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电子合同在法律上的问题及其分析
电子合同在法律上的问题及其分析[摘要]电子合同(Electroniccontract),亦称电子商务合同。目前我国对电子合同尚未做出明确的法律定义,世界各国在其有关电子商务的立法中也没有一个权威性的统一解释。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第2条规定:“‘数据电文’系指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关键词]电子合同、电子签名、电子代理人我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概括地说,电子合同是指通过一切电子化方式缔结或履行的合同。电子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所订立的利用电子,光学,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并能够以有形的形式表现所载内容的协议.它往往通过当事人之间进行要约和承诺来达成.一、电子合同之法律问题1、电子商务发展概述电子商务在我国发展起步较晚,但是想使电子商务发展的更快、更好的话就必须要加强电子商务物流的发展。本文通过电子商务的四种模式分析了电子商务对物流影响,还分析出中国目前电子商务物流发展的存在问题。(1)采用快递服务的物流模式实现电子商务的企业或商家从网站或虚拟网站上获得消费者的购物清单和家庭地址等信息,然后利用快递公司将商品寄出,消费者可以在领到通知后去取货或者是快递公司派专人来送货到消费者手上。(2)网站自建配送的物流模式企业或网站在各地的网民密集地区设置自己的配送点,在获得消费者的购物信息后,由配送点的人员将商品为消费者送货上门。(3)借助第三方物流企业的模式目前中国第三方物流多数都是中小企业形成的。他们的特点是价格比较优廉,但是存在的问题是服务跟不上外国大公司的步伐。但是第三方物流又是电子商务主体的一部分甚至可以全部物流活动委托给外部的专业物流公司来完成。(4)网站与传统商业结合的模式传统商业特别是连锁经营商业具有得天独厚的资源优势,丰富合理的商品种类,高附加值的服务,高效的配送体系等,这些正是电子商务主体所欠缺的。电子商务与传统连锁经营的结合能够充分发挥二者的优势,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2、电子合同之法律问题电子合同法律问题包括电子签名、效力认定。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而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电子签名法》中明确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届时消费者可用手写签名、公章的“电子版”、秘密代号、密码或指纹、声音、视网膜结构等安全地在网上“付钱”、“交易”及“转账”。从法律的角度看,电子商务的本质特点在于使用计算机程序化的通讯。这是电子商务与以纸质文件为基础的传统商业活动的本质区别。法律对市场交易的调整和规范不仅覆盖了交易的内容,而且覆盖了交易的形式。这是因为,交易的形式关系到交易的安全,关系到对交易各方商业利益的合理预期的保障。电子商务改变了市场交易的形式,而新的交易形式势必与原有法律规范发生冲突,并需要新的法律规范与之协调和配合。电子合同的“超文本性”就构成了对现有合同法规则的挑战。3、对电子商务合同的立法保护(合同的订立、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及对消费者的保护问题)电子合同的订立,是指缔约人做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行为和过程。任何一个合同的签订都需要当事人双方进行一次或者是多次的协商、谈判,并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合同即可成立。电子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之间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的意见。关于合同中的主要条款,现行的立法是很宽泛的,我国的《合同法》第12条做了列举性的规定,但是该列举性规定是指一般条款。就合同的主要本质而言,在合同主要条款方面如果当事人有约定,要以双方约定为主要条款,如果没有约定的可以根据合同的性质的予以确定合同主要条款。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地点联合国贸法会《示范法》第15条第4款规定:除非发端人与收件人另有协议,数据电文应以发端人设有营业地的地点视为其发出地点,而以收件人设有营业地的地点视为其收到地点.就本法的目的而言:(a)如发端人或收件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应以对基础交易具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地为准;如无任何基础交易,则以其主要的营业地为准;(b)如发端人或收件人没有营业地,则以其惯常居住地为准.《示范法》十分聪明地回避了合同成立地点的问题,他将地点问题分解为数据电文的发出地点和收到地点两部分,至于合同成立地点应当按发出地点抑或收到地点为准,则留给各国的国内法去自行决定。由于我国立法对于意思表示采取到达主义,所以规定以收到地点为合同的成立地点,同时充分考虑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数据电文的特殊性问题,《合同法》第34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是考虑到电子交易中收件人接收或者检索数据电文的信息系统经常与收件人不在同一管辖区内,上述规定确保了收件人与视作收件地点的所在地有着某种合理的联系。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消费合同管辖制度,我认为总的方面应加强电子商务领域的立法,采取保护消费者的政策取向;在具体的电子商务消费合同纠纷处理的实践上,可以借鉴欧盟的先进经验,采取消费者原地管辖规则。但同时也要兼顾网络商家的利益,这样才能坚固他们进行交易的信心,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因此我们在借鉴欧盟经验的同时,也要结合中国实际,使电子商务消费合同双方利益实现最大限度的平衡,消费者原地管辖规则最优化利用。二、电子合同所具有的法律效力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1)电子数据作为电子商务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与书面文件同等的法律效力,不能仅因其不是采用传统书面文件的形式而加以歧视。(2)经过电子签名的电子数据,在具备必要的技术保障下,符合传统法律中书面签名与书面原件的要求,起到与经签署的文书和经签署的原件同等的法律效力。(3)在任何法律诉讼中,电子数据具有与其他传统证据形式相同的可接受性,不因为其是电子数据的形式而不被接受或影响其证据力。(4)以电子数据为载体的电子合同,不因其采用该载体形式而影响其法律效力、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只要其符合法律的其他一些规定,如不欺诈等,就享有与传统书面合同一样的法律效力。三、电子合同的法律问题分析1、电子合同的涵义和特征(1)电子合同是指:在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目的,通过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所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所谓电子邮件(Email),是以网络协议为基础,从终端机输入信件、便条、文件、图片或声音等通过邮件服务器传送到另一端终端机上的信息。而电子数据交换(EDI)则是通过计算机联网,按照商定的标准采用电子手段传送和处理具有一定结构的商业数据。二、电子合同虽也是对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作出约定的文件,但因其载体和操作过程不同于传统书面合同,故具有以下特点:(2)订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在网络上运作,可以互不见面。合同内容等信息记录在计算机或磁盘等中介载体中,其修改、流转、储存等过程均在计算机内进行。(3)表示合同生效的传统签字盖章方式被数字签名(即电子签名)所代替。(4)传统合同的生效地点一般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而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5)电子合同所依赖的电子数据具有易消失性和易改动性。电子数据以磁性介质为存贮物。2、电子和它的缔约人电子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能力宜适用合同准据法。理由如下:第一,从国际私法的发展来看,总的趋势是对合同的不同方面,当然也包括当事人的缔约能力都适用合同准据法。在合同的法律适用领域,“统一论”成为了一种趋势。而且在电子合同的情形下,交易当事方所属的国籍和住所大大地弱化了。第二,从电子商务的发展来看,适用合同准据法也是合适的。网络空间是一个高度自由的空间,电子合同融会了网络空间的自由和法律意义上的契约自由。既然允许当事人在订立电子合同时选择合同的准据法,那么在当事人的缔约能力方面适用合同的准据法也是理所应当的。此外,在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电子合同由于其高效简便的特点被广泛应用,由此也要求其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和明确性,统一适用合同准据法符合电子合同的这一特点。值得一提的是,在电子合同领域,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益和保护交易安全的权衡应该更加倾向于保护交易安全。在订立电子合同时,双方互不见面,难以判断对方的行为能力,给网络交易者施以查明对方资料的负担是过重的,必然阻碍网络经济的发展。第三,从当事人的角度考虑,当事人既然选择了合同准据法,对当事人的缔约能力适用合同准据法也是理所应当的,符合当事人的正当期望,便于当事人预测交易结果。第四,从法院的角度出发,当出现电子合同纠纷时,对其诸多方面适用不同的法律不利于及时解决纠纷,而统一适用合同的准据法简单明了。综合以上分析,我认为,在电子合同领域,对当事人的缔约能力适用合同准据法是可取的。在准据法已经明确的前提下,作为准据法的法律在实体上如何平衡当事人的缔约能力和保护交易之间的关系就起到了关键的作用。3.电子合同的代理人电子代理人这一概念目前是国际上通行的说法,早在199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制定《电子商务示范法》时尚没有这一概念,最早出现这一概念的是美国法学会制定的《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其第102条对电子代理人作了如下定义:“所谓电子代理人,指的是不需要个人加以干预就能独立地用来启动某个行为,对电子记录或履行作出回应的计算机程序、电子手段、或者其他自动化手段。”美国在制定《统一电子交易法》时借鉴了这一概念,其原来使用的是“电子设施”(ElectronicDevice)一词,但由于《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使用了“电子代理”这一概念,并得到国际上的认可,于是也采用这一概念。1999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统一电子签名规则》中也使用了该词,这一概念逐渐被推广为国际法学界通用的术语。承认电子合同的有效性,尤其是电子代理人签订的合同的有效性对电子商务的发展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在电子商务汹涌发展的今天,承认电子代理人签订的合同的效力,有利于促进自动化交易的发展。而电子商务高效性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电子商务的自动化。因此,完全有必要把其纳入法律的范畴4、电子合同的订立程序(1)电子合同的要约与要约邀请通过网络进行交易时,发出订约意愿的一方,只要这个表示符合我国合同法关于要约的要件,该意思表示就是要约。尽管网络交易具有特殊性,但是在区分要约邀请方面,还是应以双方的意思表示作为判断的标准,而不应该从交易的对象的种类出发。因此,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标准,还得回到《合同法》中,这一标准应该是:(a)意思表示的内容是否具体确定。(b)其发出人是否有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的意思。(2)电子合同的承诺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全部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一经承诺并送达于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3)意思表示的撤回与撤销意思表示的撤回是指在意思表示到达对方之前或与之同时到达时,表意人向其发出通知,以否认前一意思表示效力的行为。意思表示的撤销,是指意思表示到达对方之后,对方做出答复之前,表意人又向其发出通知以否认前一意思表示效力的行为5、电子合同的形式电子合同由于技术上的特点而显现出于传统纸面合同极大的不同。EDI是电子商务的基础形式,也较完整地反映出电子合同的基本技术原理,因此它一般这里以EDI为蓝本,探究与分析电子合同成立生效过程中的一些的代表性的法律问题。在EDI系统里,用EDI传送信息而处理物品或服务交易的当事人称EDI交易当事人,对EDI当事人提供服务通讯处理Database信息处理业务者为第三方的服务提供者,它一般并不是交易当事人。在交易当事人之间将基于一般交易约定中的个别条款用EDI方式处理约定,依照这一约定而订立的合同,就是EDI合同。6、电子合同电子签名与认证,法律承认(1)电
本文标题:电子合同在法律上的问题及其分析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209307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