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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寿险丰盛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A款)条款目录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1.您与我们的合同4.3宽限期6.5失踪处理1.1合同构成4.4保险费的自动垫交6.6争议处理1.2合同生效4.5减额交清6.7管辖法院和适用法律4.6保单贷款2.您获得的保障4.7合同效力的恢复7.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2.1基本保险金额4.8合同解除7.1周岁2.2未成年人保额限制7.2全残2.3保险期间5.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7.3意外伤害2.4保险责任5.1受益人7.4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2.5责任免除5.2保险事故通知7.5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2.6保单红利5.3保险金申请7.6战争5.4保险金的给付7.7军事冲突3.您的义务5.5保险金申请时效7.8暴乱3.1如实告知7.9现金价值3.2保险费的交纳6.您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7.10手续费6.1投保范围7.11法定身份证明4.您对本合同拥有的权利6.2年龄错误7.12利息4.1犹豫期6.3未还款项7.13不可抗力4.2合同内容变更6.4地址变更7.14我们认可的医院条款特别提示本条款特别提示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您拥有的重要权利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利益……………………………………………………2.4您有获取保单红利,以及决定红利领取方式的权利…………………………………………2.6签收保单后10日内您可以要求退还保险费………………………………………………….4.1您有保险费自动垫交的权利……………………………………………………………………4.4您有保单贷款的权利……………………………………………………………………………4.6在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解除合同………………………………………………………………4.8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对某些情形造成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5分红是不保证的…………………………………………………………………………………2.6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3.1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3.2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4.8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5.2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7人保寿险丰盛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A款)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您与我们的合同1.1合同构成人保寿险丰盛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A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所附的投保单及相关文件、有关的声明、批注单及其他约定书构成。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的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1.2合同生效本合同以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为生效的条件。本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险费应交日均以生效日为基础计算,若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生效日的对应日。2您获得的保障2.1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2.2未成年人保额限制若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身故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限额。2.3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2.4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每生存满三个保单年度,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祝寿金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70周岁(见7.1)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祝寿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见7.2),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因遭受意外伤害(见7.3)或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后,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本合同所列祝寿金、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不超过基本保险金额的两倍。2.5责任免除因下列原因中的一种或数种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您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物;(4)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7.4),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7.5);(7)战争(见7.6)、军事冲突(见7.7)、暴乱(见7.8)或武装叛乱;(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4)项情形,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7.9)。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若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若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我们扣除手续费(见7.10)后退还保险费。2.6保单红利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有权参与本险种的盈余分配。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符合保险监管机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若我们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于保单周年日分配给您。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1)现金领取;(2)累积生息:红利保留在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储存生息,并于本合同终止时给付。红利累积利率以我们当时宣布的为准;(3)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到期应交保险费,若抵交后仍有余额,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交保险费。若红利的金额不足以抵交到期应交保险费,不足部分必须按期补足。交费期满后,抵交保险费方式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4)增额交清:根据被保险人当时的年龄,以红利作为一次交清保险费,按照相同的合同条件增加基本保险金额,增额部分不参加分红。若您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领取方式,我们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3您的义务3.1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我们会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我们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和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若您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若您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您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3.2保险费的交纳本合同的保险费可一次交清或分期交纳。分期交纳的交费期间为5年、10年、15年和20年四种。分期交纳的交费方式为年交、半年交或我们同意的其他方式。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您选择分期交纳保险费,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向我们交纳续期保险费。4您对本合同拥有的权利4.1犹豫期您于签收本合同后10日内可要求撤销本合同。若您在此期间提出撤销本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法定身份证明(见7.11)。自您书面申请撤销本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撤销,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起即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撤销后30日内,我们无息退还您已交保险费。4.2合同内容变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4.3宽限期若您超过保险费应交日仍未交纳保险费,从保险费应交日的次日起60日为我们给予您的宽限期。宽限期内,即使您没有交纳保险费,本合同仍继续有效,如在此期间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仍根据本合同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须先行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若您在宽限期结束时仍未交纳保险费,则自宽限期届满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中止。4.4保险费的自动垫交若您在宽限期结束时仍未交纳保险费,且您在投保时对保险费逾期未交的处理方式选择了自动垫交,我们将以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自动垫交到期应交保险费及其利息(见7.12),本合同继续有效。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本合同到期应交保险费及其利息时,我们按该余额折算成承保日数,自动垫交其应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当该余额不足以垫交一日的保险费时,本合同效力中止。4.5减额交清若您决定不再交纳续期保险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向我们书面申请办理减额交清。我们以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作为一次交清保险费折算得出减额交清后的基本保险金额。办理减额交清后,您不需要再为本合同交纳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我们当时规定的最低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时,我们会将保留在本公司的红利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您,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后本合同将不再分配红利。4.6保单贷款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书面形式向我们申请贷款。最高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80%,且每次贷款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则您所欠贷款本金及利息之和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之和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的效力中止。若本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则我们不接受保单贷款申请。4.7合同效力的恢复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您不享有参与红利分配的权利,同时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从合同中止日起停止计息,增额交清保险的效力也同时中止。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利息及其他未还款项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本合同复效后,本合同中止当时存在的增额交清保险在补交其现金价值差额后同时复效,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重新开始计息。若您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内不行使复效权利,本合同即告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退还现金价值;您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我们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4.8合同解除您在犹豫期后,可以书面通知我们要求解除本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解除合同申请书;(3)您的法定身份证明。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我们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我们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5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5.1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若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是需要书面通知我们,由我们在保险单上批注后生效。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引起的法律上的纠纷,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除本合同另有指定外,全残保险金、生存保险金和祝寿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5.2保险事故通知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我们。否则,应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致使我们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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