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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刑法和刑法学概述第一节刑法概述一、刑法的概念1、刑法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刑法是统治阶级维护其统治和利益的法律武器,刑法的内容总是由统治阶级的意志来决定的。因此,更具体说:刑法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为维护本阶级的统治和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种行为是犯罪、应负何种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2、刑法的广义和狭义刑法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分。广义刑法是指所有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非刑事法律中的刑法条款(附属刑法)。狭义刑法专指刑法典。刑法典是关于一般人、一般事项的刑法,原则上无论何人、何事、何地、何时均可适用,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因此,也叫做普通刑法。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仅适用于特定的人、事、地、时,所以又被称为特别刑法。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我国刑法学又分为刑法总论和刑法分论两大部分。二、刑法的性质1、刑法的阶级性质刑法的性质,包括刑法的阶级性质和法律性质。在阶级性质上,我国刑法与民法、行政法等其他部门法的阶级本质是相同的。2、刑法的法律性质在法律属性方面刑法与其他部门法有以下两个重大的区别。首先,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非常广泛,凡是其他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刑法也都调整,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其次,刑法用最为严厉的制裁方法——刑罚来调整社会关系。刑罚可以剥夺行为人的财产、自由,甚至生命。由于这两个法律特征,刑法就被认为是“后盾法”,是其他部门法的保护法。第二节刑法学概述一、概念1、刑法学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刑法学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分。狭义刑法学,是指以现行实体刑法规范极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刑罚以及刑法规范的适用规律为研究对象的科学。2、广义刑法学广义刑法学也叫刑事法学,是指其研究对象涉及到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切法学,除狭义刑法学之外,还包括狭义刑法学的分支学科和邻近学科。在我国,狭义刑法学又分为刑法总论和刑法分论两大部分。3、狭义刑法学的研究对象狭义刑法学的研究范围,包括:(1)绪论,主要有:刑法的本质、功能、原则、效力范围;(2)犯罪论,具体有:犯罪概念、犯罪构成、犯罪形态、刑事责任;(3)刑罚论,具体有:刑罚的目的、种类、体系、适用规律;(4)罪刑各论(刑法分论),研究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刑事责任和刑罚处罚。二、刑法学的分支学科(刑事法学)刑法学的分支学科,是指刑事法学中与狭义刑法学研究对象相同,但只对该对象的某一部分或者某一侧面加以专门研究的法学学科。主要有:1、犯罪学2、犯罪心理学3、监狱法学4、比较刑法学5、国际刑法学6、刑事政策学三、刑法学的邻近学科1、刑事诉讼法学2、犯罪侦查学3、刑事审判学4、刑事检察学5、刑事辩护学6、刑事执行学7、法医学8、司法精神病学第三节刑法的体系一、广义刑法和狭义刑法刑法的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以刑法的体系范围大小作为标准,可以将刑法分为广义刑法和狭义刑法。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三大部分。狭义刑法专指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和原则以及各种具体犯罪与刑罚规范的刑法典。刑法典又称普通刑法,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又称特别刑法。二、刑法典的体系我国现行刑法,是一个以刑法典为核心,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作为重要组成部分而形成体系的广义上的刑法。我国刑法典是1979年颁布,1997年修订的。其体系由总则和分则两编,另有一个附则,三部分共452个条文构成。总则5章,共101条。分则10章,共349条。附则由一个条文和两个附件组成。刑法总则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的规范体系,刑法分则是关于具体犯罪和具体法定刑的规范体系。总则指导分则,分则是总则原理的具体体现,二者相辅相成。第四节刑法的解释一、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刑法的解释,是指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以解释的效力为标准,刑法的解释可以分为:1、立法解释,是指由国家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2、司法解释,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刑法应用中具体问题所作的解释。3、学理解释,是指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所作的解释。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是有权解释,具有法律约束力;学理解释则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二、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以解释方法为标准,可以将刑法的解释划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文理解释是对刑法所使用文字的字面含义所作的明确化解释。论理解释是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法理和有关情况,从逻辑上对法律条文的含义所作的解释。考核要求:(一)刑法的概念、性质及与刑法学的关系1.识记:(1)刑法的概念;(2)广义刑法的含义;(3)狭义刑法的含义;(4)刑法与刑法学的关系。2.简单应用:刑法的阶级性。3.综合应用:刑法的法律性质。(二)刑法的创制和完善1.简单应用:我国刑法的创制过程。2.综合应用:我国刑法的发展史。(三)刑法的目的和任务1.识记:刑法任务的含义。2.领会:(1)我国刑法惩罚的对象和手段;(2)我国刑法保护的内容。(四)刑法的体系和解释:1.识记:(1)刑法体系的概念:(2)刑法解释的概念:(3)刑法解释的类型;(4)各类刑法解释的含义。2;领会:(1)广义刑法的组成和结构;(2)狭义刑法的组成和结构。第二章刑法基本原则第一节罪刑法定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我国《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刑。”这一原则的具体含义就是:哪些是犯罪,哪些不是犯罪,制裁犯罪的刑罚有哪些;如何确认犯罪,怎样对犯罪适用刑罚,都必须由刑法明确加以规定。刑法没有明确规定为犯罪的,不能被当作犯罪处理。二、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是:(1)犯罪与刑罚必须事先由刑事实体法律作出明文规定,不允许司法人员自由擅断。(2)关于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定必须明确、具体。即,刑法条文应当文字清晰、意思确切,不能模棱两可、含糊其词。(3)刑法不得类推解释和类推适用。(4)刑法不得溯及既往,禁止事后法。(5)禁止不定期刑。第二节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一、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我国《刑法》第四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该原则的主要含义是:刑事法律统一适用于一切实施犯罪的人,不能因其民族、种族、性别、身份、职业、财产状况、家庭出身、社会地位、宗教信仰、才能业绩等等不同而有所区别。既反对特权,也反对歧视。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要求在刑事司法中贯彻这个原则,要求做到:(1)定罪上一律平等。对任何人定罪都适用相同的标准,既不能放纵犯罪,也不能冤枉无辜。(2)量刑上一律平等。对罪名、情节、责任相同的犯罪,必须同罪同罚;不能因权势、财产、地位等不同而同罪异罚。(3)行刑上一律平等。执行刑罚时,应当使服刑者依法受到平等的刑罚处遇。第三节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含义我国《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该原则的含义是: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责任,判多重的刑;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行相称,罚当其罪。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在司法适用中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就要求:(1)确立量刑与定罪居于同等重要地位的观念,防止重定罪轻量刑。(2)强化量刑公正的执法观念,铲除粗暴落后的重刑主义错误思想。(3)实现刑罚裁量的公正平衡和协调统一,防止量刑畸轻畸重等不良现象。考核要求:(一)刑法基本原则的界定和意义1.识记:(1)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2)我国刑法基本原则的立法及内容。2.领会: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二)罪刑法定原则1.识记:罪刑法定原则的历史演变。2.简单应用: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及派生原则。3.综合应用:(1)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立法中的体现:(2)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三)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1.领会:(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与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关系;(2)我国刑法中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2.应用: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在定罪、量刑、行刑上的体现。(四)罪责刑相适应原则1.领会:(1)罪责刑相适应与罪刑相适应的联系与区别:(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2.简单应用: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立法上的体现。3.综合应用: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司法适用。第三章刑法的适用范围第一节刑法的空间效力一、刑法的空间效力概述刑法的适用范围,又称刑法的效力范围。是指刑法发生效力的大小范围,说明刑法在何时、何地,对什么人有效。分为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两个方面。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什么人有效,在多大的空间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实质就是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在这个问题的解决上存在以下5种不同的原则:(1)属地原则。以地域作为确定刑法空间效力的唯一标准,凡在某一国领域内犯罪,不论其他因素如何,都适用该国刑法。(2)属人原则。以犯罪人的国籍作唯一标准,只要犯罪人具有某一国国籍就适用该国刑法。(3)保护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作为唯一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利益或国民利益的犯罪,皆适用本国刑法。(4)普遍原则。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对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只要在某一国境内被发现,则该国就必须在其所承担的国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5)折衷原则,也称综合原则。即:不以某一种因素作为唯一的标准,而是以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其他原则。现代世界大多数国家(包括我国)的刑法,都采用这种原则。二、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凡是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犯罪都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具体内容分述如下:1、我国领域,是指国境内的全部区域,包括领陆、领空、领水和底土。另外,依照国际条约和惯例,我国的船舶、航空器和我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属于我国领土的延伸,也适用我国刑法。2、如何确定犯罪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呢?刑法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3、属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犯罪,即便发生在我国领域内,也不能适用我国刑法。这种特殊的情况有:第一,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第二,由于政治和历史原因,我国刑法的效力无法及于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对此作出了例外规定。三、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必须适用我国刑法。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原则上都适用我国刑法,但是,如果该公民所犯之罪,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其法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我国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域外犯罪,则一律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公民在域外犯罪已受过刑罚处罚的,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时,依法可以免除或减轻刑罚。四、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必须一律适用我国刑法(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除外)。为保护我国国家和公民的利益,对于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的犯罪,我国刑法也有权管辖。但是必须同时符合如下条件:(1)外国人所犯的罪必须是侵害我国国家或公民利益的;(2)对该罪的刑罚,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最低刑必须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3)该罪按照犯罪地法律也应受刑罚处罚。五、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对于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犯罪,不论犯罪分子是哪国人,不论罪行发生在什么地方,只要罪犯在我国境内被发现,我国就应当在所承担条约义务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第二节刑法的时间效力一、刑法的生效时间刑法的生效时间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另一种是公布之后经过一段时间再生效。二、刑法的失效时间刑法的失效也有两种方式:一是由国家立法机关明确宣布失效,二是自然失效,即新法施行后,同类内容的旧法自行废止。三、刑法的溯及力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对它生效以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案件的效力。刑法能适用于它生效以前的案件就叫做有溯及力,反之就是无溯及力。我国现行刑法关于溯及力问题的规定,采取“从
本文标题:第一章刑法和刑法学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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