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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思考及建议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法学0902袁叶2009334020224所谓社会保障,是指社会成员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工作能力、失去工作机会,或收入不能维持必要生活水平等状况时,获得由国家或社会提供的保障基金。社会保障制度作为对社会保障性财富的分配制度,是社会产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虽已初步形成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但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依然存在许多问题,现状不容乐观。构建和完善与和谐社会相适应的新型社会保障制度的道路依然漫长。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现状如下:一,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是针对有固定用人单位的正规就业形式设计的,在费用征缴、待遇支付等基础管理方面都是基于正规单位,且存在“三高”(基数高、费率高、待遇高)的特征,正规单位都难以承受,那么,日渐增多的非正规就业人员、乡镇企业从业人员、农民工乃至广大农民就更加难以承受。二,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架构过于单一。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经济体制转轨、经济结构调整,就业市场化,就业竞争加剧,由此加速了原有社会阶层的分化和整合,统一的制度固然有利于满足公民的保障需要,但难以适应各阶层的不同保障需求和承受能力,与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而且按现行制度农民、甚至是进城农民工恐怕永远都难以被覆盖进来。统一的社会统筹加个人账户的制度架构并不一定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理想模式,从目前情况看运行效果也不尽人意。三,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转制成本过高。据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研究所测算,要实现筹资模式根本性转换,实现个人账户储蓄性积累,如对建立账户以前的职工个人账户历史债务按绝对额补偿,补偿总额高达2.88万亿元,年均1030亿元。而据原国务院体改办测算,养老金隐性债务最高竟达10.8万亿元。四,国有企业历史债务的偿债责任不明确,国家社会保障责任不明确,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社会保障责任也未明确划分。由于这些责任划分不清,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负担完全转嫁到在职职工身上,以至出现社会统筹缴费达到百分之二十几甚至三十几的比例,很多企业望而止步。五,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立法不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是法治经济,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也必然要求法制化。但作为社会保障制度核心内容的社会保险,目前还有待健全和完善起一个统一、适用范围比较大的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支付、运营、统筹管理还存在不规范性;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优抚安置的立法还有所欠缺;社会保障工作在许多方面只能靠政策规定和行政手段推行。由此导致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小、权威性极差、保障程度低。针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我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一,坚持一元化标准,努力扩大保障范围和覆盖面。所谓一元标准,即在全国各个地域、各种经济成分、各类经济差别地区、各个权力范围内,实行统一的社会保障标准。坚持城市与农村统一,居民与迁移人口统一,沿海与内地统一,中央与地方统一,公有与非公经济主体统一。二,丰富社会保障结构和资金筹集、实现方式。我国经济实力还有待提高,而社会保障制度的经济成本却很高。为弥补社会保障资金的不足,政府不仅应当充分调动民间的资源以供社会保障之用,而且应将非政府组织尤其是民间社会公益组织看成是政府在社会保障领域中的合作伙伴。政府主管部门应主动寻求资金来源多元化,发挥社会资金的力量,以填补各项社保基金中空账运行形成的空洞,逐步降低社保基金运行中的巨大风险,通过多渠道融资来建设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同时,政府可积极倡导社会捐助,设立各种公益性机构推动社会捐助事业的发展,对于企业的社会捐助活动给予政策优惠,以进一步充实社会保障基金,改善目前单位负担过重的状况,实现社会保障资金负担比例的合理分配。三,政府要将社会保障作为一项长久的制度安排,国家财政就要由现在的半到位发展为真正全面到位,包括中央财政要将社会保障投入增长机制固定比例化,地方财政要由不承担或少承担社会保障责任发展到财权与事权及社会保障责任的统一。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充实社会保障基金,只有通过多种开源方式来筹集社会保障资金,才能使社会保障制度正常运行。在农村养老保障问题上,必须强调国家的责任,对实行强制养老金计划的,国家应当通过财政补贴的办法对农民发放养老补贴,以推动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实施;对于不具备实行养老金计划条件的,国家应加大社会救济的力度,以保障农民基本生存权的实现。四,加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方面的立法。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国家干预经济的结果,在社会保障中国家责任占有重要的地位,如何承担或者承担多少责任,是要在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中予以考虑的因素。要尽量实现国家、企业、个人利益的平衡。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方略,法律是管理社会和国家事务的重要手段。制定短期、中期、远期社会保障立法规划是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完善的重要任务。从立法形式上看,我国社会保障立法必须要加强中央统一立法,减少地方立法,同时在立法层次上要提高社会保障法的立法效力,由法规、规章向法律过度,立法主体由行政机关向立法机关过度,通过立法主体、立法层次的提升,以建立起在全国通行的,具有较高权威性和稳定性的社会保障制度。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的要求,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我国应不断采取措施,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以适应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并且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做出贡献。
本文标题:公共政策分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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