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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宣贯培训资料(内部学习资料,仅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本条含义:一、阐述了立法的宗旨:一是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二是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三是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四是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二、修改《条例》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及与道路运输相关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如《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以及道路运输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利用机动车辆为社会公众提供客货运输服务的行为。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2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以及道路运输其他服务经营。本条含义:一、规定《条例》适用范围是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以及道路运输管理的行为。二、界定“道路运输经营”的性质,“道路运输经营”包含以下三层含义:1、以营利为目的,这是确认道路运输经营最重要的标志;2、使用机动车辆;3、为社会公众提供客货运输服务的行为。即凡是以营利为目的,利用机动车为社会公众提供客货运输服务,在运输过程中不管采取什么形式,发生了各种方式的费用结算或获取了利益与报酬的道路运输,都属于“经营性道路运输”范畴;反之,为个人生活服务,不发生费用结算或者不收取报酬的道路运输,不属于“经营性道路运输”范畴。三、对道路运输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范围作了明确界定,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以及道路运输其他服务经营。道路运输其他服务经营指道路运输代理、货运配载信息服务、仓储理货、装卸搬运等。本条理由:一、现有道路运输法规规章对“经营性道路运输”没有明确界定,造成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管理范围及违法认定与实施处罚上把握不准,极容易造成运政执法人员的不作为或者乱作为行为。3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只规定“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而没有将道路运输其他服务经营,即“道路运输代理、货运配载信息服务、仓储理货、装卸搬运”等纳入进来,也没有设定相应许可,使之形成管理真空。造成市场秩序混乱,使货主与货运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本条意义:一、通过对“道路运输经营”性质的界定,明晰了道路运输行业范畴和道路运输行业管理范畴。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基础进一步明确了“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范畴,将“道路运输其他服务经营”纳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从而明确了道路运输代理、货运配载信息服务、仓储理货、装卸搬运等道路运输其他服务经营都属于道路运输行业范畴,明确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运输其他服务经营实施管理的合法性。维护了道路运输市场体系的完整和统一,是《条例》的重大突破之一。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道路运输管理应当依法、公开、公平、高效、便民。本条含义:一、明确了道路运输管理的主管部门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的是县级以上道路运输4管理机构。本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一致。二、阐述了道路运输管理应当遵循的原则,是“依法、公开、公平、高效、便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基础上增加了“依法、高效”。“依法”,是对每一名运政执法人员最基本的要求,在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进程中,道路运输必须依法实施管理,具体来说,就是实施许可要依照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和期限;监督检查要严格限定在法定的权限和范围内,按法定的程序进行;作出行政处罚要依法取证,遵循法定的程序,对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按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给予行政处罚;“高效”,就是要坚持以人为本,一切为经营者和服务对象着想,尽可能为经营者提供便利,努力提高依法办事的效率。第四条道路运输应当遵循科学发展、统筹规划、节能环保、安全便捷的原则。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守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本条含义:一、明确了道路运输的发展原则。道路运输行业应当遵循科学发展观的指导思想,在宏观布局上进行统筹规划,有效整合道路运输资源,逐步实现客运的城乡一体化和区域一体化,满足广大旅客的多样化出行需求;货物运输要切实降低车辆空驶率,减少货差货损,提高运输效率和效益,积极发展城市货物配送,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加的需求;客货运输站场要科学选址,合理布局,完善和增5强服务功能,实现与其他运输方式的的零距离换乘和无缝对接;机动车维修重点是提高维修质量和服务质量,推行联锁经营和快修服务,形成覆盖城乡的维修网点,为广大车主提供方便、及时、安全、快捷、优质的服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关键是提高培训质量,为社会培养更多的道德素质好、安全意识强、业务技能精湛的合格驾驶员。要强化节能环保理念,加强营运车辆的维护和检测,进一步提高运输车辆的技术状况,优化运输车辆结构,提高车辆的工作率、实载率和车日行程,提高车辆的运输效率和效益,为社会提供安全便捷的运输服务。二、规定了道路运输经营者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开展经营活动应遵循的基本要求和原则:“依法经营”是道路运输经营者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的基本义务,一切经营活动都必须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法律法规的总体框架下行使权利,履行法定义务;“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准则,是维护旅客、货主、车主合法权益的基本保证;“公平竞争”是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的基本要求。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发展农村道路运输,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的通班车率,促进城乡客运一体化,满足农民的生活和生产需要。从事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可以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本条含义:6一、“积极发展农村道路运输,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的通班车率,促进城乡客运一体化”是解决农民群众经济、安全、便捷出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有效举措,是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所应当共同履行的职责。二、从事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的,可以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这些优惠政策,应当包括燃油补贴、税收减免和公共财政的补贴等。(农村客运班线是指县内或者毗邻县间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客运班线)本条理由:一、截至2008年底,我省农村客运线路4117条,农村客运车辆22315台;乡镇客车通达率99.56%,建制村客车通达率84.87%。尚达不到国家十一五交通发展规划中对中部欠发达地区提出的“乡镇客车通达率达到99%,建制村客车通达率达到95%”的目标。二、我省农村客运市场发展中存在诸多问题:1、农村公路等级较低,能否通行客班车,全省缺乏统一的可操作性的认定标准和办法,“农民乘车难、运货难”的问题依然存在;2、农村客运站场建设相对滞后,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村客运的发展;3、客运车辆车型与乡村道路状况不相匹配,难以满足安全便捷的出行需求;4、农村客运成本高,运输经营者积极性不高;5、拖拉机、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等非客运机动车辆非法参运现象普遍,市场秩序较为混乱;6、经营主体多小散弱,经营方式落后,服务质量普遍不高;7、农村客运安全监管工作未完全到位。7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中提出的“要优化服务业发展的政策环境,各地区要对从事农村客运服务以及岛屿、库区、湖区等乡镇渡口和客运经营等方便农民出行的运输行业,比照城市公交客运政策,给予政策支持。”我省2007年对从事农村客运经营的,制定了减少客附费、运管费方面的优惠政策,这些优惠政策随着燃油税改革,已经失去意义。为减轻农村客运经营者的负担,提高其积极性,迫切需要制定农村客运的优惠政策以鼓励和促进农村客运的发展,只有这样才能让农民群众和城市人口一样共享改革开放的成果。本条意义:一、明确“发展农村道路运输,促进城乡客运一体化”的道路运输行业工作重点之一,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切实解决“三农”问题,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根本要求。二、提高经营者参与农村客运经营的积极性,促进发展我省农村道路客运,解决农民群众出行难的问题。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第六条申请从事客货运输经营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准予道路运输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客货运输车辆驾驶员应当具备法定的条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8客货运输车辆驾驶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和相应的从业资格证。本条含义:一、申请从事客货运输经营的,应当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经营条件,按程序提出申请,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准予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二、客货运输车辆驾驶员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后方能驾驶客货运输车辆。三、《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是客货运输车辆驾驶员必须随车携带的营运证件,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路检路查的项目之一。客货运输车辆驾驶员驾驶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与客货运输经营的,或没有随车《道路运输证》的,分别按《客规》第八十九条和《货规》第六十六条处罚;;或没有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给予处罚;没有取得从业资格证件驾驶客货运输车辆的,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处罚。第七条客货运输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不得擅自改变客货运输车辆的结构和特征,不得使用拼装或者报废的客货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行驶里程或者时间间隔对车9辆进行维护,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对车辆进行二级维护后应当到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本条含义:(一)客货运输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和《道路运输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制》(GB1589)的车辆。另外,根据《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2009年第11号令),总质量超过3500千克的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和货物运输车辆的燃料消耗量应当分别满足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1,以下简称JT711)和《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以下简称JT719)的要求。燃料消耗量检测合格并且符合以下规定条件的车型,方可进入道路运输市场。1、已经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国产车辆或者已经获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车辆;2、各项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或者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车辆一致性证书保持一致;3、经交通运输部公布的检测机构检测,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的要求。二、客货运输经营者不得擅自改变客货运输车辆的结构、构造和特征,不得使用拼装或者报废的车辆从事客货运输经营。10三、客货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行驶里程或者时间间隔对车辆进行维护,维护包括日常维护、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维护的目的是保持车辆良好的技术状况,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确保行车安全。根据《湖南省道路运输车辆维护周期暂行规定》(湘运管发2008]215号文印发),客货运输车辆一级维护的间隔里程为2200公里或半个月,二级维护的间隔里程为14000公里或三个月。客货运输经营者对车辆进行二级维护后应当到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客货运车辆维护作业项目和程序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
本文标题:《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宣贯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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