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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农业厅文件浙江省公安厅浙农专发〔2006〕52号关于加强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机)局、公安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和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履行各部门管理职责,有效预防、减少农村道路交通事故,现就加强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各尽职责,依法做好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农业(农机)部门农机监理机构要严格依照农业部《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农业部第42号令)和《拖拉机登记规定》(农业部第43号令),认真做好拖拉机登记、安全技术检验、牌证核发和驾驶人的考试、驾驶证核发、审验等工作,严把源头关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做好上道路行驶拖拉机及其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检查、处罚、记分和交通事故处理等工作,2切实加强对上道路行驶拖拉机的路面动态监管。在路面动态管理中,公安部门要充分发挥农业(农机)部门的作用,协同开展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检查;或建立“公安驻农机联络室(警务室)”,加强协作,合力构建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动态监管长效机制。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省农业厅、公安厅共同制定《浙江省上道路行驶拖拉机注册登记安全技术要求》(见附件1,以下简称《技术要求》)。对符合《技术要求》的拖拉机,农业(农机)部门负责核发拖拉机号牌及行驶证。凡要求在我省注册登记的上道路行驶拖拉机,须经我省省级或省级以上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和省农业机械管理局、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组织的安全评审。符合条件的,省农业机械管理局、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公布其机型及技术参数。各地必须严格按照公布机型、技术参数进行资格审核和技术检验,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一律不得注册登记。拖拉机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公布的机型、技术参数组织生产,对擅自改变技术参数的企业及产品,将停止该产品上牌资格。原按浙江省农机监理所目录上牌的在用拖拉机,依照原公布的技术参数实施安全技术检验。二、密切配合,妥善处理驾驶证准驾和启用拖拉机新牌证后出现的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农机监理机构核发的拖拉机驾驶证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按准驾机型代号及准驾规定,不准互驾。持有2004年5月1日前、由公安机3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有拖拉机准驾记录的机动车驾驶证(包括驾驶员档案中曾有拖拉机准驾记录)的驾驶人,需保留准驾拖拉机的,可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原驾驶员档案(档案不能分离的,则提供相关档案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有关材料,于2006年10月30日前到当地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拖拉机驾驶证,逾期不再办理。逾期未办理而继续驾驶拖拉机的,按无证处理。按农业部统一部署,我省于2005年10月1日启用拖拉机新式牌证,拖拉机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式样及编号执行农业部的行业标准,拖拉机登记证书、检验合格标志执行农业部统一式样。各级农机监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认真妥善处理启用拖拉机新牌证后出现的问题。三、强化管理,建立拖拉机驾驶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安全信息登记制度为科学预防拖拉机道路交通事故,公安、农业(农机)部门要相互协作,互通信息,建立完善拖拉机驾驶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安全信息登记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按规定对上道路行驶拖拉机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记分,并及时将该信息通报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外省籍的,通报暂住地农机监理机构);对驾驶人作出暂扣、吊销驾驶证处罚的,应将处罚决定书通报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并做好吊销驾驶证的转递。农机监理机构应及时将记分情况录入农机监理业务系统。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4值的拖拉机驾驶人,应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和规定科目的考试,考试合格的,予以销分,并将结果通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接到拖拉机重大交通事故(死亡1人以上)报案的,要通知当地农机监理机构到场。拖拉机重大交通事故结案后及每月底,要及时将事故处理情况和当月拖拉机交通事故情况通报当地农机监理机构。各地农机监理机构要每月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报拖拉机登记、拖拉机驾驶证发放等相关资料数据。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和省农业机械管理局每半年通报相关信息。四、狠抓落实,切实加强外省籍拖拉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管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浙政办〔2005〕62号)要求,要切实加强外省籍拖拉机及驾驶人的有效监管。对外省籍拖拉机,要建立临时档案,定期实施安全技术检验,动态掌握安全技术状况;对外省籍拖拉机驾驶人,要纳入当地农机安全组织活动,加强交通法规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培训工作。各市、县农机监理机构要认真做好本辖区外省籍拖拉机及其驾驶人的调查登记和建档工作。外省籍拖拉机临时档案包括《外省籍拖拉机登记表》(式样见附件2)、拖拉机检验表、外省籍拖拉机临时档案建档凭证(存根)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等。在建立外省籍拖拉机临时档案时,对未办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必须补办手续。外省籍拖拉机驾驶员临时档案包括《外省籍拖拉机驾驶员登记表》(式样见附件3)、外省籍拖拉机驾驶员临时5档案建档凭证(存根)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等。对已办理外省籍拖拉机、外省籍拖拉机驾驶员临时档案的,由农机监理机构分别发给外省籍拖拉机、外省籍拖拉机驾驶员临时档案建档凭证(凭证式样见附件4、附件5)。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交通安全检查时,发现无建档凭证的外省籍拖拉机及外省籍拖拉机驾驶员,要督促驾驶人到当地农机监理机构办理建档手续。农机监理机构在办理外省籍拖拉机驾驶员登记时,应对驾驶证信息进行核查。对驾驶证信息有疑问的,要与原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进行核实。发现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农机监理机构按规定处理。纳入农机安全组织的外省籍拖拉机驾驶员,应按规定参加农机安全组织的活动,同样实行交通违法记分和安全信息登记制度,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农机监理机构安排其参加相应的教育和考试。附件:1.浙江省上道路行驶拖拉机注册登记安全技术要求2.外省籍拖拉机登记表3.外省籍拖拉机驾驶员登记表4.外省籍拖拉机临时档案建档凭证(式样)5.外省籍拖拉机驾驶员临时档案建档凭证(式样)二〇〇六年三月三十日7附件1:浙江省上道路行驶拖拉机注册登记安全技术要求1.发动机为柴油机,额定功率≤17.6kW/2200(2000)r/min,缸数不超过二缸(配置二缸发动机的,其缸径≤100mm)。2.驾驶室分为长头和平头两种,驾驶室司乘人员核定数不得超过2人。3.外廓尺寸限值:长≤5000mm,宽≤1700mm,高≤2200mm;货厢内部尺寸限值:长≤2800mm,高≤400mm;最小离地间隙≥200mm。4.装载质量不大于1000kg,总质量≤3500kg;最高设计车速≤40km/h。5.轮轴数为二轴;轮胎为普通轮胎,规格不超过7.00-16;后轮为单胎;同一轴上的轮胎花纹应相同;6.动态环境噪声应不大于86dB(A),耳旁噪声应不大于95dB(A)。7.自由加速排气烟度:二缸机不大于4.0波许;单缸机不大于5.0波许。8.满载在平坦、干燥、清洁的混凝土或沥青路面上以20km/h初速度空档滑行,其滑行距离应不小于70m。9.转向盘自由行程左右均≤15°;最小转向圆直径≤11m。10.前、后桥和弹簧钢板应符合载荷的设计要求。弹簧钢板片数及8规格:前悬架不得超过9片;后悬架主钢板不得超过10片,副钢板不得超过7片;每片钢板宽度不得超过70mm,厚度不得超过10mm;同一轴上的弹簧钢板形式和规格应相同。11.对需要提醒人们注意的安全事项,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标志的要求应符合有关规定。12.在拖拉机前部外表面的易见部位装置一个能永久保持的商标或厂标。13.产品标牌上标明品牌、整车型号、制造年月、生产厂名、出厂编号、发动机型号、发动机额定功率、使用质量等。14.整机型号和出厂编号打刻在易见且易拓印的位置,型号在前,出厂编号在后,在出厂编号的两端打刻起止标记,具体位置应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指明,打刻的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字高为10.0mm,深度不小于0.3mm。15.发动机出厂编号打刻在曲轴箱易见部位,在出厂编号的两端打刻起止标记(没有空间的可不打刻),具体位置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指明。16.发动机动力性能良好,运转平稳,怠速稳定,无异响,机油压力正常;起动性能良好,停机装置灵活有效;燃料供给、润滑、冷却和排气等系统的机件齐全,性能良好。17.方向盘应转动灵活,操纵方便,无阻滞现象;设置转向限位装置,转向系统在任何操作位置上,不允许与其它部件有干涉现象。转9向轮转向后应能自动回正,具有稳定的直线行驶能力。18.车轮定位应符合该机技术条件,定位值应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标明。19.在平坦、硬实、干燥和清洁的道路上行驶不跑偏,方向盘没有摆振、路感不灵或其它异常现象。以10km/h速度在5s之内沿螺旋线从直线行驶过渡到直径为24m的圆周行驶,施加于方向盘外缘的最大切向力不应大于245N。20.离合器应接合平稳,分离彻底,工作时不允许有异响、抖动或不正常打滑等现象,彻底分离时,踏板力不应大于350N;踏板自由行程符合整机技术条件的有关规定。21.行车制动应作用在拖拉机所有车轮上,必须保证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能安全、有效地控制拖拉机减速和停车。22.制动踏板操纵力不大于700N,液压行车制动在达到规定的制动效能时,踏板行程不应大于踏板全行程的四分之三。23.制动系统的各种杆件不允许与其它部件在相对位移中发生干涉、摩擦,以防杆件变形、损坏。制动管路应为专用的耐腐蚀的高压管,它们的安装必须保证其具有良好的连续功能,足够的长度和柔性,以适应与之相连接的零件所需要的正常运动,而不致造成损坏;必须有适当的安全防护,以避免擦伤、缠绕或其它机械损伤,且不应有老化、开裂、被压扁等现象,同时避免安装在可能与排气管或任何高温源接触的地方。1024.在平坦、干燥、清洁,轮胎与路面间的附着系数不小于0.7的混凝土或沥青路面上,测试初速度为20km/h情况下,满载时的制动距离不大于5.5m;空载时的制动距离不大于4.5m;制动稳定性测试时,任何部位不得超过2.3m宽的试车道。25.在制动检验台上测出的制动力总和与整车重量的百分比必须≥60。26.驻车制动应通过纯机械装置把工作部件锁止,使拖拉机即使在没有驾驶员的情况下,也能停在上、下坡道上,施加于操纵装置上的力不应大于600N。在坡度为20%,轮胎与路面间的附着系数不小于0.7的上、下坡道上,在空载状态下,驻车制动应能可靠的停车制动,其时间不少于5min。27.设置具有连续发声功能的喇叭,其工作可靠,喇叭声级距车前2m、离地高1.2m处测量时,应为90—105dB(A)。28.设置前照灯、前位灯、后位灯、制动灯、后牌照灯、后反射器和前、后转向信号灯。照明和信号装置的光色、数量、位置、最小几何可见度等应符合有关规定。29.灯具安装牢靠、完好有效,不允许因振动而松脱、损坏、失去作用或改变光照方向;所有灯光的开关安装牢固、开关自如,不允许因振动而自行开关,位置应便于驾驶员操纵;除转向信号灯、危险警告信号,其它外部灯具不允许闪烁。30.前照灯远光光束发光强度应≥6000坎德拉。在正常使用条件11下,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应保持稳定。在检验前照灯近光光束照射位置时,前照灯照射在距离10m的屏幕上时,在屏幕上光束中点的离地高度不允许大于0.7H(H为前照灯基准中心高度);水平位置不允许向左偏移,向右偏移不允许超过350mm。31.前照灯应有远、近光变换装置,并且当远光变为近光时,所有远光能同时熄灭。同一台拖拉机上的前照灯不允许左、右的远、近光灯交叉开亮。32.前照灯的远、近光灯上下并列设置时,近光灯应位于上侧,其它情况下近光灯应位于外侧,所有前照灯的近光都不允许眩目。33.装有危险警告信号装置,操纵不应受灯光总开关的控制。照明和信号装置的任一条线路出现故障,不允许干扰其它线路的正常工作。34.发电机技术性能应良好;蓄电池应能保持常态电压;电器导线应具有阻燃性能,所有电器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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