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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金融/证券 > 金融资料 > P0440 平安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平安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平保养发[2007]3号,2007年2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及被保险人名册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以团体为单位,由所在施工企业作为投保人,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向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合同。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从事建筑施工或从事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以及在施工现场或在指定的生活区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致身故或残疾,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本公司按其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二)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其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各对应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和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其保险金额为限。第四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五)被保险人流产、分娩;(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七)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费(经过日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但发生本条第一项情形或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未满期净保费。第五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根据施工项目期限确定,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约定的工程预期竣工验收合格日二十四时止。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经过日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本合同期满时工程仍未竣工的,投保人需申请办理续保,本公司审核同意并收取保险费后,保险期间将延续至续保约定的工程预期竣工验收合格日二十四时止,保险费按续保约定的保险期间经过日数计算(一年按365日计算)。施工企业因各种客观原因造成工程停顿,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暂时中止保险合同。本公司审核确认后,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书面申请的次日零时起中止。在本合同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工程重新开工后,投保人可书面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自本公司确认同意后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但累计有效保险期间不得长于本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一)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本合同中载明,但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应保持一致。(二)本合同的保险费有三种计收方式,由本合同双方选定一种:1.保险费按被保险人人数计收;2.保险费按建筑工程项目总造价计收;3.保险费按建筑施工总面积计收。(三)保险期间不足一年的按短期费率标准交纳保险费;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按保险期间经过日数交纳保险费(一年按365日计算)。(四)投保人须在投保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第七条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对于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保险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保险资格;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保险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费(经过日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第八条受益人指定和变更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可以变更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意外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变更。第九条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第十条保险金申请(一)“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申请由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1.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2.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3.受益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4.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5.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6.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7.建筑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二)“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申请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1.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2.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3.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4.本公司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5.建筑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四)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五)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六)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第十一条地址变更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第十二条合同内容变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第十三条解除合同处理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未发生索赔的,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一)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2.解除合同申请书;3.投保人身份证明。(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经过日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第十四条争议处理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如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可向签发保险单的本公司的分支机构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五条释义【本公司】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指中国境内具有八人以上且非因购买保险而组织的合法团体。包括国家机关、院校、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职业工会等。【投保人】指投保单位。【被保险人】指本合同所附被保险人名册中所载人员。【生活区域】指生活起居的特定区域,即宿舍、食堂及从工地通往上述地点所必须经过的交通道路。【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艾滋病】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艾滋病病毒】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净保费】指所交保费扣除管理费(含营业费用、各项税金、保险保障基金等)和代理费后的余额,扣除部分占所交保费的25%。【未满期净保费】等于净保费×(1-保险经过日数/保险期间的日数),经过日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等级项目残疾程度给付比例第一级一二三四五六七八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100%第二级九十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5)十手指缺失的(注6)75%第三级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7)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8)十足趾缺失的(注9)50%第四级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一二二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的一下肢永久缩短5公分以上的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10)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30%第五级二三二四二五二六二七二八二九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两手拇指缺失的一足五趾缺失的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的(注11)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的(注12)20%第六级三十三一三二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缺失的一手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15%第七级三三三四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二个或二个以上手指缺失的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10%注:(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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