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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民族音乐学的学科定义和基本概念民族音乐学是一门有近百年历史的边缘学科,在它的诞生地欧洲以及许多后来传入的国家,尽管对这门学科的定义、研究对象、范畴及方法诸概念至今众说纷纭,但对于它脱胎和起源于音乐学和民族学(文化人类学)这两门学科,与二者均有极密切的亲缘关系这一点来说,是没有异议的。对此,美国民族音乐学家梅里安姆(AlanP.Merriam,1923—1980)的看法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他说:“民族音乐学通常是由音乐学和民族学这两个不同的部分组成,可以认为它的任务是并不强调任何一方,而是采用把双方都考虑进去的这种特征性的办法,使其融为一体。”(Merriam1964:3)从学科定义和基本概念的角度看,文化人类学的研究主旨是人类文化,即文化的民族或区域个性、特定居民的典型特征,特别是现代民族的传统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之间存在的差异(C.恩伯等1988[1985],第20页)。同时,民族音乐学(音乐人类学)作为与文化人类学关系异常密切的学科,其学者们长期以来也一直在围绕音乐与文化的关系问题进行思考。首先人们会问:民族音乐学的任务是什么?是研究音乐!那么,从文化哲学(或艺术哲学)的一般层面上看,“什么是音乐?”“音乐是指一种人类文化,还是指音乐现象本身?”。若从具体的学科方法论上看,学者面临具体的研究对象,是优先关注和探讨其中的音乐因素,同时也兼顾考察其他文化背景因素?还是从一开始就带上文化的眼光,将音乐因素置入音乐与人类的关系及其文化背景(context,上下文)中,考察音乐在整体文化中的生存状态?上述不同的音乐观念如今不仅在民族音乐学领域都有所表现,而且在该学科领域形成了在理论观点和研究方法上长期对峙的局面。由此可见,民族音乐学与一般音乐学所不同的是,无论它对音乐问题有着何等程度上的关注,它也始终摆脱不了去认识音乐与文化的关系问题。因此可以说,民族音乐学的观念,从某一个侧面看,乃是文化人类学观念的具体体现,或者是后者学科观念上细分的结果。民族音乐学与文化人类学的相同之处,乃是从最基本的学科主旨层面上表现出来。一、常规方法论层面:学科定义和基本概念1.民族音乐学开创时期的学科概念关于民族音乐学的学科定义和基本概念,有必要对其在时间、范围和方法论上加以限定和区分:20世纪50年代-60年代初:民族音乐学和人类学的相关定义大都围绕地理的研究范围展开,以民族音乐学乃研究“非欧音乐”的观点为主。例如,施奈德(M.Schneider)认为:“(民族音乐学)的第一个目的,不论其正常与否,就是对欧洲以外地区(的音乐)的特征进行研究。”(1957)涅特(BrunoNettl)则认为:“民族音乐学就是研究具有西洋文明以外的文明的民族音乐的科学。”(1956:1)孔斯特在此基础上扩大范围,认为该学科应该研究“除欧洲艺术音乐和通俗音乐以外的所有音乐”(Kunst1959:1)。也有人这时已经开始认为该学科的长处不在于地理划分,而在于研究方法(Kolinski1957)。20世纪60年代,涅特(1963)及梅里安姆(1964)均对上述状况作了概括性描述(参见董维松、沈洽编1985:179-180;185-191;209-211)。从上世纪70年代到本世纪初,该领域里出现的一个新趋向,是学者们讨论学科基本定义和概念时,已经开始走出固有的常规方法论层面,转而从文化哲学乃至文化观、世界观的高度去看问题。因此,若想较全面、客观地看待这一时期的民族音乐学发展走向,既应该从历时性角度,看其由常规方法论向哲学文化观转型的过程,也有必要从共时性角度,看常规方法论和哲学文化观这两种学术层次在民族音乐学理论系统中的并存和互补作用。2.学科定义和基本概念的合流与分叉20世纪60年代初至70年代,在民族音乐学这个复合性边缘学科里,许多复杂的研究对象吸引了有不同学术背景的学者参与其间,因而出现了多维多角的学科取向。这一阶段的学科理论呈现出合流与分叉两方面趋向:在合流方面,以往有关学科研究范围是“非欧音乐文化”或“人类文化”的讨论已经退居其次,认为该学科的长处不在于地理划分,而在于其特殊的研究方法(Kolinski1957)。分叉的一面则表现在当时曾经出现了分别侧重音乐学和人类学观点的两大阵营(Cooley1997)。安东尼·西格(AnthonySeeger)在《音乐表演的民族志》一文中指出:“有关音乐可脱离演奏者及听众而独立存在的这类错觉,往往导致许多混淆的争议,并使人误将民族音乐学分为两派,一派着重分析声音本身,另一派着重分析音乐的社会文化因素……有些关于音乐产品-声音的研究常常不注重考察伴随着声音的表演者和听众的相互作用;有些研究只着重演奏者、听众及其行为,却有时完全忽略了他们所制造或欣赏的声音”(Seeger1992)。若我们据此来考察民族音乐学早期的学科定义,则可以看到尽管学者们皆不否认本学科的研究对象范围包括音乐和文化背景两方面内容,但仍然分别侧重于从不同角度和立场阐述自己的学科见解,并且在具体的研究实践中分别有自己的侧重点和切入点。例如胡德被认为是其中“音乐学学派”的代表人物,他认为:“民族音乐学领域的研究主题是音乐。但是与这个主题基本上不同而又互相依存的不妨包括一些有关这些学科的研究,如历史、人种史、民俗学、文学┅┅””(胡德1985[1971])。作为“人类学学派”代表人物的梅里安姆(AlanP.Merriam),他较早提出的一个著名的定义则是“对文化中的音乐的研究”(Merriam1960:109)。从上世纪70年代发展至今,文化主旨论者们仍然坚持“音乐作为文化的研究”或“研究音乐就是研究人”的观念。而在音乐主旨论者看来,研究音乐的艺术性特征仍然是民族音乐学的首要目标,同时有必要兼及音乐的“文化内涵”以及“文化背景”(或文化语境)的考察研究。可以说,上述民族音乐学中以梅里安姆和胡德为代表的偏重考察“文化”和“音乐”的两类研究倾向,其产生和存在并非偶然,而是同此两类学者具有的音乐学和人类学两种学术背景和传统的研究对象范围有较大关联,对此可从下述几个方面略作讨论。3.“音乐学派”学者的“功能分化”学术背景及其选择意向以往的音乐学研究一直是处在一种“后分化”的语境中,以一种独立的“艺术”学科的姿态存在。作为具有音乐学背景的一类民族音乐学者,由于其传统的音乐学研究对象乃是存在于欧美国家那样社会和文化肌体分化程度较高的社会类型里的欧洲古典音乐,在这类地区音乐文化已经从整个传统社会里分离出来,并且独立为专门的学科领域。从这样的传统研究对象里,音乐学已经发展出了自己的一套偏重于艺术性的,含有审美和欣赏意象的研究方法,以致在他们将眼光投放到非欧国家时,其首选的研究对象是中国、印度等所谓“高文化”体系相对得到独立的音乐文化类型,即使是偶尔将视线转移到那些社会分化程度较低的所谓“部落社会”身上时,也会较属意于像印尼的甘美兰音乐、非洲的黑人音乐等“音乐性强”的种类。勿庸讳言,这种倾向甚至也在某种程度上为今天许多民族音乐学学者所重的,用参与观察手段以来获得“双重音乐能力”的研究方法中继承下来。这类由胡德首倡的,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研究方法,其价值和作用正如香港中文大学的韦慈朋教授(Wtzleben,J.Lawrence)在其《谁的民族音乐学?西方民族音乐学和亚洲音乐研究》一文里所指出的:“音乐的研究允许一个较高的参与程度,它也许象征性地改变了研究者同被研究者之间的能量关系……藉着音乐研究的真实自然,民族音乐学避免了作为整体的人类学沿袭下来的某些问题……音乐表演显然是在参与观察的人类学概念范围之内,但是对于民族音乐学学者来说,其参与的广度和种类远远超过了在大多数文化人类学研究类型中发现的可能性。”(Wtzleben1997)然而,从许多此类学者的成功经验(可以胡德及其老师孔斯特对印尼甘美兰音乐的研究为例)来看,这种多年来为人称道的参与观察方式也有它某些明显的欠缺之处。例如由于要想获得该种能力必须选择有一定表演传统的考察对象,作为研究者,自己本人也要为了成为一个“内文化传统”的表演家,而“物有所值”地花上足够多的时间和精力,所以他们所选择的考察研究对象几乎很少例外是那些所谓“高文化”音乐或具有较突出音乐表演传统的文化类型,以致有时难免会走入“见木不见林”(或“一叶障目”)的认识误区。4.“人类学派”的“文化整体论”学术背景及其选择意向与“音乐学派”所不同的是,梅里安姆等民族音乐学学者不是将“音乐”置于“文化”之先,也非置于其上,而是欲将音乐放入文化背景之中,乃至将音乐“作为文化”来研究。究其原因,除了该类学者较多具有人类学者的背景之外,也许还与受到人类学的传统“整体论”和“功能主义”研究观念的影响有关,同时还与受到与之同时代的认知人类学、结构主义符号学等观念方法的影响有关。就受到“整体论”和“功能主义”的影响来说,人类学过去的研究中,较多是以分化程度不高和具整体性(holistic)特征的非欧洲音乐文化(特别是部落音乐)为主要的研究对象,在此类研究对象里,无论是部落音乐、宗教音乐、或从其它各种前工业社会类型脱胎出来的音乐文化类型,几乎都带有音乐性与非音乐性文化环境因素相互混融,难以完全分离出来研究的特征。针对此类对象产生的传统文化人类学研究,其学者即使在回溯作为其“本文化”的西方文化时,也往往会带有一种“文化整体论”的“习惯性”眼光。就此而论,民族学者所强调的“系统性”、“结构功能主义”等研究方法,都不同程度与此“整体论”的观念相涉。以功能主义为例,其基本观点是认为文化是整体的,对任何文化原素的研究都应该放到整体文化中去认识,而不应该将其与其他文化原素割裂开来研究。因此在对待音乐、舞蹈的态度上,他们一般不会将其视为独立于文化之林的“纯艺术”,而是较看重(甚至偏好)去发现和考察其与别的子系统共生互融的,更带“文化”性征的生存状态。这样做的好处在于可以让自己的研究处于一种多维多棱、系统观察的全息性视角。然而,这种做法的局限性在于,若研究者看不到此类观点中近年来有关符号学和认知人类学的新发展,仅从整体论或功能论的浅层次来对之解读时,它有时易于让人们将所谓“文化中的音乐”误解为是“一锅烩”的关系,也易于让研究者陷于“见林不见木”的境地。在此情况下,若能够使用一些比较恰当的研究观念和方法手段,在上述不同的研究内容之间架起一座桥梁,对于我们年青的民族音乐学学科的学术发展来说,无疑可起到因势利导和事半功倍的作用。二、研究音乐是否需要“语境”或文化支点?1.“音乐学派”与“人类学派”在常规方法论上的主要分别当我们从较基本的层面上理解为何两类民族音乐学者分别对“音乐”与“文化”感兴趣之后,还有必要了解这两类观点在常规方法论上有何具体分别,然后才能进一步廓清这两类观点中,什么观点对于现代民族音乐学学科方法论的发展更具有指导和推动的作用,以及什么观点和方法应该成为我们新一代研究者采纳并坚持的理论方向。首先,对于“音乐学派”和“民族学派”两类观点在常规方法论上有何具体分别的问题,可以进一步借助于语言符号学的思维方法来加以解释。语言符号学者认为:“语言学可以只限于研究能指(表达)面的连接方式问题,而在符号学中则须研究能指(表达)与所指(内容)的关系问题,这也就是语言的意义问题。”(李幼蒸1993:210)根据语言符号学的原理,这段话中所谓的“语言学”就相当于语言形态学,所谓的“符号学”则相当于语义学。若再以音乐符号学的概念与之相比,则可将语言形态学——语义学再与音乐形态学——音乐语义学加以对应。再回过头来看民族音乐学的两类定义和基本概念。民族音乐学中“音乐学派”与“人类学派”的一个明显区别,在于前者建立在功能分化基础上,其所认识的音乐与文化之间关系是以条块分割为主,音乐本体与文化内涵以及文化背景可以分开来进行考察和研究的。这从胡德的观点中显露无遗:“民族音乐学领域的研究主题是音乐。但是与这个主题基本上不同而又互相依存的不妨包括一些有关这些学科的研究,如历史、人种史、民俗学、文学┅┅”。而在后者的眼中,音乐与文化之间呈相互包容,不易分割之状,故此应该把音乐置入“文化(环境)中”进行研究,而不是去进
本文标题:第一章民族音乐学的学科定义和基本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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