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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示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审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德州市示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示范中心)管理,规范评审工作,促进示范中心规范化运行,提高示范中心整体水平,根据《德州市示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评审是示范中心管理的重要环节,主要目的是:通过绩效评审评价,全面了解和掌握示范中心运行状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以评促建,加快发展。第三条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在专家评价意见的基础上,参考示范中心所涉及行业部门意见、示范中心成果使用客户意见,依据客观事实形成评审结论,确保评审科学、客观、公正。第四条评审工作由德州市示范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评审分领域进行,每三年为一个评审周期。第五条评审内容主要以示范中心组建宗旨和基本任务为基础,对示范中心三年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评审。包括:研究开发能力与水平、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工程试验条件、行业地位与作用、效益与影响、对外开放服务能力和与运行管理等。第六条评审工作实行定性和定量相结合、技术专家与管理专家相结合、书面材料评审和实地考察相结合。二、评审组织第七条每年11月,市科技局确定次年应评审示范中心名单,并通知主管部门、依托单位和参加评审单位。第八条参加评审单位在评审通知下达后三个月内,向市科技局提交经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后的《德州市示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审申请书》(见附件1)。第九条市科技局组织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依据《德州市示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审指标体系》(见附件2),对参评单位进行评审。专家评审分现场评审和会议复评两个阶段。三、现场评审第十条现场评审对参加评审单位按研究方向分组,原则上同一组示范中心的评审由同一专家组完成。现场评审由专家组组长主持,主要内容包括:1、审阅《德州市示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审申请书》和示范中心年度总结;2、听取示范中心主任工作报告;3、听取示范中心研究人员代表性成果介绍;4、现场考察。核实承担课题与到位研究经费、科研成果、队伍建设、人才培养、对外开放服务能力、产学研结合和经济效益情况,检查仪器设备、技术装备管理和运行情况,抽查实验记录,研究人员访谈;5、讨论、质疑、交流;6、专家讨论打分并形成现场评审意见。第十一条示范中心主任工作报告主要对评审期限内示范中心运行状况进行全面、系统总结。代表性成果主要是指评审期限内以示范中心为基地产生的最能代表示范中心研究开发实力和工程化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第十二条各现场评审专家组根据专家打分的结果,按照优秀、良好、一般和不合格等次分别列出示范中心名单。示范中心对现场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科技局申请会议复评。四、会议复评第十三条复评是在现场评审的基础上,以会议形式对现场评审结果进行评议。第十四条复评专家组由现场评审专家组的正副组长、同行专家以及根据需要邀请的管理专家组成。第十五条复评专家组通过审阅评审材料,听取现场评审专家组组长现场评审报告,审议现场评审结果,统一讨论、比较后,以投票形式产生优秀、良好、一般和不合格等次复评结果。五、评审结果第十六条市科技局对现场评审结果和复评结果进行审议,按优秀、良好、一般和不合格确定最终评审结果,并以适当方式发布。第十七条评审结果是市科技局对示范中心进行经费补助和奖惩的主要依据。六、附则第十八条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科学、公正、独立地行使职责和权利。第十九条评审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参加评审单位的固定人员或工程技术委员会成员及与本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者,不能参加评审工作。第二十条参加评审单位所报材料应实事求是。如发现所报内容不实,将对主管部门、依托单位和参评单位提出批评,对弄虚作假和所报内容严重不实的,将直接列入不合格等次并予以通报。附件2:德州市示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审指标体系一级指标二级指标评估要点研究开发能力与水平研究开发方向与目标研究开发方向、发展目标及总体定位。研究开发能力承担研究开发项目及获得经费。科技成果代表性成果;科技成果及奖励,论文、专著及影响力,其它自主知识产权。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队伍建设研究队伍力量,知识、年龄结构;示范中心主任、技术带头人水平及影响力。人才培养培养高层次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能力,技术培训情况。工程试验条件基础设施工程试验用房、办公用房及改善情况。仪器设备装备仪器设备、装备、中试生产线配置、运行状况及改善情况。效益与影响经济效益通过成果转化、专利实施等为企业创造的经济效益。自我发展能力通过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取得的自身收益及自我发展能力。影响与作用在本行业领域的地位和影响,对行业、产业技术发展的推动作用。对外开放与运行管理对外开放开展产学研合作与交流,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和试验,基础设施对外开放、面向行业开展分析测试与服务等。管理与运行规章制度建设和运行管理;工程技术委员会作用。主管部门指导、监管及配套经费落实;依托单位管理、经费投入与条件保障。德州市示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审指标说明一、研究开发能力与水平(一)研究开发方向与目标。示范中心针对本行业领域重大关键、共性技术问题进行创新研究,将具有重要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工程化研究开发,为产业化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开发新产品,制订技术标准。研究开发方向和发展目标明确,重点突出,总体定位准确。(二)研究开发能力。示范中心有较强的自主研发能力和充足的研究开发经费,承担并较好地完成了国家、省的重点科技任务和一批行业引领带动作用的重大项目。(三)科技成果。示范中心在自主创新和引进的基础上,持续不断地开发新技术,创造新成果。科技成果分为代表性成果和一般性成果。代表性成果:指评审期限内以示范中心为基地产生的最能代表示范中心研究开发实力和工程化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每项代表性成果包含同研究成果产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装备及专利、论文、专著和其它自主知识产权等。其它成果:指代表性成果以外的成果。科学技术奖励是指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的研究成果。论文、专著是指在国内核心以上期刊发表的论文和已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影响力是指刊物的影响因子和他引情况。论文、专著以署名或标注示范中心为准。其它自主知识产权是指授权专利及某些行业批准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意义的国家级证书如新医药、新农药、新软件、经国家或省审(鉴)定的动植物新品种等。二、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一)队伍建设。示范中心吸引和稳定高水平人才的措施得力、业绩突出。示范中心主任是本行业领域高水平的技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在示范中心工作,在示范中心的建设和发展中起主导作用;示范中心主要研究开发方向的技术带头人在本行业领域有较高影响。有一支组织结构和年龄结构合理的研究开发人员、工程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等组成的专业队伍,多数参加了代表性成果的研究工作。(二)人才培养。示范中心应具备培养高层次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的能力。建在高校的示范中心应有硕士以上学位授予权,建在企业和科研院所的示范中心应具备培养高级人才和技术培训的条件,并取得了良好业绩。三、工程试验条件示范中心拥有先进的仪器设备装备、中试生产线和完善的配套设施,仪器设备装备和工程试验用房、办公用房相对集中且不断得到补充和改善,能够满足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和试验任务的需要。大型仪器设备装备、中试生产线管理规范,利用率高,开放和共享程度高。鼓励示范中心自行研制和开发专用仪器设备装备。四、效益与影响(一)经济效益。示范中心通过成果转化、专利实施等为企业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和装备,不断推出具有高附加值的系列新产品创造的经济效益。(二)自我发展能力。示范中心通过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承包工程、承担研究开发任务等途径取得的自身收益。自身收益反映示范中心的自我发展能力。(三)影响与作用。示范中心通过其出色的工作业绩,对推动相关行业领域的科技进步和产业发展发挥的重要作用,在同行业中的地位和影响。五、对外开放服务与运行管理(一)对外开放服务。示范中心坚持开展高水平、高层次的技术交流与合作,与有关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有良好的合作关系。积极引进国内外优秀人才来中心工作,保持一定数量的流动研究开发和工程试验人员。面向行业开展分析测试与服务,大型仪器设备装备对外开放,共享程度高。(二)管理与运行。示范中心规章制度健全,人员岗位职责明确,日常管理科学有序,技术资料完整。工程技术委员会充分发挥作用。主管部门能够对示范中心加强指导和监管,落实配套经费。依托单位能够为示范中心运行和发展提供配套条件、经费及后勤保障,在岗位编制、人才引进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对示范中心运行实施有效指导和管理,完成年度评审。
本文标题:甘肃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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