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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第七章 增强法律意识 弘扬法治精神
第七章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第一部分学习要点一、学习目标了解社会主义法律的内涵与本质,掌握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领会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意义,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学习国家安全方面的法律知识,增强国家安全意识;加强社会主义法律修养,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同时还要掌握法律方法,参与法律实践,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思维方式,树立法律信仰。二、学习重点与难点(一)学习重点1.社会主义法律的内涵及法律体系,法律运行;2.法律权利与义务观念、国家安全观念、法律思维方式、法律权威;2.社会主义法治观。(二)学习难点1.新国家安全观;2.社会主义法律思维方式及其培养;三、知识要点(一)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1.法律的一般含义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1)法律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2)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3)法律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2.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孕育,在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后确立并在社会主义建设中不断发展的。其本质主要表现在如下几方面:(1)从法律所体现的意志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2)从法律的实质内容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历史发展规律和自然规律的反映,具有鲜明的科学性和先进性。(3)从法律的社会作用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的法律保障。3.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目前我国已形成以宪法为核心,由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刑法、程序法等构成的法律体系。(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其他任何法律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2)行政法。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3)民商法。民商法是调整民事和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民法和商法。(4)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监管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5)刑法。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997年3月14日修订的《刑法》。(6)程序法。程序法是规定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或职权和权责得以履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仲裁法》等。4.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1)法律制定法律制定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是法律运行的起始性和关键性环节。(2)法律遵守法律遵守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利以及履行职责和义务的活动。(3)法律执行法律执行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活动,也被称为行政执法。(4)法律适用法律使用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适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在我国,司法机关是国家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5.依法治国的主要任务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依法顺利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法治是一种治理国家的理论、原则、理念和方法,是一种社会意识;而法制是国家的法律和制度的简称,是一种社会制度。(二)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1.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观念当代大学生应当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正确理解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性质和特征,树立起符合时代精神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观念。(1)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是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2)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根本保证;(3)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相互依存、相互促进。2.法律权利与义务观念正确的法律权利与义务观念,包括正确理解法律权利与义务的性质,把握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懂得如何适当行使法律权利,正确履行法律义务。(1)法律权利与义务的性质(2)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A.结构上的相关关系;B.总量上的等值关系;C.功能上的互补关系(三)增强国家安全意识1.确立新的国家安全观国家安全一般是指一个国家不受内部和外部的威胁、破坏而保持稳定有序的状态。(1)国家安全面临的威胁和挑战(2)国家安全观的内容。国家安全包括政治安全、国防安全、经济安全、科技安全、文化安全、生态安全、社会公共安全。其中政治安全和国防安全是国家安全的支柱和核心。没有政治安全和国防安全,就根本不可能有国家安全。经济安全是国家安全的基础。2.掌握国家安全法律知识法律是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手段。大学生要承担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就必须了解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掌握国家安全的法律知识。(1)国家安全的一般法律制度;(2)国防安全法律制度;(3)经济安全法律制度;(4)网络信息)安全法律制度;(5)生态安全法律制度;(6)社会公共安全法律制度。3.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我国的《国家安全法》、《保护国家秘密法》、《国防法》、《兵役法》等法律明确规定了公民维护国家安全的各项具体法律义务。(1)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2)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3)提供便利条件或其他协助的义务;(4)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5)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大义务;(6)不得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义务。(四)加强社会主义法律修养1.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思维方式我国法制宣传教育的任务,不仅包括宣传和普及法律知识,而且包括努力提升公民的法律思维水平。(1)法律思维方式的含义。法律思维方式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原理和精神,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习惯与取向。(2)法律思维方式的特征:讲法律;讲证据;讲程序;讲法理。(3)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途径:学习法律知识;掌握法律方法;参与法律实践。2.树立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1)维护法律权威的涵义。法律权威是指法的不可违抗性。法律权威的树立主要依靠法律的外在强制力和内在说服力。(2)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维护法律权威的途径有:努力树立法律信仰;积极宣传法律知识;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第二部分学习拓展一、理论问题拓展(一)“法制”与“法治”“法制”与“法治”是我们日常社会生活中常见的两个词,人们有时甚至不加区分地使用。实际上,“法制”与“法治”是有一定内在联系但内涵并不完全相同的两个词。“法制”与“法治”都是法律文化中的重要内容,都是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其中,“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法治”则是一种与“人治”相对应的治理社会的理论、原则、理念和方法。简而言之,法制是一种社会制度,属于法律文化中的器物层面;法治是一种社会意识,属于法律文化中的观念层面。与乡规民约、民俗风情、伦理道德等非正式的社会规范相比,法制是一种正式的、相对稳定的、制度化的社会规范。法治与人治则是相对立的两种法律文化,前者的核心是强调社会治理规则(主要是法律形式的规则)的普适性、稳定性和权威性;后者的核心是强调社会治理主体的自觉性、能动性和权变性。虽然法律也是由人来制定的,而且法治也不排斥人的能动性,但从法律的制定、执行到修改都必须按照法律本身制定的规则,人的能动性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发挥作用,而不能超越法律,这正是法治内在的本质要求。在法律产生之前,当然也就没有法制,更不会有法治,调节、制约人们社会行为的是风俗习惯、伦理道德,这样的社会只能是人治社会。只有在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尤其是国家出现之后,法律才产生。但是,法制的产生,并不意味着法治的诞生。作为一种社会制度,法制并不必然地排斥人治,法制既可以与法治相结合,也可以与人治相结合。当法制与人治相结合时,法律权威是第二位的,政府权威(在封建社会就是皇权)是第一位的,法律制度是为人治理念服务的。在那里,调节国家行为的主要是政府权威,调节民间行为的主要是道德权威,法律权威只是起一种补充和辅助的作用。当法制与法治相结合时,法律权威是第一位的,是一种超越所有权威,包括政府权威、道德权威在内的社会权威,法律成了所有社会群体、社会个人的行为准则。在那里,政府权威源于法律权威,服从法律权威,道德权威只是起一种补充和辅助的作用。在法治社会里,法律权威源于大多数社会成员对法律的“合法性”的认同。所谓合法性,是指人们对法律或规则或制度的一种态度,是对有关规则的产生或有关规则制定者及其权威的判断。正如英国法学家阿蒂亚所说的那样,“只有当人们认为有某种道义上的义务遵守法律时,人们才有可能遵守法律。”所以,法治社会不仅是法治意识与法律制度相结合的产物,往往也是与民主制度相结合的产物。(二)邓小平依法治国思想实现法治国家是我国在进行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的必然选择。邓小平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则,特别是结合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实践经验,提出了实现依法治国的一系列的原则。1、社会主义民主与人权原则邓小平说:“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1民主是法治的基础,民主本质问题是国家制度问题,现代民主的精髓是人民主权原则,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通过自己选出的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大会,制定宪法、法律和法规,选举和决定国家公职人员,并通过他们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现代民主的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公民的民主权利、国家的民主体制、政治运作的民主程序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民主工作方法。十一届三中全以后,我们开始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从制度上来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的实现,完善民主选举制度、监督制度等,取得了很大的成绩。邓小平指出:“从制度上保证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经济管理的民主化、整个社会生活的民主化”(《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36页)要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民主化要求社会主义民主的各个方面、全部内容都要运作法律加以确认和保障,使其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性,邓小平讲:“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邓小平在总结历史经验教训,1《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68页。包括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盛衰成败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指出:“我们这个国家有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历史,缺乏社会主义的民主和社会主义的法制。现在我们要认真建立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和社会主义法制。只有这样,才能解决问题。”2另外还指出:“斯大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毛泽东同志就说过,这样的事件在英、法、美这样的西方国家不可能发生。他虽然认识到这一点,但是由于没有在实际上解决领导制度问题以及其他一些原因,仍然导致了‘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浩劫。这个教训是极其深刻的。”3在邓小平的倡导下,从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提到党和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的日程上来。2、平等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首要原则,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法治所的平等是通过宪法和法律确认公民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和平等的权利,公民的权利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任何人不得超越于法律之外,凌驾于法律之上。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法律对任何人都有普遍的适用性,谁也不能例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或者说“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思想,无论在西方还是中国都由来已久。但严格地讲,这在古代实际上只能是人们的一种政治理想的投射和憧憬,而不具有现实性。现代意义上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思想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等级特权和专制统治的斗争中提出来的,并在资产阶级革命成功后被确立为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原则。作为现代法治精神的根本理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最重要的成果之一。社会主义作为一种比资本主义更高级的文明形式。要贯彻落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最主要的政治实践内容包
本文标题:第七章 增强法律意识 弘扬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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