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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讲座一、工伤保险概念和基本原则工伤保险概念•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指劳动者在从事正常生产劳动过程中以及与生产劳动有密切联系的其他活动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患职业病,并由此造成伤害或死亡时,劳动者及其遗属能够从国家、社会得到必要的医疗服务和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障制度。工伤保险基本原则■工伤保险补偿不追究过失原则(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工伤保险补偿向受害人倾斜原则■工伤保险补偿与社会救助相结合的原则■工伤保险补偿与事故和职业病预防、职业康复相结合的原则■工伤保险补偿社会化原则■工伤保险补偿社会化与雇主责任相结合的原则二、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演变•《劳动保险条例》(1951.2.26)•《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1953.1.26)•《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1996.10.1)•《工伤保险条例》(2004.1.1)•《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2011.1.1)•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3年4月25日执行)•安徽省: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13年9月1日起施行)《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参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三、工伤认定工伤认定时效•用人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应及时报告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最长不超过48小时。•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延长30日(安徽)。•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行政管理权•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职工工伤认定由参加工伤保险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用人单位未给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工伤认定由生产经营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安徽省《办法》)认定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新)•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案例•杨某系某医院放射科医生,2009年7月被派往上海某医院进修,单位将其安排在医院附近的宿舍里住宿。同年10月,杨某在中午午休时房门没有锁好,进来一名小偷在拎包的时候杨某惊醒,立即呵斥小偷把包放下,小偷情急之中拿起凳子砸向杨某,落荒而逃。杨某的左眼被凳子砸伤,后住院花去医疗费2万多元,进修结束后,杨某要求单位认定工伤,单位认为,杨某的伤害属小偷所为,并非履行工作职责,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条件。分析•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因工外出期间的认定:应当考虑职工外出是否属于用人单位指派的因工作外出,遭受的事故伤害是否因工作原因所致(排除私人行为)。•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第9号〕•“即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期间,在学习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休息时受到他人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延伸:被动物伤害、喝酒、娱乐等如何理解上下班途中•《关于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处理意见的函》人社厅函[2011]339号:•“上下班途中”是指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合理的上下班路途。理解:看是否以回家为目的。1、单位安排的有宿舍2、下班后到朋友家喝酒3、下班后接孩子回家4、下班后买菜再回家受到交通事故等伤害的证明材料•上下班时间证明•公安机关或者居委会出具的家庭住址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交通事故处理证明。其他有权部门出具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如何理解“非本人主要责任”•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和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认定应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或司法机关,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组织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为依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件。案例1、在工作间隙休息时摔伤,是否为工伤?2、串岗发生伤害,是否为工伤?单位:《员工规章制度》中规定,上班时需忠于职守,不能无故离岗、串岗,不得闲聊、嬉戏、打闹,不准醉酒上班。个人:离岗帮妻子做事,在接到指令后赶往工作场所时受伤,故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观点:是否为了完成单位的工作,为了单位的利益,最大化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案例•1、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在作业后洗澡摔伤,是否为工伤?•2、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建造浴室,职工洗浴摔伤,是否为工伤?•3、上班前打卡过程中摔伤,是否为工伤?案例•1、因工作安排问题发生纠纷受到暴力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2、戏耍打闹致伤是否算工伤?•3、如何正确理解“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因履行工作职责遭受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证明材料•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针对暴力伤害所作的法律文书。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如何认定48小时•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提交医疗卫生机构所作的疾病死亡证明书;•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卫生机构所作的抢救记录和疾病死亡证明书。■超过48小时如何处理?从事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受到伤害的证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行为受到伤害提交有关部门所作的证明材料。如:民政、消防、红十字会、街道社居委等在军队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负伤转业后旧伤复发的证明材料•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应当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和旧伤复发证明•旧伤复发需要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原规定是“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醉酒”的标准•《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醉酒”的标准,按照《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执行,即100ml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特殊情况下的工伤责任•劳动关系存在争议工伤事故的处理。•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处理。•劳务派遣:1、国内:2、国外:已办理国内工伤保险的职工在其被派遣出境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且获得境外赔偿的,不再支付其国内的工伤保险待遇;但境外赔偿低于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待遇的,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职工被借调期间的事故伤害,由原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与借调单位约定补偿办法职业病■办理退休手续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退休人员;■劳动或聘用合同期满后或者本人提出而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可以自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合肥市的处理方式:合政[2004]140号职工的工伤系第三人侵权行为所致的工伤,职工先获得侵权损害赔偿的,赔偿项目与工伤保险待遇相同项目标准相比的不足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无法取得侵权损害赔偿的,凭确定无法取得赔偿的法律文书或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的相关证明,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12号)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意见一: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其发生的损害赔偿争议,可通过民事诉讼等方式解决。意见二:法律并未禁止使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而且作为农民也无所谓何时退休。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与现用人单位间可以形成劳动关系,因工受伤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认定不服的救济途径■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上年度相关数据尚未公布,工伤待遇的核定可暂按前一年度的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和计发,待相关数据公布后再重新核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用人单位予以补发差额部分。合肥:4143元/月;4227元/月。农民工保险待遇:省社平:3841/月,初级工(普工、杂工)全省上年度平均工资80%、技工按全省上年度平均工资100%。四、劳动能力鉴定鉴定机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成立省、市两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合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设立在市局工伤处,负责劳动能力鉴定的日常工作。•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承担鉴定职能鉴定程序•申请: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初次鉴定申请时间:停工留薪期未满,伤情相对稳定。伤情未稳定,但停工留薪期满。•作出结论:自收到申请鉴定之日起60日内,必要时可延长30日•再次鉴定: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15日内向省劳委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劳委会鉴定期限同初次鉴定期限。省劳委会结论为本次最终结论•复查鉴定:自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内,伤残情况变化的,可申请复查鉴定。鉴定期限同初次鉴定期限五、工伤保险待遇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内,除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外,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发给。•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要评定伤残等级,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对于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工伤医疗待遇继续享受。•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或者支付护理费。•标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需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因工死亡待遇•丧葬补助金: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原标准:48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12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565元/年•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工亡职工40%的本人工资–其他供养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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