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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宪法绪论宪法: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宪法是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和其他法的共性:1、都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表现,都是经过特定的程序制定成了法律的2、由国家强力保证其实施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列宁说过:“宪制的实质在于:国家的一切基本法律和关于选举代议机关的选举权以及代议机关的权限等等的法律,都表现了阶级斗争中各种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宪法和其他法的不同特点:宪法是根本法1、宪法的内容: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制度和最基本的国策。2、宪法的效力:宪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的地位,是其他一般法律的立法基础3、宪法的规范:宪法是根本的行为准则4、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其他一般法律的程序更为严格5、从一定意义上说,宪法和法律都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表现我国宪法修改:提议:全国人大常委会、1/5以上全国人大代表通过:2/3以上全国人大代表美国宪法修正案须经国会两院2/3的议员同意,或者应2/3州议会的请求而召开制宪会议,才能提出;而且该修正案必须经3/4的州议会或3/4的州制宪会议批准。宪法的分类:1、以宪法的本质为划分的标准,分为社会主义宪法和资本主义宪法两大类型。2、以宪法是否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为标准,分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两类。成文宪法:成文宪法是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的宪法。凡是有关国家的根本制度、政权组织形式及公民的基本权力和义务以一种法典的形式公布并产生法律效力的,就是成文宪法。划分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的标准是看宪法是否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成文宪在一国法律体系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不成文宪法:不成文宪法是指一国的宪法渊源不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而存在于习惯之中,或者散见于若干宪法性文件,或者判例之中。不成文宪法不是绝对没有文字,而是不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如英国宪法就是不成文宪法。3、以效力和修改程序的差异为标准,分为柔性宪法和刚性宪法。刚性宪法:刚性宪法,依据效力和修改程序的不同,可以将宪法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凡效力高于一般法律、宪法修改须经过比一般法律更为复杂和严格的程序的宪法,就叫做刚性宪法。柔性宪法:柔性宪法,凡效力与一般法律相同,宪法的修改程序亦与一般法律相同的宪法,就叫做柔性宪法。英国宪法就被称为柔性宪法4、以制定机关的不同为标准,分为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协定宪法钦定宪法:钦定宪法,根据制定宪法的机关不同,可以把宪法分为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民定宪法。凡由君主制定和颁布的宪法,就称为钦定宪法。1889年的大日本帝国宪法即为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凡由君主和国民议会协议而制定的宪法称为协定宪法。法国君主路易?菲利浦与国会协定而产生的1830宪法即为协定宪法。民定宪法:凡由国民代表机关、制宪机关或者由“全国投票”表决通过的宪法称为民定宪法。美国宪法、法国现行宪法等都是民定宪法。宪法规范:宪法规范是调整有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方面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宪法规范调整后的社会关系:1、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2、国家机关内部的关系3、国家机关与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4、国家与国内各民族、团体、企业、事业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宪法规范本身的特点:1、最高性2、广泛性3、原则性4、概括性5、适应性6、无具体惩罚性宪法渊源:指宪法规范的表现形式,也就是承载宪法规范的载体。各国宪法渊源形势:宪法典、宪法修正案、宪法性法律、宪法判例、宪法解释、宪法惯例、条约、学理其中属于我国宪法渊源的是:宪法典、宪法修正案、宪法性法律、宪法解释、宪法惯例我国现行宪法体系:共138条,宪法修正案31条,修改过4次宪法的制定:简称制宪,也就是宪法的创制,是指宪法制定者按照一定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创造宪法规范的活动。修改宪法:简称修宪,也就是对宪法的修正,是指有权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宪法文本的某些条款、语词或结构予以变动、补充或删除的活动。新中国的修宪方式:1、全面修改、重新草拟新的宪法文本的方式。我国1975年修宪、1978年修宪和1982年修宪,都采用这种方式。2、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决议对宪法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正的方式。3、由全国人大通过宪法修正案修正宪法的部分内容,并将修正案按顺序列在宪法文本末尾的方式。宪法解释:是指制宪者或者按宪法规定享有宪法解释权的国家机关对于实施中的宪法的内容、界限和精神所作的说明。我国宪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宪法的一般基本原则:1、人民主权原则西方最早提出主权观念的是法国的思想家波丹。后来卢梭创立了人民主权学说。人民主权学说推动了早期的资产阶级革命,是美国《独立宣言》和法国《人权宣言》的理论基础。2、人权原则3、法治原则4、“分权制衡”原则英国的季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洛克首创近代分权学说。孟德斯鸠完成了“分权制衡”理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基本原则: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2、以人为本原则3、依法治国原则4、民主集中制原则宪法的作用:1、巩固和规范国家权力2、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3、推动三大文明协调发展(1)我国宪法推动和保障物质文明建设(2)我国宪法推动和保障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3)我国宪法推动和保障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4、宪法发挥作用所必备的条件宪法监督制度: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审查和裁决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宪法,以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和保障公民宪法权利的制度。宪法监督的基本类型:1、人民监督2、立法机关的宪法监督3、国家元首的宪法监督4、普通法院的宪法监督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件的处理。5、宪法法院的宪法监督。奥地利建立了专门的宪法法院宪法监督的内容:1、审查法律、法规和其他的规范性文件是否抵触宪法2、审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3、审查各政党、团体、企业事业等组织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监督宪法实施的主要方式:1、事先审查。事先审查:事先审查是宪法监督方式的一种形式,又称预防性审查,是指在法律、法规生效前有关机关审查其合宪性的一种方式。它是指在法律和其他法规的制定过程中,由专门的机关审查其合宪性,如果发现其违宪,可以立即修改、纠正,以避免其在制定并生效之后产生不良的后果。事先审查可以保证一国法律体系内部的科学性、逻辑性和规范性,维护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2、事后审查。事后审查:事后审查是宪法监督方式的一种,是指特定机关对已经生效法律,法规在执行过程中或在适用过程中,因对它的合宪性产生怀疑而予以审查,或者因特定的单位和特定的人就有关的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宪法提出请求时,才予以审查。审查的结果是宣布该法律、法规无效。世界上多数国家都采用事后审查。3、附带性审查。附带性审查:附带性审查,宪法监督方式的一种形式。是根据在监督法律、法规的合宪性过程中有无诉讼或纠纷而进行的一种分类或划分,又称为具体性审查或个案审查,区别于抽象审查。具体是指司法机关或宪法法院等宪法监督机关在审理具体的诉讼过程中,因提出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违宪的问题,而对该法律、法规进行审查的行为。美国实行这一制度,凡被联邦最高法院宣布违宪的法律,不仅最高法院不再引用,而且下级法院也不再引用。4、宪法控诉。宪法控诉:宪法控诉是指公民个人有权就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权利受到侵害而向宪法法院提出控诉,要求宪法法院审查该项法律、法律性文件和行为是否合宪的一种制度。宪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宪法修改――――――全国人大监督宪法实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我国采用的是立法机关行使宪法监督职权,而且是以事后审查及主动审查为主。第二章宪法的历史发展17世纪的英国宪法是近代宪法的先驱。(导源地)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形成不成文宪法的国家。世界上最早出现的成文宪法是1787年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在欧洲大陆出现的第一部成文宪法是《法国宪法》。1791年法国制定了第一部宪法。这部宪法把《人权宣言》置于宪法之首。宪法产生的历史条件:他的产生有着深刻的社会经济条件、思想理论条件和政治条件。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确立和扩展是宪法产生的社会经济条件18世纪欧洲起孟思想家的功绩在于,他们为资产阶级夺取权力并建立资产阶级的民主宪政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武器。这就是宪法产生的理论思想条件。从政治条件来看,宪法产生的前提是封建主义政权转变为资本主义政权。资本主义宪法的作用:1、宪法是防止封建复辟的武器。2、宪法是资产阶级调节内部矛盾,维护社会安定的工具。资本主义宪法具有隐蔽性、欺骗性。现代资本主义宪法及其走向:1、适应垄断资产阶级的反动要求,强化国家集权,扩大行政权力2、向民主势力作出某些让步1918年7月制定了《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宪法(根本法),这是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1908年9月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和1911年10月10日颁布的《重大信条》(简称《十九信条》)是中国近代史上最早的宪法性文件。1912年1月1日颁布的《临时约法》是一部资本主义民主的宪法性文件。曹锟在1923年10月10日颁布《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是一部确认国民党专制独裁统治的宪法。1931年11月在江西瑞金召开了全国第一次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简称《宪法大纲》,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有劳动人民亲手制定的民主主义)的宪法。1941年10月颁布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实行“三三制”原则三种不同的势力所要求的三种不同的宪法:1、是从清朝、北洋军阀、一直到蒋介石国民党所制造的伪宪2、是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宪法3、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共和国的宪法,这在人民革命根据地已经产生萌芽,而在新中国建立后成为现实。1949年9月29日,中华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在我国建国之初发挥临时宪法的作用。54年宪法:确认了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确认了社会主义原则和人民民主原则75年宪法:取消公民对私有财产的继承权等一系列极左的城乡经济政策;取消了国家主席的建制;取消检察机关,而把检察机关的职能并入公安机关;取消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取消了对公民实现权利和自由的物质保障78年宪法: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将县级人大代表由间接选举改为直接选举;上下级检察机关的监督关系改为领导关系;取消了宪法关于公民有“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的规定。82年宪法:88年七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两条修正案,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93年八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九条修正案,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确立为指针,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将县级人大的任期3年改为5年99年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六条修正案,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04年十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十四条修正案,民族乡、乡、镇的人大每届任期3年改为5年。第三章国家性质国体:国体是指国家的阶级性质,体现一定阶级的专政,反映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决定国家性的因素:1、国家政权的阶级性2、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3、社会的政治文明4、社会的精神文明无产阶级专政是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的精髓。人民民主专政理论的提出是由中国革命的特点所决定的。我国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的一致性:1、领导力量:无产阶级单独掌握国家领导权是无产阶级专政的根本标志2、阶级基础:无产阶级专政的最高原则是无产阶级必须同农民结成牢固的联盟3、国家职能4、历史使命《宪法》第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我国国家制度的本质特征“专政”一词来源于古罗马,本意是指“独裁”。工农联盟作为国家的阶级基础,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和意义:1、工农联盟是建立、巩固和加强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基础2、工农联盟是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基本力量3、工农联盟是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的基础4、工农联盟是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可靠
本文标题:第一章宪法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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