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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都市区国有土地上建筑项目的规划管理第一节都市区国有土地上建筑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办理一、办理选址意见书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3、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二、选址意见书受理范围需要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政府投资或需要有关主管部门核准的企业投资,且需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需要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政府投资或需要有关主管部门核准的企业投资,且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三、办理选址意见书的条件建筑项目符合城乡规划,且位于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四、选址意见书申请材料1、书面申请(原件1份);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核原件);3、1:500—1:1000现状地形图及申请选址范围(原件1份,附电子文档);4、《国有土地使用证》(限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筑项目,复印件1份,核原件)。五、选址意见书申请表格申请人需填写《重庆市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申请表》。该申请表可在市局及各区分局行政服务窗口领取或在网上()免费下载。六、选址意见书申请受理机关各区分局。七、选址意见书决定机关市局及分局按照《关于调整都市区规划管理范围进一步改进规划管理工作的意见》(渝规发[2005]104号)职责划分和有关规定作出是否同意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决定。八、办理选址意见书的程序(一)申请与受理1、申请人按窗口公示的有关要求,向分局窗口送交申请材料;2、窗口工作人员负责对申请材料核对、登录,履行交接手续,1日内转交分局经办人;3、分局经办人验核申请材料后,提交分局业务办公会审核。分局业务办公会在4日内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决定,同时确定协办部门(分局业务办公会无法确定的,报市局用地业务办公会研究),并在窗口公示。同意受理、不需协办部门审批的,向申请人发出《重庆市规划局建设项目规划报建申请受理复函》(以下简称《受理复函》);拟同意受理、需协办部门审批的,向申请人发出《重庆市规划局建设项目规划报建申请补正材料复函》(以下简称《补正材料复函》),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协办部门所需材料。在申请人向分局窗口送交补正材料后,按程序提交分局业务办公会审核。同意受理的,向申请人发出《受理复函》,同时向协办部门发出《规划环节协办通知》;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人发出《重庆市规划局建设项目规划报建申请不予受理复函》(以下简称《不予受理复函》);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向申请人发出《补正材料复函》,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二)审查与决定1、市局管理建筑项目(市局审查、分局办理)(1)同意受理,不需协办部门审批的,经办人3日内综合有关材料,草拟《建设项目用地规划管理会审表》(以下简称《用地会审表》),提出经办意见并绘制选址示意范围,提交分局业务办公会审查;需协办部门审批的,经办人在收齐协办意见或在协办意见办理期限届满后3日内,综合有关材料,草拟《用地会审表》,提出经办意见并绘制选址示意范围,提交分局业务办公会审查。(2)经分局业务办公会审查符合要求的,按审签程序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件、附图,报市局审签。经分局业务办公会审查,认为需报市局用地业务办公会(以下简称“用地会”)的,分局负责在《用地会审表》中提出初审意见,3日内提交用地会审查。(3)用地会同意的,分局按审签程序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件、附图,报市局审签;不同意的,分局负责办理《建设项目规划报建审查复函》(以下简称《审查复函》)。2、分局管理建筑工程(分局审查、分局办理)(1)同意受理,不需协办部门审批的,经办人3日内综合有关材料,拟定《用地会审表》,提出经办意见并绘制选址示意范围,提交分局业务办公会审查;需协办部门审批的,经办人在收齐协办意见或在协办意见办理期限届满后3日内,综合有关材料,拟定《用地会审表》,提出经办意见并绘制选址示意范围,提交分局业务办公会审查。(2)分局业务办公会同意的,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件、附图;不同意的,办理《审查复函》。(三)颁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其附件、附图或《审查复函》应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届满前完成审签,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四)公布依法应当公布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在向申请人颁发时同时公布。九、办理选址意见书的时限(一)时限自同意受理选址意见书申请之日起20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能在以上规定时限内决定的,经有权作出决定的市局领导或分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法定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二)不列入审批时限的情形在作出是否核发选址意见书决定前,需由市规划局的上级机关审批(审查)、需要听证(或公开征询意见)、中介机构评估(含规划调整)、提请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或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选址意见书办理期限。选址意见书的办理因上述原因中止时,分局应在办理时间中止后,向申请人发出《建设项目规划报建办理计时中止通知》(以下简称《计时中止通知》);恢复办理时,应向申请人发出《建设项目规划报建办理计时恢复通知》(以下简称《计时恢复通知》)。十、选址意见书的注销自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6个月内未申请延续且未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依法注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十一、选址意见书的效力《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项目选址的法定凭据。《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其附件、附图是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建设项目的依据文件。附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附件格式重庆市规划局选字第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附件____________:经审核,你单位申请的_______建设项目选址,符合城乡规划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同意该建设项目在_____区_______选址。该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应遵循《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件、附图的有关要求。一、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有关规划要求该建设项目规划用地性质为_______(可多选),拟用地面积约_______平方米。建设用地面积等具体规划经济技术指标和有关规划要求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中确定。二、有关说明1、该建设工程的拟用地范围、主要规划控制线等见附图。2、该建设工程若涉及国家安全、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河道保护、易燃易爆和剧毒危险品防护等内容,规划部门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将征求相关部门协办意见,作为能否同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依据之一。3、自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6个月内未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且未申请延续的,发证机关可以依法注销本《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三、其他要求发证机关盖章XXXX年XX月XX日第二节都市区国有土地上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函的办理一、办理规划条件函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3、国家有关部门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定;4、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二、规划条件函受理范围需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三、办理规划条件函所需材料1、土地主管部门要求提供拟出让土地规划条件的函(原件1份);2、土地主管部门提交的1:500现状地形图(含地下管网)及拟出让土地范围线(原件1份,附电子文档)。四、规划条件函受理机关各区分局。五、规划条件函决定机关市局及各区分局按照《关于调整都市区规划管理范围进一步改进规划管理工作的意见》(渝规发[2005]104号)的职责划分和有关规定作出是否同意核发规划条件函的决定。六、办理规划条件函的程序(一)受理1、土地主管部门按窗口公示的办理要求,向区分局窗口送交要求提供拟出让土地规划条件的函等材料;2、窗口工作人员负责对材料核对、登录,履行交接手续,1日内转交分局经办人;3、分局经办人验核申请材料后,提交分局业务办公会审核。分局业务办公会在4日内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决定,同时确定协办部门(分局业务办公会无法确定的,报用地会研究),并在窗口公示。同意受理、不需协办部门审批的,向土地主管部门发出《受理复函》;拟同意受理、需协办部门审批的,向土地主管部门发出《补正材料复函》,一次性告知土地主管部门需要补正的协办部门所需材料。在土地主管部门向分局窗口送交补正材料后,按程序提交分局业务办公会审核。同意受理的,向土地主管部门发出《受理复函》,同时向协办部门发出《规划环节协办通知》;不同意受理的,向土地主管部门发出《不予受理复函》;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向土地主管部门发出《补正材料复函》,一次性告知土地主管部门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二)审查与决定1、市局管理建筑项目(市局审查、分局办理)(1)同意受理,不需协办部门审批的,经办人3日内综合有关材料,草拟《用地会审表》,提出经办意见并绘制工作草图,提交分局业务办公会审查;需协办部门审批的,经办人在收齐协办意见或在协办意见办理期限届满后3日内,综合有关材料,草拟《用地会审表》,提出经办意见并绘制工作草图,提交分局业务办公会审查。(2)经分局业务办公会审查符合要求的,分局1日内将工作草图通过带图运行系统传至规划信息服务中心。规划信息服务中心负责绘制规划控制线工作图,送市政处审核道路等相关规划控制线,5日内交分局(工作草图由规划信息服务中心存档),分局划定规划拆迁范围线等其它规划控制线、核算建设用地面积,按审签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函》(以下简称《规划条件函》)及附图,报市局审签。经分局业务办公会审查,认为需报用地会的,分局负责在《用地会审表》中提出初审意见,3日内提交用地会审查。(3)用地会同意的,分局按审签程序办理《规划条件函》及附图,报市局审签;不同意的,分局负责办理《审查复函》。2、分局管理建筑工程(分局审查、分局办理)(1)同意受理,不需协办部门审批的,经办人3日内综合有关材料,拟定《用地会审表》,提出经办意见并绘制工作草图,提交分局业务办公会审查;需协办部门审批的,经办人在收齐协办意见或在协办意见办理期限届满后2日内,综合有关材料,拟定《用地会审表》,提出经办意见并绘制工作草图,提交分局业务办公会审查。(2)分局业务办公会同意的,办理《规划条件函》及附图;不同意的,办理《审查复函》。(三)送达《规划条件函》及其附图或《审查复函》应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届满前完成审签,并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主管部门送达。其中不同意核发规划条件函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七、办理规划条件函的时限(一)时限自同意受理土地主管部门要求提供拟出让土地规划条件的函等材料之日起20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能在以上规定时限内作出的,经有权作出决定的市局领导或分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法定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土地主管部门。(二)不列入办理时限的情形在作出是否核发规划条件函决定前,需由市规划局的上级机关审批(审查)、需要听证(或公开征询意见)、中介机构评估(含规划调整)、提请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或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规划条件函办理时限。规划条件函的办理因上述原因中止时,分局应在办理时间中止后,向土地主管部门发出《计时中止通知》;恢复办理时,应向土地主管部门发出《计时恢复通知》。八、规划条件函的注销土地主管部门应在六个月内进行该宗土地“招、拍、挂”,并不得更改规划条件函及其附图内容。逾期进行土地“招、拍、挂”的,须申请延期或重新申请办理规划条件函及其附图。九、规划条件函的效力《规划条件函》及其附图是土地主管部门进行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时的必备条件。附件:规划条件函的格式非工业类:重庆市规划局渝规地函[]字第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函重庆市国土资源管理局______区分局: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有关规定,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有关规划管理要求,确定你局____号函要求提供的宗地的规划条件如下:一、主要规划条件(一)建设用地总面积_________平方米;(二)地上建筑总规模_____
本文标题:第一章都市区国有土地上建筑项目的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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