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信息化管理 > 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后处理工作规范
附件2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后处理工作规范第一条为了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后处理工作,督促不合格产品的生产、经销企业认真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特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全省各级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后处理工作。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后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辖与级别管辖相结合及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按以下分工实施。(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协调各有关单位做好省级和外省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后处理工作,实施以下企业的后处理工作:1.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企业;2.省级监督检查不合格的省属企业或中央在甘企业;3.省级监督检查不合格的“三资”企业。4.省局需要直接予以后处理的不合格企业。(二)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配合省局做好涉及本辖区内不合格产品的生产、经销企业的后处理工作,实施以下企业的后处理工作:1.省级监督检查中涉及本市、州行政区域的不合格产品企业;2.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实施后处理的企业;3.经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监督检查不合格的企业。(三)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配合上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做好涉及本行政区域内不合格产品的生产、经销企业的后处理工作,实施以下企业的后处理工作:1.省级监督检查中涉及本县(市、区)行政区域不合格产品的企业;2.受上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实施后处理的企业;3.经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监督检查不合格的企业。本省监督抽查中涉及的外省市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由各检查实施部门负责移送至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确保追根溯源,从源头抓好产品质量。质检机构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完成对复查产品的抽样、检验工作,并将检验结果向后处理办理部门报告。第三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不合格企业的后处理应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采取以下措施:1.对所有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的企业实行整改复查制度,企业整改后,由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第二条分工组织验收,同时委托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有关质检机构,按原方案进行抽样复查,复查检验费用由不合格产品企业支付。2.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直接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环保和存在缺陷的不合格产品,影响国计民生并且质量问题严重的不合格产品的企业,应当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警告、通报,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可处以罚款,追究主要责任者的行政或经济责任,并责令企业停产整顿,建议发证机构吊销其产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对已经出厂、销售的该产品实施强制性限期收回措施;3.对省级监督检查中反映倾向性质量问题,或者产品质量问题严重、抽样合格率较低的产品,省局将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组织行业协会、检验机构召开质量分析会、召开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厂长(经理)培训班;4.省局统一对在全省质量不合格产品及其相关企业在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信息网上实行曝光6个月制度;5.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一年内连续两次不合格产品及其企业进行跟踪检查。第四条企业整改和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1.凡监督检查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除因停产、转产等原因不再继续生产的以外,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对不合格产品经销企业的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2.凡监督检查不合格产品的销售企业,后处理办理部门应立即对在销产品的库存产品进行清理,对直接危及人身健康安全或者存在致命缺陷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产品,必须立即撤下柜台,严禁继续销售。同时对企业的质量管理人员和验货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建立质量责任制。3.对于国家以及本省各级监督检查中不合格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后处理办理部门应当在接到上级部门的《后处理委托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责令整改通知书》(表1),并按规定时限向省局上报后处理结果。4.对于外省市监督检查不合格的生产企业,后处理办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省局《后处理委托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企业取得联系,并向企业发出《产品质量外省市监督检查不合格通知书》(表2)。生产企业认可检验结果或逾期未提出异议的,后处理办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责令整改通知书》;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并已向组织检查的外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异议的,后处理办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组织检查的外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了解异议处理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后处理措施。各后处理办理部门在督促企业整改过程中,应组织有关专家深入企业,帮助企业查找不合格原因,并提出改进建议。第五条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的企业,后处理办理部门应当及时向质检机构下达《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复查委托通知书》(表3),质检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复查检验工作并上报复查结果。后处理办理部门应在接到质检机构上报复查结果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受检企业发出《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复查结果通知单》(表4)。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完成整改工作或因以销定产、季节性停产等短期内不再继续生产的,可向后处理办理部门提出延期复查申请。第六条对监督检查产品质量不合格且逾期不改正企业有以下情况的予以通告:1.监督检查产品质量不合格,无正当理由拒绝整改的;2.监督检查产品质量不合格,在整改期满后,未提交复查申请,也未提出延期复查申请的;3.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向相关后处理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但并未落实整改措施且产品经复查仍不合格的。第七条对逾期不改正的企业,后处理部门应当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通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强制复查。第八条经强制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由后处理办理部门会同当地有关部门,责令企业停业整顿,直至建议当地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属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同时建议主管部门免去企业主要负责人职务。第九条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整改到期产品复查仍不合格的,后处理办理部门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省局,由省局统一向发证机构移送材料并建议吊销生产许可证。第十条责令整改的企业经整改合格后,应向下达整改的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验收申请。质量技术监督局将组织有关专家到企业现场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准许生产,但要将该企业列入重点监管企业目录。第十一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按期对整改后的生产、销售企业进行回访检查,了解核实整改措施落实后的实际情况,以保证企业产品质量的稳定。第十二条各市、州局应严格按照省局下达的《不合格产品委托处理单》要求的时限将后处理结果上报省局,并对辖区内不合格产品生产、销售企业的相关信息进行登记造册,并及时将后处理情况作好记录。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质量问题,各级质量技监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专项报告。第十三条本规范由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甘肃省质量监督不合格生产经销企业整顿管理规定》(甘技监发〔2001〕83号)同时废止。
本文标题: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后处理工作规范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196544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