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资本运营 > 澶渊之盟后辽朝社会与文化的若干变化
辽朝社会大致经历三次较明显的变化。第一次变化始于会同元年(938年)燕云十六州的并入,经济、社会构成的变化促使契丹族加快了封建化步伐,辽朝建立了中央集权、胡汉分治的政治体制;第二次变化始于澶渊之盟(1004-1005年),辽朝结束了与中原政权长达数十年的战争状态,双方的经济文化交流不断深入,辽境农耕地区和草原地区的经济文化都有较大发展,并加大了经略西北、西南、东北边疆民族地区的力度,促进了各民族的交流与融合;第三次变化始于大康年间(1075-1084年),耶律乙辛诬害道宗皇后和太子,擅权恣肆。自此,辽朝统治集团内部矛盾激化,政治腐败,经济衰落,阶级矛盾民族矛盾日趋尖锐。本文试就澶渊之盟后辽朝社会构成与社会文化的若干变化略陈管见。限于学识及史料的匮乏,所论难免是肤浅甚至错误的,恳请同仁指正。(一)阶级关系和社会构成的变化建国前契丹族尚未完全进入阶级社会。随着大量各族战俘的迁入,特别是征服渤海国和获得幽云汉地后,契丹族很快完成了向封建社会的过渡。但辽朝社会始终存在大量的贱民奴隶。官奴主要是宫户奴隶,私奴称驱口[1]。从辽初至圣宗时期,屡见将生口、俘户、宫户、叛户分赐贵族、群臣、将校的记载。奴隶的来源包括战俘、债务奴、犯罪籍没、依仗权势抑良为奴等,而以建国后开疆拓土所得的战俘奴隶最多。出于发展封建经济、增加财政收入、征调兵徭的需要,圣宗初期即见抑制奴隶制因素的记载。《辽史》卷一一统和四年(宋太宗雍熙三年,986年)四月壬戌载:辽军“围固安城,统军使颇德先登,城遂破,大纵俘获。居民先被俘者,命以官物赎之”。这是说城破以前被辽军将士俘获的居民,用官物赎还为民。统和七年二月,“诏南征所俘有亲属分隶诸帐者,给官钱赎之,使相从。”[2]用官钱向诸族帐赎奴,可能变私奴为官奴,更有可能是释奴为良,让他们承担国家的赋役。实际上,自辽初起,并非将战俘一律变为奴隶。在那些用战俘建置的州县,战俘就不是奴隶。统和十三年四月,“诏诸道民户(穆宗)应历以来胁从为部曲者,仍籍州县。”[3]部曲是地主贵族的依附民,或即处于奴隶地位。被胁从为部曲,是豪强兼并的结果。澶渊之盟切断了辽朝掳掠人口的主要来源,是对奴隶制因素的极大抑制。战后,不少被掠的汉人得以归乡。宋真宗景德二年(1005)二月,诏“没蕃汉口归业者,均给资粮”。[4]次年又“诏河北诸州民陷契丹而归者,旧住庄产,勿限编敕年岁,并给之”。[5]据河东安抚司大中祥符七年(1014)的报告,“北界自景德二年后,汉口被掠自归者千六百二十五人。”[6]澶渊之盟后,在对外战争中仍见将俘虏抑为奴隶的情况,如统和二十八年征伐高丽后,次年二月,将“所俘高丽人分置诸陵庙,余赐内戚、大臣”。[7]但对国内抑良为贱的现象则继续予以制止。开泰元年(1012)十二月,诏令“诸道水灾饥民质男女者,起来年正月,日计佣钱十文,价折佣尽,遣还其家。”[8]这实际是用雇佣劳动取消债务奴隶。开泰八年,南京一带发生灾荒,同知南京留守杨佶就采取这种计佣赎身的办法,解放了不少卖身为奴的人[9]。在封建观念的影响下,有的人主动放奴。宋朝名臣田况之父景德中由辽境南归,“始,契丹寇澶州,略得数百人,以属况父延昭。延昭哀之,悉纵去,因自脱归中国。”[10]有的官奴婢被赎出去,组成新的家庭。如涿州新城县人李家兴“以钱二十千赎得南界掠来妇人阿杜为妻”。[11]法律的调整也减少了罪奴的数量。如,辽朝一向“蕃人殴汉人死者,偿以牛马,汉人则斩之,仍没其亲属为奴婢”,圣宗母承天太后始“一以汉法论”,即一律依据律令裁决。[12]太平七年(1027),“诏诸帐院庶孽,并从其母论贵贱。”[13]次年,“诏庶孽虽已为良,不得预世选”,又“诏两国舅及南北王府乃国之贵族,贱庶不得任本部官”。[14]庶孽即妾之子。以上规定显然是出于维护封建等级制度的目的,但却反映了现实生活中婢生子转良现象的普遍存在。兴宗重熙十五年(1046年)“禁契丹以奴婢鬻与汉人”。[15]契丹人既不能与汉人进行奴隶贸易,当他们需要钱时,就可能听驱口赎身。辽圣宗时,部分奴隶被编置成国家直属的部落,成为国家编户。如稍瓦部、曷术部部民,本是“诸宫及横帐大族奴隶”,国家取之置石烈,分别从事狩猎和冶铁业。圣宗“以户口蕃息置部”。[16]从奴隶到编户平民,不仅提高了他们的劳动积极性,也使国家获得封建赋役的承担者。原来隶于诸宫卫的各族宫分人,圣宗时也有不少从宫卫中划出来,编为直属国家的部落或州县。圣宗三十四部中,撒里葛部、窈爪部、耨盌爪部、讹仆括部、奥衍女真部等十九部,“皆俘获诸国之民,初隶诸宫,户口蕃息置部。”脱离宫卫后,诸部分隶南、北宰相府,镇戍边疆[17]。上京定霸县、保和县、宣化县都是圣宗统和八年“以诸宫提辖司人户置”;[18]统和八年以诸宫提辖司人户所置州县还有仪坤州来远县[19]、显州属辽西州长庆县[20]、川州弘理县[21]。开泰初所建信州及二属县,析平州提辖司人户并他县人户置[22];来州属隰州,“圣宗括帐户迁信州,大雪不能进,建城于此置焉。”[23]帐户即宫帐户、宫分户,有契丹等游牧民,也有汉、渤海族等定居农耕民。提辖司,亦称制置司,乃提辖制置司的简称,是设在府州、管理各地汉、渤海人宫分户的机构。[24]《地理志》所记其他州县,想必还有以宫分人建置而漏记者。《辽史》卷15《圣宗本纪六》开泰二年四月记载:“以韩斌所括赡国、挞鲁河、奉、豪等州户二万五千四百有奇,置长霸、兴仁、保和等十县。”豪州为头下州,奉州或为头下州丰州之异写,而赡国、挞鲁河人户很可能就是宫分人。如果《本纪》保和县的记载纪年无误的话,此推理便能成立。以宫分户编置的州县,或者隶属宫卫,或者直隶朝廷。隶属宫卫州县的编户不是宫分人。宫卫属于内府、内库,皇室是其所有者。控制宫卫的极度膨胀,对国家经济发展、健全财政、赋役制度都是有利的。贵族的头下军州,圣宗以后不少被国家收归国有,成为宫卫州县或直属朝廷的州县。头下军州,“皆诸王、外戚、大臣及诸部从征俘掠,或置生口,各团结建州县以居之”,“加以私奴置”[25],本身就是辽朝抑制奴隶制的产物。俘户、私奴编入头下军州,其身份与驱口贱奴不同,是为转户,类似客户。[26]头下军州户的赋税在头下主与国家之间分配,他们对头下主保留较强的依附关系。圣宗以前,或因犯罪籍没,或因绝嗣,头下军州也有收归国有的。圣宗以后,随着封建经济的发展以及中央集权的加强,国家强化了对头下军州的控制,除少数以公主媵臣户建立的头下军州外,不再见新的头下军州建立,原有的也不少收归国有。[27]自辽太宗“籍五京户丁”以来,直到圣宗时期方见统计户口的记载。一次是统和九年“通括户口”,一次是统和十五年“通括宫分人户”。统和二十一年又见“通括南院部民”。[28]户口统计工作与上述州县、部落的建置沿革,不无关系。这是辽朝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它肇始于统和前期,而于澶渊之盟后继续进行,并得以巩固。圣宗时期,奴隶的法律地位也有所提高。原先奴隶主可以任意杀害奴隶,统和二十四年,规定“奴婢犯罪至死,听送有司,其主无得擅杀”。[29]公主、贵族擅杀奴隶也要论罪。圣宗开泰六年,公主赛哥杀害一名婢女,公主、驸马受到降爵削职的处分;[30]兴宗重熙年间,契丹贵族耶律袅履擅杀他人婢女,有司拟以大辟论,因其善画,讨得兴宗的欢心,被免死,流于边地。[31]对奴隶的刑罚也有所减轻。兴宗重熙二年规定,奴婢犯逃或盗窃主家财物,“主无得擅黥其面”,只能刺臂部、颈部。这和同时颁布的在全国废除鲸面的法令是一致的[32]。原来规定只有主人犯谋反大逆等死刑罪时,奴隶才能告发官府,道宗清宁四年,掌内藏库官员赃满两贯就允许奴隶告官[33]。封建经济文化的发展,政治法律制度的完善,是抑制奴隶制因素、提高奴隶法律地位的根本原因。阶级关系、社会构成的变化、民族融合的加快,出现统一官制、整齐风俗的呼声,并需作相应的法律调整。辽初基本是“因俗而治”,“以国制治契丹,以汉制待汉人”[34],“定治契丹及诸夷之法,汉人则断以(唐)律令。”因而“同罪异论者盖多”[35]。圣宗太平七年七月,诏更定法令,要求“《制条》中有遗缺及轻重失中者,其条上之,议增改焉”[36]。兴宗重熙五年四月,颁行太平七年以来新定《条制》[37]。重熙二十年,再诏更定《条制》[38]。道宗咸雍六年(1070),“帝以契丹、汉人风俗不同,国法不可异施”,命令更定《条制》,“凡合于律令者,具载之;其不合者,别存之。”大康、大安间续有增订[39]。道宗清宁三年(1057),帝以“君臣同志,华夷同风”诗进呈皇太后[40]。这种政治理念的出现,尽管与现实存在一定的距离,但确是辽朝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必然,反映了民族融合的趋势,是社会进步的表现。早在兴宗重熙七年,萧孝忠任东京留守时,奏请取消渤海人击鞠的禁令,认为“天子以四海为家,何分彼此?”五年以后他入朝任北院枢密使,又奏请:“一国二枢密,风俗所以不同。若并为一,天下幸甚。”[41]圣宗以来的法律改革,基本沿着糅合番、汉法律的道路进行,反映了社会生产生活的深刻变化。但道宗过于偏向汉制,对契丹等族的传统法律、习惯扬弃过甚,加之吏治腐败,社会矛盾错综复杂,法律改革以失败告终。史载:“条约既繁,典者不能遍习,愚民莫知所避,犯法者众,吏得因缘为奸”,大安五年,复行重熙旧法[42]。总之,澶渊之盟后历史发展的事实说明,和盟对辽宋双方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影响,尤其是对发展相对落后的契丹族和幽云以北地区来说,积极意义十分明显。实际上,自辽太宗入侵中原遭受重创以来,契丹社会上下都已厌苦得不偿失、无休无止的南侵战争。辽穆宗实行休养生息,遂致“户口丰殖”,“年谷屡稔”,南大王耶律挞烈、北大王耶律屋质终成“富民大王”。[43]辽景宗在位时,继续实行睦宋政策,保宁六年(宋太祖开宝七年,974年),涿州刺史耶律琮致书宋雄州守臣,希望双方修好,得到积极响应。[44]萧太后(953-1009年)自幼目睹应历(951-968年)以来和平环境下社会经济的繁荣,亲历乾亨(979-982年)以来辽宋交恶对辽朝社会经济的破坏。当意外虏获宋真宗的藩邸亲信、宋将王继忠后,王继忠又晓陈和战利害,并表示愿意为辽宋和好上书宋真宗。[45]萧太后遂决意大举南下,以兵逼和,期望一劳永逸,尽快结束辽宋敌对状态,签订和盟,在她有生之年为她的子孙后代创造一个和平有利的发展空间。[46](二)文教昌兴与礼法观念在契丹人中的推广澶渊之盟前,辽朝大量吸纳中原官僚儒士进入统治机构。占领燕云地区后,在积极使用该地区汉族文人的同时,仍重视从晋、周、宋统治区引进人才。统和七年,“宋进士十七人挈家来归,命有司考其中第者,补国学官,余授县主簿、尉。”[47]统和十二年十一月,“官宋俘卫德升等六人”,并“诏诸部所俘宋人有官吏儒生抱器能者”具以名闻。同时“诏郡邑贡明经、茂才异等”。[48]由于征战不已,实无暇顾及发展文化教育,培养自己的人才。而发展较落后的契丹统治阶级对文教事业的认识也是有限的。到景宗、圣宗统治时期,封建化的发展奠定了文教事业进步的基础。澶渊之盟关闭了吸收中原儒士官僚的大门,为培育人才,辽朝重视发展教育文化,进一步推行科举制。与宋朝的经济文化往来,也开阔了辽朝人的眼界。契丹人的整体文化素养显著提高,儒家礼法观占居主导地位。这无疑是辽朝社会的重大变化。《辽史》卷103《文学列传上》的赞论说“统和、重熙之间,务修文治”。这当然是和平环境下的政策取向。统和九年,枢密使室昉、翰林学士承旨邢抱朴等进呈所修本朝《实录》[49]。圣宗在位末期命令更定法令。兴宗重熙中,命臣僚编撰契丹建国前事迹及诸帝《实录》;又以“礼书未作,无以示后世”,编修《礼典》;颁行新订的《律令条制》,并“诏译诸书”。兴宗时还有修国史的计划,但晚到道宗大康中始置局编修。[50]汉儒给辽道宗讲解《论语》,避讳“夷狄之有君”句,道宗说:“上世獯鬻、猃狁荡无礼法,故谓之夷。吾修文物彬彬,不异中华,何嫌之有?”[51]道宗时期,在圣宗、兴宗的基础上,辽朝接受汉文化的程度、封建礼法制度的完善程度,确实达到很高的水准。大康七年《义丰县卧如院碑记》有云:“伏维今皇帝璿衡御极,玉斗乘时。
本文标题:澶渊之盟后辽朝社会与文化的若干变化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214982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