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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银行法(中)第八章存款法律制度重点内容:存款的法律性质、存款业务规则、储蓄机构的业务范围及基本规则、存款合同的特征、存款纠纷案件的范围和类型第一节存款法基本制度一、存款与存款法(一)存款,就其静态而言,是指存留在金融机构存款账户上的属客户所有并随时或按约定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就其动态而言,是指存款人向其开立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账户上存入货币资金的行为。对金融机构而言,则是接受客户存入资金,负有即期或定期偿付义务的一项负债业务。(二)存款是商业银行的负债业务,形成商业银行与存款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存款人是债权人,商业银行是债务人,客体为一定数量的货币即存款。(三)1、存款机构主体的特定性;2、存款方式的多样性;3、存款行为的合同性;4、存款资金所有权的移转性。(四)二、存款的分类(一)西方国家商业银行存款的分类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和储蓄存款(二)我国商业银行存款的分类1、根据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存款和储蓄存款2、根据存款的期限和提取方式的不同,分为活期、定期存款和定活两便存款3、根据存款货币种类的不同,分为人民币存4、根据存款支取方式的不同,分为支票存款、存单(折)存款、通知存款、有奖存款、透支存款、存贷合一账户、特种存款等三、(一)存款合同及其表现形式存款合同是存款人与存款机构就存款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的协议。金融业务实践中,存款合同表现为存单、进账单、对账单及存款合同等。(二)1、无名性2、消费寄托性3、附合性4、实践性四、(一)(二)(三)(四)(五)(六)以合法正当的方式吸收存款(七)保护存款人利益五、违反存款法的法律责任第二节储蓄存款法律制度一、储蓄存款及其立法储蓄是指个人将其所有或合法持有的人民币或外币,自愿存入中国境内储蓄机构形成的存款。二、储蓄原则(一)存款自愿(二)取款自由(三)存款有息(四)为储户保密三、(一)(二)1、(1)活期储蓄存款(2)定期储蓄存款(3)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2、3、4、住房储蓄业务5、代理业务6、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小额质押贷款业务四、(一)(二)储蓄存款利率、计息、(三)储蓄存款利息税收规则(四)存款支取规则1、一般支取规则2、3、大额现金支付规则(五)挂失规则所谓挂失,是指存款人丧失存款凭证后诸求存款机构暂停支付,金融机构经审查属实并符合条件时予以办理的业务活动。(六)协助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规则1、协助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的法律依据2、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的具体规则(七)存款人死亡后存款的过户或支取规则(八)储蓄业务禁止规则1、不得公款私存2、不得使用不正当手段吸收储蓄存款五、违反储蓄法的法律责任第三节单位存款法律制度一、单位存款及其立法单位存款,也称机构存款,是指个人储蓄存款以外的所有存款,包括财政性存款和商业性存款。二、单位存款的分类(一)财政性存款和商业性存款(二)定期存款、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三、单位存款的基本规则(一)财政性存款由中国人民银行专营(二)强制交存(三)限制支出(四)监督使用四、单位定期存款规则(一)期限与起存额(二)账户管理(三)支取(四)质押(五)利率与结息五、单位存款的变更、(一)因存款单位人事变动,需要更换单位法定代表人章(或单位负责人章)或财会人员印章时,必须持单位公函及经办人身份证件向存款所在金融机构办理更换印鉴手续,如为单位定期存款,应同时出示金融机构为其开具的证实书。(二)因存款单位机构合并或分立,其定期存款需要过户或分户,必须持原单位公函、工商部门的变更、注销或设立登记证明及新印鉴(分户时还须提供双方同意的存款分户协议)等有关证件向存款所在金融机构办理过户或分户手续,由金融机构换发新证实书。(三)存款单位的密码失密或印鉴遗失、损毁,必须持单位公函,向存款所在金融机构申请挂失。金融机构受理挂失后,挂失生效。如存款在挂失生效前已被人按规定手续支取,金融机构不负赔偿责任。(四)存款单位迁移时,其定期存款如未到期转移,应办理提前支取手续,按支取日挂牌公布的活期利率一次性结清。六、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单位存款规则(一)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单位存款的法律依据(二)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单位存款的条件和程序第四节存款纠纷及其处理一、存款纠纷案件的范围、管辖、受理、中止和移送所谓存款纠纷案件是指当事人以存款合同为凭证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金融机构支付本金和利息的案件。存单纠纷案件包括一般存单纠纷、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和存单质押纠纷三种类型。存单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出具存单、进账单、对账单或与当事人签订存款合同的金融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二、一般存单纠纷所谓一般存单纠纷案件是指当事人以存单或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等凭证为主要证据向人民法院起诉和金融机构向人民法院提起的确认存单或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等凭证无效案件。三、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实践中表现为三类,即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一般借贷纠纷、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委托贷款纠纷、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信托贷款纠纷。(一)(二)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委托贷款纠纷(三)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信托贷款纠纷四、存单质押纠纷是指存款人持存单向金融机构办理存单质押贷款而引起的纠纷。复习思考题:1、什么是存款?它的法律性质、特征?2、存款有哪些分类?3、简述存款业务的规则。4、什么是存款合同?试述存款合同的表现形式和特征。5、简述储蓄机构的业务范围。6、储蓄业务的基本规则是什么?7、什么是单位存款,它的分类?8、什么是单位存款的基本规则?9、简述存款纠纷案件的范围、类型。10、简述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存款和单位存款的规则。第九章贷款法律制度重点内容:贷款的法律性质、种类、期限及其贷款的程序规则,贷款质量监管及损失处理,借款合同的性质、法律特征及其争议解决方式、贷款担保的特征、种类等。第一节贷款法基本制度一、贷款与贷款法(一)贷款及其法律性质贷款是指金融机构依法把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按一定的利率提供给借款人使用并约定期限偿还的一种信用活动。贷款是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二)贷款立法二、贷款的种类、期限和利率规则(一)贷款种类1、贷款按期限可分为短期贷款、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2、贷款按有无担保(或方式)可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3、贷款按贷款人是否承担风险可分为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4、贷款按其资产质量即风险程度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三、贷款的期限与利率规则(一)1、贷款期限的设定2、贷款最长期限3、贷款展期(二)1、贷款利率的确定2、利率的调整3、展期贷款利率4、逾期贷款和违反借款用途贷款计收罚息利5、贷款贴息6、利息的结收四、(一)(二)(三)贷款调查(四)五、(一)贷款批准后,贷款人与借款人应当签订借款合同。(二)借款合同应当约定借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三)保证贷款应当由保证人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也可以由保证人在借款合同上载明与贷款人协商一致的保证条款,加盖保证人的法人公章,并由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姓名。(四)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应当由抵押人、出质人与贷款人签订抵押合同、质押合同,需要办理登记的,依法办理登记。六、(一)贷款人要按借款合同的规定按期发放贷款。(二)贷款人不按合同约定按期发放贷款的,应偿付违约金;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用款的,应偿付违约金。违约金即罚息。七、八、(一)一般可由借款人开出结算凭证归还本息,也可由银行直接以借款人帐户中扣收贷款本息;(二)贷款人在短期贷款到期一个星期之前、中长期贷款到期一个月之前,应当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单;借款人应当及时筹备资金,按时还本付息。九、贷款主体规则(一)借款人的资格、条件、权利、义务及限制1、借款人的资格2、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应具备的条件3、借款人权利4、借款人义务5、对借款人的限制(二)贷款人的资格、条件、权利、义务及限制1、贷款人的资格2、贷款人的条件3、贷款人的权利4、贷款人的义务5、十、(一)行长(经理、主任)(二)贷款审查委员会(小组)(三)(四)(五)(六)驻厂信贷员制度(七)十一、(一)银团贷款管理(二)贷款转让管理十二、(一)贷款质量及其监管1、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含义2、(1)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2)关注: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3)次级: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4)可疑: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5)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3、五类贷款的划分4、(二)贷款损失准备的提取与核销1、贷款损失准备的种类2、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范围3、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标准4、贷款损失准备制度5、贷款损失准备的监管十二、(一)承包、(二)(三)(四)(五)(六)(七)破产中的贷款债权保全(八)贷款担保物权的处置时限十三、(一)(二)(三)贷款人的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四)其他人的法律责任第二节借款合同制度一、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二、(一)借款合同的标的物为货币。(二)借款合同是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即所有权的合同。(三)借款合同一般为有偿合同。(四)借款合同一般为诺成性合同。(五)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三、(一)借款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金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二)四、(一)缔约附随义务的履行(二)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禁止(三)利率确定及支付利息的期限(四)返还本金的期限(五)合同展期(六)提前还款(七)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处理(一)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二)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三)借款人未按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国家有关的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六、自然人借款合同的特别规定(一)自然人借款合同的概念(二)自然人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三)自然人借款的利息和利率七、借款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第三节贷款担保制度一、(一)贷款担保贷款担保是指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为基础、能够督促借款人履行贷款债务、保障贷款债权实现的手段和措施。(二)担保法二、(一)保证的概念、1、保证的概念与特征2、保证的分类(1)独立保证和共同保证。(2)单个保证和最高额保证。(二)保证贷款的工作流程1、借款人找保2、银行核保3、银行审批4、贷款发放与收回(三)保证人的资格、1、保证人应具备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2、保证人必须具有足够的代为清偿债务能力。(四)1、保证合同的形式2、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五)(六)保证期间(七)三、贷款抵押担保制度(一)抵押的概念、1、抵押的概念与特征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有以下法律特征:(1)保证是用信用担保方式,抵押则是财产担保方式。(2)保证只能由第三人提供,抵押则既可以债务人自己的财产,亦可在第三人的财产上设置。(3)保证人承担责任时,以自己事先不确定的财产担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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