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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的通告来源: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作者:发布时间:2011-06-10为了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的部署,打击恶意逃废债务、规避法院执行的行为,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人民法院判决,推动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按照省高级法院的统一要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之规定,于近日作出决定,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甘肃回利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等141个单位、肖柱奎等299名个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现予集中发布。限制期限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债务之日止。在限制期间,下列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不得有以被执行人财产支付的以下行为:一、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等场所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如有违反,人民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通告的相关信息将作为不良记录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本通告公布后接受社会监督、举报。申请执行人和社会公众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违反限制高消费的行为,请直接向执行法院进行举报,也可向省法院执行指挥中心举报。省法院执行指挥中心举报电话:0931-8506110二○一一年六月十日附:限制高消费法人、个人名单限制高消费法人名单限制高消费个人名单
本文标题: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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