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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建议关于建立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建议一、问题的提出医疗纠纷现状近年来,医疗纠纷数量有日益增多的趋势,且医患之间的矛盾冲突也愈来愈激烈,大有水火不容之势。造成医疗纠纷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医院、医护人员方面的,也有患者自身的原因,同时也有国家和社会方面的原因。1、从医院、医护人员方面的原因进行分析。诊治过程中医务人员及管理人员的技术、态度、收费、管理等因素的缺陷,产生医疗纠纷:(1)医院的管理体制方面原因。比如,医院给医护人员采取效益工资制,医生的工资高低与其与在科室效益及其医护人员本人效益相挂钩,医护人员也需要养家糊口,于是不该做的检查也给患者做、开大处方、开进口名贵药,在药量、药价和用药档次方面给医院增收。患者承受了昂贵的治疗费用,都是苦不堪言,怨声载道。(2)医生在医德医风方面是日渐滑坡,例如在社会存在着一种医生不收红包,患者不敢接受手术的荒谬现象,可见医护人员收红包现象给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有多深。现有部分医护人员责任心不强、服务态度差,也加剧了医患之间的矛盾。(3)医护人员医疗技术水平低下,误诊误治现象经常出现。当患者承受了高昂的医疗费用后,不但病情没有好转,反而恶化,哪个患者能容忍,他不闹你医院才怪。(4)目前医生与患者沟通不良是最为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医生在检查时,除了叫你抬头挺胸外基本是一言不发,然后挥动大笔在病历上写上患者永远也看不明白的天书。看完一场病下来,患者得的是什么病根本无法得知。交流障碍,增加了患者对医护人员的不信任度。(5)医院方面普遍存在这样一种心态即不怕你告,也不怕你上吊,只怕你来闹和大闹大赔,小闹小赔,不闹无赔。医闹们正是逮住医院这种心态,才有了其存在和发展的基础。2、患方的原因。最主要是对医疗结果期望值过高,认为到了医院就是进了保险箱,患者没有认识到人类目前人体机能的认识还很有限,无法包医非病。医生的治疗效果一旦与患者的期望值有相差,患者就会产生不良情绪,对医生医院多有非议。其次,流动人口就诊人数增加。特别是在大城市的城乡结合部,一些打工人员由于就诊时缺乏资金有时故意指责医院出现差错或事故,以达到不交纳医疗费用的目的。3、国家的原因:(1)我国目前的医疗体制存在诸多问题。药价虚高、以药养医好象是我国医疗体制中无法解决的一个问题。而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推广很有限,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少面窄、医疗项目也很少,大部分患者自费医疗,患者对高昂的医疗费用叫苦连天。(2)国家提供的合法解决纠纷的渠道不畅。目前出现医闹现象,其实是高昂的诉讼成本下的无奈选择。患者在通过合法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利益时而得不到公力救济时,患者依据维权的次优依赖原则,只能走非理性的、不合法的路进行维权。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发生医疗纠纷时可以有三种途径处理即协商处理、行政调解和诉讼程序。但此三条路存在各自缺陷:①协商处理方式:由于医患双方信息极度不对称、专业能力不可同日而语、经济地位相差悬殊,双方谈判地位极不平等,患者永远处于弱势一方。当医方居高临下时,患方自然而然不能接受此种处理方式。②行政调解方式:作为行政调解的主持人卫生局,由于是医院的娘家,帮助减轻医方责任似乎是其本能反应。因此,卫生局推诿拖延事故的处理,是患者申请行政调解过程中常见现象。时间一久,患者根本不愿意相信卫生行政部门,此处道路也只是自动闲置起来。③诉讼程序:诉讼对患者来说,是一项高消费、奢侈的消费。因此,选择诉讼维权,是患者一项不得已的选择。进行诉讼,需要律师费、诉讼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此不但耗钱,而且耗体力,直接成本过高。再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但所花费的时间长,有时仅市级医学会鉴定就需要一年的时间。不但时间长,且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存在天然不公正性,不透明性、鉴定人与医方具有千丝万缕的关系,公正性受到怀疑,而且鉴定人不签名的集体负责制其实就是集体不负责任。(3)法规不完善。在立法层面上,缺少专门的、统一的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保护医疗工作和医务人员的法规不够完善等。现有的法律法规有相关法规相冲突、不完备有漏洞,人为地制造混乱,增加了医患之间的矛盾。4、社会的原因:(1)报刊网络等媒介的社会舆论导向有时报道不实或负面报道过多,制造出一种医疗行业乌鸦一片黑的恐怖氛围。(2)在国家公力救济不到位和自力救济力量过小的情况下,社会救济也显得尤为重要。但目前我国却了缺少了了一支第三方力量,在社会上没有出现可以调处医患矛盾的中立的社会中介机构。医患矛盾少了一个缓冲地带,使得医患之间的冲突直接面对面。二、设立医疗纠纷调解机构的可行性如上所述,近年来医患关系紧张,医疗纠纷增多,医患矛盾激化,且呈暴力化倾向,是当前社会中不和谐的音符,成为影响建设和谐社会的突出矛盾之一。此问题的解决需要综合整治。而目前解决医疗纠纷处理的主要途径有三:一是医患双方自行协商,但往往难以达成协议;二是寻求卫生行政部门解决,但由于医院是其下属,往往缺乏公信力;三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需要进行医疗鉴定等,费事费时费钱,患方往往承受不起。由于上述途径均存在一定局限性,故患方常采取医闹的方式迫使医院就范,严重破坏了医院工作秩序,从根本上损害了患者的权益。在这种情况下,就有必要在医疗纠纷解决中,引入人民调解机制,寻求第三方介入,进行调停、斡旋,使当事人达成协议,化解纠纷,这种方式在国际上称为ADR,即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在一些国家已相当成熟和完善。我国具有运用调解手段解决民间纠纷的传统,亦有相应的法规、规章。因此,建立医疗纠纷调解中心有着相当的社会基础。1、设立医疗纠纷调解机构具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国务院颁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广东省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细则》规定了设立调解委员会的组织情况。据此,设立医疗调解委员会具有法律基础。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对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的合法协议给予保护,确保了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结果有司法保障。2、设立医疗纠纷调解机构是医患双方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如上所述,造成医疗纠纷的原因众多,有患者、医生和医院、国家和社会多方面的原因。为此,各方都有责任去解决医患之间的矛盾。医院可采取的措施:外树形象,内强素质。改善医院的管理体制;提高医术水平;高尚医德;优质服务;勤于沟通;当医疗纠纷产生时,要积极面对。
本文标题:关于建立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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