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金融/证券 > 金融资料 > 2-1中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系统的设计研究
偿付能力精算通讯第四卷第一期-20-中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系统的设计研究瞿玲上海财经大学保险精算研究中心摘要:本文针对中国保监会2003年3月24日正式颁布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2003年第1号)的监管指标部分进行研究。首先综述了现行指标体系的发展轨迹,将该系统定位为一个开放型和动态型系统。在此前提下,结合国外有关偿付能力监管指标的实证经验,针对我国保险公司的实际应用前景,对该系统提出了一系列改进意见。关键词:偿付能力、比率分析、监管指标一、引言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系统是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实行预警的一种重要方法,是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实行法定监管模式的一种重要补充。其基本原理是根据保险公司提供的监管报表、财务报表和业务报表等信息,及时地统计、分析公司的财务状况,根据一些指标的异常情况,及早发现需要监管部门重点关注的保险公司,提高监管部门偿付能力监管的效率。国际上比较成熟的监管指标预警系统主要有美国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的保险监管信息系统IRIS(InsuranceRegulatoryInformationSystem)以及财务分析和偿付能力追踪系统FAST(FinancialAnalysisandSolvencyTracking)。这两套指标体系虽然不是法定指标,但它是对美国法定RBC报告的有力补充,自出台以来,发挥了有效的监管作用。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初恢复保险业,尤其从90年代初开始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来,一直非常关注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虽然对偿付能力的法定监管模式主要采用了欧盟的法定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方法,并已明确写入了《保险法》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但监管部门也一直在研究和设计一套与法定最低偿付能力额度配合使用的监管指标预警系统。早在中国保监会成立以前,中国人民银行保险司就开始组织这项工作,曾于1998年9月11日推出过第一版监管指标“银发[1998]432号”。中国保监会于1998年11月正式成立后,更加重视这项工作,先后推出过两份比较正式的征求意见稿,即2001年1月颁布的“保监发[2001]53号”和2002年11月颁发的“保监办函[2002]102号”。经过长达数年的努力,终于在2003年3月24日正式颁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2003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文件”,具体指标见附件1)。很显然,这套指标系统是否有效、是否真正能在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中发挥预警功能,还有待实践检验。各公司按照要求于每年4月30日前向保监会提供的偿付能力报告和监管指标报告,将会逐渐提供一些反馈信息,我们对此拭目以待。但同样可以明确的是,1号文件中的监管指标系统只是一个初步的、开放型和动态型的预警系统。这里,“初步”的含义是指它对非寿险和寿险只分别要求了11和12个指标,与美国NAIC的预警系统,即“IRIS+FAST”系统相比,还是非常简单的;“开放型”和“动态型”是指:指标的选择、指标个数和正常值范围都将根据被监管对象的具体情况和整个市场的发展状况不断进行调整和修订,与法定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指标的设定相比,指标系统有很大的灵活性。此外,保监会还可根据需要,调整各公司或单个公司的报告呈报频率。因此,现行监管指标系统的颁布并不意味着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系统的设计工作已经完成,而是为我们从多种角度研究偿付能力监管指标预警系统提供了一个起点。基于以上理解,本文的研究主要围绕以下问题进行:1.现行指标系统的设置依据是什么,是否可行?2.如何有效借鉴国外先进经验?3.现行指标系统与中国保险业的风险特征是否对应?4.对于现行指标系统还有哪些研究工作要做?二、现行指标系统的制定依据新兴保险市场在发展民族保险业的过程中,都有向保险业发达国家学习和借鉴的一个过程,我国也不例外。我国保险监管机构开始研究偿付能力监管指标时,主要参照了美国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的IRIS系统(见附件2)。IRIS系统是在1971年早期预警系统(EarlyWarningSystem)基础上,于1974年逐步发展起来的一套比较完善的指标系统,并由NAIC推行实偿付能力精算通讯第四卷第一期-21-施。IRIS系统并不是美国保险监管指标系统的全部内容,从1995年开始,NAIC在IRIS的基础上针对那些至少在17个州开展业务并且毛保费收入超过5千万美元的人寿与健康保险公司及毛保费收入超过3千万美元的财产与责任保险公司进行另一项附加分析,即财务分析和偿付能力追踪系统(FinancialAnalysisandSolvencyTracking,FAST)。开发FAST系统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大型保险公司出现偿付危机,因为虽然出现偿付危机的公司大多为小公司,但大公司出现无力偿付时所导致的损失占据美国此类损失的绝大部分。FAST只是与IRIS系统配合使用的指标系统,并没有取代IRIS系统,这是因为美国有4-5千家保险公司,NAIC以及各州的监管部门不可能每年对每家公司都逐一用指标繁多的FAST进行检查测算,这样做的成本太高,也不实际。而IRIS系统只对产、寿险公司各设置12个指标,简单、高效,能起到筛选作用,在目前的技术水平下仍具有不可替代性。IRIS系统的应用包括两个阶段:统计阶段和分析阶段。统计阶段:根据年报中的关键财务数据,由计算机系统自动计算保险公司的各指标值并将计算结果与NAIC公布的各指标正常范围对照。NAIC对未达到要求的公司继续进行分析,部分达到要求的公司,如NAIC认为必要即可纳入IRIS下一步分析范围。统计阶段的报告是对外公开的。分析阶段:对不符合一定标准(四个或更多的IRIS的比率超出了NAIC确定的“正常范围”)的保险公司,从政府保险监管部门抽调有经验的财务检查和分析人员组成专家小组,重新分析年报和IRIS比率。该小组最后做好报告,并标出被分析公司的优先等级,其中“A级”是需重点监管,“B级”是次重要监管,而“检查,但无级别”是只需一般监管,不必过多关注。分析阶段的报告是对外保密的,只有保险监管部门才能查阅。尽管IRIS已经运行了二十多年,但也并非尽善尽美。IRIS依赖于财务报告的精确度和标准化程度,IRIS统计结果还受公司的微观环境的影响。任何一个州都不应将IRIS作为监管的唯一依据。重要的决定,例如颁发执照,应该在IRIS的基础上对公司进一步分析或检查后做出。此外,指标及其正常范围等指标系统要素,是以近期的一些濒临破产公司的经验为基础的,因而它们可能随着环境的变化慢慢失效。出于这种原因,有必要在年检中及在必要的情况下及时更新这些要素。总之,IRIS是在保险市场主体数目庞大,保险监管资源相对稀缺的情况下产生的。IRIS的目的是达到预警功能,即初步筛选出可能出现偿付能力危机的保险公司,以便重点加强对这些公司的监管,提高监管资源的使用效率。IRIS的指标数目不多,但其后有指标数目繁多的FAST支持。三、借鉴IRIS系统的可行性通过比较可以发现,无论是指标的选择、正常值范围的确定、还是对应措施,我国现行监管指标系统在很大程度上类似于美国IRIS。很自然的问题就是:中美的保险业发展程度相差甚远,如此借鉴是否可行?具体地,有以下两条意见特别尖锐:1.IRIS的直接目的是从美国几千家保险公司中筛选出一些需要重点关注的公司进行深入分析,而我国目前只有几十家公司运营,我们采用监管指标的目的究竟是什么?2.我国保险市场是以人保、国寿、太保、平保主导的,其它公司的市场份额很小,这与美国、欧洲等保险市场发达国家情况很不一样,同一套监管指标是否适用于所有的保险公司?笔者认为,这两条看似消极的意见对发展现行监管指标却有很积极的意义。首先,我国监管部门不可能等到市场上有成百上千家公司后再开始制订预警监管指标系统。我国目前已有57家开业公司,而且可以预计在今后的若干年内这一数字有激增的趋势。为了防患于未然,必须抢在主体数量大量增加之前着手建立偿付能力预警监管指标系统,以积累数据和经验,满足偿付能力监管需求。我国保险监管历史相对较短,又缺乏公司的破产经验数据,大胆借鉴已经相对成熟的IRIS系统的经验,初步建立中国偿付能力监管指标系统无疑是富有远见卓识的一个举措。对于第二条意见,其实不仅是非法定的监管指标系统,即便是对于法定偿付能力额度指标,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这首先说明,虽然我国市场主体数量不多,但市场结构却比较复杂和特殊,给监管部门制定和实施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带来了很大困难。但同时也说明我们必须及早开展这项工作,在实践中逐渐摸索出一套适合我国市场的监管系统。对于现行监管指标来说,它的直接作用是用于督促保险公司进行自测和用于监管部门了解公司的情况,为进一步的研制提供必要的反馈信息。因此,现行监管指标系统的实质意义是双向的,它对被监管者和监管者都有督促作用。对保险公司来说,笔者相信,1号文件的实施将有助于国有保险公司加快股份制改造的进程,促进各保险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风险内控系统,如国内一些保险公司正在建立的“双核系统”,进而有助于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的制定和实施。总之,有效借鉴国际经验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完整、准确地了解诸如IRIS系统的开发和应用背景、整个技术过程、;其二是准确地把握国内的实偿付能力精算通讯第四卷第一期-22-际情况,把握二者之间的实际差距。这是非常不容易的,特别是由于各国的市场和经营环境都在发展变化,我们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一个开放和动态的监管预警指标系统。四、研制监管指标的两条思路建立监管指标系统的目的是为了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监控和预警。研究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无异于研究保险公司的风险构成。可以说,保险业发达国家目前对偿付能力的评估和监管的基本方法就是:确认和衡量保险公司的各种风险因素,包括这些风险之间的相关程度,恰当地规定应对这些风险的资本要求。监管指标的设置应围绕着保险公司的风险构成。可以参照国外对寿险和非寿险公司的风险分类来设置相应的指标,比如将风险分为纯承保风险、承保管理风险、信用风险、再保风险、投资风险、流动性风险、费用风险、匹配风险、退保风险、准备金风险等等,从这些风险中精炼出与偿付能力最为相关的风险类型,设置能够反映这些风险的各种量化指标。另一条思路则是追根溯源,考查历史上一系列导致保险公司破产的主要原因,针对这些原因设置相应的预警指标。以财产保险公司为例,美国评级机构A.M.Best于1999年公布了一份特别调查报告,报告研究了美国从1969至1998年期间破产的640家财产保险公司及其破产的主要原因,其中有214家公司没有明确的破产原因,其余426家公司的破产原因较为明确,列表如下:主要破产原因公司数目/426比例说明1准备金不足14534%2增长过快(定价过低)8620%3恶意违约4410%难以量化4高估资产399%5巨灾损失368%6业务的重大转变287%难以量化7不良关联交易266%难以量化8再保险失败225%表1:1969-1998美国财产保险公司破产原因统计一览表基于以上实证经验,就可以考虑如何设置反映“准备金不足”、“费率过低”、“高估资产”等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指标。下表反映的是这一初步的思路。主要破产原因分析说明可设置的量化指标类型1准备金不足最重要的原因准备金监管指标2增长过快(定价过低)保费不足,增长率过高,赔付过高业务监管指标通常(尤其是承保长险时)伴随着准备金低估准备金监管指标3恶意违约4高估资产债券等市值暴跌,导致投资资产价值大量缩水财务监管指标资金运用监管指标资产负债不匹配,导致现金不足流动性监管指标5巨灾损失对巨灾风险的高暴露度预期不足,体现在价格过低,准备金不足业务监管指标准备金监管指标再保险公司违约再保险监管指标出现现金流问题流动性监管指标6业务的重大转变7不良关联交易8再保险失败再保险过多,会导致过多依赖再保险人再保险监管指标再保险过少,会对某些风险暴露过高表2:1969-1998美国财产保险公司破产原因指标量化表对于一些难以量化的因素如“恶意违约”、“业务重大转变”、“不良关联交易”等等,应进
本文标题:2-1中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系统的设计研究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20433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