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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包括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广义的保险包括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狭义的保险仅指商业保险。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在性质及经营手段上有本质区别:1、保险性质不同。商业保险是一种经营行为;社会保险是社会政策,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一种。2、实施方式不同商业保险依照平等自愿原则,通过协商订立保险合同实施的;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其参加与否、交纳的费用、接受的保障都是由国家立法直接规定的。3、保费来源及保费负担原则不同。商业保险的保费由参加保险的单位或个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交纳,强调等价交换和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社会保险的保费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面负担,不特别强调权利义务对等,具有一定的转移分配性质。4、保障对象不同。商业保险的保障对象是符合保险条件并交纳了保险费的被保险人;社会保险保障的对象是社会劳动者,有的国家甚至扩大到全体国民。5、保障程度不同商业保险的保障程度完全取决于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可高可低,一般不受限制;社会保险的保障程度由国家事先规定,只能满足劳动者最基本的生活需求。社会保险劳动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商业保险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人身保险6、保险范围不同所谓商业保险,是指通过自愿订立保险合同建立保险关系,由专门的保险企业经营,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形式。所谓社会保险,是在即定的社会政策指导下,由国家通过法律手段强制收取保险费,用以对其中丧失劳动机会或失去劳动能力的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风险→纯粹风险→可保风险↓↓风险管理保险第一节风险概述一、风险(risk)的概念风险指难以预料并能造成物质和精神损失的不幸事件(日常生活);风险是指实际结果相对于预期结果的变动程度(概率统计和财务管理);风险是指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保险学)1、风险是损失的可能性。2、不确定性的损失才是风险。①空间上的不确定性;②时间上的不确定性;③损失程度上的不确定性。四、风险的分类风险投机风险纯粹风险地震洪水火灾车祸股票投资企业经营第二节风险管理的方法一、风险管理概述风险管理是专门研究对风险的认识、控制和处理的对策的科学。其目标是选择最经济最有效的方法使风险成本最小。三、风险管理的方法1、控制法:①风险回避:主动放弃某项活动,以达到因从事该活动可能导致的损失的目的。②损失控制:通过降低损失频率和减少损失幅度来减少期望损失成本的方法。③风险隔离:是指尽量把风险单位进行分割或复制,尽量减少经济单位对某种特殊资产、设备或个人的依赖性,以此来减少因个别设备或个别人员遭受意外事故而造成的总体上的损失。A、分割风险单位。是将现在的资产或活动分散到不同的地点,而不是将它们全部集中在可能毁于一次损失的同一地点。B、复制风险单位。是指增加风险单位的数量,准备备用的生产资产或设备,以便在正在使用的资产或设备遭受损失后将其投入使用。2、财务法(损失融资法)①自留风险:面临风险的企业或单位自己承担风险,并作好相应的资金安排。▲把损失摊入生产成本▲建立意外损失基金▲建立专业自保公司②保险:是风险的财务转移机制,即以小额的固定支出,换取对未来不确定性的巨大风险损失的补偿,使风险损害后果得以消化和减轻。即降低风险和分担损失。③非保险方式的风险转移:以合同的形式,将损失发生的经济后果转嫁给他人。如合同、租赁和转移责任条款等。企业风险经理如何选择风险管理的方法,要根据风险的状况,见下表:风险类型损失概率损失程度风险管理方法1低小自留风险2高小损失控制3低大保险4高大风险回避二、理想可保风险的条件1、经济可行性对投保人来说,只有在可能发生的损失达到无法承受时才能产生保险需求;对保险公司来说,损失发生的概率必须是很低的,风险才能分散。2、风险必须是大量的、同质的和可测的损失的概率能够被准确预测,而大量的同质的风险的存在又是准确预测风险损失概率的必备条件。x/n-p→0当n→∞时X:实际观察到的损失;n保险标的的数量;x/n:观察到的损失率;p客观存在的损失率。3、损失必须是意外的、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风险不能在预料之中,不能是必定要发生的;事件是在被保险人的控制下也是不可保的。4、损失必须是确定的和可测量的损失必须在时间上和地点是可以被确定,在数量上可以用货币测量。第一节保险学说一、损失说1、损失赔偿说:保险就是一种损失赔偿合同。2、风险分担说:保险是把个别人的损失由多数人来分担。3、风险转嫁说:保险是通过众多被保险人将风险转移给保险人来实现的。一、基本职能1、分担风险职能:保险公司通过收取保险费的形式建立保险基金,当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用保险基金进行补偿,实质是将风险分担给全体被保险人。损失分摊的关键是用大数法则预测损失。2、补偿损失职能:通过将参加保险的全体成员所交保险费建立起的保险基金用于对少数成员因遭遇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受到的损失给予经济补偿。二、派生职能1、融通资金职能①资金的积聚:保险公司通过开展保险业务,吸引积聚社会闲散资金。②资金运用:保险公司通过资金运用提高保险资金的收益率,确保未来偿付能力和经营的稳定性。成为资本市场的重要机构投资者和资金供给方。2、社会管理职能①社会风险管理②社会关系管理③社会信用管理④社会保障管理第二节现代保险的起源一、海上保险的产生1、“共同海损”是海上保险的萌芽凡因减轻船舶载重投弃大海的货物,如果为全体利益而损失的,须由全体进行分摊。“一人为大家,大家为一人”的共同分摊损失原则。强调损失共同分摊的原则2、船舶抵押借款是海上保险的初级形式当船舶航行在外急需用款时,船长将船舶做抵押向当地商人借款。如果船舶在到达目的地前灭失,船长无须向商人偿还借款;如果船舶安全到达目的地,船长和货主不仅要偿还借款,还要支付一笔高额利息。强调对遭受的自灾害事故进行补偿。二、火灾保险及其它财产保险业务的产生1、伦敦大火与巴蓬的保险营业所1667年英国医生尼古拉·巴蓬创办了具有商业性质的专门为建筑物提供保险的营业所,并按建筑物结构收取保险费。2、英国的锅炉保险、责任保险、汽车保险和信用保险第一节保险合同及其特征一、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合同(InsuranceContract)也称保险契约,它是保险关系双方当事人为实现保险保障目的而签定的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借以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是产生保险关系的依据。三、保险合同的特征1、保险合同是保障合同作为有偿合同,保险人提供给保费支付人的利益是经济保障。2、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由保险公司提供合同的内容,投保人只能对合同内容选择接受或不接受,不能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订。3、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是指保险合同的效果在订约时不能确定。就每个保险合同而言,倘若在保险合同存续期间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获得的补偿可以远远大于其所缴纳的保险费;反之如无事故发生,则只缴纳保险费,而未获得任何补偿。4、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同时也相互承担义务的合同。一方享有的权利正是另一方的义务。5、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是指必须采取特定的形式履行特定的程序才能成立的合同。第二节保险合同的主体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1、保险人(Insurer)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的保险公司。2、投保人(Applicant)是指对于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并承担交付保险费义务的自然人或法人。保险人应具备的条件保险人要具备法定资格保险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需依照保险合同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应具备的条件投保人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投保人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约定交付保险费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1、被保险人(Insured,assured)是指其财产、人身享受保险合同保障,即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自然人或法人。被保险人应具备的条件被保险人须是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被保险人须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和同意权2、受益人(Beneficiary)是指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应具备的条件受益人须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须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三、保险合同的辅助人(中介人)保险公估人LossAdjustor保险经纪人Broker基于投保人或保险人的利益而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中间人。独立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外,以第三者的身份,凭借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本着客观公正的态度处理保险合同当事人委托办理的有关保险业务公证事项的人,包括保险调查人、保险鉴定人和保险理算人。辅助人保险代理人Agent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并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的人。(二)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保障的货币额度。是计算保险费的依据,也是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按照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确定主要考虑被保险人的需求程度和投保人的支付能力,还要征得保险人同意。(五)免赔额(率)免赔额(率)是保险人要求投保人自行承担部分损失的一种方法。其实践意义为:1.可以减少发生频率较高的小额索赔的处理成本2.有助于减少道德风险和逆选择⒈绝对免赔额(率):保险标的的损失必须超过保险单规定的金额或百分数,保险人才负责赔偿其超过部分;如果保险标的的损失没有达到保险单规定的金额或百分数,保险人则不予赔偿。⒉相对免赔额(率):保险标的的损失只有达到保险单规定的金额或百分数时,保险人才不做任何扣除而全部予以赔偿;如果保险标的的损失没有达到保险单规定的金额或百分数,保险人则不予赔偿。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保险凭证投保单批单保险单二、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1、投保单:投保人要求获得保险保障的申请书。2、保险单: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法律文件。3、批单: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于保险单内容进行修改和增删的证明文件。4、保险凭证:被保险人获得保险保障的证明文件。第四节保险合同的分类一、根据业务性质,分为补偿性合同和给付性合同补偿性合同:是建立在补偿保险客户的保险利益损失基础上的保险合同。是专就财产保险合同而言。给付性合同:是保障遭受不幸事故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属获得物质上的帮助和经济上的支持的保险合同。是专就人身保险合同而言。补偿性保险合同给付性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二、根据是否约定保险价值,分为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和保险人双方共同约定保险标的价值的合同。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按照事先约定的价值赔款(保险金额即为保险价值)。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不约定保险标的价值,仅列明保险金额作为赔偿的最高限额的合同。在发生保险事故需要确定赔款时,保险人才去确定保险价值。不定值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足额保险合同超额保险合同定值保险合同三、根据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分为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和超额保险合同足额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保险价值不足额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保险价值超额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保险价值三、保险合同的变更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当事人依法对合同条款所作的修改或补充。保险合同的变更包括主体和内容的变更。(一)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保险合同的主体变更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变更。财产保险合同的主体变更即财产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变更。变更的原因——保险标的的转让,包括①保险标的所有权、经营权发生转移,②保险标的用益权的变动。如保险标的的承包人、租赁人因承包、租赁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③债务关系发生变化。1.财产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新旧《保险法》关于财产保险合同转让规定的比较旧《保险法》新《保险法》43条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要点:保险合同的权力和义务不能自动转移。49条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受让人应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除外。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
本文标题:XXXX保险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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