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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城市容貌数字化管理标准(试行)2013-12-1110:01:33来源:作者:一、总则(一)为加强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2008)等法规、标准,结合本省数字化城市管理实际,制定本标准。(二)城市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园林绿化、公共设施与公共场所、广告标志、水域、城市照明、居住小区、建筑工地等有关数字化城市管理对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三)与本标准规定不符的,由数字城管主管部门依照《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监管案件立案、处置、结案》(CJ/T315)、《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件和事件分类与立结案标准》(DB33/1059-2008)的具体规定,责令有关责任部门限期处置。(四)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内实行数字化城市管理的地区。(五)本标准自年月日起施行。二、术语和规范性引用文件1.术语2.规范性引用文件GB50449-2008《城市容貌标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CJ/T315《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监管案件立案、处置、结案》DB33/1059-2008《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件和事件分类与立结案标准》GB50352-2005《民用建筑设计通则》CJJ/T126-2008《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质量与评价标准》GB50337-2003《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CJJ27-2005(J406-2005)《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GB50420-2007《城市绿地设计规范》JGJ/T146-2004《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三、数字化城市管理标准(一)建筑物、构筑物1.建筑物、构筑物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美观,破残的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及时整修,危险建筑物、构筑物应及时拆除或整修。2.历史保护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擅自拆除、改建、装饰装修,并设置专门标志。文保设施及附属设施齐全无破损。3.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保持完好、安全、整洁、美观,对影响市容的脏污、缺损,应当及时清除和修复。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直接排泄雨水、空调冷凝水及从其他设施排出的废水。户外广告、空调外机等附着设施拆除后的残留物应及时清理。4.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屋顶不得擅自设置附着设施,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或堆放有碍观瞻的物品,平台、未封闭阳台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过护栏高度,门窗防护(盗)栏设置不应超出墙体立面。5.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安装窗栏、空调外机等设施的,应统一规范设置,不得随意变更位置和破坏建筑物立面。窗栏、空调外机应与建筑本身牢固结合,在有人行道的路面上空设置的,下沿高度不低于2.50米,突出深度不应大于0.5米;在无人行道的路面上空设置的,下沿高度不低于4米,突出深度不应大于0.5米。6.主要道路临街建筑物不得设置妨碍绿化和通行的遮阳(雨)蓬。其他道路建筑物无外挑式屋檐,确需设置遮阳(雨)蓬的,应全路段规格统一、颜色协调,不得设置着地柱脚,基本保持在一个水平线上,陈旧破损的要及时维修更换。在有人行道的路面上空,活动遮阳(雨)篷下沿设置高度不应低于2.5米,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度减1米,并不应大于3米;遮阳(雨)篷下沿设置高度不应低于3米,且高度在3米以上5米以内的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2米,高度5米以上的突出深度不宜大于3米。7.城市雕塑和街头小品应定期保洁,保持完好、清洁和美观。(二)城市道路1.市区道路、桥梁应保持平整、完好,路面出现坑凹、碎裂、隆起、溢水开裂、水毁塌方等情况,应及时修复;道路上设置的各类井(箱)盖、雨箅应保持齐全、完好、正位,出现松动、破损、移位、丢失等情况,产权单位应及时修复。2.城市道路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养护、维修等施工作业时,在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并标明施工期限。施工完毕后应及时平整现场、恢复路面、拆除防围设施,并及时清理施工废弃料。3.盲道、坡道等无障碍设施应保持畅通、完好,道缘石应整齐、无缺损。居住区道路、公共绿地和公共服务设施设置的无障碍设施应与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相连接。4.各类岗亭、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交通护栏、交通隔离墩、道路信息屏、道路隔音屏、噪声显示屏、监测设施等的设置应符合有关规定,保持完好、整洁。5.市区道路应保持整洁,无成片垃圾、污渍、积水和冰雪,无积存垃圾;不得乱扔垃圾,不得乱倒粪便、污水等,不得焚烧落叶、枯草等废弃物。零星垃圾滞留时间,主要道路不超过20分钟,次要道路不超过30分钟,小街小巷不超过40分钟。道路清扫应确保垃圾扫净率并防止扬尘污染。道路清扫保洁收集的垃圾应按指定场所存放,严禁裸露和扫入排水箅。6.运输建筑材料、渣土、生活垃圾以及散装材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封闭或覆盖措施,运输中不得散落、泄漏。7.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占用、挖掘道路和超期占用道路,不得设置任何形式的固定或临时路障。严禁擅自占道加工、经营、堆放以及搭建等。8.经批准设立的早(夜)市、非机动车修理、餐饮、擦鞋等便民摊点,应在规定地点、时限内规范经营,设置标识或统一式样,并保持经营场地整洁。9.道路上设置的果壳箱等环卫设施应完好、整洁、美观。主要道路两边禁止设置垃圾桶、垃圾房。(三)园林绿化1.市区绿地应定期进行养护,保持植物长势良好、叶面洁净美观,无明显病虫害、死树、地皮空秃。2.行道树应保持树形整齐、树冠均匀,无缺株死株,无病虫害,不影响电力、通信等管线及周边建筑物,保障车辆、行人通行安全。行道树支撑设施应统一高度,统一色彩。3.城市绿地内的园林建筑外立面应保持完好、安全、整洁、美观,园椅(凳)、水景、堆山、置石、园灯、雕塑等园林小品及厕所、标识等配套设施应定期清洁、检查、维修,保持完好整洁;公园绿地内的水体应清澈,无杂物漂浮。4.道路绿化隔离带的绿篱应修剪整齐,绿篱高度不影响行车安全,无明显死株缺株现象,无积存垃圾和杂物。种植、整修或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应及时清运。5.严禁违章侵占绿地,不得擅自在植物上悬挂与绿化无关的物品。(四)公共设施与公共场所1.邮政、交通、通信、广电、供电、供水、供气、公交、消防、健身等公共设施,应设置规范、排列有序、标识明显,确保完好、安全、整洁、美观,与周边环境相协调。2.经批准设立的阅报栏、宣传栏、信息栏、书报电话亭、售货亭等,应保持设施完好、安全、整洁、美观。3.机场、车站、码头、影剧院、体育馆、公园、广场、学校、医院、旅游景点及天桥、地下通道、城市隧道等公共场地,应保持整洁,无违章设摊,无人员露宿,无乱涂乱贴,应设置无障碍设施,并与城市道路相连接。4.市区内不得新设架空管线设施,管线设置应规则并成几何形状,废弃管线和杆木等设施及时清理、拆除,并在作业后恢复现场整洁。5.在公共场地举办宣传、展销、促销、节庆、文化、体育等活动,应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活动结束后及时清理现场,保持环境整洁。6.废物箱、垃圾收集点、公共厕所、化粪池、垃圾转运站等环境卫生设施应保持清洁、完好,不得污染环境,并定期维护和更新,设施完好率不低于95%,运转正常。废物箱设置在商业、金融业街道间距应为50—100米;设置在主干路、次干路、有辅道的快速路间距应为100—200米;设置在支路、有人行道的快速路间距应为200—400米。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70米。生活垃圾收集点、废物箱的设置还应满足分类收集的要求。公共厕所设置间距,居住用地应为500—800米;公共设施用地应为300—500米;工业工地、仓储用地应为800—1000米。7.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点)设置应当符合标准,不得影响交通,不得占用无障碍设施,车辆应按规定停放整齐。车辆清洗场地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并不影响周围环境与交通。(五)广告标志与标识1.下列情形严禁设置广告设施:(1)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2)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3)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4)利用行道树或损毁绿地的;(5)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6)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2.临街建筑物、构筑物招牌广告应统一规划,原则上实行一店一招牌,规格一致,外形完好。3.市区内不得设置过街横幅。各类布幔、横幅、气球、气模、广告彩旗和节日标语等,应当按批准的时限、地点和空间设置。公共设施和树干上不得乱写、乱画、乱刻以及乱挂广告。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宣传物品活动结束后要及时清除。4.利用城市道路空间资源设置的各类导向牌、指路牌、交通标志等设施,地名、路名等标牌,应保持整洁、醒目和完好。(六)城市照明1.城市功能照明、景观灯及亮化设施应保证完好、安全、整洁、美观。2.市区道路和公共区域装灯及亮灯率应达到95%,出现故障或残缺时应及时修复。(七)城市水域1.城市水域水面保持清洁,无垃圾、粪便、油污、动物尸体等废弃漂浮物。严禁生活污水和垃圾、工业污水和垃圾等直接排入城市水域。2.河道两岸应进行绿化,岸坡保持完好,无缺损,无废弃物堆积,无绿化破坏现象。3.岸边不得有从事污染水体的餐饮、食品加工、洗染等经营活动,严禁设置家畜家禽等养殖场。4.城市水域沿岸及其防护堤、亲水平台等休闲设施保持整洁、完好。严禁在河堤、护岸等处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各类绿化设施、沿河护栏、杆线及建(构)筑物上不得晾晒、悬挂衣物。5.城市水域及河道两侧没有搭建有损驳岸、堤坝的建筑物、构建物,严禁损毁河道设施、侵占沿河绿地、砍伐沿河树木的行为。6.河道中行驶的船只和航道设施应保持整洁、完好。废弃船只不得滞留在河道中。7.不得在景观区域划定的禁止水域垂钓、捕鱼、游泳、划艇。(八)居住小区(开放式)1.小区内建筑物防盗门窗、遮阳(雨)篷等应规范设置,建筑物、构筑物外墙,建筑小品应保持完好、整洁、美观,无明显脱落和污迹,无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2.小区内道路路面平整完好,无破损,道路畅通、整洁、卫生,无乱搭乱建、占道设摊经营、堆放杂物等,排水沟畅通,无堵塞。小区出入口及消防通道禁止停放车辆。3.小区内公共设施应规范设置,报刊亭、邮箱、阅报栏、变电箱、各类杆线整洁、完好。公共娱乐、健身休闲、绿化等场所无乱晾晒、无积存垃圾、无积留污水、无安全隐患。4.小区绿地应规范管理,定期修剪、施肥,植物生长良好,无明显病虫害,造型美观。绿化围栏应保持完好、整洁。5.小区内水体应保持清洁,无明显水面漂浮物,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不得侵入水体。6.小区内的各种导向牌、标志牌和示意图等应保持完好、整洁、美观。7.小区内不得利用居住建筑从事经营加工活动,禁止种植蔬菜,禁止饲养家畜家禽和食用鸽。饲养宠物和信鸽不得污染环境、影响他人生活,造成环境污染的,饲养人应及时清除。(九)建筑工地1.各类工地应设置高度不低于1.8米的围墙,实行封闭施工,并确保围墙完好、安全、整洁、美观。施工现场出入口应标有企业名称和企业标示,主要出入口明显处应设置工程概况牌。围墙外侧环境应保持整洁,不得堆放材料、机具、垃圾等,墙面不得有污迹,无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等现象。围墙内侧靠近围墙处堆放物品高度不得超过围墙顶部。临街建筑工地周围应设置工程告示牌;市政设施、道路挖掘施工工地围墙高度不低于1.8米,围墙保持整洁、完好,并设有夜间照明装置。拆迁施工工地周围应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扬尘污染。待建近期未计划开发的地块,应进行临时绿化,并保持围墙及绿化完好、整洁。2.建筑工地出口处必须设置车辆冲洗台,配备车辆冲洗设备及相应的排水和泥浆沉淀设施,保证车辆不带泥出场。3.建筑材料、渣土运输的车辆必须实行封闭运输。禁止车辆在运输中滴、漏、撒、扬。4.工程施工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大气、水土、噪声污染和改善环境卫生。5.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及时清运出场,并倒到指定地点,严禁乱倒、乱堆建筑垃圾。(十)其他1.商品交易市场应保持场内和周围环境整洁,并合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2.禁止将自
本文标题:浙江省城市容貌数字化管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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