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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不符合标准食品和标签不符合要求食品如何查处2010-03-0411:39:52|分类:工作研究|标签:|举报|字号大中小订最近,本人在研究《食品安全法》相关处罚条款时发现个问题,即食品检验实际质量(不包括该法第二十八条第(二)、(三)所指内容)与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该如何适用法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就要处罚。也就是说,食品无标签、标签标注不全,虚假标注、不正当竞争表示,以及检验结果与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等行为都要处罚。而该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第四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该法第八十五条第(十)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给予处罚。据此,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只有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才能处罚,否则就不能处罚。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其情形的很多:无标签,标注事项不全,虚假标注、不正当竞争表示,以及检验结果与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等等,自主发现及被动告知均属发现。根据该法第八十五条第(十)项规定,只责令停止经营,拒不停止经营后才能处罚,这是否与该项法八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矛盾?求答!还有,检验实际质量结果与标签所载明的执行标准相不符,可否适用《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查处?食品标签标注事项内容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规定之外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其他标准要求,的能否适用《标准法化》和《标准法化实施条例》处罚?一道求答!个人看法:《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十)项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行为,设定行政处罚,并不表示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后自觉履行召回或停止经营义务的,就无需对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就无需受到行政处罚。这是两回事:“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这是一个违法行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这是另一个违法行为。两个违法行为之间,有吸收关系,如果两个违法行为都尚未得到处理的,按一个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如果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是执法机关查获的,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在被告知后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召回;执法机关在调查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以及实施行政处罚后,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停止生产经营或者召回已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除依法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外,还可依《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四款责令当事人召回或停止经营;如果当事人拒不召回或停止经营的,执法机关应当对当事人拒不召回或停止经营的行为,依《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十)项实施行政处罚。如果食品生产经营者自己发现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主动自觉地立即停止经营、立即召回,并按规定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消费者,报告相关执法机关,记录相关情况,对此类生产经营者,执法机关应当视其造成的危害后果、主观过错、纠错情况等因素,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直至免予处罚。对于食品存在质量安全问题,或者不符合食品标签标注内容的,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所规定情形的,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进行查处;若不符合以上法条,但食品确实存在质量问题,构成不合格产品的,按照《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进行查处;若食品质量不符合现行有效的有关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食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属存在缺陷的不合格食品,但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所规定情形的,按照《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进行查处。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属于食品安全标准的一项内容。因此,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应当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有关基本要求及强制标示的内容,认定为应当执行的相当于食品安全标准的标准。据此,对食品标签不符合该《通则》要求的食品,应当依《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六条第(二)项实施行政处罚。如果还有其他现行有效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对食品有强制性要求,但这些要求与食品的安全、营养无关,不符合这些标准的食品不能认定为不合格产品的,则对相关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标准化法》进行查处。(黄璞琳)
本文标题:生产经营不符合标准食品和标签不符合要求食品如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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