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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第四节道路交通安全的宏观评价第三节道路交通事故机理分析第二节道路交通事故的基本规律第一节道路交通事故统计第一节道路交通事故统计1、道路交通事故的定义2、道路交通事故的分类3、道路交通事故的统计内容4、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统计制度1、道路交通事故的定义在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安全法》),对道路、车辆、交通事故重新进行了定义。我国的定义1、道路交通事故的定义我国的定义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道路车辆机动车非机动车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交通事故交通事故1.美国的定义:与一辆运行的机动车有关的、发生在通行道路(trafficway)上或当车辆驶出道路后仍在运动时,造成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事件,称为交通事故。2.加拿大的定义:发生在公共道路上的交通冲突(trafficcollision),涉及至少一辆机动车,并且导致一人或一人以上受伤或死亡,或者财产损失超过一定的数额(由各省或各地区的法律规定)时,称为交通事故。3.英国的定义:发生在公共道路上,涉及至少辆车,并且造成人员受伤或死亡的事件为交通事故。不包括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事故。4.德国的定义:发生在公共道路或广场上,涉及至少一辆运动的车辆,并且造成了人员受伤或死亡,以及(或)财产损失的事件称为交通事故。对于只引起财产损失的事故,仅当事故原因是由于违章行为如酒后驾驶时,才算作交通事故。5.法国的定义:对于仅造成财产损失的事故不列为交通事故,除此之外,没有官方的定义。6.意大利的定义:交通事故是由至少一辆运动的车辆造成人员受伤或死亡的事件。7.日本的定义:交通事故指由车辆交通或市内有轨电车(streetcar)在道路上行驶造成的人员死亡或(和)受伤的事件。1.美国的定义:与一辆运行的机动车有关的、发生在通行道路(trafficway)上或当车辆驶出道路后仍在运动时,造成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事件,称为交通事故。2.加拿大的定义:发生在公共道路上的交通冲突(trafficcollision),涉及至少一辆机动车,并且导致一人或一人以上受伤或死亡,或者财产损失超过一定的数额(由各省或各地区的法律规定)时,称为交通事故。3.英国的定义:发生在公共道路上,涉及至少辆车,并且造成人员受伤或死亡的事件为交通事故。不包括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事故。4.德国的定义:发生在公共道路或广场上,涉及至少一辆运动的车辆,并且造成了人员受伤或死亡,以及(或)财产损失的事件称为交通事故。对于只引起财产损失的事故,仅当事故原因是由于违章行为如酒后驾驶时,才算作交通事故。5.法国的定义:对于仅造成财产损失的事故不列为交通事故,除此之外,没有官方的定义。6.意大利的定义:交通事故是由至少一辆运动的车辆造成人员受伤或死亡的事件。7.日本的定义:交通事故指由车辆交通或市内有轨电车(streetcar)在道路上行驶造成的人员死亡或(和)受伤的事件。国外的定义1、道路交通事故的定义联合国(UnitedNations,UN)和欧洲经济委员会(EconomicComanissionforEurope,ECE)将交通事故定义为:发生在或者来源于开放交通的道路或街巷,涉及至少一辆运动的车辆,造成一个或一个以上人员死亡或受伤的事件。因此,交通事故包括车辆间的碰撞、车辆与行人碰撞、车辆与动物或固定物体的碰撞,也包括单个车辆(没有其他的道路使用者)发生的事故。UN/ECE的定义1、道路交通事故的定义①轻微事故②一般事故③重大事故④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不足200元的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轻伤3人以上;或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2、道路交通事故的分类——法定分类我国交通事故的法定分类标准2、道路交通事故的分类——法定分类德国交通事故的“法定分类”是由德国道路交通研究协会制定的,分为人身事故和物损事故两大类,前者涉及人员伤亡和(或)财产损失;后者仅造成财产损失,而无人员伤亡。人身事故包括死亡事故(UGT)、重伤事故(USV)和轻伤事故(ULV),前两者合起来又称为严重人身事故(USP);物损事故包括严重物损事故(USS)和轻微物损事故(UIS)。德国交通事故的法定分类标准2、道路交通事故的分类——法定分类(1)我国分类中未将人身事故和物损事故分离,于是无法分别统计出人身事故数和物损事故数,而若与国际交通事故统计体系接轨,人身事故这一指标是必不可少的。(2)我国交通事故死亡采用7天标准,而世界通行的标准为30天,虽然目前国际上已有一套换算系数,可以将7天标准的死亡数换算为30天标准的死亡数,但毕竟不如直接的统计结果可靠。(3)我国关于人体重伤和轻伤的鉴定标准非常具体和详细,但未免有些繁琐,不便于实际的统计工作。而相比之下,德国的划分标准更为简单和更具可操作性。(4)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目前不列入统计范围的事故目录应及时予以调整。两国法定分类标准的比较2、道路交通事故的分类——形态分类我国的交通事故形态分类德国将事故形态分为10种类型。2、道路交通事故的分类——形态分类德国的交通事故形态分类(2)尾撞(2)尾撞(1)撞静止车(1)撞静止车(3)刮蹭(3)刮蹭(4)撞对向车(4)撞对向车(5)撞转向车(5)撞转向车(6)撞行人(6)撞行人(7)撞固定物(7)撞固定物(8)向右驶离(8)向右驶离(9)向左驶离(9)向左驶离(10)其他(10)其他2、道路交通事故的分类——形态分类由以上中国和德国关于交通事故形态的划分可以看出,两国的分类基本相同。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德国将车辆与行人相撞的事故单独列为一种形态,可见其对于涉及到人的交通事故是特别重视的。事故形态反映的是交通事故的外在表现形式,它对于分析研究事故的过程、事故的原因,以及制定事故防治措施的作用并不突出。因此,在德国,更加注重的是交通事故的类型(Un—falltyp)。两国事故形态分类的比较2、道路交通事故的分类——交通事故的类型我国划分的交通事故类型2、道路交通事故的分类——交通事故的类型德国划分的交通事故类型(2)转向事故(2)转向事故(1)行驶事故(1)行驶事故(3)侵权事故(3)侵权事故(4)穿行事故(4)穿行事故(5)静止事故(5)静止事故(6)纵向事故(6)纵向事故(7)其他事故(7)其他事故德国将交通事故分为七种类型,在每一种类型之下,又进行了非常详细和具体的划分,并规定了相应的代码。这一分类方法全面准确地反映了人、车、路、环境诸因素对交通事故的影响,为分析研究交通事故的原因、制定相应的防治对策提供了十分可靠的基础。2、道路交通事故的分类——交通事故的类型两国事故类型划分的比较¾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起自己的交通事故分类体系,前面介绍的事故类型划分只是部分学者的观点,其科学性和实用性尚有待进一步研究,类型划分本身也有待进一步完善和改进,并且也没有成为官方的规定,当然也没有纳入交通事故的统计体系。¾自20世纪70年代初以来,德国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持续下降,道路安全水平不断提高,虽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上述交通事故分类统计在其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则是不争的事实。它为分析交通事故的原因,制定事故防治措施提供了十分可靠和十分详尽的数据支持。3、道路交通事故的统计内容汇总资料即对一定的时间、空间范围内发生的多起交通事故情况进行总汇、整理后定形式表述出来的、较低层次的事故统计资料。汇总资料并不反映某起事故的具体内容,但它必须以一定数量的原始资料为基础,经过加工,通过某种数字形式,反映一定时间、空间条件下的交通事故特征。1.原始资料1.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即交通事故的第一手资料,是每起交通事故的如实记录,它既记录了每起交通事故的具体情况,又反映出与该起事故有关的交通诸元(包括交通事故当事者、事故车辆、出事地段的道路与环境条件以及出事时间与天气情况等)的状况及相互关系。2.汇总资料2.汇总资料交通事故统计的资料3、道路交通事故的统计内容交通事故的统计内容3、道路交通事故的统计内容德国将交通事故的原因分为7个大类:(2)驾驶员错误(2)驾驶员错误(1)不良驾驶(1)不良驾驶(3)车辆技术或保养故障(3)车辆技术或保养故障(4)行人错误(4)行人错误(5)道路及环境条件(5)道路及环境条件(6)障碍物(6)障碍物(7)其他原因(7)其他原因德国交通事故原因分类3、道路交通事故的统计内容德国的分类方法是以其交通法规和交通现状为基础制定的,例如,非常注重优先通行权的概念。在修订我国的事故原因分类指标时,一方面要努力吸收国外的先进经验,另一方面还要结合我国的国情,即必须适应我国的交通法规和道路交通现状。更为重要的是,要便于交通民警在实际工作中使用。关于事故统计内容的讨论在交通事故统计的原始资料中,道路条件和事故原因是两项最重要的内容。前者对于判别事故多发路段和事故“黑点”,确定道路设计和养护中的缺陷是不可缺少的基础资料;后者对于认识具有共性的事故原因,制定有针对性的防治措施提供了可靠的依据。4、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统计制度管辖机关和职责《办法》第4条规定:“公安部是国务院处理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县以上的各级公安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处理本行政区域内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第2条规定:“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根据上述规定,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既是代表公安机关直接独立行使交通管理职权的职能部门,又是处理交通事故的业务部门。因此,除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外,任何机关、团体、部门或个人均无权处理交通事故。《办法》第5条规定:“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是: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处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同时,《办法》还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实行分级负责、领导审批制度。交通事故的审批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制定,既明确了各级交通管理部门的职责,又建立了业务监督机制。交通事故的管辖4、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统计制度管辖权限(1)区域管辖:按行政区划分管辖权限;(2)分级管辖:县级以上的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处理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3)指定管辖: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处理下级管辖的交通事故,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交通事故交由下级处理;(4)移送管辖:交通事故发生地管辖不明的,由最先发现或接到报案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立案调查,管辖确定后,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5)军车事故的管辖:军车发生交通事故不涉及地方人员及财物的,由军队处理;涉及地方人员及财物的,由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6)铁路道口事故的管辖:在铁路道口发生的交通事故,与火车相撞的,由铁道部门处理,与火车无关的,由当地公安机关处理。(7)涉外交通事故的管辖: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在发生交通违章和交通事故时,应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交通事故的管辖4、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统计制度¾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公安交通主管机关除了对事故进行处理和登记外,还要定期将交通事故汇总统计上报。¾《交通事故月报表》和《交通死亡事故情况分析表》,由县(区)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按月、季上报,并于次月15日前,逐级汇总上报到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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