算不算“第三者”往往成为保险公司如何赔偿的焦点,但由于其中并无明确法律规范可循,各地法院对相同案件的处理存在明显的同案不同判。在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去年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因为停车后没拉手刹导致车辆倒溜,运输公司司机张某被自己的车挤死在墙上。法院认为,事故发生时张某已经停止驾驶行为,在车外遭受人身伤害,应认定张某已非车上人员,与一般的行人无异,因此法院认为,张某就是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最后,法院判决两家保险公司应赔付31万元给运输公司。去年10月17日,淮安市司机董某停车后,同样没拉手刹下车,导致自己的车向前溜滑行,将董某挤在墙上当场死亡。淮安市楚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司机董某不属于交强险的“第三者”,原因有二:一是“交强险”是保护本车人员及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本车人员包含被保险人及本车驾驶员;二是驾驶员因不当驾驶行为而导致了自身的死亡,应由他自己来承担侵权损害后果,由保险公司为其买单不合法理。车上乘客甩出车外受伤交强险也得管近日,李某疲劳开车发生事故,将朋友甩出车外,造成朋友重伤。根据法律规定,因李某朋友被车擦伤,属于交强险规定的“第三者”,应获得赔付。近日,李某要开车去省城办事,王某听说后想搭顺风车一块去济南,因关系不错,李某同意王某的请求。在去省城的路上,李某因疲劳发生单方事故,车辆撞上路边的大树,将坐在车内后座的王某甩出车外,后因车辆刮擦,造成王某重伤,身体多处骨折。王某将李某及其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因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在法庭上王某被甩出车外受伤造成的损失能否适用交强险,成为争议的焦点。车上乘客甩出车外受伤交强险也得管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杜伟介绍,发生交通事故时,王某甩出车外受伤是否属于“第三者”,直接关系到保险公司是否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责任问题。根据保险法与交强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而车上人员责任险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时身处保险车辆上的人员。据此,判断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属于“第三者”还是属于“车上人员”,必须以该人在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时间是否属于身处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在车上即为“车上人员”,在车下即为“第三者”。事故发生前是保险车辆的车上人员,事故发生之时已经置身保险车辆之下,则属于“第三者”,至于何种原因导致该人员在事故发生时置身于保险车辆之下,不影响“第三者”的身份。(四)赔偿限额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其中无责任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一)责任限额1.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2.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二)赔偿项目●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费用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用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二、交强险的单证投保单:是投保人申请投保保险的一种书面凭证。保险单:也叫保险单正本。是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证明。保险卡:由保险公司签发给保户的、记载保险单正本中的主要内容、供保户随身携带的卡片式的简单凭证。批单:是为变更保险合同内容,保险公司出具给被保险人的补充性的书面证明。保险费发票:是保险费付讫的凭证。为税务局监制的正式发票。汽车保险单证:交强险分内置型和便携型两种具有前风窗玻璃的投保车辆,应签发内置型保险标志不具有前风窗玻璃的投保车辆,应签发便携型保险标志内置型便携型(一)、保险责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第二者)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当有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坏赔偿责任,保险人(第一者)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对每次事故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三、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二)、责任免除主要列明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和垫付的损失和费用,具体如下:(1)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2)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3)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信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4)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三、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四、垫付与追偿主要是规定了垫付的条件、标准和具体操作,同时规定了四种情形下保险人向受害人垫付抢救费用后有权向致害
本文标题:02二汽车保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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