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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市政工程 > 焦作市城乡规划管理若干规定20140214
焦作市城乡规划管理若干规定(市城乡规划管理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管理,促进城乡规划科学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包括建筑退让界线、社区服务设施配套、建筑日照间距、机动车停车设施建设、临街建筑建设管理、规划验线验收以及违规建设处罚等方面的内容,焦作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施的城乡规划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二章建筑退让界线第三条沿城市道路、公路、铁路、河道、绿地、电力线路修建的建筑以及沿建设用地边界修建的建筑,应退让红线、绿线、蓝线、黑线以及用地界线一定距离。建筑退让距离除应当满足日照、消防、防汛、电力、绿化和交通安全等要求外,应符合本规定。第一节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第四条沿城市道路两侧建设的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应按道路宽度、交叉口视线以及建筑的高度等因素确定,具体按表-1控制。道路交叉口范围内建筑后退红线的最小距离按表-1规定的1.3倍控制。道路交叉口范围指,自红线交叉点算起,支路30米、次干路60米、主干路和快速路80米以内。表—1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后退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H<24米24≤H<50米50米≤H<100米H≥100米≤25米58122026-45米611162545米7132030第五条按第四十八条规定允许在住宅等非商业建筑的底部设置1~2层商铺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按表-2控制。道路交叉口范围内建筑后退红线的最小距离按表-2规定的1.3倍控制。道路交叉口的控制范围依据第四条确定。表—2底层为商铺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红线宽度主体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底部1—2层商铺后退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H<24米24米≤H<50米50米≤H<100米H≥100米≤25米8(8)11(9)15(10)22(14)26-45米9(9)14(10)18(12)27(16)45米10(10)16(11)22(14)32(18)备注:主体、裙房均应同时满足后退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第六条规划建设有大量人流、车流的大型商场、游乐场、体育场、展览馆、影剧院、大型办公楼以及大型宾馆等公共建筑前应留出足够的集散空间,其后退红线距离根据建筑性质、功能、主要出入口方位以及特殊要求具体确定,最小不得小于20米,并应妥善处理出入口位置和停车场地,减少对城市交通影响。第七条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的计算,以建筑物最突出的外墙(或阳台)为准。雨棚、台阶和采光井等突出外墙的部分后退红线的最小距离按主体建筑退线距离的0.7倍控制。第八条围墙外墙线后退城市道路红线不少于2米。第九条单位大门及单层门卫设施后退城市主、次干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4米,后退城市支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3米。特殊造型的大门的基础不得深入道路红线内。第十条基地内设置的下沉式广场,后退城市道路红线不宜小于5米。第二节建筑退让公路界线第十一条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之外的公路沿线的建筑,退让公路界线最小距离按如下控制(公路附属建筑物除外):(一)高速公路两侧各50米。(二)国道两侧各30米。(三)省道两侧各20米。(四)县道、乡道两侧各10米。在退让界线内不得新建、扩建建筑物。确需在退让界线内建设跨越(穿越)公路的桥梁、架设(埋设)管线、开挖沟渠的,属于国、省道及县、乡道的,应报经交通公路管理部门批准;属于城区公路的,应报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二条公路穿越乡村建设用地时,应按乡村规划要求划定道路红线,道路两侧新建、扩建低层、多层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高层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围墙外墙线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米,单位大门及门卫设施,后退道路红线不少于5米,特殊造型的大门的基础不得深入道路红线内。第三节建筑与铁路之间距离第十三条沿高速铁路布置建筑时,建筑物外廓距离外侧铁轨不小于50米;沿铁路干线布置建筑时,建筑物外廓距离外侧铁轨不小于30米;沿铁路支线、专用线布置建筑时,建筑物外廓距离外侧铁轨不小于15米。铁路设施不受此限。中小学校、托幼、医院、疗养院等对噪声敏感的建筑与铁路之间的距离还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第十四条沿铁路干线、铁路支线、专用线建设围墙的,围墙距离外侧铁轨不得小于15米;沿高速铁路建设围墙,围墙与外侧铁铁轨距离按高速铁路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沿铁路一侧或两侧建设高大构筑物(如水塔、烟囱)、危险品仓库等与铁路外侧铁轨的距离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第四节建筑退让公共绿地控制线(绿线)第十六条临城市公共绿地控制线(绿线)新建、扩建建筑物,建筑后退绿线的最小距离按表-3控制。第十七条在城市道路规划红线两侧有绿化带时,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扩建建筑应同时符合退让绿线的要求和退让道路红线的要求。表—3建筑后退绿线的最小距离建筑高度(米)后退城市公共绿地绿线的最小距离(米)H<10米310米≤H<24米5H≥24米7围墙1第十八条单位大门及单层门卫设施、围墙外墙线后退城市绿线不少于1米,基础不得深入绿线内。第五节建筑退让河道蓝线第十九条按照城市规划确定有河道蓝线控制的河道,在河道规划蓝线一侧或两侧规划有绿化带时,沿河道一侧或两侧新建、扩建建筑应当符合退让规划绿线的要求。第二十条规划确定有蓝线控制的河道,在河道规划蓝线外侧未规划绿化带时,建筑退让河道规划蓝线的最小距离为:高度小于24米的建筑不小于10米,高度大于等于24米以上的建筑不小于15米,围墙不得小于5米。第二十一条未确定蓝线控制的河道,在居民密集的老城区,建筑(含围墙)退让河道上口线的距离不小于15米;在其他地段不小于20米。第六节建筑退让高压架空电力线第二十二条沿高压架空电力线一侧或两侧新建、扩建建筑,在满足电力安全相关规范的前提下,建筑后退电力线边导线的最小水平距离按表-4控制。表—4建筑与架空电力线边导线的最小距离电压等级(KV)500220110351-10建筑与边导线最201510105小距离(米)第七节建筑退让建设用地边界第二十三条当项目用地北侧地界外为已建成的或已批准设计方案的居住、学校、托幼、医院、疗养院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时,地块内建筑与用地边界的距离,应通过模拟日照分析确定,最小距离应按表-5控制。第二十四条当项目用地北侧地界外为未确定用途的空地时,地块内建筑与用地边界的距离,应通过模拟日照分析确定,使北侧地块离界13米以外的建筑能达到居住建筑的日照标准要求,最小距离应按表-5控制。第二十五条当项目用地南侧地界外为已建成的或已批准设计方案的永久性建筑,地块内为居住、学校、托幼、医院、疗养院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时,地块内建筑与用地边界的距离,应按模拟日照分析和其他相关法规的有关规定确定,最小距离应按表-5控制。主体建筑底部为1—2层裙房时,裙房与用地边界的最小距离,依据裙房的朝向与高度按表—5规定控制。第二十六条当项目用地南侧地界外为已建成的或已批准设计方案的永久性建筑,地块内无日照要求的建筑时,地块内建筑与用地边界的距离,应按表-5规定控制,且应符合其他相关规范的规定。表—5建筑物与建设用地边界的最小距离居住、学校、托幼、医院、疗养院建筑其它建筑建筑主要朝向南北朝向H<10米5510米≤H<24米9824米≤H<50米141250米≤H<100米2015H≥100米2520东西朝向H<10米4410米≤H<24米6524米≤H<50米10950米≤H<100米1312H≥100米1815建筑次要朝向H<10米4310米≤H<24米6524米≤H<50米97H≥50米1210第三章居住项目社区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第二十七条为满足居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促进居住项目社区服务设施的合理配置,加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与建设,提升社区配套服务能力,制定居住项目社区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的意见。第二十八条居住项目社区服务设施主要包括:社区医疗卫生、文体、综合服务等,社区服务设施的配套内容和面积指标依据居住项目的人口规模确定。第二十九条各级社区服务设施配置要求:项目居住人口小于7000人时,社会服务设施项目应包括:卫生站、文体活动室、社区服务站(居委会、治安联防站)。建筑面积不小于每千人60平方米。项目居住人口介于7000~23000人之间时,社区服务设施项目按前一款内容配置外,还应包括:社区医疗服务站、社区文体活动站、社区综合服务站(社区服务站、物业管理、养老设施)。建筑面积不小于每千人250平方米。项目居住人口大于23000人时,社区服务设施项目除按前一款内容配置外,还应包括:社区医疗服务中心、社区文体活动中心、室内综合健身馆、社区综合服务中心、行政管理(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市政所)。建筑面积不小于每千人450平方米。第三十条养老设施用地按照人均不少于0.1平方米标准设置。第三十一条居住项目内社区服务设施的应配置在区位适中、交通便捷的位置,保证配套社区服务设施方便使用并能够发挥应有的服务水平。第三十二条规划确定的社区服务设施用地与建筑不得随意改变性质或减小规模,规划、住建、房产等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管。第三十三条规划部门在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应明确居住项目的社区服务设施配套内容和面积指标,在审批项目建设总平面图时根据控规要求进行详细审核,对不符合配套要求的居住建设项目不得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三十四条居住项目的社区服务设施应与住宅工程同步实施,住建部门应对社区服务设施开工时间进行监管,在占项目总住宅面积四分之三住宅工程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应办理完毕社区服务设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否则,住建部门不得核发后续工程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第三十五条居住项目的社区服务设施应与住宅工程同步验收,在占项目总住宅面积四分之三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前,应办理完毕社区服务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社区服务设施未验收或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的,房产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并要求社区服务设施的内容与面积应与规划总平面图相符。第三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社区服务设施配置要求不包括中小学、托幼设施以及商业设施。居住项目规划人口13000人以上时,应当配置小学,规划人口26000人以上时,应当配置初级中学。规划人口不足上述规模的,应当根据项目周边学校情况确定是否设置学校。第三十七条居住项目规模500户以上的应当配套建设托幼园,按每500户配套3个班确定建设规模。第四章建筑日照间距第三十八条有日照要求的建筑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建筑的日照状况应当通过日照分析确定。第三十九条生活居住类项目的建筑日照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一)住宅每套至少应当有一个居住空间(卧室或起居室)大寒日日照时间不小于2小时,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居住空间(卧室或起居室)大寒日日照时间不小于2小时。旧区改建项目内的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二)老年人公寓及护理院、养老院、托老所的南向主要居室(卧室和起居室)冬至日日照时间不小于2小时。(三)医院病房楼南向病房冬至日日照时间不小于2小时。(四)中、小学教学楼南向普通教室冬至日日照时间不小于2小时。(五)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活动室和寝室)冬至日日照时间不小于3小时。第四十条项目建设对项目范围外的生活居住类建筑产生日照影响后,应保证项目范围外的建筑符合国家规范要求的日照标准;项目实施前项目范围外的生活居住类建筑不满足国家规范日照要求的,项目实施不得降低范围外建筑的原有日照时间。因特殊情况无法满足前款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与项目以外的利害关系人协商解决。第四十一条冬至日(或大寒日)8-16时之外的时间不作为有效日照时间,房间北向窗户的日照不计日照时间,不考虑项目建设对房间北向窗户的日照遮挡。第四十二条下列建筑不作为被遮挡建筑进行日照分析:(一)违规建设的建筑、临时建筑、违法变更为生活居住性质的建筑;(二)规划建筑位于东西走向(包括偏南、偏北30度以内)控制宽度(含绿化带)40米以上的道路或河道南侧时,道路或河道北侧第二排及其以北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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