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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金融/证券 > 金融资料 > 4第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第五章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第一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1、班轮运输(提单运输):是由航运公司以固定的航线、固定的船期、固定的运费率、固定的挂靠港口组织的将托运人的件杂货运往目的地的运输。2、租船运输3、国际多式联运二、调整海上货物运输的国内法和国际公约(一)内国法1、美国:1893年《哈特法》2、英国:《1924年海上货物运输法》3、中国:1992年11月7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二)国际公约1、《海牙规则》1924年通过,1931年生效,侧重保护船方的利益,给予承运人多方面的免责,为现今广泛适用的一个海事公约;2、《维斯比规则》1968年通过,1977年生效,部分修订了《海牙规则》的内容;3、《汉堡规则》1978年通过,1992年生效,强调平衡船货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提单运输(一)提单的概念和作用1、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订立的运输合同或运输合同的证明,当两者不一致时,以运输合同为准;2、提单是承运人从托运人收到提单所载货物的凭证;3、提单是代表货物权利的凭证。中国广州远洋运输公司(承运人)与一出口公司于1997年1月签订了有关2000吨重烧镁的海上运输合同。承运人在将上述货物装上其所属的“辽洋”轮和“虎林”轮后,即发现货物中有杂质,却签发了未经任何批注的清洁提单。两轮分别于4月与5月抵达荷兰鹿特丹港。收货方在检验货物过程中发现货物中掺有杂质,当即向承运人提出异议。因其投保了货运险,保险公司在赔付了其清理加工费后,即向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要求承运人对上述费用进行赔偿。问:(1)提单的作用是什么?(2)保险公司是否应赔偿?清理费应由谁向保险公司支付?说明理由。(二)提单的种类1、已装船提单、收货待运提单2、清洁提单、不清洁提单a)清洁提单保函只在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有效,不得对抗第三人;b)在议付信用证下的货款时,银行一般不接受不清洁提单;不清洁提单难于转让。c)清洁只意味着表面清洁,与内在品质无关。3、倒签提单、预借提单河北省A贸易公司委托天津B海运公司运输一批大枣。1995年5月14日,B海运公司的H轮在天津新港装载了A贸易公司的5000包大枣,后发现这批大枣有10%霉烂变质。5月25日,H轮大副在收货单上对此作了批注。6月5日,因信用证即将过期,A贸易公司为能及时出口货物及结汇货款,就出具保函要求开出清洁提单。保函言明,“如果收货人有异议,其一切后果均由发货人承担,船方概不负责。”B海运公司接受了保函,并签发了清洁提单。H轮于7月2日到达悉尼。收货人以大枣有霉烂为由,向当地高等法院申请裁定对H轮进行扣押,致使H轮被扣达15天。1996年8月3日,天津B海运公司赔付收货人2万美元,收货人遂撤回起诉。1996年8月3日,天津B海运公司向河北省A贸易公司提出赔偿因其货轮被扣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请求。1.提单的法律性质如何?2.什么是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3.本案保函是否有效?在航运业中,因为不清洁提不受欢迎,当卖方(托运人)提供的货物外表不良,无法更换包装,但不影响货物品质的情况下,往往采取向承运人出具保函的办法,要求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托运人这样用保函换取清洁提单的做法,是航运业的习惯做法。这种做法对买卖合同的履行、信用证结汇、船期延误的避免都起到积极的作用,也不会损害或严重损害收货人的利益。因此,实践中上趋向于承运人接受保函并签发清洁提单,只要不是对收货人进行欺诈,在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有效,但对收货人不发生法律效力。《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即《汉堡规则》对国际航运中所使用的保函效力作了具体规定:保函对受让提单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任何第三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但对托运人是有效的。若承运人接受保函而签发提单属有意欺诈,则保函对托运人无效,承运人不仅无权从托运人处取得赔偿,且要负对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的损失,承担无限赔偿责任。A贸易公司向B海运公司出具保函换取清洁提单,并非为了隐瞒货物本身的缺陷,而是为了避免货物发生变质。B海运公司接收A贸易公司的保函而签发清洁提单,也无欺诈收货人的意图。只是为了解决由于货物包装产生的争议,承托双方均出于善意,不具有对第三人欺诈的故意。因此可以认定双方之间的保函具有效力。承运人因保函事项遭受的经济损失,应通过保函从托运人处得到补偿,托运人也应当履行保函中约定的义务。最后,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了协议。1993年8月7日,原告日本A公司与中国B公司签订了购买2000吨蘑菇的合同。价格条件为CIF大贩,总价款105万美元,起运港为大连。合同约定:中国B公司负责订舱,原告则向大阪银行申请开立以中国B公司为受益人,有效期为1993年11月15日的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装船日期不迟于1993年10月30日。1993年11月15日承运货物的V轮抵大贩港,原告日本A公司收到的提单上,载明装船日期为10月31日,根据该轮到港时间,原告初步确认V轮倒签了提单,后查明该轮10月30日从大贩运回大连,11月6日抵达装运港,11月7日装货完毕后启航。原告随后两次电告中国B公司,指出不能接受倒签的提单,要求其根据市场行情将货物每吨降价40美元,否则拒收货物,中国B公司对原告的要求迟迟不复,于1993年11月15日向议付行提交了信用证项下的全部单据,取得了货款。货物一直存放于港口仓库,为避免更大的损失,原告于1994年4月15日付款赎单并销售了货物。1994年4月10日,原告诉至大阪法院请求判决被告V轮赔付其各种损失共计30万美元。被告辩称,认为原告对其没有权起诉,因“本案完全是买卖双方间的纠纷,与船东无关”。卖方(托运人)与船方(承运人)合谋倒签提单,既是欺诈性质的侵权行为也是违反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倒签提单后,原告向承运人、托运人共同或其一行使起诉权,都是合法成立的。(迟延交货、侵权)(一)承运人与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1、承运人的义务a)在开航前和开航时提供适航和适货的船舶,配以合格的船员、充足的供应品和物料;b)妥善地、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的货物(管货责任);c)及时开航,不得无故绕航;合理绕航:为了避免天灾人祸、为了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而进行的绕航。d)如实签发海运提单。1994年1月,中国某进出口公司在加拿大购买了一批玉米,交由加拿大某航运公司的Q轮承运。提单适用《海牙规则》。该轮2月12日在加拿大温哥华港装载中国公司的玉米,分别装于第一、三舱,14日驶往美国洛杉研港加载其他货物于第四舱,17日开往中国。Q轮在驶生中国途中遭遇大风浪。驶抵中国海口港后,经有关船检、商检部门对Q轮的货舱及货物进行检验,证实:该轮货舱盖严重锈蚀并有裂缝,舱盖板水密橡胶衬垫老化、损坏、脱开、变质,通风箱损坏。开舱时,发现在裂缝、舱盖边缘、舱盖板接缝下以及通风筒下的货物水湿、发霉、发热、结团、变质。中国公司因此对加拿大航运公司提起诉讼,认为被告未能确保船舶适航、适货,要求其赔偿货损。加拿大公司辩称:Q轮船长富有经验,船舶的各种技术证书都在有效期内,整个航次处于挪威船级社十A级。装货前,大副等船员还对货舱舱盖进行过水密试验,货舱及舱盖板橡胶衬垫处于水密、柔软状态。船舶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处于适航状态。货损是由于船舶在航行中遭遇大风暴所致,根据《海牙规则》,被告对此不承担责任。本案承运人以Q轮在开航前和开航时具有各种有效证书为据,证明自己已克尽职守使船舶适航是不成立的。上述证书只能作为船舶适航的初步证据。Q轮抵海口港后的检验证实:货舱盖严重锈蚀并有裂缝,舱盖板水密胶条老化、脱开、变质、通风箱不水密。船舶设备方面的这种缺陷显然需要较长的物理、化学变化方可形成,并非在本航次中骤然出现的。因此可以推断:Q轮在加拿大温哥华港开航前和开航当时上述缺陷既已存在,即处于不适航适货状态。由于承运人在提单中载明提单适用海牙规则,因此应按该规则来处理本案纠纷,货物的损失应由承运人负责赔偿。浙江茶叶公司与一法国公司签订了一笔茶叶出口合同,浙江公司遂委托上海外运代理公司将750箱红茶运往马赛,承运人为广州远洋运输公司。由广州远洋提供集装箱,由上海外运负责装箱。货到目的港后,收货人发现茶叶串味变质,经化验表明系受精萘污染。并查明该集装箱前一航次曾装运精萘从法国马赛至上海。问:承运人的基本义务是什么?该批货物的损失由谁负责?有一份CIF合同,买卖一批蜡烛。货物装船的时候。经商检机构检验合格,符合合同规定的标准,货到目的港,买方发现20%的蜡烛有弯曲现象,因而向卖方索赔。卖方拒绝赔偿,其理由是:货物在装船的时候品质是符合合同规定的。事后又查明起因是货物交给承运人后,承运人把该批货物装在靠近机舱的船舱内,由于舱内温度过高而造成的。问:本案中卖方拒赔是否成立?2、承运人的责任豁免:《汉堡规则》实行完全过失责任制;《海牙规则》实行不完全过失责任制,以下情形免责:(1)驾驶船舶和管理船舶的过失;(2)非承运人实际过失或明知的火灾;(3)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损失;(4)托运人及其代理人的过失;(5)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的缺陷,因而造成的损失;(6)合理绕航。3、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异议期和诉讼时效:《海牙规则》:(1)责任期间:钩到钩或舷到舷(2)异议期:明显的货损,收货时即应书面提出;不明显的货损,三日内书面提出。(3)诉讼时效:交付或应交付之日起一年内。《汉堡规则》:(1)责任期间:接到交(2)异议期:明显的货损,一日内应书面提出;不明显的货损,15日内书面提出。(3)诉讼时效:交付或应交付之日起两年内。中国《海商法》:(1)责任期间:接到交(集装箱);钩到钩或舷到舷(散货)(2)异议期:明显的货损,收货时即应书面提出;不明显的货损,7日(散货)15日(集装箱)内书面提出。(3)诉讼时效:交付或应交付之日起一年内。1)《海牙规则》1924年a承运人的最低限度的义务适航:时间上:开航前开航时内容上:适航、适员、适货程度上: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相对适航,不是绝对适航)管货:妥善的、谨慎的装载、搬移、积载、保管、照料、卸载b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货物起始港装上船——目的港卸下船c承运人的免责:凡是承运人无法控制或者无法合理预见到的情况使货物受损,不负责任。(17项)d赔偿的责任限额e诉讼时效:1年2)《维斯比规则》《维斯比规则》产生:为改变海牙规则中侧重主要航运大国利益和船东利益保护。主要内容:最低赔偿额是双重限额,诉讼时效1年,经双方同意可延长三个月,有关集装箱规定,其余内容均同海牙规则。特点:更完整、公正、合理3)《汉堡规则》《汉堡规则》产生:发展中国家斗争和要求船方货方合理分担风险,权利义务的对等主要内容:适用范围扩大:适用于任何缔约国签发的一切提单。责任范围扩展:扩展为承运人在装货港接管货物时起卸货港货交收货人为止货物在承运人掌管之下的整个期间。赔偿责任改变:改为承运人推定完全过失责任制。货物范围扩大:包括舱面货物和集装箱装运的货物及活动物。赔偿金额提高:提高到每件或装运单位835计算单位或相当于毛重每公斤2.5计算单位。保函合法化:托运人为取得清洁提单向承运人出具承担保函在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有效。索赔时效延长:延长至2年,并经索赔人声明可多次延长。管辖权选择规定:被告居所地、合同订立地、装货卸货港、合同指定地四、租船运输合同1、航次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运人提供船舶或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的运费的合同。2、定期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3、光船租船合同是指由船舶所有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光船,由租船人雇用船员,在约定的期限内占有、使用船舶,并支付约定租金的租船合同。其他方式的国际货物运输1、国际航空运输四条约:《华沙公约》《海牙议定书》《瓜达拉哈拉公约》《蒙特利尔第一至四号议定书》A承运人责任范围:货物交承运人保管的整个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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