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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煤矿安全规程》条款本次修订后条款第二编开采第二编开采第二十一条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的需要,并符合下列要求:(一)主要运输巷和主要风巷的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m。架线电机车运输巷的净高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三百五十六条和第三百五十七条的有关要求。(二)采区(包括盘区,以下各条同)内的上山、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2m,薄煤层内的不得低于1.8m。采煤工作面运输巷、回风巷及采区内的溜煤眼等的净断面或净高,由煤矿企业统一规定。巷道净断面的设计,必须按支护最大允许变形后的断面计算。第五条巷道净断面设计,必须按支护最大允许变形后的断面计算。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的需要,并符合下列要求:(一)采用轨道机车运输的巷道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m.架线电机车运输巷道的净高,在井底车场内、从井底到乘车场,不小于2.4m;其他地点,行人的不小于2.2m,不行人的不小于2.1m。(二)采(盘)区内的上山、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2m,薄煤层内的不得低于1.8m。(三)运输巷(包括管、线、电缆)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最小间距,应满足表3的要求。表3运输巷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最小间距巷道类型顶部/m两侧/m备注轨道机车运输巷道0.3综合机械化采煤矿井为0.5m输送机运输巷道0.5输送机机头和机尾处与巷帮支护的距离应满足设备检查和维修的需要,并不得小于0.7m卡轨车、齿轨车运输巷道0.30.3单轨运输巷道宽度应大于2.8m,双轨运输巷道宽度应大于4.0m单轨吊车运输巷道0.50.85曲线巷道段应在直线巷道允许安全间隙的基础上,内侧加宽不小于0.1m,外侧加宽不小于0.2m。巷道内外侧加宽要从曲线巷道段两侧直线段开始,加宽段的长度不小于5.0m无轨胶轮车运输巷道0.50.5曲线巷道段应在直线巷道允许安全间隙的基础上,按无轨胶轮车内、外轮曲率半径计算需加大的巷道宽度。巷道内外侧加宽要从曲线巷道两侧直线段开始,加宽段的长度应满足安全运输的要求(两个0.5m—来自GB50533—2009《煤矿井下辅助运输设计规范》)设置移动变电站或平板车的巷道0.3移动变电站或平板车上设备最突出部分与巷道侧的间距第二十二条运输巷两侧(包括管、线、电缆)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新建矿井、生产矿井新掘运输巷的一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6m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0.8m(综合机械化采煤矿井为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巷道另一侧的宽度不得小于0.3m(综合机械化采煤矿井为0.5m)。巷道内安设输送机时,输送机与巷帮支护的距离不得小于0.5m;输送机机头和机尾处与巷帮支护的距离应满足设备检查和维修的需要,并不得小于0.7m。巷道内移动变电站或平板车上综采设备的最突出部分,与巷帮支护的距离不得小于0.3m。(二)生产矿井已有巷道人行道的宽度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要求时,必须在巷道的一侧设置躲避硐,2个躲避硐之间的距离不得超过40m。躲避硐宽度不得小于1.2m,深度不得小于0.7m,高度不得小于1.8m,躲避硐内严禁堆积第九十一条新建矿井、生产矿井新掘运输巷的一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6m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0.8m(综合机械化采煤及无轨胶轮车运输的矿井为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生产矿井已有巷道人行道的宽度不符合上述要求时,必须在巷道的一侧设置躲避硐,2个躲避硐的间距不得超过40m.躲避硐宽度不得小于1.2m,深度不得小于0.7m,高度不得小于1.8m.躲避硐内严禁堆积物料.采用无轨胶轮车运输的矿井人行道宽度不足1m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的规定.在人车停车地点的巷道上下人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6m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物料。(三)在人车停车地点的巷道上下人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6m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第二十三条在双轨运输巷中,2列列车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对开时不得小于0.2m,采区装载点不得小于0.7m,矿车摘挂钩地点不得小于1m。车辆最突出部分与巷道两侧距离,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二十二条的要求。第九十二条在双向运输巷中,两车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采用轨道运输的巷道:对开时不得小于0.2m,采区装载点不得小于0.7m,矿车摘挂钩地点不得小于1m.(二)采用单轨吊车运输的巷道:对开时不得小于0.8m.(三)采用无轨胶轮车运输的巷道:1、双车道行驶,会车时不得小于0.5m.2、单车道应当根据运距、运量、运速及运输车辆特性,在巷道的合适位置设置机车绕行道或者错车硐室,并设置方向标识.第八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第十一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第一节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第一节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第三百四十七条瓦斯矿井中使用机车运输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低瓦斯矿井进风(全风压通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可使用架线电机车,但巷道应使用不燃性材料支护。第三百七十六条采用轨道机车运输时,轨道机车的选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突出矿井必须使用符合防爆要求的机车.(二)在高瓦斯矿井进风(全风压通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应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柴油机车。如果使用架线电机车,应遵守下列规定:1.沿煤层或穿过煤层的巷道应砌碹或锚喷支护;2.有瓦斯涌出的掘进巷道的回风流,不得进入有架线的巷道中;3.采用炭素滑板或其他能减小火花的集电器;4.架线电机车应装设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三)掘进的岩石巷道中,可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柴油机车。(四)瓦斯矿井的主要回风巷和采区进、回风巷内,应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柴油机车。(五)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和瓦斯喷出区域中,如果在全风压通风的主要风巷内使用机车运输,应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型柴油机车。第三百六十三条各种车辆的两端应装置碰头,每端突出的长度不得小于100mm。(二)新建高瓦斯矿井不得使用架线电机车运输.高瓦斯矿井在用的架线电机车运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沿煤层或者穿过煤层的巷道必须采用砌碹或者锚喷支护;2、有瓦斯涌出的掘进巷道的回风流,不得进入有架线的巷道中;3、采用炭素滑板或者其他能减小火花的集电器.(三)低瓦斯矿井的主要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应当使用符合防爆要求的机车.低瓦斯矿井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可以使用架线电机车,并使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四)各种车辆的两端必须装置碰头,每端突出的长度不得小于100mm.第三百四十八条机车司机应按信号指令行车,在开车前应发出开车信号。机车运行中,严禁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司机离开座位时,应切断电动机电源,将控制手把取下,扳紧车闸,但不得关闭车灯。第三百四十九条(一)应定期检修机车和矿车,并经常第三百七十七条采用轨道机车运输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生产矿井同一水平行驶7台及以上机车时,应当设置机车运输监控系统;同一水平行驶5台及以上机车时,应当设置机车运输集中信号控制系统.新建大型矿井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机车的闸、灯、警铃(喇叭)、连接装置和撒砂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时,都不得使用该机车。第三百五十一条采用机车运输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列车或单独机车都应前有照明,后有红灯。(二)正常运行时,机车应在列车前端。(三)同一区段轨道上,不得行驶非机动车辆。如果需要行驶时,应经井下运输调度站同意。(四)列车通过的风门,应设有当列车通过时能够发出在风门两侧都能接收到声光信号的装置。(五)巷道内应装设路标和警标。机车行近巷道口、硐室口、弯道、道岔、坡度较大或噪声大等地段,以及前面有车辆或视线有障碍时,都应减低速度,并发出警号。(六)应有用矿灯发送紧急停车信号的规定。非危险情况,任何人不得使用紧急停车信号。(七)2机车或2列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行驶时,应保持不少于100m的距离。(八)列车的制动距离每年至少测定1次。运送物料时不得超过40m;运送人员时不得超过20m。(九)在弯道或司机视线受阻的区段,应设置列车占线闭塞信号;在新建和改扩建的大型矿井井底车场和运输大巷,应设置信号集中闭塞系统。的井底车场和运输大巷,应当设置机车运输监控系统或者运输集中信号控制系统.(二)列车或者单独机车均必须前有照明,后有红灯.(三)列车通过的风门,必须设有当列车通过时能够发出在风门两侧都能接收到声光信号的装置.(四)巷道内应当装设路标和警标.(五)必须定期检查和维护机车,发现隐患,及时处理.机车的闸、灯、警铃(喇叭)、连接装置和撒砂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或者失爆时,机车不得使用.(六)正常运行时,机车必须在列车前端.机车行近巷道口、硐室口、弯道、道岔或者噪声大等地段,以及前有车辆或者视线有障碍时,必须减速慢行,并发出警号.(七)2辆机车或者2列列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行驶时,必须保持不少于100m的距离.(八)同一区段线路上,不得同时行驶非机动车辆.(九)必须有用矿灯发送紧急停车信号的规定.非危险情况下,任何人不得使用紧急停车信号.(十)机车司机开车前必须对机车进行安全检查确认;启动前,必须关闭车门并发出开车信号;机车运行中,严禁司机将头或者身体探出车外;司机离开座位时,必须切断电动机电源,取下控制手把(钥匙),扳紧停车制动.在运输线路上临时停车时,不得关闭车灯.(十一)新投用机车应当测定制动距离,之后每年测定1次.运送物料时制动距离不得超过40m;运送人员时制动距离不得超过20m.第三百五十条采用矿用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排气口的排气温度不得超过70℃,其表面温度不得超过150℃。(二)排出的各种有害气体被巷道风流稀释后,其浓度应符合本规程第一百条的规定。(三)各部件不得用铝合金制造,使用的非金属材料应具有阻燃和抗静电性能。油箱及管路应用不燃性材料制造。油箱的最大容量不得超过8h的用油量。(四)燃油的闪点应高于70℃。(五)应配置适宜的灭火器第三百七十八条使用的矿用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应满足以下要求:(一)具有发动机排气超温、冷却水超温、尾气水箱水位、润滑油压力等保护装置.(二)排气口的排气温度不得超过77℃,其表面温度不得超过150℃.(三)发动机壳体不得采用铝合金制造;非金属部件应具有阻燃和抗静电性能;油箱及管路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制造;油箱最大容量不得超过8h用油量.(四)冷却水温度不得超过95℃.(五)在正常运行条件下,尾气排放应满足相关规定.(六)必须配备灭火器.第三百五十二条新建或改扩建的矿井中,对运行7t及其以上机车或3t及其以上矿车的轨道,应采用不低于30kg/m的钢轨。第三百七十七条卡轨车、齿轨车和胶套轮车运行的轨道,应采用不小于22kg/m的钢轨。轨道的铺设质量应符合本规程第三百五十三条的规定。第三百八十条轨道线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运行7t及以上机车、3t及以上矿车,或者运送15t及以上载荷的矿井、采区主要巷道轨道线路,应当使用不小于30kg/m的钢轨;其他线路应当使用不小于18kg/m的钢轨.(二)卡轨车、齿轨车和胶套轮车运行的轨道线路,应当采用不小于22kg/m的钢轨.(三)同一线路必须使用同一型号钢轨,道岔的钢轨型号不得低于线路的钢轨型号.(四)轨道线路必须按标准铺设,使用期间应当加强维护及检修.第三百五十三条矿井轨道应按标准铺设。主要运输巷道轨道的铺设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扣件应齐全、牢固并与轨型相符。轨道接头的间隙不得大于5mm,高低和左右错差不得大于2mm。(二)直线段2条钢轨顶面的高低差,以及曲线段外轨按设计加高后与内轨顶面的高低偏差,都不得大于5mm。(三)直线段和加宽后的曲线段轨距上偏差为+5mm,下偏差为-2mm。(四)在曲线段内应设置轨距拉杆(五)轨枕的规格及数量应符合标准要求,间距偏差不得超过50mm。道碴的粒度及铺设厚度应符合标准要求,轨枕下应捣实。对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