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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讲伤亡事故管理及分析处理第一节:工伤事故一、生产安全事故和工伤事故的定义1、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故。2、工伤事故:是指企业员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从事本职工作或因工作原因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职业中毒事故。(一般说来,只要职工为了生产和工作而发生的事故,或虽不在工作岗位上,但由于企业设备或企业劳动条件不良而引起的职工伤亡,都应算作工伤事故。)二、工伤事故的具体认定根据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已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管理条例》第三章(工伤认定)之规定进行认定。1、(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2、(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3、(第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工伤认定必须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书面文件形式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有关事项按第十七至二十条之规定办理。三、工伤事故的分类(企业职工伤亡事故)1、按事故严重程度分类2002年9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对《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令34号)、《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75号)进行了修订,将两令合并修订为《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该条例将伤亡事故分为:(1)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但没有重伤和死亡的事故。〈职工负伤后休一个工作日(含一个工作日)以上,但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的事故。〉(2)重伤事故:只有重伤没有死亡的事故。(受伤后休息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的事故。)(3)一般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4)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9人的事故。(5)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率10—29人的事故。(6)特别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0人以上或者死亡10人以上但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性质特别严重的事故。2、按事故类别分类该分类与下一讲(安全生产事故的辩识、防范、和应急措施)中事故类别分类相同。(略)3、按伤害分析分类(1)受伤部位。指身体受伤的部位;(2)受伤性质。指人体受伤的类型(主要特征);(3)起因物。指导致事故发生的物体、物质;(4)致害物。指直接引起伤害及中毒的物体或物质;(5)伤害方式。指致害物与人体发生接触的方式;3(6)不安全状态。指能导致事故发生的条件;(如防护装置有缺陷、超负荷运转等)(7)不安全行为。指能造成事故的人为错误。第二节:伤亡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国务院1991年5月1日起实施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第75号令)中的第二章和第三章对事故报告和事故调查作了规定;集团公司制定的《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第七章(伤亡事故的管理)中对伤亡事故的报告和调查都作了具体的规定。一、工伤事故的报告和相关部门的职责1、工伤事故发生后,应逐级进行报告。(公司管理规定第52条)(一)微伤事故及一般人身险肇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72小时内报告公司生产安全部门。(二)轻伤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48小时内报告公司生产安全部门。(三)伤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12小时内报告公司生产安全部门、工会,由生产安全部门报告公司有关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四)死亡事故、重特大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必须立即报告公司生产安全、保卫、工会等部门和公司有关领导;(五)(国务院75号令第六条)规定: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六)(国务院75号令第七条)规定: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重大死亡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劳动部门。(一般死亡事故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重大伤亡事故在事发后24小时内报至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接特大伤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做出报告。2、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公司规定)(1)、(第48条)公司生产安全部门负责工伤事故的管理工作。4(2)、(第49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工伤保险工作。(3)、(第50条)公司工会及相关职能部门参与重伤以上(含重伤)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4)、(第51条)公司职工医院负责工伤员工的医疗工作。3、伤亡事故登记上报和工伤认定申请(1)伤亡事故登记上报(第54条)发生工伤事故后,单位应在发生工伤之时起7天内填写《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一式两份,报生产安全部门、人力资源部门各一份。并将当月发生的工伤事故汇总于次月十日前报生产安全部门。(2)工伤认定申请(第55条)发生工伤事故后,所在单位应同时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四份,并在工伤人员入院治疗15日内到医院开具“医疗初诊证明书”,交生产安全部门签署意见,报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后再报九龙坡区劳动社会保障局进行工伤认定。二、工伤事故的调查(公司管理规定)事故调查的目的是:掌握事故情况,查时事故原因,拟定改进措施,分清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和填写调查报告书。1、工伤事故发生后,要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按事故严重程度分级负责调查审批。(一)微伤事故和一般未遂事故,由事故单位发生车间负责人牵头,组织班组有关人员参加调查,结果经车间主任审查后,报厂级安全部门备案。(二)轻伤事故,由厂级负责人牵头在5天内组成调查组,厂安全、人事、工会等相关部门参加调查,结果经厂长审查后,报公司生产安全部门审批。(三)重伤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由公司生产安全部门牵头,公司工会、人事、设备等有关部门会同事故单位在10天内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形成事故调查报告报公司有关领导审批。(四)一般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综合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县(区)等以下企业发生死亡事故,地市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综合管理部门可视情况,委托县(市)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综合管理部门参加事故调查。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综合管理部门委托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综合管理部门参5加调查时,原则上是委派下一级。(五)重大死亡事故,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综合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对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可授权市(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调查,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复结案。(六)特别重大事故,按照事故发生单位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行业有关主管部门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的调查工作。国务院认为应由国务院调查的特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组织成立国务院特大事故调查组。(七)按照规定参加调查组的单位,因故不能参加事故调查时,已组成的调查组可继续进行调查工作。(八)对重大死亡事故的调查,可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参与重大伤亡事故调查,提供技术支持。(九)调查组成员必须与所发生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且要具有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2、事故调查组职责和对调查人员的要求(1)事故调查组职责(公司管理规定第59条)(一)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二)确定事故责任者;(三)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四)写出事故调查报告。(2)对调查人员的要求(第60条)事故调查过程中,调查人员应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开展调查,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3、事故单位和被调查者的义务(公司管理规定)(第57条)工伤事故不管由哪一级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的调查,被调查者必须无条件接受调查,如实提供证言、证词、证物,不得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第58条)事故单位应在职责范围内大力支持配合事故调查组的工作,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扰调查组的正常工作。6第三节:工伤事故的调查取证和原因分析一、事故调查取证事故调查的取证大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事故现场处理(公司伤亡管理规定第53条)规定:为保证事故调查、取证客观公工地进行,在事故发生后,对事故现场要进行保护。事故现场的处理至少应当做到:(1)事故发生后,应救护受伤害者,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2)认真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3)为抢救受伤害者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现场标志。(4)保护事故现场区域,不要破坏现场,除非还有危险存在;准备必需的草图梗概和图片;仔细记录或进行拍照、录像并保持记录的准确性。死亡事故现场必须经上级有关部门同意后才能清理。(二)、事故有关物证的收集通常收集的物证应包括:(1)现场物证包括: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位置等。(2)在现场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均应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管理者。(3)所有物件应保持原样,不准冲洗擦拭。(4)对健康有危害的物品,应采取不损坏原始证据的安全防护措施。(5)对事故的描述,以及估计的破坏程度。(6)正常的运作程序。(7)事故发生地点、地图(地方与总图)。(8)证据列表以及事故发生前的事件。(三)、事故事实材料收集事故材料的收集应包括两方面内容。1、与事故鉴别、记录有关的材料(1)发生事故的单位、地点、时间。(2)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业、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支付工资的形式。(3)受害人和肇事者的技术状况、接受安全教育情况。(4)出事当天,受害人和肇事者什么时间开始工作、工作内容、工作量、作业程序、操作时的动作(或位置)。(5)受害人和肇事者过去的事故记录。72、事故发生的有关事实(1)事故发生前设备、设施等的性能和质量状况。(2)使用的材料,必要时进行物理性能或化学性能实验与分析。(3)有关设计和工艺方面的技术文件、工作指令和规章制度方面的资料及执行情况。(4)关于工作环境方面的状况,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声响、色彩度、道路、工作面情况以及工作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取样分析记录。(5)个人防护措施状况,应注意它的有效性、质量、使用范围。(6)出事前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健康状况。(7)其他可能与事故致因有关的细节或因素。(四)、事故人证材料收集记录当事故发生后,应尽快寻找证人,搜集证据,同时要与在事故发生之前曾在现场的人员,以及那些在事故发生之后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的人员进行交谈。要保证每一次交谈记录的准确性。如果需要并得到许可,可以使用录音机。询访见证人、目击者和当班人员时,应采用谈话的方式,不应采用审问方式。同时,必须寻找见证人,他们可提供与事故调查有关的各方面的信息,包括事故现场状态
本文标题:第一讲伤亡事故管理及分析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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