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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概述建筑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勘察文件及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使用、耐久及经济美观、环境保护等方面所有明显和隐含能力的特性综合,即工程实体的质量。由建筑产品的特点可以知道,其质量蕴含于整个工程产品的形成过程中,要经过规划、勘察设计、建设实施、投入生产或使用几个阶段,每一个阶段都有国家标准的严格要求。第一节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及处理原则“百年大计,质量第一”是建筑工程行业的一贯方针。然而,由于管理制度、管理者水平、技术人员素质等各方面原因,建筑工程质量缺陷司空见惯,质量事故时有发生。一、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分类1.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的概念确定建筑工程质量的优劣,可从设计和施工两方面考虑。我国《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01规定,建筑的结构必须满足下列各项功能的要求:(1)能承受在正常施工和正常使用时可能出现的各种作用;(2)在正常使用时具有良好的工作性能;(3)在正常维护下具有足够的耐久性能;(4)在偶然事件发生时及发生后,仍能保持必须的整体稳定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重新修订后于2002年1月1日起实行,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也相继修订实施。1989年建设部第3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凡是质量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要求的工程,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称为质量事故;经济损失不足5000元者,称为工程质量问题。本书所指的质量事故泛指不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的规定,达不到《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01的要求者。“缺陷”指建筑工程中经常发生的和普遍存在的一些工程质量问题,工程质量缺陷不同于质量事故,但是质量事故开始时往往表现为一般质量缺陷而易被忽视。随着建筑物的使用或时间的推移,质量缺陷逐渐发展,就有可能演变为事故,待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时,则往往处理困难或无法补救。因此,对质量缺陷均应认真分析,找出原因,进行必要的处理。2.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具有综合性、可变性、多发性等特点,导致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更具复杂性,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方法可有很多种。依据事故发生的阶段划分,可分为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改建扩建发生的事故;依据事故发生的部位划分,可分为地基基础事故、主体结构事故、装修工程事故等;依据结构类型划分,可分为砌体结构事故、混凝土结构事故、钢结构事故、组合结构事故;依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划分,可分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一般事故是指:补救当中经济损失一次在1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者人员重伤2人以下,且无人员死亡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报废、机械设备毁坏、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具体现象如下: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主要结构倒塌者;超过规范规定的基础不均匀沉降、建筑倾斜、结构开裂、主体结构强度严重不足,影响结构安全和建筑物使用寿命,造成不可补救的永久性缺陷者;影响建筑设备及相应系统的使用功能(如漏雨、变形过大、隔热隔音效果不好等),造成永久性缺陷者;一次性返工达到一定数额者。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分为以下四个等级:(1)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为一级重大事故。(2)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为二级重大事故。(3)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为三级重大事故。2(4)死亡2人以下;或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四级重大事故。超过以上规定者均为特别重大事故。二、工程质量事故的一般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复杂的,既有经济和社会的原因,也有技术的原因,归纳起来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违背基本建设程序基本建设程序是工程项目建设活动规律的客观反映,是我国经济建设经验的总结。《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指出: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但是,在具体的建设过程中,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现象屡禁不止,如“七无”工程:无立项、无报建、无开工许可、无招投标、无资质、无监理、无验收;“三边”工程: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此外,腐败现象及地方保护也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原因之一。2.工程地质勘察失误或地基处理失误地质勘察过程中钻孔间距太大,不能反映实际地质情况,勘察报告不准确,不详细,未能查明诸如孔洞、墓穴、软弱土层等地层特征,致使地基基础设计时采用不正确的方案,造成地基不均匀沉降、结构失稳、上部结构开裂甚至倒塌。3.设计问题结构方案不正确,计算简图与结构实际受力不符;荷载或内力分析计算有误;忽视构造要求,沉降缝、伸缩缝设置不符合要求;有些结构的抗倾覆、抗滑移未做验算;有的盲目套用图纸,这些是导致工程事故的直接原因。4.施工过程中的问题施工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的素质差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又一个主要原因。主要表现在:(1)缺乏基本的业务知识,不具备上岗操作的技术资质,盲目蛮干。(2)不按照图纸施工,不遵守会审纪要、设计变更及其他技术核定制度和管理制度,主观臆断。(3)施工管理混乱,施工组织、施工工艺技术措施不当,违章作业。不重视质量检查及验收工作,一味赶进度,赶工期。(4)建筑材料及制品质量低劣,使用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半成品、构件等,必然会导致质量事故的发生。(5)施工中忽视结构理论问题,如:不严格控制施工荷载,造成构件超载开裂;不控制砌体结构的自由高度(高厚比),造成砌体在施工过程中失稳破坏;模板与支架、脚手架设置不当发生破坏等。5.自然条件影响建筑施工露天作业多,受自然因素影响大,暴雨、雷电、大风及气温高低等都会对工程质量造成很大影响。6.建筑物使用不当有些建筑物在使用过程中,需要改变其使用功能,增大使用荷载;或者需要增加使用面积,在原有建筑物上部增层改造;或者随意凿墙开洞,削弱承重结构的截面面积等,这些都超出了原设计规定,埋下了工程事故的隐患。三、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原则及程序《建筑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重大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检察、劳动部门报告,且以最快的速度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24小时之内写出书面报告,逐级上报。重大事故的调查由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组成调查小组负责进行。重大事故处理完毕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尽快写出详细的事故处理报告,并逐级上报。特别重大事故的处理程序应按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及有关要求进行。3质量事故处理的一般工作程序如下:事故调查→事故原因分析→结构可靠性鉴定→事故调查报告→事故处理设计→施工方案确定→施工→检查验收→结论。若处理后仍不合格,需要重新进行事故处理设计及施工直至合格。有些质量事故在进行事故前需要先采取临时防护措施,以防事故扩大。对于事故的处理,往往涉及到单位、个人的名誉,涉及到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等,事故的有关者常常试图减少自己的责任,干扰正常的调查工作。所以对事故的调查分析,一定要排除干扰,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按公正、客观的原则进行。第二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检验2002年1月1日《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重新修订后开始实施,各相关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相继修订实施,如:《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新规范在总结了我国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坚持“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指导思想,组成新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体系。该体系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分为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四部分,按主控项目、一般项目进行质量验收。其中,检验批是指:按同一的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用的,有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主控项目是指:建筑工程中的对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基本要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统一标准》GB50300-2001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2.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5.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应由施工单位按表1-1填写,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检查,并做出检查结论。表1-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工程名称施工许可证(开工证)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序号项目内容1现场质量管理制度2质量责任3主要专业工种操作上岗证书4分包方资质与对分包单位的管理制度5施工图审查情况46地质勘查资料7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审批8施工技术标准9工程质量检验制度10搅拌站及计量设置11现场材料、设备存放与管理12检查结论: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负责人)年月日二、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施工技术的进步,现代工程项目建设规模不断扩大,项目工程更加复杂,涌现了大量具有综合使用功能的建筑物,几万平方米的建筑物比比皆是,十几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物也屡见不鲜。这些建筑物的施工周期一般较长,受多种因素的影响,诸如后期建设资金不足,部分停缓建,已建成部分可以投入使用,以发挥投资的效益;投资者为追求最大的投资效益,在建设期间,需要将其中的一部分提前建成使用;规模特别大的工程一次性验收也不方便等等。因此可将此类工程划分成若干个单位工程.子单位工程进行验收。另外,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建筑物的内部设施也越来越多样化;新材料的大量涌现;以及施工工艺、技术的发展使分项工程越来越多,故将相近的工作内容和系统划分成若干个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检验批,更有利于正确评价工程质量,有利于进行验收。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应划分为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1.单位工程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1)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及构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2)建筑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将其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2.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1)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专业性质、建筑部位确定。(2)当分部工程较大或较复杂时,可按材料种类、施工特点、施工程序、专业系统及类别等划分为若干子分部工程。3.分项工程应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进行划分分项工程可有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组成,检验批可根据施工及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按楼层、施工段、变形缝等进行划分。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可按附表1-1采用。室外单位工程(子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可按附表1-2采用。三、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1.检验批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抽样检验合格。(2)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验记录。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
本文标题:第一章建筑事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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