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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市供水行业服务标准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济南市城市供水经营服务行为,保障社会公众权益,提高城市供水经营服务水平,特制定本标准。1.2本标准适用于济南市主城区内城市供水的经营、服务、管理及行业监管。1.3供水行业服务遵循安全第一、用户至上、诚信为本、文明规范的原则,为用户提供连续、稳定、均等、优质的供水服务。1.4规范性引用文件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14848地下水质量标准GB17051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T5750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CJ/T206城市供水水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城市供水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济南市城市自来水供水管理办法》《济南市城市安全供水调度管理暂行规定》第二章技术标准2.1管网技术标准2.1.1水压保障城市公共供水压力符合山东省行业标准,即管网末梢压力不低于0.14MPa。压力合格率不低于98%(不含因水源短缺或不可抗力引起突然爆管造成局部地区降压断水的情况)。承载1000户居民以上的小区,不应出现低压片区。因地面标高较高而导致水压不足的集中区域,如区域内居民用户超过2万户,或区域面积超过1平方公里,或用水量达到2万立方米/日的,建设单位应投资组织建设片区统一的加压泵站或高位水池。供水企业在保证管网服务压力的同时,应优化调度,防止局部管网压力过高引发的爆管事故。2.1.2测压点设置供水管网测压点按供水面积每10平方公里设置一处;供水面积不足10平方公里的至少设置两处。各检测点均应连续测定并记录压力值(测压点的位置,应适当考虑所测区域的最不利点,检测压力要能够代表所测区域的整体水平)。测压点要设置在供水干管末梢、供水管网的重要节点、敏感区域的供水管节点等位置,如供水干管的汇合点、不同水厂供水区域的交汇点及各边缘地区、人口密集区域。2.1.3管网压力要求出厂压力:制水公司出厂水压力须满足城市供水管网要求的服务压力和水量。管网压力:须符合山东省行业标准,即管网末梢压力不低于0.14MPa2.1.4管网建设与管理标准供水企业须逐步完善供水管网系统,更换破损供水管道及配件,合理配置管网供水负荷,降低管网漏耗,提高供水安全性。供水管材给水系统须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管材和配件。管道施工和维修各供水企业在管道施工和维修过程中,要逐步掌握和推广管道施工与维修的新技术,尽可能减少管道施工和维修对现有用户、市政基础设施、构筑物的影响。管网维修坚持少停水、无污染、快速有效的原则。供水管网的抢修及时率大于97%。漏损控制加强供水管网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并维修供水管网故障。管网故障自报率≥15%。设置管网检漏机构,配备专业检漏人员和检漏工具仪器,或委托专业检漏机构,采用先进技术手段做好供水管网的查漏、探漏、防漏工作,并定期协助大用户开展查漏、探漏工作。暗漏检出率≥30%。有计划实施供水管网改造与更新,优先改造漏损严重、爆管频繁的管段,减少长期漏损和事故漏损。直径100mm及以上供水管道的单位管长漏水量≤3m/(km·h),自然爆管事故率≤1次/公里?年。为便于供水调度和水量管理,市政管网采取分区计量措施。供水企业在供水管网安装流量计,监测水流方向和流量,并根据检测数据定期进行区域漏损评价。管网信息管理系统供水企业须有计划地完成辖区内供水管网地理信息管理系统(GIS)的建设和集成工作。计算机辅助调度系统各供水企业要合理规划管网测压、测流和水质实时在线监测点的布点,加强对管网运行状况的监测,建立良好的追踪分析和预警机制。供水企业在水厂和管网自动化与信息化管理的基础上建设计算机辅助调度系统(SCADA),实现合理调度和管网经济运行的目的。有条件的供水企业还应建立供水管网动态模型,通过供水管网动态仿真模拟,实现计算机辅助管理和辅助决策的目的。32.2供水水质标准原水、制水、供水公司加强相互间的沟通协调,确保原水水质、出厂水水质、管网水水质符合水质标准要求。2.2.1选用地表水作为饮用水水源须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的规定。2.2.2选用地下水作为饮用水水源须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的规定。2.2.3城市公共供水出厂水、管网水水质须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要求。公共供水水厂出厂水水质综合合格率不低于98%,其中色度、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余氯、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耗氧量9项指标单项合格率不低于99%。2.2.4每个水厂原则上不少于2个水源;只有一个供水水源的,须加强水库调蓄,并有计划地开发建设第二水源。玉清湖、鹊山水库供水保障率保持在125%以上。水厂原水输水管道不少于2条,一条管道检修时,其余管道的输水能力之和须大于水厂设计规模的70%。2.2.5供水设施建设适度超前,确保供水能力大于需水总量。供水设施利用率控制在70%~100%之间,最优值为80%~90%。2.2.6水厂建设与管理标准水厂应有两路电源供电,且两路电源从不同变电站接入。如因条件限制只有一路电源,须配备发电设备,并储备必需的发电原料。水厂须配备石灰或其他pH值调节药剂的投加装置,控制混凝过程和出厂水的pH值。净水药剂必须采用计量泵按供水量要求定量投加,计量泵或计量装置须定期维护,确保设备完好。消毒剂投加车间要符合防火、防爆和通风的要求。使用液氯消毒的水厂、加压站须配备氯泄漏自动检测和自动吸收装置;使用二氧化氯消毒的水厂须采用防爆型的生产设备,并合理调控二氧化氯浓度,确保发生器及环境的安全。水厂一线工作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水厂生产现场管理地表水厂根据原水水量和水质变化情况及时调节混凝剂的投加量,以达到较好的混凝沉淀效果。混合、絮凝、沉淀及滤池的池壁、池面、廊道等保持清洁卫生,定期清洗池体、排泥。采用前加氯工艺的水厂,须综合前后加氯量,控制出厂水氯副产物的含量。采用氯胺消毒的,要合理控制氯、胺的用量比例和投加顺序。采用二氧化氯消毒的水厂,在确保微生物指标达标的要求下,严格控制二氧化氯的投加量,消毒副产物必须符合GB5749要求。水厂清水池严格控制在合理的最高、最低水位间运行。清水池每年清洗消毒不少于一次。清水池的检测孔、检修孔和通气孔必须安装防护措施,防止蚊、虫侵入和雨水渗入。混合、絮凝、沉淀、过滤和消毒等运行参数定期进行测定,适时进行调整,如混合时间、絮凝时间、沉淀时间、滤率、反冲洗强度、滤料含泥率等。主要参数每季度测定一次。非常规处理工艺水厂须配备粉末活性炭投加设施,贮存适量粉末活性炭,当原水在短时间内含较高浓度溶解性有机物、藻类、产生异臭异味时适量投加。经常规处理,部分水质指标难以达标或达标率低于99%时,要优先采取优化工艺参数、更新改造现有供水设施等强化常规处理工艺措施。通过强化处理工艺措施仍难以使水质达标的,应当根据水源水质特点、饮用水超标项目和超标时间长短,综合考虑技术和经济因素,合理选择预处理、深度处理技术或预处理与深度处理相结合的净水技术。水厂现场监测水厂生产工艺中各工序的水质、水量、水压等主要运行参数配置在线连续测定仪,实现实时动态监测和人工定时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进行工序质量控制,其中:a)取水口或原水泵房配置流量计、水位计、浊度计、温度计、pH计、泵站压力表和水质生物预警设备;b)沉淀池前配有pH计,沉淀池后应有浊度计;c)滤池配有水位计、压差计,滤池后配有浊度计,有条件的水厂设置颗粒计数器;d)清水池适当位置配有水位计、浊度计、pH计、余氯分析仪;e)加压泵站配有流量计、泵站压力表;f)出厂水配有浊度计、pH计、余氯分析仪。在线监测仪器设备达到所需的灵敏度和准确度,并符合相应检验方法标准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要求。所有在线监测数据能及时传递到控制中心进行监控和处理。在线仪器设备要有专人定期组织校准及维护。当仪表读数波动较大时,增加校对次数。水厂运行控制水厂建立中心调度室,随时监控主要设备运行状况及工艺参数,提供超限报警,逐步达到生产过程自动控制。水量计量设备管理进厂原水管道和出厂水管道上设置流量计,有条件的水厂的进出厂水流量应采用单机安装方式。水厂安全生产水厂须制订完善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门卫管理制度、危险品、有毒物品管理制度、液氯运输、管理制度、消防制度、劳动防护和职业卫生等安全生产制度。着力完善各项安保措施,水厂围墙安装红外线对射装置,关键部位安装摄像头,配置至少能保存15天录像的硬盘。制水生产工艺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满足连续安全供水的要求,关键设备有一定的备用量。设备易损件有足够量的备品备件。加氯间和氯库的安全管理严格按照GB50013-2006中9.8条的要求执行。水厂有综合防雷措施,包括直击雷防护、感应雷防护,并具有良好的接地系统,确保人身安全、设备安全和系统稳定工作。制水企业定期对水厂生产运行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针对发现的缺陷及时进行整改。2.3水质检测标准供水水质符合GB5749的规定,水质监测采样点选择、水质检验项目和频率以及水质检验项目合格率按《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要求执行。2.3.1公共供水企业、制水企业、原水供应单位须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和水质管理制度。原水供应单位和制水单位水质检测执行《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和《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5750)的规定,城市供水管网管理单位水质检测执行《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5750)(的规定。2.3.2地表水水源水质检测项目,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规定执行。2.3.3地下水水源水质检测项目,《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按(有关规定执行。2.3.4水厂出厂水、管网水水质检测项目,按《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有关规定执行。2.3.5采用地表水作为饮用水水源的供水单位,供水水质指标全分析半年至少检测一次。2.3.6采用地下水作为饮用水水源或经营供水管网的供水单位,水质指标全分析每年至少检测一次。2.3.7原水供应单位在水源地设置水位监测仪,实时掌握水源水位变化情况;取水设施配置流量计,并按JJG198的要求对流量计进行校准。水源取水口设置水质在线监测点,运用物理、化学、生物等科学技术手段,对反映饮用水源状况的各种信息、现象进行监测、测定,达到下列要求:(1)所有水源实现对浊度、pH、水温、溶解氧、氨氮、CODMn、电导率以及水质综合生物毒性等指标的在线监测;(2)重要水源还要实现对总磷、总氮、总有机碳、叶绿素(水库)等指标的在线监测。制水企业对出厂水浑浊度、游离余氯、细菌总数、总大肠菌数等常规九项指标,每日进行检测。2.3.8管网水浑浊度、游离余氯、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常规四项指标,每月检测不少于二次。2.3.9供水企业必须配备专职的水质检测人员和相应的检测设备,按照规定的水质检测项目、频率进行检测。个别不能自行检测的项目,委托具有水质检测资格的单位进行检测。供水企业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供水企业从事制水生产、水质取样、水厂水质化验、水池清洗消毒等的供水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严格体检,确认无任何限定疾病,并取得卫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方可上岗。2.3.10管网水水质检测点按规定布点,每两万人设置一个取水点。供水人口在20万以下或100万以上可酌情增减。2.3.11水质检测所涉及的化验记录、数据分析报告及相关的水质管理资料必须准确完整、字迹清晰、真实有效。记录必须有检测员签名。水质检测资料归档保存。2.3.12水质检测结果的日报、月报、年报,要按规定时间及时上报供水行业主管部门。如遇水质超标情况,必须附处理后的分析报告。第三章服务标准3.1经营服务3.1.1供用水合同供水企业必须与用户签定供用水合同,确认供用水关系,规范供用水行为,明确供用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3.1.2用水性质界定供水企业根据用户用水情况确定用户用水性质,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户水价须按照济南市物价局水价政策执行。3.1.3服务网点为方便用户,供水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