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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美国20世纪以来言论自由的发展状况摘要:在当下的互联网环境中,诸多因网络发言而引发的刑事案例屡次将言论自由的相关话题推向舆论的风口浪尖之上,而宣称自己最尊重“言论自由”的国家,非美国莫属。本文翻阅相关史料,对20世纪以来美国言论自由的发展与状态进行分析,考察了其言论自由的尺度和权力对言论自由的干预,希望对我国的言论自由保护和规范有借鉴意义。关键词:言论自由;开放程度;干预从去年的“大V被抓”、“两个500”到今年柴静《穹顶之上》刚刚上线就遭全线禁播,每一次对互联网和言论的管控都引起了诸多关于“言论自由”的讨论,国内关于完善言论自由的相关法规的呼声越来越高。言论自由无论是从狭义上单纯的言论自由还是广义中的言论自由、出版自由、新闻自由都以宪法作为保障,但它和其他基本自由一样,是法律基础上的自由。20世纪以来,美国是在言论自由问题宣称自己走在世界前沿,甚至多次抨击他国人权和言论自由问题。本文通过分析20世纪以来他们的言论自由发展和突出事件,以期探寻言论自由的尺度及权力的边界。翻看史料不难看出,与美国一祖同源的英国对美国“言论自由”思想的影响不容忽视。早在13世纪初,英国《自由大宪章》中就有关于表达自由的规定,而约翰·弥尔顿《论出版的自由》中更是直接提出言论自由的观点。后来,在英国殖民地时期,曾格诉讼法案以及反印花税运动掀起了一股开放报纸的风潮,美洲殖民地人民的自由意识开始觉醒。至美国独立战争时期,以《宪法》第一修正案的通过为节点,美国逐步确立和保障了政治言论的边界和尺度。当然,这其中也经历了对于言论自由的管控和限制。如以诽谤政府入罪来控制危险言论和相当程度的新闻管制。但在20世纪后美国的言论自由逐渐呈现保护与限制此消彼长的基本状态。一、战时新闻管制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和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美国新闻法形成了战时新闻检查的传统,即公众和新闻界只有在战争的情况下才接受新闻审查,在和平年代不得干涉新闻界传播新闻和意见的自由。随着苏俄社会主义革命的胜利、美国本土社会主义正当及和平团体的装法、美国本土老公阶层权益的觉醒加之一些无政府主义思潮的影响,威尔逊总统1917年参加第一次世界大战的决定遭到了过呢大量的反战反政府宣传,正式在这种既要参战,又要应对国内种种社会主义危机甚至是政治危机的背景下,美国国会在1791年颁布了《惩治间谍法》,规定凡是干扰军队行动和取胜就是犯罪,凡是违反改法令的报刊一律不可以邮寄。同年,美国还成立了专门的新闻监察局,专门对所有海外通讯活动进行检查。1918年更是通过《煽动暴乱发》(SeditionAct)来界定不得书写、印刷和传播任何反政府的文字。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富兰克林·罗斯福总统严格控制国内的舆论,1941年12月19日,罗斯福颁布了《美国报纸战时行为准则》,详细列举了禁止刊播的资料项目,设立了新闻监察局,对国际新闻通讯进行严格检查,对违禁新闻采取删除、无限期搁置或不予通过等手段进行处理。两次世界大战期间,出现了不少关于新闻自由的经典判例,“申克案”就是典型,申克是一个“社会主义政党”的左翼副书记,持反战立场。申克组织自己的党员印发了15000分反征兵传单。联邦政府认为肖克在股东抵制征兵,因此依据《间谍法案》对他进行指控审讯后,大陪审团判定申克有罪。最高法院大法官小奥利弗·文德尔·霍姆斯(OliverW.Holmes,Jr)认为,每一种行为的性质都要取决于它所发生的场合。每一个案件都应该考虑,这些话用在这个场合,出于这样的性质,是否构成“明显而即刻的危险”“明显而即刻的危险”原则对美国新闻判例产生了重大影响。二、对于政治言论自由的约束和保护对于政治言论自由的约束和保护,在美国历史上,不得不提的便是申克案“明显而即刻危险”原则以及麦卡锡主义时期对于共产党言论的检肃。明显而即刻的危险原则,指在思想的自由市场中,新闻产品是否对政府造成明显且即刻造的危险,是对新闻产品进行事先审查和事后禁止的评判理由。这一原则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长期占据主导地位并在一段时间内成为限制言论自由的依据。申克案则促使这一原则产生的经典判例。申克案源于美国社会主义党的一次反正兵活动。一战期间,美国与德国正处于交战状态,身为美国社会主义党秘书长的申克散发了反对征兵的传单,号召人们“主张自己的权利”。随后申克便以违反《反间谍法》、煽动军队中的负面情绪、阻碍征兵、非法散发传单等罪名被当局起诉。最高法院最后判决申克有罪,霍姆斯大法官撰写了司法意见书,在判决书中提出了“明显而即刻危险”的标准并指出,每种行为的性质依赖于行为的环境因素。11杨树扬.美国权利法案思想渊源探析[J].惠阳师专学报(社会科学版).1993,(第三期)麦卡锡主义是指1950-1954年间,美国社会中一股极端的反共、反民主政治潮流。参议员麦卡锡指控和调查政府中的共产党人的言论和活动是麦卡锡主义的代表。从1950年2月至1954年12月,麦卡锡凭借着自己参议员和参议院政府活动委员会及其常设调查小组委员会主席的职权,在国内大肆宣扬美国战后对外扩张受阻的原因在于政府里有共产党人和政府对国际共产主义进行叛卖所造成的;包括总统杜鲁门在内的许多政府高级官员、国会议员、军队高级将领都遭到了他的攻击。麦卡锡对政府机构、军队和个人进行所谓“共产主义渗透”的调查,以乱扣共产主义红帽子为手段,进行人身攻击和政治迫害,煽动反共情绪,打击民主进步力量,在美国国内制造恐怖气氛,践踏公民权利,破坏资产阶级民主制度。麦卡锡的活动并不是孤立的,他在政府、国会、军队里和社会上有一大批忠诚的追随者,他的活动得到了右翼势力、反共组织和共和党人的支持,对社会产生了相当大的蛊惑影响,民间其追随者与其相呼应,组织并参与各种形式的反共、反民主的活动。在麦卡锡猖獗活动的几年里,美国处在一个黑暗的历史时期,这一时期美国反共、反民主的气焰高涨,这一时期人们不敢发表言论,人人自危猜疑,成千上万民主进步人士遭到迫害,这一时期,报刊发表文章要谨小慎微,一不小心就会被扣上“共产主义红帽子”,整个美国被恐怖的氛围笼罩着。三、沙利文案1960年3月29日,四名黑人牧师为了筹集民权运动资金,在《纽约时报》发表了一篇“社论”性广告。这篇广告从民权运动的弱势地位入手,例举了阿巴拉马州首府城市蒙哥利马发生的一系列破坏民权运动事件。时任阿拉巴马州首府蒙哥马利市专员的莎莉文认为,这则广告虽然没有对他点名道姓,却存在明显的含沙射影。基于这个原因,沙利文认为此广告对于蒙哥利马市警察的指控,实际上侵犯了他的个人名誉权,所以向蒙哥利马县巡回法院提起诽谤诉讼。1964年3月9日,根据阿拉巴马州法律,联邦最高法院最终裁决判定沙利文败诉,这一案件在美国诉讼法中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这一案件的重要性,在于媒体舆论的作用全面发挥,使得政府官员或者公众人物受到尖锐批评,而对其进行的诽谤诉讼,从中获得伤害赔偿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但这一案件只适用于对政府官员或者公众人物的诽谤诉讼,对于公民之前的诽谤诉讼则不适用。在《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之前,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于诽谤案的认定是:如果行为当事人发表了不属实的出版物,就会导致诽谤诉讼并且承担诽谤责任,有可能因此而支付巨额的损害赔偿。但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联邦最高法院的视角开始调整,即放弃了之前的“错误——责任”原则,进而重新确立了“虚假事实+主官恶意=对政府官员或公众人物的诽谤”的原则,实际上就是关注行为人的主观意图。意思是,如果行为人发表的言论有误,但是认为受到发表言论者不当言论诽谤的政府官员、或者公众人物无法证明发表言论者在发表不当言论时存在主观上的恶意,诽谤指控就不能成立,政府官员或公众人物就无法获得相应的赔偿金。这就是说,主观恶意成为是否构成诽谤罪的必要条件。即是说,发表言论者在明知言论与事实不合的情况下,有恶意中伤诽谤他人的行为,才可能构成诽谤。四、平衡原则二战后五十年代,冷战进入全盛时期,最高法院开始采用平衡原则来处理言论自由的诉讼案,反对无限制地机械套用“明显而即刻危险”原则,主张“两利相权取其重”的平衡原则,这是五十年代至六十年代中期,最高法院处理言论自由案件的重要原则,此原则建立于丹尼斯案,文森大法官指出:“当一个案例对于宪法第一条修正案所保障的自由权的行使,其不利的影响比较轻微,而保障公益的有利影响比较重大时,则将明显而即刻危险作为一个刚性原则来适用,对于国家安全显然是荒谬的。在此特定时刻,法院的责任在于决定着两种冲突的利益,哪一方需要更大的保障。”2即在每个案例中,法院需要慎重衡量将言论自由的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与限制言论自由法令所追求的社会利益之间的利弊,从而选择哪一方应为社会所容纳。言论自由作为人的基本权利,神圣不可侵犯,美国建国先贤本杰明·杰斐逊曾说过:“如果我来决定选择一个没有报纸的政府,还是要没有政府的报纸,我会毫不有序的选择后者”,“离开对新闻出版自由的保障,就无其他自由的保障可言”。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一权力是无尺度无边界的,纵观美国20世纪以来的历2徐会平.意涵与保护:美国言论自由的考察与分析——从煽动性诽谤谈起[J].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第六期)史,对于言论自由总有一定的法律尺度和范围。正当使用言论自由这项权利自然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对于蓄意违反法律滥用自由造成严重后果的阴谋者们,必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才是一个法治国家法治社会该有的常态和写照,更是值得我们国家借鉴和学习的地方。参考文献[1]徐会平.意涵与保护:美国言论自由的考察与分析——从煽动性诽谤谈起[J].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第七期)[2]柯泽.媒介权力与政府权力博弈的历史逻辑——对20世纪美国重要新闻司法判例的历史解读[J].东南学术.2007,(第六期)[3]唐晓.试论美国宪法中言论自由权利的限度[J].外交学院学报.1991,(第八期)[4]杨树扬.美国权利法案思想渊源探析[J].惠阳师专学报(社会科学版).1993,(第三期)[5]熊静波.权利之间的界限——以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为中心[J].现代法学.2007,(第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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