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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金融/证券 > 金融资料 >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
社会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其资金来源是国家、单位、个人三个方面。社会保险所提供的是对社会成员基本生活的物质帮助。商业保险由保险公司按企业原则经营管理,商业保险由全社会的成员自愿参加,费用由被保险人个人负担,可满足人们生活消费的各个层次的需要,保障水平相对较高社会保险的基本组成几个基本概念:缴费工资基数缴费比例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年)缴费下限、上限社会保险的基本组成缴费比例个人缴费企业缴费合计社会保险的基本组成个人帐户养老保险8%18%26%8%失业保险1%2%3%—工伤保险—0.6-1.2%0.6-1.2%—生育保险—0.5%0.5%—医疗保险2%8%10%分年龄段合计11%29.5%40.5%养老保险企业缴费企业性质不同缴费比例有所区别。2、失业保险:•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工伤保险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工伤不等于意外!•工伤是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1]》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同时,根据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什么是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者因工负伤或非因工负伤以及疾病等原因,导致本人劳动与生活能力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根据用人单位、职工本人或者亲属的申请,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医学专家,根据国家制定的标准,运用劳动保障的有关政策,运用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和手段,确定劳动者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的制度。(开胸验肺)•参保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4、生育保险:女职工:生育津贴: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足额缴费1年以上个人生育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与个人上年度平均工资相比较大者÷30×产假天数生育医疗费:采用定额包干方式享受生育补助金的标准为生育医疗费标准的50%•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均缴费工资/30天X假期天数)•假期天数:•①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②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③晚育假增加15天;•④难产假。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⑤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⑥流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15天;怀孕不满4个月30天;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①正常•产、满7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5%;•②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男职工•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男配偶享受10天假期,以孩子出生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计发。•男配偶假期工资=当月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10(天)。•注:生育保险津贴办理时间为:生完小孩五个月内,分别由女职工,男配偶所在单位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生育医疗费•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社会保险法》中对“生育保险”的规定是只有女性享有的,但是已经有26个省、市、自治区都设立了“男方护理假”或者“配偶护理假”,在这些地方•生育保险不分男女,单位都必须参保。男性参保,主要享受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还有一些晚育津贴等,按当地规定执行。也是单位缴纳,个人不拿钱。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要划定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个人帐户:个人缴费部分全部计入个人帐户(2%)。企业缴费部分部分划入个人帐户:年龄划入个人帐户46周岁以下1.5%(3.5)46周岁上2.0%(4)退休7%支付上限: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四倍•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400元、二级医院700元、三级医院900元。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第一、二次住院设起付标准,从第三次住院起不设起付标准。•(一)超过起付标准至1万元部分,个人负担比例分别为:一级医院10%、二级医院15%、三级医院20%;•(二)超过1万元至4万元部分,个人负担比例分别为:一级医院8%、二级医院10%、三级医院12%。•(三)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和年度支付限额与在职职工相同;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个人负担比例为在职职工的一半。•大额医疗费用的救助比例,根据费用发生情况和基金支付能力测算确定,年度支付限额为20万元。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年度支付限额和救助比例可适时进行调整。•统筹基金支付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为900元,但进行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门诊透析及器官移植术后使用抗排斥免疫调节剂的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个人起付标准-1000085%15%10000-支付上限88%12%大额医疗费救助金。•缴费数额计算•养老保险缴费数额计算方法•(一)企业缴费额=核定的企业职工工资总额×20%;职工个人缴费额=核定缴费基数×8%(目前为8%)=职工工资总额×60%~300%×8%。•(二)个体劳动者(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费额=核定缴费基数×18%。例如:2003年4月份河北省公布的2002年度省社平工资为每月747元,因此缴费基数可以在747—2241元之间自主选择(即省社平工资每月747元得100%-300%之间选择缴费)。全年缴费金额最少为:747×18%×12=1613.5元,最多为:2241×18%×12=4840.6元。•1。缴费年限:参保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1)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2)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6月30日前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3)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7月1日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4)1998年6月30日前应参加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1998年7月1日以后办理参保补缴手续,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2。按月领取:A。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a+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B。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C。以上两项A+B之和为每月领取额。•养老保险的新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宣布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暂行办法”明确了单位缴费按照缴费基数12%转移,共计45个工作日办妥转移手续,同时划定参保人不得退保。在这个“暂行办法”中,最受公家关注的内容有两点:一是单位缴费的转移基数,二是今后将不再答应退保。•异地转移12%单位缴费,办转移不用到处跑•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过去,参保人员跨地区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只转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转单位缴费。从实践情况看,转入地要承担将来发放转入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责任,完全不转单位缴费,长期支付的资金压力较大。•综合考虑转入地与转出地、当期与长远的资金平衡关系,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跨省就业,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转移12%的单位缴费。目前,大部分地区的单位费率为工资基数的20%,少部分地区低于20%。这样规定,单位缴费的大部分随跨省流动就业转给了转入地,减轻了转入地未来长期的资金支付压力;单位缴费的少部分留给转出地,用于确保当期的基本养老金支付。•参保人员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一致时,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当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不一致时,如果在最后参保地参保满10年,则在最后参保地领取待遇;如在最后参保地参保不满10年,依次向前推至满10年的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各地参保都不满10年,则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这样有助于消除过去由于地区之间职责不清,个别转出地和转入地常有相互推诿的现象。总之,让每一个缴费满15年以上的参保人员都能在一个地方领到基本养老金。•一个江西的农民工,先后在福建、广东、浙江的城镇就业,参保缴费各5年。当他达到国家法定待遇领取年龄时,由于累计缴费年限满了15年,因此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由于他在3地参保都不满10年,就由他的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负责发放基本养老金,而3地社保机构应按规定把相应的资金转到江西省。但如果他在达到领取待遇条件之前,已把户籍转到了最后参保地浙江,那么就由浙江省负责发放基本养老金,其他两省应按规定把相应的资金转到浙江省。•国务院办公厅9月4日发布《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决定从2009年
本文标题: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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