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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保险的基本原则2.1最大诚信原则2.2保险利益原则2.3近因原则2.4损失补偿原则第一节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的定义为什么需要最大诚信最大诚信的基本内容违反最大诚信的法律后果一最大诚信的定义保险活动中对当事人诚信的要求要比一般民事活动更为严格,要求当事人具有“最大诚信”,这主要源于海上保险。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二为什么需要最大诚信保险经营的特殊性(投保人)保险本身所具有的不确定性:(投保人)保险合同的特殊性:附和性(保险人)三最大诚信的内容(一)告知:告知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向保险人陈述,以便让保险人判断是否接受承保或以什么条件承保。告知不仅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把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告知保险人;而且要求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保险标的的危险情况发生变化,也应及时告知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向保险人索赔时,应如实申报保险标的受损情况,提供各项有关损失的真实资料和证明。2、投保人的告之(1)立法形式无限告之:又称客观告之。即法律对告之的内容不作具体规定,只要是事实上与保险标的危险状况相关的任何重要事实,都要告之保险人。(英美法系国家采用)询问回答告之:指投保人对保险人询问的问题必须如实告之,对询问以外的问题,投保人无须告之。(中国等大陆法系国家采用)(2)投保人违反告知的情况由于疏忽而未告知,或者对重要事实误认为不重要而未告知。误告,指由于对重要事实认识的局限,包括不知道、了解不全面或不准确而导致误告,但并非故意欺骗。隐瞒,即明知某些事实会影响保险人承保的决定或承保的条件而故意不告知。欺诈,即怀有不良的企图,捏造事实,故意作不实告知。(3)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各国法律原则上都规定,只要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我国《保险法》与此相关的规定包括:关于解除保险合同的规定:第17条第2款、第28条第1款;关于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规定:第17条第3款、第28条第3款、第37条第2款;关于退还保险费或按比例减少保险金的规定:第17条第4款、第54条。案例:故意隐瞒病情违反告知案某年6月8日,刘某为丈夫李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终身寿险,保险金额5万元。1999年10月28日,李某因“帕金森氏综合症”死亡,刘某携带保险单、被保险人死亡证明等相关材料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要求给付身故保险金5万元。保险公司对李某的死亡原因进行了调查。发现被保险人李某早在1994年7月至投保日前曾5次因帕金森氏综合症和脑动脉硬化症等多种疾病住院治疗,但在投保时却未告知其身体病况,在投保单关于“最近健康状况及过去10年内是否患有下列疾病”的询问栏内全部填“否”,没有如实告知被保险人李某投保前患病住院的事实。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故意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由,做出了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决定。刘某不服,诉至法院。刘某诉称,在保险营销员甲登门承揽义务时,其已经向该营销员如实告知了被保险人以前患过“脑动脉硬化症”的情况,但保险营销员甲城“没事,不影响承保”,并积极帮刘某填好投保单后,交由刘某签字。对这种只能用对号在相应的方格内填写的格式合同,外星人就是认真核实,也未必能看出对错。如果有错,那只能是保险营销员甲的错,而不应是投保人的错。由于营销员的行为是代理行为,后果理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而投保人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并如约交纳了保险费,在承保期间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同时,按照《保险法》第31条的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保险公司辩称,投保人在投保单上隐瞒了被保险人的病情,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该项保险合同必须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否则要对告知不实承担法律责任。刘某现年35岁,系某公司职员,是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她在看了营销员为她代填的投保单后,亲自签名,这一行为就是投保人对投保单上告知事项的肯定。由此而引发的一切后果,毫无疑问应由投保人自己承担,而不管其告知的内容是否由自己亲自填写。投保人的行为属于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按照《保险法》第17条第1款和第2款中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3、保险人的告之(1)告之形式明确列示:指保险人只需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在保险合同之中,即视为已告之投保人。明确说明:指保险人不仅应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在保险合同中,还必须对投保人进行正确的解释。(中国)XX年3月1日,宁陕中学15岁的女生冯某在学校开学报名时,购买了人寿保险公司安康分公司“人保康健学生、幼儿系列”保险一份。她在缴纳了20元保费后,领到了一张保险公司出具的交费证明。同月29日,冯某在上课时突然出现呕吐、昏迷等症状,经医院急救,诊断为脑出血。家人先后送冯某在宁陕县医院和西安住院,治疗花费近7万元。5月9日,冯某向人寿保险公司安康分公司所属的宁陕支公司提出理赔申请,要求赔付疾病入院治疗保险金2万元,宁陕支公司以投保后90日内疾病免赔为由,拒绝理赔。冯某的母亲陪同女儿向法院状告保险公司,要求赔付保险金。经法院审理查明:在保险公司向冯某出具的交费证明正面写有:人寿、意外伤害保险金额3000元,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3000元,附加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额2万元。案例:该保险期限为半年,即从XX年3月1日至XX年8月31日。但在该证明背面保险责任一栏中,第4条以小字注明:“被投保人若投保附加疾病住院医疗保险,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因疾病在县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本公司在扣除100元免赔后,按照分级累进比例给付医疗费。”冯某向法庭诉称:“在投保时,保险公司并未如实告知我,也未作相应解释,使我产生误解而投保,侵犯了我的知情权。”保险公司辩称:“我们已在合同背面有明确介绍,冯某保险约定的疾病入院治疗保险期还没有开始,因此不予理赔。”请问法院应如何判决?并说明理由。(二)保证1、定义指保险人在签发保险单或承担保险责任之前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做出的承诺或确认。2、根据保证事项是否已存在分为(1)确认保证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过去或现在某一特定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2)承诺保证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将来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保证,即对该事项今后的发展作保证。3、根据保证存在的形式可分为明示保证与默示保证(1)明示保证是指以文字或书面的形式载明于保险合同中,成为保险合同的条款。(2)默示保证一般是国际惯例所通行的准则,习惯上或社会公认的被保险人应在保险实践中遵守的规则,而不载明于保险合同中。默示保证的内容通常是以往法庭判决的结果,是保险实践经验的总结,在海上保险中运用比较多。(3)默示保证与明示保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4、告知与保证的不同保证与告知的区别在于,告知强调的是诚实,对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如实申报;而保证则强调守信,恪守诺言,言行一致,承诺的事项与事实一致。所以,保证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比告知更为严格,告知仅须实质上正确即可,而保证必须严格遵守。此外,告知的目的在于使保险人能够正确估计其所承担的危险;而保证则在于控制危险,减少危险事故的发生。5、违反保证义务的法律后果由于保险约定保证的事项均为重要事项,是订立保险合同的条件和基础,因而各国立法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遵守保证事项的要求极为严格,凡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不论其是否有过失,亦不论是否对保险人造成损害,保险人均有权解除合同,不予承担责任。(三)弃权与禁止反言弃权和禁止反言用来约束保险人及其代理人的行为1、弃权弃权是指保险人放弃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或保证条款而产生的解约权或抗辩权,保险人一旦弃权,则不得重新主张该项权利。保险人弃权一般因为保险人单方面的言辞或行为而发生效力。构成保险人的弃权必须具备两个条件:首先,保险人必须知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违反告知义务或保证条款的情形,因而享有合同解除权或抗辩权。其次,保险人必须有弃权的意思表示,包括明示表示和默示表示。如保险人知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违背约定义务的情形,而仍然做出如下行为的,通常被视为默示弃权:(1)投保人未按期缴纳保险费,或违背其他约定的义务,保险人原本有权解除合同,但却在已知该种情形下仍然收受投保人逾期交付的保险费,则证明保险人有继续维持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其本应享有的合同解除权或抗辩权视为放弃。(2)被保险人违反防灾减损义务,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但在已知该事实的情况下并没有解除保险合同,而是指示被保险人采取必要的防灾减损措施,该行为可视为保险人放弃合同解除权。(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应于约定或法定的时间内通知保险人。但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逾期通知而保险人仍接受,可视为保险人对逾期通知抗辩权的放弃。(4)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保险标的危险增加,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者请求增加保险费,当保险人请求增加保险费或者继续收取保险费时,则视为保险人放弃合同的解除权。2、禁止反言禁止反言是指保险人明知有影响保险合同效力的因素或者事实存在,却以其言辞或行为误导不知情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相信保险合同无瑕疵,则保险人不得再以该因素或者事实的存在对保险合同的效力提出抗辩,即禁止保险人反言。禁止反言以欺诈或者致人误解的行为为基础,本质上属于侵权行为。保险人有如下情形之一,在诉讼中将被禁止反言。(1)保险人明知订立的保险合同有违背条件、无效、失效或其他可解除的原因,仍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并收取保险费。(2)保险代理人就投保申请书及保险单上的条款作错误的解释,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信以为真而进行投保。(3)保险代理人代替投保人填写投保申请书时,为使投保申请内容易被保险人接受,故意将不实的事项填入投保申请书,或隐瞒某些事项,而投保人在保险单上签名时不知其虚伪。(4)保险人或其代理人表示已按照被保险人的请求完成应当由保险人完成的某一行为,而事实上并未实施,如保险单的批注、同意等,致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相信业已完成。2.1最大诚信原则2.2保险利益原则2.3近因原则2.4损失补偿原则2.2保险利益原则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定义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因保险标的的完好、健在而存在,因保险标的损毁、伤害而受损。二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盗窃、诈骗、贪污、走私等手段所获取的财物不能成为保险合同的标的物2.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确定的利益包括已经确定和能够确定的利益,即现有的利益和预期利益。3.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利益价值必须能够用货币衡量。三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1.规定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可以实现在被保险人得到充分补偿的前提下,有效避免被保险人不当得利2.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3.区别保险与赌博的标准四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应用上的区别(一)保险利益的来源不同财产保险中的保险利益来源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拥有的各种权利。1.财产所有权2.财产经营权、使用权3.财产承运权、保管权4.财产抵押权、留置权案情简介:XX省X县T村村民纪爱民拥有一辆福特车,村里有一家村办的灯具厂向他租用这辆车。双方商定,该车平时仍放在纪爱民家里,也归他使用处置,村灯具厂只要他每月把车借给厂里使用5—6次;为获得保险保障,纪爱民同意由村委会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辆保险。随后,村委会出面办了投保手续,保险金额为25万元。在保险期间的某一天,车主纪爱民驾车外出办事,把车停在县城的红心饭店门口。办完事回到停车处,纪爱民发现福特车已被人盗走。村委会
本文标题:4保险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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