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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乘客电梯、病床电梯及载货电梯制造与安装应遵守的安全准则,以防电梯运行时发生伤害乘客和损坏货物的事故。本标准适用于电力驱动的曳引式或强制式乘客电梯、病床电梯及载货电梯。本标准不适用于杂物电梯和液压电梯。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T700—1988碳素结构钢GB/T2423.5—1995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二部分:试验方法试验Ea和导则:冲击(idtIEC68-2-27:1987)GB/T2423.6—1995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二部分:试验方法试验Eb和导则:碰撞(idtIEC68-2-29:1987)GB/T2423.10—193.1曳引驱动电梯tractiondrivelift提升绳靠主机的驱动轮绳槽的摩擦力驱动的电梯。3.2强制驱动电梯(包括卷筒驱动)positivedrivelift用链或钢丝绳悬吊的非摩擦方式驱动的电梯。3.3非商用汽车电梯non-commercialvehiclelift其轿厢适用于运载私人汽车的电梯。3.4滑轮间pulleyroom不装电梯驱动主机,仅装设滑轮或限速器和电气设备的房间。3.5轿厢有效面积availablecararea地板以上1m高度处测量的轿厢面积,乘客或货物用的扶手可忽略不计。3.6再平层re-leveling电梯停止后,允许在装载或卸载期间进行校正轿厢停止位置的一种动作,必要时可使轿厢连续运动(自动或点动)。3.7钢丝绳的最小破断载荷minimumbreakingloadofarope钢丝绳公称截面积(mm2)和钢丝绳的公称抗拉强度(N/mm2)与一定结构钢丝绳最小破断载荷换算系数的连乘积。3.8安全绳safetyrope系在轿厢、对重(或平衡重)上的辅助钢丝绳,在悬挂装置失效情况下,可触发安全钳动作。3.9使用人员user利用电梯为其服务的人。3.10乘客passenger电梯轿厢运送的人员。3.11批准的且受过训练的使用者authorizedandinstructeduser经设备负责人批准并且受过电梯使用训练的人员。在没有其他规定的情况下,如果电梯负责人已将电梯使用说明书交给批准的且受过训练的使用者并且满足下述两个条件之一时,允许他们使用电梯:a)只有经批准且受过训练的使用者持有钥匙,插入装于轿厢内或轿厢外的锁内,电梯才能开动b)电梯装于禁止公众进入的地方,当不上锁时,由电梯负责人派一人或多人进行看管。3.12电梯驱动主机liftmachine包括电机在内的用于驱动和停止电梯的装置。3.13平衡重balancingweight为节能而设置的平衡全部或部分轿厢自重的质量。3.14电气安全回路electricsafetychain串联所有电气安全装置的回路。3.15检修活板门inspectiontrap设置在井道上的作检修用的向外开启的门。3.16井道安全门emergencydoortothewell当相邻两层地坎之间距离超过11m时,在其间井道壁上开设的通往井道供援救乘客用的门。3.17夹层玻璃laminatedglass二层或更多层玻璃之间用塑胶膜组合成的玻璃。4.1单位本标准采用国际单位制(SI)。4.2符号符号在相应使用的公式中解释。5.1.1本章各项要求适用于装有单台或多台电梯轿厢的井道。5.1.2电梯对重(或平衡重)应与轿厢在同一井道内(观光电梯可除外)。5.2.1.1全封闭的井道建筑物中,要求井道有助于防止火焰蔓延,该井道应由无孔的墙、底板和顶板完全封闭起来。只允许有下述开口:a)层门开口;b)通往井道的检修门、井道安全门以及检修活板门的开口;c)火灾情况下,气体和烟雾的排气孔;d)通风孔;e)井道与机房或与滑轮间之间必要的功能性开口;f)根据5.6,电梯之间隔板上的开孔。5.2.1.2部分封闭的井道在不要求井道在火灾情况下用于防止火焰蔓延的场合,如与瞭望台、竖井、塔式建筑物联结的观光电梯等,井道不需要全封闭,但要提供:a)在人员可正常接近电梯处,围壁的高度应足以防止人员:——遭受电梯运动部件危害;——直接或用手持物体触及井道中电梯设备而干扰电梯的安全运行。若符合图1和图2要求,则围壁高度足够,即:(图略)1)在层门侧的高度不小于3.50m;2)其余侧,当围壁与电梯运动部件的水平距离为最小允许值0.50m时,高度不应小于2.50m;若该水平距离大于0.50m5.2.2.1.1检修门的高度不得小于1.40m,宽度不得小于0.60m。井道安全门的高度不得小于1.80m,宽度不得小于0.35m。检修活板门的高度不得大于0.50m,宽度不得大于0.50m。5.2.2.1.2当相邻两层门地坎间的距离大于1lm时,其间应设置井道安全门,以确保相邻地坎间的距离不大于11m。在相邻的轿厢都采取8.12.3所述的轿厢安全门措施时,则不需执行本条款。5.2.2.2.1检修门、井道安全门和检修活板门均应装设用钥匙开启的锁。当上述门开启后,不用钥匙亦能将其关闭和锁住。检修门与井道安全门即使在锁住情况下,也应能不用钥匙从井道内部将门打开。5.2.2.2.2只有检修门、井道安全门和检修活板门均处于关闭位置时,电梯才能运行。为此,应采用符合14.1.2规定的电气安全装置证实上述门的关闭状态。对通往底坑的通道门(见5.7.3.2),在不是通向危险区域情况下,可不必设置电气安全装置。这是指电梯正常运行中,轿厢、对重(或平衡重)的最低部分,包括导靴、护脚板等和底坑底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至少为2m的情况。电梯的随行电缆、补偿绳或链及其附件、限速器张紧轮和类似装置,认为不构成危险。5.2.2.3检修门、井道安全门和检修活板门均应无孔,并应具有与层门一样的机械强度,且应符合相关建筑物防火规范的要求。5.2.3井道的通风井道应适当通风,井道不能用于非电梯用房的通风。注:在没有相关的规范或标准情况下,建议井道顶部的通风口面积至少为井道截面积的1%。5.3井道壁、底面和顶板井道结构应符合国家建筑规范的要求,并应至少能承受下述载荷:主机施加的;轿厢偏载情况下安全钳动作瞬间经导轨施加的;缓冲器动作产生的;由防跳装置作用的,以及轿厢装卸载所产生的载荷等。5.3.1.1为保证电梯的安全运行,井道壁应具有下列的机械强度,即用一个300N的力,均匀分布在5cm2的圆形或方形面积上,垂直作用在井道壁的任一点上,应:a)无永久变形;b)弹性变形不大于15mm。5.3.1.2在人员可正常接近的玻璃门扇、玻璃面板或成形玻璃板,均应用夹层玻璃制成,其高度应符合5.2.1.2的要求。5.3.2.1底坑的底面应能支撑每根导轨的作用力(悬空导轨除外):由导轨自重再加安全钳动作瞬间的反作用力(N),[见附录G(提示的附录)G2.3和G2.4]。5.3.2.2轿厢缓冲器支座下的底坑地面应能承受满载轿厢静载4倍的作用力。4gn(P+Q)式中:P——空轿厢和由轿厢支承的零部件的质量,如部分随行电缆、补偿绳或链(若有)等的质量和,kg;Q——额定载重量,kg;gn——标准重力加速度,9.81m/s2。5.3.2.3对重缓冲器支座下(或平衡重运行区域)的底坑的底面应能承受对重(或平衡重)静载4倍的作用力。4gn(P+qQ)对对重4gnqP对平衡重式中:q—平衡系数。5.3.3顶板强度对无需承受6.3.1和(或)6.4.1规定载荷的顶板,在其悬挂导轨情况下,悬挂点应至少能承受G5.1规定的载荷和力。5.4.1面对轿厢入口的层门与井道壁或部分井道壁的要求,适用于井道的整个高度。有关轿厢与面对轿厢入口的电梯井道壁的间距要求,见11章。5.4.2由层门和面对轿厢入口的井道壁或部分井道壁组成的组合体,应在轿厢整个入口宽度上形成一个无孔表面,门的动作间隙除外。5.4.3每个层门地坎下的电梯井道壁应符合下列要求:a)应形成一个与层门地坎直接连接的垂直表面,它的高度不应小于1/2的开锁区域加上50mm,宽度不应小于门入口的净宽度两边各加25mm。b)这个表面应是连续的,由光滑而坚硬的材料构成。如金属薄板,它能承受垂直作用于其上任何一点均匀分布在5cm2圆形或方形截面上的300N的力,应:1)无永久变形;2)弹性变形不大于10mm。c)该井道壁任何凸出物均不应超过5mm。超过2mm的凸出物应倒角,倒角与水平的夹角至少为750。d)此外,该井道壁应:15.5位于轿厢与对重(或平衡重)下部空间的防护如果轿厢与对重(或平衡重)之下确有人能够到达的空间,井道底坑的底面至少应按5000N/m2载荷设计,且:a)将对重缓冲器安装于(或平衡重运行区域下面是)一直延伸到坚固地面上的实心桩墩;或b)对重(或平衡重)上装设安全钳。注:电梯井道最好不设置在人们能到达的空间上面。5.6.1对重(或平衡重)的运行区域应采用刚性隔障防护,该隔障从电梯底坑地面上不大于0.30m处向上延伸到至少2.50m的高度。其宽度应至少等于对重(或平衡重)宽度两边各加0.10m。如果这种隔障是网孔型的,则应该遵循GBl2265.1—1997中4.5.1的规定。特殊情况,为了满足底坑安装的电梯部件的位置要求,允许在该隔障上开尽量小的缺口。5.6.2.1这种隔障应至少从轿厢、对重(或平衡重)行程的最低点延伸到最低层站楼面以上2.50m高度。宽度应能防止人员从一个底坑通往另一个底坑。满足5.2.2.2.2情况除外。5.6.2.2如果轿厢顶部边缘和相邻电梯的运动部件[轿厢、对重(或平衡重)]之间的水平距离小于0.50m,这种隔障应该贯穿整个井道。其宽度应至少等于该运动部件或运动部件的需要保护部分的宽度每边各加0.10m。5.7.1.1当对重完全压在它的缓冲器上时,应同时满足下面四个条件:a)轿厢导轨长度应能提供不小于0.1+0.035υ2(m)的进一步的制导行程;b)符合8.13.2尺寸要求的轿顶最高面积的水平面[不包括5.7.1.1c]所述的部件面积],与位于轿厢投影部分井道顶最低部件的水平面(包括梁和固定在井道顶下的零部件)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应小于1.0+0.035υ2(m);c)井道顶的最低部件与:1)固定在轿厢顶上的设备的最高部件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包括下面2]所述及的部件],不应小于0.3+5.7.1.2当轿厢完全压在它的缓冲器上时,对重导轨长度应能提供不小于0.1+0.035υ2(m)的进一步的制导行程。5.7.1.3当电梯驱动主机的减速是按照12.8的规定被监控时,5.7.1.1和5.7.1.2中用于计算行程的0.035υ2的值可按下述情况减少:a)电梯额定速度小于或等于4m/s时,可减少到1/2,且不应小于0.25m;b)电梯额定速度大于4m/s时,可减少到1/3,且不应小于0.28m。5.7.1.4对具有补偿绳并带补偿绳张紧轮及防跳装置(制动或锁闭装置)的电梯,计算间距时,0.035υ2这个值可用张紧轮可能的移动量(随使用的绕法而定)再加上轿厢行程的1/500来代替。考虑到钢丝绳的弹性,替代的最小值为0.20m。5.7.2.1轿厢从顶层向上直到撞击上缓冲器时的行程不应小于0.50m,轿厢上行至缓冲器行程的极限位置时应一直处于有导向状态。5.7.2.2当轿厢完全压在上缓冲器上时,应同时满足下面三个条件:a)符合8.13.2尺寸要求的轿顶最高面积的水平面[不包括5.7.2.2b)述及的部件面积],与位于轿厢投影部分的井道顶最低部件的水平面(包括梁和固定在井道顶下的零部件)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应小于1m;b)井道顶的最低部件与:1)固定在轿厢顶上的设备的最高部件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包括下面2]所述及的部件]不应小于0.30m;2)导靴或滚轮、曳引绳附件和垂直滑动门的横梁或部件的最高部分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应小于0.10m。c)5.7.2.3当轿厢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时,平衡重(如果有的话)导轨的长度应能提供不小于0.30m的进一步的制导行程。5.7.3.1井道下部应设置底坑,除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