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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安乐死”的伦理思考【摘要】安乐死一直是一个严肃且颇具争议的问题。对安乐死的研究有助于人们深入了解安乐死。本文分析了安乐死的概念,介绍了国内外安乐死的发展历程。使读者对安乐死有初步的了解。通过分析对反对安乐死和支持安乐死的依据,揭示安乐死伦理困境的实质。对安乐死的伦理价值从对生命价值的探索进行阐述。为安乐死在中国的实施提出合理的建议。【关键词】安乐死发展伦理问题建议“人作为社会性存在,不仅要关怀自己的生命本身,而且要关怀社会;不仅要对自己的生命有所担当,而且还要对自己置身于其中的社会有所担当。【1】对于已进入死亡阶段且饱受痛苦煎熬的病人及其家属来说,在运用现代理疗技术和医疗资源延长死亡的时间与进行安乐死,减轻自身的痛苦并保持住最后的人格尊严之间做出选择是艰难的。一个个现实问题羁绊着安乐死伦理价值的发挥,我们要用理性的、科学的眼光去看待安乐死问题。本文对安乐死伦理困境的实质揭示,并对安乐死伦理价值的实现提出建议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一.安乐死的概念及发展历程现在说的安乐死是指对患有不治之症疾苦的垂死病人所采取的临终生命处置捌。英文解释为:无痛苦地处死患不治之症而又非常痛苦者和非常衰老者。中围学者给安乐死下的定义为: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危重濒死状态时,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苫,在病人或家属的要求下,经过医牛的认可,用人为的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F度过死亡阶段而终结生命伞过程Ⅲ。由此町见,安乐死所具备的必要条件有4个Ⅲ:①病人自愿自决。②现代医学无法医治的疾病。③病人本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苫。④由医学专家或医疗机构鉴定。一般地还把安乐夕匕分为广义安乐死和狭义安乐死‘”以及主动安乐死和被动安乐死Ⅻ。欧美许多国家最先掀起了安乐死运动,积极提倡安乐死。1936,在英国成立了自愿安乐死协会,提出安乐死法案,并开展了很多有组织的活动,谋求法律上对安乐死的认可。尽管英国上议院最终否决了安乐死的动议,但倡导安乐死的观念很快被欧洲、澳洲、美国等国家先后接受,这些国家相继成立了自愿安乐死协第2页会,1937年美国内布拉斯州提出安乐死法案。雷切尔在《生死论战》一书中对“活着”与“死亡”进行了区分,明确了人的自然价值和社会价值之间的区别,提出了医学所要尽力维持和挽救的是社会的人的生命,而不是生物器官的组合体这一观点。那些处于绝症晚期,在难忍的痛苦和麻痹中煎熬的人,生命的质量与价值都降到最低,且死亡成为即将到来的必然趋势时,选择安乐死并不违背生命的基本准则。进入21世纪,荷兰和比利时先后以法律形式准许了安乐死的实施。中国对安乐死问题的研究始于上世纪80年代【2】。1986年6月发生在陕西汉中市一家医院的安乐死事件是引起我国安乐死讨论的起因之一。1987年12月24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北京医学哲学研究会、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联合邀请了30多位医学和哲学界人士座谈讨论安乐死问题。1988年7月在上海召开了关于安乐死问题的首次学术讨论会,参加者有来自全国各省市的医学家、伦理学家、法学家和实际工作者,主要讨论了安乐死的定义、对象范围,可行性和立法等问题,其中对脑死亡的概念取得了一致意见,对其余若干问题也都进行了讨论。与会者一致认为:安乐死是一种特殊的死亡方式,不同于自然死亡、意外死亡、他杀、自杀等。在确诊病人已身患绝症,并无康复希望的前提下,应允许病人有死亡权利。这出于对病人的同情和关心,尊重病人的意愿,以维护病人的死亡权利为目标,采取撤销治疗措施,或给予某种影响,使病人安乐死亡。。198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向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提交的《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建议的办理情况报告》【30中说,有11位人大代表曾建议制定“安乐死法”。卫生部经反复研究后认为,安乐死是一种具有特殊意义的死亡类型,既是一个复杂的医学、法学问题,又是一个极为敏感的社会、伦理问题,当时制定安乐死法规的条件尚不成熟。1994年10月,第二次全国安乐死学术讨论会在上海举行。来自全国各地专家和学者,就安乐死的社会、伦理、医学、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大多数人认为,选择安乐死是绝症患者的一种权利,让安乐死合法化是人类理智、科学地对待死亡的一种表现,是人类理性的觉醒,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一大进步。为减少绝症病人痛苦和减少社会资源的损失,应该对安乐死进行立法。但是,安乐死至今没有在中国立法。从1992年开始,全国人代会提案组每年都会收到一份要求为安乐死立法的提案。2003年,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工程院院士王忠诚向第3页“两会”提交了在北京率先试行安乐死并建立相关法规的建议。2006年,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赵功民委员也在“两会”上建议开展安乐死合法化试点。“我热爱生命,但我不愿活”,这是2007年,“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症”患者,年仅28岁的宁夏女孩李燕[4]向“两会”提出“安乐死申请”内心的真实想法。这一事件又一次引起了大家对安乐死的关注。二.赞成与反对不同的人群对安乐死态度不同[5]。经管现在支持安乐死的人越来越多,但对于安乐死的态度,有人赞同,有人反对,相互争辩,难分仲伯。赞同的人认为:人的尊严具有最高价值,与其说让病人没有尊严地苟延残喘地维持生命,还不如让病人有尊严地死去,尊重病人尊严死的权利,与医学伦理学应遵循的自主原则是一致的。社会资源是有限的,对于一个痛苦万分又救治无望的绝症患者每天投入几千甚至上万元的医疗卫生资源实际上是一种浪费!死亡是不可抗拒的自然律,其实死亡并不都是坏事,我们应该正确看待死亡。生命只属于个人,每个人应该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处置,其中也包括结束自己生命的自由,即:人有“择吉而生”的权利,也该有“择时而死”的自由。追求生命质量是实现生命价值的重要目标,医生除了肩负救死扶伤的职责外,也有帮助病人减轻痛苦昀职责,当一个人的生命质量大大降低,只具有纯粹生物学意义上的存在,或是只能在巨大痛苦中等待死亡时,医生却硬要拖延以使他承受痛苦,实际上是对病人的虐待,这种生命的拯救恰恰是一种不人道。反对的人认为:人的生命是神圣的和至高无上的,人道主义和医学伦理要求医生必须尽一切可能救助病人的生命。允许以救死扶伤为己任的医生赐予病人死亡,实际上是变相杀人,这样做既违背了人道主义的基本原则,又不符合医生的职业道德和职业责任。从医学发展的历史来看,没有永远根治不了的疾病,研究医学科学的目的就在于揭示疾病的秘密并攻克它。现在是不治之症,将来可能就会成为可治之症,认为无法救治就不去救治,无益于医学盼发展。对于病人家属来说,安乐死是一道难以逾越的传统道德难关,人们不忍心亲人遭受病疼折磨,但让他们眼看亲人。人为地死去”,的确又是非常残酷的事情。尤其是在有“孝道”传统的国家,选择了安乐死,会使家人生活在巨大的社会、精神、-b理压力之下,惟恐背上“不孝”的骂名。病人要求安乐死的意愿未必是其理智而真实第4页的意思表示,有的人只是精神空虚或痛苦时一种暂对的要求和决定,还有病人可能是迫于家庭经济的压力。安乐死论辩双方每一方都不是完全有理,又不是完全无理,他们都有着自己真正能够成立的理由,这就让安乐死陷入了一种左右为难的境地:同意赞同方的意见实施安乐死,可以帮助自愿求死的绝症病人摆脱痛苦的折磨,却也可能使一些所谓绝症病人错过改善的机会,并为一些居心不良者谋杀病人埋下可能;同意反对方的意见不实施安乐死,可以为绝症病人保留改善的机会,并不至于使他们被以安乐死的名义谋杀,却又会使自愿选择放弃生命的病人不得不忍受痛不欲生的痛苦。我们知道,由于帮病人摆脱痛不欲生的痛苦折磨,与防止病人错过改善病情机会、防止病人被谋杀,都是病人的利益所在,都是病人想追求面又不可相互转换的价值。安乐死问题之所以难,难就难在它是一种善与善的冲突,不管我们是否实施安乐死,都会为此付出某种难以割舍的代价。三.安乐死的伦理困境与价值。安乐死不单是医学、法律问题,它首先面临的就是伦理道德问题。我困社会长期以来深受儒家所倡导的忠、孝、义、悌、信、礼、诚等伦理道德的规范。其中,尤以“孝道”为中国人的传统美德。当病人是自己的父母至亲时,来自情感的障碍会使人们不愿意亲人被人为地终止生命,更小愿背负“不孝”的恶名。彭红n一从风险社会理论对安乐死的伦理性进行反思,提出了安乐死是对传统伦理道德的冲击,是对人生命的放弃,尤其是在中国这样一个崇尚人伦、珍视牛命的传统文化根深蒂固的国家,是不道德的;同时安乐死还加深了患者的社会孤独,使医患矛盾更加突出,甚至可能导致医务人员医学人道主义出现“滑坡”。由此看出,无论从医务人员职业道德、病人及家属的情感因素还是避免个别人借安乐死之名行草菅人命之嫌,安乐死的伦理论都处于复杂的白热化状态。人们在对待这一焦点问题的分析与讨论时,充满和交织着情感与理性、个体与社会、传统与现代、理论与实践以及法理与伦理等多方面、多角度的冲突与矛盾。然而,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公开而认真的讨论安乐死正是表明了人类理性的觉醒,是人类文明进步的象征。当一个病人身忠绝症,深受着躯体和精神上的极端痛苦,而医学对此无力回天的时候,我们依然端着“道德人伦”的架子,板着“忠孝义礼”的面孔,宁肯自己得到心灵的宁静和宽慰,而无视病人的真实感第5页受,在他们弥留人间的最后一刻仍然承受着“生不如死”的痛苦,这才是自私而狭隘的“伦理”。因此,有学者提出,“安乐死”其实是对于人性更深层次的注解,是对人权更高层次的尊重州。国外亦有学者提出,人们选择安乐死不应该是错误的,社会应该认识到人们选择健康的生活与选择安然的死去是一样重要的。但在具体临床实践中,我们仍然面临着一些“伦理困境”,所谓伦理困境是指医护人员所面对的伦理问题、情况混淆不清,没有一个令人满意的解决方案,或不知采取何种行动时的情景。四.安乐死在中国实施的合理建议翁建平认为,我国立法机关对安乐死多年来持续采取的回避态度,无助于司法实践中对这一问题的解决,我围引进安乐死法律制度利远大于弊。刘淼[6]等认为,安乐死的实施由于没有违反罪行法定原则、无社会危害性,故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建议在我国为安乐死立法,并制定相关条款等。刘国祥01对安乐死亦持认可态度,他认为将安乐死合法化利大于弊,且迫在眉睫。赵雪莲等从民事权利角度和人权角度讨论了患者的生命自决权及其保护与尊重。杨素梅等对402名不同人群的调查结果显示,有65.9%的人认同安乐死,且文化层次越高,对安乐死愈易接受。张洪珍[7]等⋯报道,在136例无救治希望的晚期癌症患者及家属中,只有2.2%的患者欲选择安乐死,家属均不选择安乐死;此外,大学生赞同安乐死的比例高达87.1%,94.2%的大学生认为生命垂危的病人应该拥有对自己死亡方式选择的权利,53.4%的人赞同我国对安乐死应尽早立法。当然,对于安乐死,在具体的操作当中,我们除了做相应的道德规范外,还可以尝试做如下立法构想:第一,明确规定安乐死的对象,禁止在法律对象外随意’决定对弱智者、精神病者,生理缺陷者和身患重症但可以医治、恢复健康的病人实施安乐死。第二,安乐死主体的现实状况应为身患绝症、病痛剧烈、极端难堪或者已经失去生存价值的植物入等。安乐死主体的意思须真实,不论是本人自愿,还是基于他人意志,都要进行严格的审定。第三,建立严格的申请程序和鉴定程序。完善司法审查程序制度,包括事前审查和事后审查,进而双重保障安乐死。第四,建立完备、周到的执行程序。第五,建立完善的档案制度,作为司法、医疗的调查依据,为法律实践和医疗实务提供可靠的资料。第6页总之,安乐死是一个涉及到医学、伦理、道德、法律、社会学、哲学等诸多领域的复杂的综合性问题。我们不能指望在那一方面取得突破就能解决安乐死问题,但也不能因为它复杂而去避开它,毕竟社会前进的车轮是谁也阻挡不了的。我们只有完善各种法律,健全各种制度,创造良好的条件,才有可能解决安乐死的问题。[1]李霞.生死智慧——到家生命观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2]《医学与社会》2007年04期。[3]中国人大网[4]李燕.安乐死申请议案《一天里的时、分、秒》。[5]美)德沃金/弗雷/博克/翟晓梅/邱仁宗《安乐死和医生协助自杀:赞成和反对
本文标题:生死学论文,“安乐死”的伦理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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