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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法律法规简介1.1我国特种设备的数量及现状介绍1.1.1我国特种设备的数量、种类1.1.2我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状况1.1.1我国特种设备的数量及现状特点(1)特种设备的数量特点截至2012年底,全国特种设备总量达821.67万台,比2011年上升12.7%;其中:锅炉63.53万台,压力容器271.82万台,电梯245.33万台,起重机械190.94万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48.29万辆,客运索道845条,大型游乐设施1.67万台(套)。另有气瓶13880.84万只,压力管道85.13万公里。(2)特种设备生产情况截至2012年底,全国共有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气体充装)单位56464家,持有特种设备许可证58368张。全国现有持证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706.09万人,比2011年上升7.4%,其中2012年考核发证167万人。1.1.1我国特种设备的相关特点1.1.1我国特种设备的相关情况(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和检验检测情况截至2012年底,全国质检系统共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3189个,其中国家级1个、省级32个、市级477个、县级2679个,全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共11936人。截至2012年底,全国共有特种设备综合性检验机构530个,其中质检部门所属检验机构333个,行业检验机构及企业自检机构197个。另外还有型式试验机构32个,无损检测机构304个,气瓶检验机构1818个。各类检验机构共有人员67185人。(1)事故总体情况:2012年全国共发生各类特种设备事故228起,死亡292人,受伤354人。与2011年相比,事故总起数减少47起,下降17.1%;死亡人数减少8人,下降2.7%;受伤人数增加22人,上升6.6%。1.1.2我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状况锅炉事故29起,压力容器事故26起4,气瓶事故26起,压力管道事故8起,电梯事故42起,起重机械事故76起,场(厂)车事故17起,客运索道事故4起(含大型游乐设施事故2起。)全年228起特种设备事故中:(2)事故特点发生的事故中:█承压类设备事故的主要特征是爆炸或泄漏后着火;█机电类设备事故的主要特征是倒塌、坠落、撞击和剪切等。(3)事故原因统计数据显示,违规、违章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从技术层面来看,各类设备事故主要原因集中度最高的分别为:锅炉——是日常管理、违章作业和操作不当以及设备缺陷和安全附件失效;压力容器——是日常监管、违章作业或设备缺陷和安全附件失效;气瓶——是违章作业或操作不当;压力管道——监管不到位和是设备隐患;电梯——是管理不善和安全附件或保护装置失灵;起重机械——是违章作业或操作不当以及设备隐患(吊具\钢丝绳\设备部件及附件缺陷);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违章作业或操作不当;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是管理不到位、设备隐患和非法使用。案例17-23以上事故原因概括起来主要是:违章作业、安全意识不够、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3)事故原因第一阶段:自1955年,国务院成立专门的安全监察部门至1982年,-----探索阶段。第二阶段:自1982年国务院颁布《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至2003年国务院颁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之前,-----提升阶段。第三阶段:自2003年6月1日,国务院颁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至今,-----逐步完善阶段。(2009年修订,同年1月14日公布,5月1日起施行。)2.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历史进程2.2.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历史进程2.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历史进程2.2.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法律依据法规体系框架:■法律:较少(相关的有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法、节约能源法、突发事件应对法、产品质量法等);■行政法规:3件;■规章:11件;■安全技术规范:110个;■相关标准:1500余个。2.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解读2009年1月24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公布了《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根据该决定作了相应的修订并重新公布。新《条例》对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提升质监部门服务经济社会大局的有效性,都具有重要的意义。2.3.1新《条例》颁布的意义2.3.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解读《条例》共有八章一百零三条,其主要内容介绍如下:(一)关于调整范围:1.八种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2.七个环节: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特种设备目录3.《条例》同时还规定:⑴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和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部门负责。⑵“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指煤矿矿井和其它非煤矿山井下使用的起重机械等固定式特种设备,不适用于本条例。但煤矿矿井和其他非煤矿山地面上使用的特种设备属于本条例调整范围。4、移动式压力容器的特别规定将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特种设备无损检测的安全监察明确纳入调整范围,同时鼓励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以提高事故的赔付能力。(二)关于节能管理《条例》根据节能减排的要求,依据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第十六条对“高耗能的特种设备,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节能审查和监管”的规定。在特种设备设计、制造、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增加了有关特种设备节能管理的规定。这是本条例的最大变化。1.规定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同时,明确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2.根据节能减排需要技术和资金支持的特点,明确提出国家鼓励特种设备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特种设备技术创新和应用,并规定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保证必要的安全和节能投入。3.从特种设备生产环节强化对特种设备能效的管理,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4.从使用环节严格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作业人员的管理,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5、关于锅炉的水质检验和清洗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从事锅炉清洗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清洗,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锅炉清洗过程监督检验。《条例》第27条6.加强对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和日常安全监察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发现能耗严重超标的,应当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在用的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的,应当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使用单位及时予以纠正。此外,对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节能监督管理,质检总局在条例规定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09年质检总局审议通过,同年9月1日起施行。)(三)关于行政许可1.权力下放。新《条例》规定,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体现了便民高效的原则。2.行政许可工作的监督管理。《条例》第101条(1)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申请人在申请办理许可、核准期间若有违法行为,则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核准,并在一年内不再受理其新的许可、核准申请。(申请人的违法行为主要有两类:一类是申请人未经许可,在申请办理许可、核准期间从事特种设备相应活动。二是申请人伪造许可、核准证书。)(2)对未依法取得许可的单位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的,应当依法处理;违反本条例规定,被依法撤销许可的,自撤销许可之日起3年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其新的许可申请。《条例》第52条(四)相应处罚条款(五)应急管理⑴使用单位: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⑵监管部门:①制定特种设备应急预案。②在事故分析的基础上,对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进行评估,需要制订或者修订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应当及时制定或者修订。河南省预案专项预案(六)关于检验检测及其他1.检验单位资格两类检验机构2.检验检测机构应具备的条件⑴检测人员;⑵仪器、设备;⑶检测管理制度和检测责任制度。经核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测机构经核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检测机构或其分支机构(《条例》第四十一条)《条例》第四十一条3.检验报告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4.不得从事相关盈利活动5.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主要强调两类问题:一是严重事故隐患;二是能耗严重超标。6.法律责任:见《条例》第七章,共计27条。2.4使用单位管理人员应知应会1、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第五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2、质量要求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文件。条例第十五条3、安装前告知第十七条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4、注册登记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5、建档第二十六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六)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此处与《法》不完全相同,应以《法》为准!!)6、定期维保、校验:第二十七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通知单协议等7、定期检验第二十八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监测周期8、问题或隐患整改第二十九条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9、报废管理第三十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注销处理的设备应进行破坏性处理,不得将成品进行交易或转移给他人继续使用。如:气瓶25、26、29、3810、持证上岗第三十八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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