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财务 > 第一章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
经济法学讲义绪论一、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是经济法学得以产生和发展的阳光、水分和土壤,同时,也决定了经济法学的研究起点、方向、体系安排和内容结构。因此,可以说,探讨和研究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是经济法学的首要任务。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在经济法学中的地位和作用已经引起了众多学者的注意和重视,但由于种种原因所致,至今未能取得共识。有的学者认为“经济领域的法律调整问题,属于经济法学的研究课题。”有的学者认为“它(指经济法学——引者注)以经济法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应当是经济法律、法规现象以及与之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现象。”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学是研究经济法现象产生和发展的一般规律,经济法与社会经济、法以及法的部门等社会现象之间关系、经济法的内容及其实质等的一门学科。”类似的观点还有很多、很多。概括来讲,学术界关于经济法学研究对象的认识和表述,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种观点认为是经济法律、法规现象;另一种观点认为是经济法律、法规。经济法学是研究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学学科。在法学体系中,经济法学是一门独立而重要的学科。它属于法学范畴,与法学的其他学科有着密切的联系;同时,它又区别于法学的其他学科,因为它是以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为进一步明确经济法学的概念和地位,有必要搞清楚经济法学和经济法的关系。经济法学和经济法的联系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没有经济法,就没有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也就不会有经济法学;二是经济法学的产生和发展为经济法的进一步发展开辟了道路。它们的区别也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经济法学是法学体系中的一门独立而重要的学科,经济法是法的体系中的一个独立而重要的部门;二是经济法学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经济法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总之,经济法学和经济法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二、经济法学的历史发展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经济法学在我国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推动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的建设和现代化事业的进行。纵观二十多年来中国经济法学的发展史,我们可以将其划分为如下几个阶段:(一)第一阶段:1978—1986年这一阶段是经济法学的初创阶段,也是经济法学蓬勃发展的阶段(形势大好时期)。受党的工作重点转移和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推动,经济法学的研究空前繁荣。也是经济法学与民法学大争论时期。(二)第二阶段:1986—1998年断臂求存时期。1986年《民法通则》的颁布,意味着民法学者在这场争论中取胜。国家以立法的形式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这一阶段,经济法学受到了来自民法学、商法学、行政法学和国际经济法学等的有力挑战,经济法学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是经济法学发展最困难的阶段。(三)第三阶段:1998—2000年这一阶段,国家教育部将经济法学确立为法学类十四门核心课之一,为经济法学的发展带来了生机,注入了活力,经济法学又重新复活,高档次、高品味的专著、教科书不断涌现,经济法学又呈现出一片繁荣的景象。(四)第四阶段:2000年以后2000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宣布进3行法院机构改革,撤消经济庭,改为民事庭。这一改革受到了许多经济法学者的强烈批评,因为经济法学者担心这一改革影响经济法学的前途。自此经济法学又遇到了新的困难,但经济法学的研究并未止步,而是以新方法和视野推进着经济法学的研究。2001年9月,人大常委会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有一个决定,认为由以下七个法律部门组成:宪法及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刑法、经济法、社会法(包括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诉讼法。这一决定就以立法的形式肯定了经济法学的地位。三、经济法学教程的体系经济法学教程的体系与经济法学的体系既有密切的关系又有很大的不同。经济法学的体系是为了求得学科自身的完整,即科学的完整;经济法学教程的体系则是为了教学法需要,考虑到教学的目的(以易教、易学为目的)、课程的设置、学时的安排和学术界对教材体系安排的通常做法,对本书的体系作了如下安排:(一)绪论绪论是经济法学的导入内容,其主要任务是对经济法学进行概貌性研究。在绪论的研究中,研究的基本问题有: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经济法学的体系和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等。(二)经济法基础理论经济法基础理论部分是对经济法的重大理论问题,尤其是对基本构成要素作全面、深入、整体的研究,为整个经济法学的理论奠定一个坚实的理论基础。其由五个部分组成:(1)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2)经济法的沿革和地位;(3)经济法的概念;(4)经济法的调整对象;(5)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三)经济法主体制度。主要研究规制经济法主体的具体法律制度,包括: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国家经济管理主体法律制度和企业法律制度等。(四)市场秩序规制法律制度。主要研究规范市场规制关系的具体法律制度,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反垄断法律制度、产品质量法律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等。(五)宏观经济调控法律制度。主要研究规范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的具体法律制度,包括:计划法律制度、价格法律制度、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财政法律制度、金融法律制度、税收法律制度以及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等。(六)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主要研究规范社会保障关系的具体法律制度,包括社会保障的一般制度和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四、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研究方法对学术进步具有重要意义,法学研究的方法对于法学学科的发展尤为重要。法学研究的方法多种多样。对于马克思主义法学来说,其基本的研究方法有三类:即哲学方法、实证分析法、比较分析法。(一)马克思主义的哲学方法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方法的精髓,在于它从经济关系决定法关系这一理论出发,阐明了法的本质,进而揭示了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这一理论要求,在经济法的研究中,一切经济法理论,必须随市场经济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同时,经济法学的理论、观点等也不能像镜子一样机械地反映市场经济的现实,超前的理论思考和超前立法都是必要的。(二)实证分析法实证分析法具有两个明显的特点:一是通过对体验事实的观察、分析并以此为依据来建立和检验各种理论;二是在事实领域之外,则运用逻辑和纯数学知识。实证分析的具体方法有:(1)社4会调查的方法;(2)历史分析的方法;(3)逻辑分析的方法。(三)比较的方法比较是人类获取知识的重要途径。对法现象的比较有两种常用形式,一是横向的比较,二是纵向的比较。比较研究法,对于认识和完善本国的法律,对于从不同的法律制度中抽取共同的法律原则,对于消除敌意、建立不同法域的相互理解与沟通,对于减少因偶然性而形成的非理性的法律规定等,都具有重要意义。第一编经济法基础理论第一章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概括起来说有三个方面:社会经济根源、政治根源、法律和思想理论根源。第一节市场缺陷与“市场失灵”法是社会关系、特别是以生产关系为核心的各种物质利益关系(经济关系)的反映,即经济关系是法的本源。而在法的各部门中,经济法是直接同社会经济相关的。所以,研究经济法的各种理论问题,包括经济法的产生根源,必须重视对社会经济关系的研究。人类社会在过去很长时期没有经济法,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出现始于19世纪与20世纪之交。那么,是什么原因使它产生并发展起来的呢?19世纪末,由于西方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相继完成的产业革命推动了生产社会化,引起各国市场和经济体制发生重大变革,国家调节机制和国家经济职能开始发达起来,导致法律体系的变化和经济法这一新部门法的产生。一、市场的功能与缺陷人类社会经济形态经过了漫长的自然经济阶段。到中世纪末期,欧洲国家的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开始发达起来,并逐渐成为社会经济的主导。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社会确立后,商品交换关系发达。因商品生产的目的是通过交换获取利润,而交换需要通过市场。市场是商品交换的场所,有商品交换便存在市场。市场随商品交换的产生、发展而产生、发展。在商品经济社会,市场成为人们各种经济活动的枢纽环节,连接着从生产到消费的社会再生产的全过程。用以交换的商品种类不断增多,形成各种生产要素市场并形成市场体系。而要使市场发挥其功能,必须具有统一性和开放性。在此基础上,生产经营者自由和充分竞争,促使价值规律充分发挥作用——这就是市场的功能。1.市场的功能(1)在微观上,调节各生产经营者间的利益关系;(2)在宏观和总体上,调节资源的配置和资本的流向,调节社会经济的结构和运行。价值规律的这种调节作用是通过市场来实现的,因此被称为市场调节。市场调节是社会经济本身具有的内在机制。在资本主义社会初期,国家一般不介入经济生活,社会经济基本上全靠市场这一种调节机制。因其在事实上足以有效地调节社会经济,所以一度被认为是万能的。由于市场在商品经济社会中的重要性,以及市场机制对社会经济的充分调节功能,人们把这一时期的社会经济称为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最基本的特征是以市场调节为基础性调节机制。在市场经济第一阶段,市场调节的作用是充分有效的。其实,市场调节机制并非万能,有5其局限性,此即市场缺陷。要使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必须具备一定条件。在一定条件下,市场缺陷并不显露,不会造成严重后果;如果条件不具备或条件发生变化,市场缺陷立即显露,并造成严重后果,人们称之为“市场失灵”。2.市场缺陷市场缺陷主要是由三种原因造成的:(1)市场障碍:即市场调节机制作用的障碍,是指在市场上存在阻碍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因素,使得有些领域市场机制不能进入施展其作用。市场障碍主要表现为竞争秩序问题。竞争是市场不可缺少的因素,它与市场相伴生,是市场机制发生作用的前提和基础。但市场竞争不可避免的产生两种倾向:一是限制竞争,二是不正当竞争。前者导致竞争不足,后者是竞争过度,二者都是竞争无序的表现,成为市场机制正常运行的严重障碍。(2)市场机制具有唯利性。这是指投资经营者所关注的是经济利益,并往往重视眼前可实现的利益。对于眼前盈利低、无利可图甚至亏本或投资周期长、风险大的行业部门和产品,市场主体往往不愿投资。而这些领域如公用和公益事业、新技术和新产品开发,及其他同国计民生关系密切或可能制约国民经济长远发展和总体效益的行业,即使不能盈利或亏损,也必须进行适度投资。即社会经济中存在一些市场机制难以进入的领域。(3)市场机制具有被动性和滞后性。因为从投资、生产运营到市场价格形成和信息反馈需要经过一段时间。各企业和个人掌握的信息不足和滞后,不能适时调整其投资经营决策,往往等到市场供应严重失调、产品大量滞销过剩时才作出反映。即市场调节是一种事后调节。市场调节的上述缺陷在市场经济第一阶段并未严重显露并引发严重后果,直至19世纪末期资本主义国家的产业革命完成后导致生产社会化,从而引发经济危机。二、生产社会化与“市场失灵”18-19世纪的产业革命使资本主义从工场手工业过渡到机器大工业,推动了生产社会化进程。企业规模迅速扩大,新的生产部门不断涌现,社会分工和协作日益扩大,各个经济部门相互依赖和联系日益加强,市场更加融为一体。1.由于生产社会化,经营者通过资本积聚和集中使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少数大企业具有雄厚经济实力并取得市场支配地位。这些企业采取垄断、限制竞争和不正当竞争的手段是市场调节机制不能有效发挥作用。——这是市场机制第一个缺陷的显露。2.产业革命后,科技和生产力快速发展,经济部门、行业和产品不断新旧更替,竞争更加激烈。许多行业所需投资规模大、周期长,有些需要进行较长时间的前期研究开发,短期内无盈利,甚至有失败和赔本的风险,私人投资者望而却步。——这是市场机制第二个缺陷的显露。3.产业革命引起生产高度社会化和垄断企业形成后,市场调节的被动性和滞后性的后果也十分严重了。企业规模扩大并形成垄断后,出于对超额垄断利润的追求,加上市场信息不足和滞后,造成生产过剩和产品大量积压,导致企业的亏损和破产;由此影响市场的供求关系,引起其他行业和经济部门的连锁反映,甚至引发经济危机和社会动荡。——这是市场机制第三个缺陷的显露。综上所述,曾被认为是万能的市场调节,在19世纪末生产社会化和垄断形成以后,开始失灵,不再像以前那样充分有效了。这就迫使人们去思考对策,6寻求其他补救
本文标题:第一章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204724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