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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人员管理系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公司矿井安全防护水平,实现矿井本质安全生产,安装了煤矿井下人员管理系统,为了有效管理和使用煤矿井下人员管理系统,充分发挥其在我公司矿井安全生产动态管理过程中可靠的安全保障功能,创建本质安全型高产高效现代化矿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等行业标准,特制定煤矿井下人员管理系统管理制度。第二条必须加强人员定位系统管理,明确分管领导和科室,充分保证系统运行使用、维护。制定相应的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确保系统安全、可靠、正常运行。第二章使用与维护第三条煤矿人员定位管理系统的使用(一)所有入井人员必须携带识别卡,严禁一人携带多卡入井。(二)携带识别卡入井人员通过井口调度室前专用检卡设备时要检查识别卡是否正常,如发现电量不足,卡号错误,信息不全时应及时与调度室值班人员联系,更换识别卡或更换识别卡电池,并能在换卡的同时进行信息联系。(三)井下作业人员严禁更换、随意拆卸识别卡,若有问题,应及时与调度室值班人员联系更换识别卡。(四)井口检身人员必须对下井人员是否携带识别卡进行检查。(五)调度员负责监视系统设备的运转和监测数据变化情况,核实和汇总人员跟踪监测信息,对信息出现异常或设备报警时,应立即通知维护人员,并做好中心站运行日志,相关人员查明原因后向有关负责人汇报。(六)识别卡双向呼叫说明:井上呼叫井下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单人呼叫,一种是集体呼叫。单人呼叫时,被呼叫的卡会缓慢响三声,同时红色指示灯闪烁三次,表示调度室在呼叫持卡人;集体呼叫时,井下在分站接收范围内的所有识别卡会紧促响十五声,同时红色指示灯闪烁十五次,表示立即停止作业,无条件升井撤离(由本队跟班队长及安检员迅速组织本队人员撤离升井);识别卡侧面有白色按键,此键为紧急呼叫键,当在井下遇到危险时,可在所在分站接收区域内按下此键,分站收到呼叫信号会发出确认信号,此时卡会快速鸣叫两声,并且红色指示灯闪烁两下,调度室值班人员就会通过调度室监控主机监测到呼叫,并迅速联系附近作业人员进行救援。第四条煤矿人员定位管理系统的维护(一)专业人员定期对人员定位管理系统进行巡视和检查,发现故障及时排除。(二)各区队或监测人员发现监测分站或子站有异常情况要及时向调度室汇报,调度室要及时派人检查并核实情况。(三)各区队、各部门人员的工作岗位如有变动,所在区队或部门应及时通知调度室,将识别卡信息调整,并将相关人员的信息重新录入管理。(四)各区队要加强管辖区域内所安设的跟踪监测分站或子站装置的看护管理,每班要派专人对设备线路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如有丢失损毁由责任单位负责找出责任人或照价赔偿。(五)维护人员要及时维修或更换有问题的识别卡,不得因识别卡问题影响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六)维护人员要确保井下人员定位系统不间断运行,出现故障及时排查,确保系统安全可靠。(七)各分站电源由辖区供电区队负责,严禁长时间停电,如有开关跳闸,应及时恢复供电。要是更换电源开关,必须将分站电源连接,严禁私自甩掉分站电源供电电缆。(八)分站和读卡器严禁随意移动、搬迁、影响巷道施工时,必须经机电部门及维护人员同意,并得到调度室同意后方可作业。第三章运行管理第五条配备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的工作人员操作和维护人员管理系统正常运行,操作和维护人员应了解系统的基本原理并能熟练地操作使用系统,并对系统出现的简单故障能够及时排除。第六条机电设备管理部和生产技术部负责我公司人员定位管理系统的运行情况,安全监察部负责监督检查工作。公司将人员定位系统运行情况纳入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检查验收范围,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并编制人员定位系统发现问题应急处理预案,每年按应急处置预案进行一次预演。第七条人员定位管理系统运行管理程序如下:(一)矿调度室负责系统日常使用维护管理。实行每天24小时值班,值班员应认真查看监视器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填写运行日志,打印监测日(班)报表,报公司经理和有关负责人审阅。(二)接到系统报警后,值班员应立即通知生产调度及值班领导,生产调度及值班领导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将处理结果记录备案。(三)根据矿或区队工作需要值班员按照规定时间要求汇总打印上报相关入井人员次数、时间等相关考勤信息。(四)矿各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常通过人员到年定位管理系统终端了解矿井生产人员组织等相关情况,分析、研究系统的各类数据,掌握设备运行情况及入井人员活动规律,以提高安全生产科学管理决策和突发事件应急指挥能力。(五)矿建立人员定位系统技术资料管理与使用制度,技术资料要定期保存。(六)要按质量标准化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以下帐卡和报表:1)设备、仪表台账;2)设备故障登记表;3)检修记录;4)巡检记录;5)调度中心站运行日志;6)监测日(班)报表;7)设备使用情况月报表;(七)矿人员定位管理系统应具备绘制的人员定位设备布置图,图上标明分站、电源、中心站等设备的位置、接线、传输电缆、供电电缆等,根据实际布置及时修改并报矿技术负责人审批。(八)调度中心站应每3个月对数据进行备份,各份数据应保存1年以上。(九)图纸、技术资料应保存1年以上。第四章罚则第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监部依据煤矿安全管理标准矿井生产(机电)绩效考核办法有关规定,实行经济处罚:(一)矿井人员定位系统分站、电源等入井设备无“两证一标志”或未按规定检测、校验入井使用。(二)未按规定配足人员定位系统操作、维修人员,或系统操作、维修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无证上岗的。(三)值班人员值班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四)下井人员携带他人目标识别卡入井的。(五)私自拆卸识别卡或故意损坏识别卡的,处罚200元。(六)故障排查不及时,凡故障8小时之内未及时处理影响安全生产的第十条对故意破坏、盗窃人员定位系统设备及其附属设施者,严格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1000-3000元,并照价赔偿损失。
本文标题:煤矿用人员定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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