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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第一节保险利益原则第二节最大诚信原则第三节近因原则第四节损失补偿原则第五节损失补偿的派生原则1第一节保险利益原则一、保险利益原则的涵义保险利益也称可保利益,是指被保险人对其所投保的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认可的经济利益。所谓保险利益原则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另一方面,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损失,保险人在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限度内的赔付。2二、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保险利益的具体构成需满足三个条件:1、合法性:具备法律上承认并为法律所保护的利益。2、确定性: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利害关系,必须是已经确定或者可以确定的,才能构成具有保险利益。(也可以理解为:必须是经济上已经确认或能够确认的利益)3、可用货币计量性:具备可以用货币计算和估价的经济利益。3三、保险利益的种类1、现实利益;2、预期利益;3、责任利益。4四、确立保险利益原则的重要性1、可以有效防止和遏止赌博等投机行为的发生。2、有效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3、便于衡量损失赔偿金额,避免保险纠纷的发生。5五、各类保险的保险利益(一)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1、现有利益:对财产已享有且可以继续享有的利益。如合法的所有权、抵押权等。2、预期利益:因财产现有利益而存在并依据法律和合同确实可得的利益。如租金、利润、运费收入等利益。3、责任利益:被保险人因其对第三者的民事损害行为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如第三者责任、产品责任等。4、合同利益:基于有效合同而产生的保险利益。如权利人对义务人的信用具有保险利益。(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4.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5.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新保险法规定第三十一条增加“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条目,明确雇主可成为雇员的投保人。第三十九条规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五、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合同中适用上的差异性保险利益的来源不同保险利益的时效要求不同保险利益的确定依据不同财产保险合同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拥有的各种权利:财产的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财产的承运权、保管权;财产的抵押权、留置权。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所具有的各种利害关系:本人;配偶、子女、父母,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或近亲属;劳动雇佣关系。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被保险人的需要及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的能力。9可保利益的来源财产保险:投保人与标的物之间的关系人身保险: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1)利益主义原则—以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是否存在金钱上的利害关系或其他私人之间的利害关系为判断依据,有利害关系则有可保利益。(英美法系国家)(2)同意主义原则—不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有无利害关系,只要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就具有可保利益。(大陆法系国家)(3)利益和同意相结合的原则—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存在金钱上的利害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则有可保利益;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没有利害关系,但征得被保险人同意也具有可保利益。(我国)案例11990年12月1日,某市李甲为李乙在保险公司投保了5份30年期的简易人身保险,保险金额为4200元。1995年8月20日,被保险人李乙因病死亡。随后,李甲以受益人身份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申请。保险公司经调查后发现,李甲和李乙为姨表兄弟,且投保单上并无被保险人的亲笔签名,从而认定李甲对李乙无可保利益,拒绝给付保险金,仅退还其所缴保险费。案例31998年3月,江某(女)以其儿子温某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终身寿险,身故受益人为“法定”。1998年6月温某与张某结婚成家。2001年温某因意外伤害死亡。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支付身故保险金10万元。由于身故受益人约定为“法定”,婆媳对保险金的分割产生分歧,逐引起纠纷,二人上诉于法庭。争议焦点:受益人约定为“法定”,应如何给付保险金?“法定”是签订保险合同时的“法定”,还是发生保险事故时的“法定”?投保人江某为被保险人温某投保时,所填写的“身故受益人”为“法定”,属不确定受益人,不能作为指定受益人,故保险金应属于温某的个人遗产,由原、被告按继承法分割。案例4:英国出版商以前苏共总书记安得罗波夫为被保险人投保人身险案1982年,英国出版商马丁·鲁宾逊向劳合社承保人申请投保以当时的苏共总书记安得罗波夫的生命和任期保险,因为鲁宾逊正在计划出版由他女儿撰写的《安得罗波夫在台上》一书。劳合社承保人接受了这一投保申请,双方订立了人身保险合同。合同约定:保险期限自投保之日起至1984年6月止;保险事件为被保险人安得罗波夫在保险期限内死亡、辞职或被驱赶下台;鲁宾逊为此向承保人支付了4700英镑的保险费,约定保险金额22000英镑,指定自己为受益人。后来,在保险期内,安得罗波夫果真病逝,劳合社承保人依约履行了保险给付责任。问题思考:1、英国出版商马丁·鲁宾逊作为投保人对苏共总书记安得罗波夫是否具有保险利益?2、劳合社承保人是按照什么原则来承保这笔业务的?案例分析:马丁·鲁宾逊虽与安得罗波夫非亲非故,也未经其同意,但是,按照英国法律,保险利益确认原则遵循“利益原则”,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安得罗波夫是有保险利益的。本案中,鲁宾逊计划出版的《安得罗波夫在台上》一书与安得罗波夫的生命或政治生涯有利益关系。由于当时苏联政坛人事动荡,已有传闻说安得罗波夫可能要下台,如果他真的在该书完稿或出版之前去世或下台,该书的发行必然会面临滞销局面,出版商发行该书的商业利润必然会受影响。劳合社承保人正是基于以上事实,认定马丁·鲁宾逊对安得罗波夫有保险利益,遂同意他投保并与其约定以他对被保险人所具有的保险利益额度22000英镑作为保险金额。第二节最大诚信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内涵诚信就是诚实和守信用。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合同无效。诚信原则是世界各国立法对民商事活动的基本要求,是订立各种经济合同的基础。16二、确立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171、保险是一种信用活动2、保险活动中的信息不对称3、保险合同的射幸性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具体内容1、如实告知义务2、履行保证义务3、弃权和禁止反言18(一)如实告知告知包括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告知以及保险人的告知。所谓投保人的告知,是指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将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的告诉保险人。也就是在订立合同前投保人向保险人所做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所谓保险人的告知是指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将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主要是有关条款),如实的告诉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也就是在订立保险合同前保险人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所做的合同条款解释。191、投保人的告知形式告知的形式有:(1)无限告知(2)询问告知我国保险业实行的是询问告知形式。我国《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20如实告知义务,不仅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遵循,而且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也同样要遵循。如保险标的的危险情况发生变化时,或发生保险事故发生及索赔时都要如实申报。212、投保人的告知内容(1)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根据保险人的询问,对已知或应知的与保险标的及其危险有关的重要事实进行如实告知。(2)保险合同订立后,在合同有效期内,当保险标的的危险情况增加时,应及时告知保险人。(3)保险标的发生转移或保险合同有关事项变更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4)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5)当发生重复保险的事实后,投保人应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报告保险人。223、保险人的告知形式保险人告知的形式有明确列示和明确说明两种,前者指保险人只需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示在合同之中,即视为已告知投保人;后者指保险人不仅应将相关内容明确列示在保险合同中,还应对投保人进行正确的解释。我国采取的是明确说明形式23新保险法第17条规定第十七条〔格式条款、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4、保险人的告知内容保险人必须告知的重大事实是足以影响投保人是否投保及投保条件的事实,包括:(1)合同条款(尤其是免责条款);(2)保险单的具体内容:险种、费率及其他;(3)理赔所需要的材料。255、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的几种情形:(1)由于疏忽而未告知,或对重要事实误认为不重要而未告知;(2)误告,指由于对重要事实认识的局限,包括不知道、了解不全面或不准确而导致误告,但并非故意欺骗;(3)隐瞒,即明知某些事实会影响保险人承保的决定或承保的条件而故意不告知;(4)欺诈,即怀有不良的企图,捏造事实,故意作不告知。266、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27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6、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对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谎报保险事故要求保险人赔付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对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于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28特别提醒7、保险人不履行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29(二)保证保证是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作出许诺。保证可以分为:(1)明示保证:以条款形式在合同内载明(2)默示保证:习惯或社会公认30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义务的法律后果凡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义务,不论其是否有过失,也不论是否对保险人造成损害,保险人均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予承担赔偿责任。31(三)弃权与禁止反言弃权是指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通常是指保险人放弃合同解除权和抗辩权。不可抗辩条款: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32对合同解除权期限的限制,是为了有效保护长期人身保险合同项下被保险人的利益。(三)弃权与禁止反言禁止反言是指合同一方既已放弃其合同中的某项权利,日后不得再向另一方主张这种权利,也称禁止抗辩,在保险实践中主要是约束保险人。33弃权与禁止反言新《保险法》第16条规定,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目的是减轻投保人告知义务负担,限制保险人的抗辩权。案例
本文标题:5保险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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