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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害与事故快报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规范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及时有效处置事故以防止事态扩大,特制定本制度。2.编制、审批及适用范围本制度由售后服务部编制,公司总经理审批。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造成人员重伤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火警及以上事故、道路交通死亡事故和自然灾害类事故。3.定义3.1生产安全事故3.1.1死亡事故造成一人或一人以上死亡的事故。3.1.2重伤事故法定损失工作日大于等于105天,造成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事故,其中包括职业病事故。3.2消防安全事故3.2.1火灾事故经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认定直接经济损失大于5000元的火灾事故。3.2.2火警事故经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认定直接经济损失小于5000元的火灾事故。3.3道路交通事故公司公务车辆运行过程中以及员工因公外出工作和上下班途中导致人员死亡或多人重伤的交通事故,即属于我国法定“重大交通事故”和“特大交通事故”的范围。3.3.1重大交通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3.3.2特大交通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3.4自然灾害事故因暴雨、淹水、台风、雷击、地震等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导致人员伤亡或停产2小时以上的自然灾害类事故。4.职责4.1各部门发生快报范围内的灾害与事故,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安全管理部门,公司领导、职能部门应赴现场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4.2安全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应根据事故级别在指定时间内向政府相关部门和销售公司领导报告,并赶赴现场积极与政府有关部门协调开展现场处置、事故调查、善后处理、恢复生产等工作。5.规定5.1总体原则5.1.1安全生产事故均适用于公司管辖区域范围内所有人员,包括公司正式员工、劳务派遣人员、临时性人员、承包商人员、访客和其他受影响的人员。5.1.2事故报告原则上遵循企业逐级上报原则,情况紧急时可以直接向集团安全监察部报告。5.1.3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5.2事故报告5.2.1发生生产安全死亡和重伤事故、交通安全事故、火灾和火警事故、自然灾害类事故后,事故发生部门负责人或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公司主要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通过紧急电话等口头方式向销售公司质经部安全管理科报告,并在一小时内提供书面报告(见附件9.1:上汽集团事故快报单)。5.2.2公司主要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销售公司质经部安全管理科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销售公司层面应急预案,组织内部事故调查组赶赴现场处理,并及时将掌握的事故情况向集团领导报告。5.2.3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公司应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的要求在指定时间内分别向相应级别的政府安监部门报告。5.3事故问责5.3.1根据上汽集团《安全生产问责管理规定》对事故发生部门和相关责任人实施相应的安全生产问责。若单位存在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或者故意降低事故级别简化责任处理的情况一律从严处理。6.存档文件“上汽集团事故快报单”由销售公司质经部安全管理科和公司安全管理部门长期保存。7.更改售后服务部视有效性及适用性修订本制度。8.分发各部门9.附件9.1上汽集团事故快报单附件9.1上汽集团事故快报单事故单位:事故发生时间年月日时分事故发生地点事故类别(√)生产安全事故死亡()重伤()消防安全事故火灾()火警()交通安全事故()自然灾害事故()事故损失情况(初步估计直接经济损失)伤亡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岗位工种用工性质伤害情况事故简要经过描述事故原因初步分析已采取应急措施填报人填报时间年月日时分注:上汽集团总值班室22011234注:销售公司总值班室24011110联系人:沈军联系人:韩伟办公电话:22018693办公电话:22018693手机:13381876993手机:13816810523附件9.2上汽集团安全生产问责管理规定1目的为增强企业领导干部的安全责任意识,加强企业制度建设和安全管理队伍建设,切实落实企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障上汽集团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序运行。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上汽集团及所有下属企业。3权限本规定由安全监察部会同工会、监察室、总裁办公室和组织干部部编制,分管副总裁审核,总裁办公会批准。4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七十号,2002年)《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2007年)《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监总局令第15号,2007年)《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11号,2006年)《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市人民大常委会公告第37号,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主席令第四十七号,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主席令第六号,2008年)等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和上汽集团安全管理制度、规定。5术语安全生产委员会(简称安委会):由上汽集团总裁担任主任,分管副总裁、华域汽车总经理担任副主任,各相关部门领导及相关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决策机构。安全生产问责小组(简称问责小组):由安全分管副总裁牵头,安全监察部、工会、监察室、组织干部部和对口管理部门组成的工作小组。6总则6.1问责和处罚对象:二层次企业的行政正职领导,分管安全的副职领导和涉及问责事由的分管副职领导(以下简称企业领导)。6.2问责条件:各二层次企业或所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不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发生安全生产类重大财产损失、人身伤害事故或因重大安全隐患产生社会负面影响,经查实企业领导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决策失误或工作失职的。6.3问责原则: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7职责7.1安全监察部负责牵头提醒、警示和诫勉谈话问责工作。7.2问责小组负责实施诫勉谈话,并提出对企业领导的处罚建议。7.3安委会负责审核对受诫勉谈话的领导的处罚意见。8规定8.1问责形式8.1.1提醒:向企业发出书面提醒问责书。8.1.2警示:向企业发出书面警示问责书,在集团层面会议通报。8.1.3诫勉谈话:向企业发出书面“诫勉谈话”问责书,在集团层面会议通报,并由上汽集团分管副总裁牵头问责小组约见企业领导谈话;并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企业领导实施相应的处罚。8.2提醒8.2.1当企业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安全生产提醒问责程序。8.2.1.1企业存在如下生产安全、消防、职业健康或交通安全管理问题,经集团告知后仍未及时整改的。8.2.1.1.1未按要求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并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8.2.1.1.2未按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8.2.1.1.3未按要求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或制度、规程不健全。8.2.1.1.4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安全相关从业人员未按规定持证上岗。8.2.1.1.5未确保必要的安全生产投入。8.2.1.1.6未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8.2.1.1.7未采取职业危害防治措施。8.2.1.1.8未按要求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8.2.1.1.9未按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8.2.1.1.10未按要求开展安全专项整治。8.2.1.1.11未按要求开展安全评价、评审或检测工作。8.2.1.1.12未按要求开展组织安全培训。8.2.1.1.13未按要求建立应急管理体系。8.2.1.1.14其他安全生产管理问题。8.2.1.2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不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存在较大生产安全、消防隐患或职业危害的。8.2.1.3企业通勤班车(含外包班车)发生本单位员工受伤的一般交通事故,并经政府部门认定承担主责以上责任的。8.2.1.4发生水淹或火灾事故,经济损失大于1万元且小于10万元的。8.2.2安全监察部向被问责企业领导发出书面提醒问责书,并提出整改要求。8.2.3企业领导接到提醒问责书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安全监察部以书面形式提交整改工作计划或整改结果。8.3警示8.3.1当企业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安全生产警示问责程序。8.3.1.1因8.2.1所描述的问题被提醒后,在约定的期限内未整改的。8.3.1.2安全生产考核结果指标超过年度控制目标值的。8.3.1.3因安全生产问题受到区级政府部门通报批评、专项督办。8.3.1.4年内发生2人及以下生产安全重伤事故或职业病的。8.3.1.5企业通勤班车(含外包班车)发生本单位员工伤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经政府部门认定承担主责及以上责任的。8.3.1.6发生水淹或火灾事故,经济损失大于10万元且小于50万元的。8.3.1.7瞒报轻伤事故的。8.3.2安全监察部向被问责企业领导发出书面警示问责书,并提出整改要求。8.3.3企业领导接到警示问责书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安全监察部提交书面整改工作计划或整改结果。8.4诫勉谈话8.4.1当企业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安全生产诫勉谈话问责程序。8.4.1.1因8.3.1所描述的问题被警示后,在约定的期限内未整改的。8.4.1.2考核年度内出现第三次警示的。8.4.1.3因安全问题受到省级政府部门通报批评、专项督办的。8.4.1.4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问题,被新闻媒体曝光,并造成负面影响的。8.4.1.5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的(含年内发生或一次发生3人以上重伤和3人以上职业病)。8.4.1.6发生特大交通事故,并经政府部门认定承担主责以上责任的。8.4.1.7发生水淹或火灾事故,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8.4.1.8违反上汽集团《灾害与事故快报管理规定》,瞒报、谎报、漏报或迟报火灾事故、重伤以上事故或职业病的。8.4.2安全监察部会同组织干部部向被问责企业领导发出书面诫勉谈话问责书。8.4.3企业组织实施整改,并准备有关材料。8.4.4被问责企业领导参加谈话,向问责小组介绍原因、经过、处理结果和整改情况等,并可提出必要的申辩。8.4.5问责小组对企业领导就相关问题进行质询,企业领导提出陈述和申辩。问责小组将被问责企业领导的陈述和申辩记录在案,并进行核实。8.4.6谈话结束后,问责小组参考《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根据核实的结果、事故性质和区级以上政府部门的处置文件(若有),对未尽到领导责任的企业领导分别提出后续处罚建议。处罚措施包括:1、经济处罚;2、行政处罚(警告、记过、降级、撤职)。8.4.7安委会对问责小组提供的有关事实材料、情况说明和处罚建议进行审核,并对相关企业领导作出经济处罚的决定,由安全监察部下发经济处罚通知。受处罚人在收到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集团财务部缴纳罚款。8.4.8如需进行行政处罚的,由安委会形成行政处罚审核意见。组织干部部根据安委会的审核意见,依据上汽集团干部管理的相关规定,报上汽集团党委会讨论,形成行政处罚决定。由组织干部部根据党委会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8.5后续处罚8.5.1因警示后在约定期限内仍未整改而被诫勉谈话的。8.5.1.1企业安全机构设置不健全、人员配置不到位、安全投入不到位、制度不健全或未按要求持证上岗或开展评价、评审等原因,且尚未整改的,处2000元罚款。8.5.1.2企业其他安全生产管理问题,且尚未整改的,处1000元罚款。8.5.1.3企业在诫勉谈话前完成整改的,可免予后续处罚。8.5.1.4企业已采取措施,但因不可抗客观原因造成短期内无法有效整改,可免予后续处罚。8.5.2因考核年度内出现第三次警示而被诫勉谈话的。8.5.2.1第三次警示因企业安全机构设置不健全、人员配置不到位、安全投入不到位、制度不健全或未按要求持证上岗或开展评价、评审等原因,且尚未整改的,处5000元罚款。8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