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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历年继承法司考真题2002年(二)王锋与刘青结婚四年后,已生一子王达。1994年7月5日,王锋出海打渔遇台风未归,生死不明。若干年后,其妻刘青向法院申请宣告王锋死亡,法院依法作出宣告死亡判决。经查,王锋结婚后与父母分开生活(其父于1996年10月3日死亡)。王锋因与刘青感情不和且离婚未果而与刘青分居,分居期间王锋盖有楼房6间。王锋遇台风后被人相救,因不想再见刘青而未与家庭联系,独自到南方菜市打工。1997年王锋与打工妹陈莹相识并相好,并在该市教堂举行了婚礼,生有一女王莉。陈莹为王锋介绍了一收入颇丰的工作。1998年5月5日王锋因摸彩票中奖,获奖金30万元。1998年6月6日王锋与陈莹各出10万元购买了张明的3间私房,但未办登记过户手续。1999年4月8日,王锋因心脏病发作死亡,临终前告诉了陈莹自己的身世,并口头遗嘱将自已原有的6间房屋由其母谢兰继承(有2名医生在场)。请回答下列85-89题。85.略86.设刘青于最早申请日期向法院申请,受理法院依法作出宣告王锋死亡的判决。此时,王锋所建的6间房屋应如何继承?A.其中3间房屋归刘青所有;3间房屋属王锋遗产,由王锋的继承人继承B.6间房屋由刘青、谢兰、王达和王锋之父继承C.3间房屋由刘青、谢兰、王达继承D.6间房屋由刘青、谢兰、王达继承【答案】AC【解析】6间房屋属于王锋与刘青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建,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因此3间归刘青所有,剩下的3间属于王锋所有,由王锋的法定继承人继承。王锋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和子女,刘青虽然与王锋分居,但是并未办理离婚登记,仍是王锋的配偶,谢兰是王锋的母亲,王达是王锋的儿子,王锋的父亲先于王锋被宣告死亡去世,所以王锋的三件房屋应由刘青、谢兰、王达继承,AC正确(注意:本题问的是法院作出宣告王锋死亡判决时应如何继承的问题)。87.王锋彩票中奖所得30万元,应由谁继承?A.谢兰、王达、王莉B.谢兰、刘青、王达、王莉C.谢兰、刘青、陈莹、王达、王莉D.谢兰、陈莹、王达、王莉【答案】B【解析】《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题中王达是王锋的婚生子女,享有继承权。王锋与陈莹所生的王莉虽然是非婚生子女,也享有继承权。王锋在1998年5月5日因摸彩票中奖金30万元,此时仍在与刘青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其与陈莹同居生活,但与陈莹不是合法夫妻,所以陈莹没有继承权,刘青享有继承权。谢兰是王锋的母亲,享有继承权。88、89略2003年32.田某死后留下五间房屋、一批字画以及数十万存款的遗产。田某生三子一女,长子早已病故,留下一子一女。就在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办理完丧事协商如何处理遗产时,小儿子因交通事故身亡,其女儿刚满周岁。田某的上述亲属中哪些人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他的遗产?A.二儿子和女儿B.小儿子C.小儿子之女D.大儿子之子女【答案】ABD【解析】《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本题中田某死亡时二儿子、小儿子和女儿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A、B正确。《继承法解释》第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本题中小儿子于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即他的女儿,但是小儿子之女继承的是小儿子的遗产,而不是田某的遗产,所以小儿子之女不是田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C错误。《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该条规定了代位继承制度。本题中大儿子先于田某死亡,大儿子的晚辈直系血亲有权代位继承,即大儿子之子女有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田某的遗产。所以D正确。2004年16.梁某已八十多岁,老伴和子女都已过世,年老体弱,生活拮据,欲立一份遗赠扶养协议,死后将三间房屋送给在生活和经济上照顾自己的人。梁某的外孙子女、侄子、侄女及干儿子等都争着要做扶养人。这些人中谁不应作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2A.外孙子女B.侄子C.侄女D.干儿子【答案】A【解析】《继承法》第31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人不应是对被扶养人承担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根据《婚姻法》第28条的规定,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承担法定扶养义务,所以孙子女、外孙子女不能作为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正确答案是A。17.甲有二子乙、丙,甲于1996年立下遗嘱将其全部财产留给乙。甲于2004年4月死亡。经查,甲立遗嘱时乙17岁,丙14岁,现乙、丙均已工作。甲的遗产应如何处理?A.乙、丙各得二分之一B.乙得三分之二,丙得三分之一C.乙获得全部遗产D.丙获得全部遗产【答案】C【解析】《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继承法解释》第37条第2款规定:“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本题中虽然甲立遗嘱时丙只有14岁,但是遗嘱生效时丙已经工作,具有劳动能力并有生活来源,不必再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产应按照甲的遗嘱,由乙全部继承,所以C正确。18.甲死后留有房屋一间和存款若干,法定继承人为其子乙。甲生前立有遗嘱,将其存款赠予侄女丙。乙和丙被告知3个月后参与甲的遗产分割,但直到遗产分割时,乙与丙均未作出是否接受遗产的意思表示。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A.乙、丙视为放弃接受遗产B.乙视为接受继承,丙视为放弃接受遗赠C.乙视为放弃继承,丙视为接受遗赠D.乙、丙均应视为接受遗产【答案】B【解析】《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本题中乙是继承人,丙是受遗赠人,根据该法条可知,B正确。(卷四)一、(本题15分)案情:王某与张某育有二子,长子王甲,次子王乙。王甲娶妻李某,并于1995年生有一子王小甲。王甲于1999年5月遇车祸身亡。王某于2000年10月病故,留有与张某婚后修建的面积相同的房屋6间。王某过世后张某随儿媳李某生活,该6间房屋暂时由次子王乙使用…………1.王某过世后留下的6间房屋应由哪些人分配?各自应分得多少?为什么?2.…………【答案】1.张某、王乙、王小甲。其中,张某分得4间,王乙、王小甲各分得1间。因该6间房系王某与张某的共同财产,王某死后,张某应获得其中的3间,余下3间房在第一顺序继承人间平均分配。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有张某、王乙,因王甲先于王某死亡,其子王小甲享有代位继承权。故余下3间房中张某、王乙、王小甲应各分得1间。【解析】参照《继承法》第10、11、12、26条。2005年(一)马俊1991年去世,其妻张桦1999年去世,遗有夫妻共有房屋5间。马俊遗有伤残补助金3万元。张桦1990年以个人名义在单位集资入股获得收益1万元。双方生有一子马明,1995年病故。马明生前与胡芳婚后育有一子马飞。张桦长期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由表侄常生及改嫁儿媳胡芳养老送终。5间房屋于2001年11月被拆迁,拆迁单位与胡芳签订《危旧房改造货币补偿协议书》,胡芳领取作价补偿款、提前搬家奖励款、搬迁补助费、货币安置奖励费、使用权补偿款共计25万元。请回答以下81-84题。81.下列各项中何者属于遗产?A.提前搬家奖励款B.搬迁补助费C.货币安置奖励费D.使用权补偿款【答案】CD【解析】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题中提前搬家奖励费、搬迁补助费都是针对搬家本身的给付的费用,不属于遗产的范围。而货币安置奖励费、使用权补偿款则是针对5间房屋的所有权所提供的对价。由于5间房屋属于遗产,因此这5间房屋的对价亦属于遗产。82.马俊的伤残补助金、张桦集资入股收益的性质应如何确定?3A.伤残补助金和集资收益均为个人财产B.伤残补助金为个人财产,集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C.伤残补助金为夫妻共同财产,集资收益为个人财产D.伤残补助金和集资收益皆为夫妻共同财产【答案】B【解析】《婚姻法》第18条第2项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属于夫妻个人财产。本题中马俊的伤残补助金即属于马俊的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及《婚姻法解释二》可知,张桦虽然以个人名义集资入股,但是获取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本题属于婚姻法内容)83.下列关于常生可否得到补偿的说法何者正确?A.应当得到补偿,分配数额应当小于法定继承人B.应当得到补偿,分配数额可以等于或大于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C.如常生明知法定继承人分割遗产而未提出请求,即丧失遗产分配权D.如常生要求参与分割遗产,应在继承开始后1年内提出请求【答案】BC【解析】《继承法》第1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继承法解释》第31条规定:“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本题中常生是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适当分配遗产,份额数额可以等于或大于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所以B正确,A错误。《继承法解释》第32条规定:“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的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遗产分割时,明知而未提出请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请求,在二年以内起诉的,应予受理。”由此可知C正确、D错误。84.下列关于胡芳及其子女遗产继承权的说法何者正确?A.胡芳对张桦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B.马飞对张桦的遗产享有代位继承权C.胡芳再婚后所生子女对张桦的遗产享有代位继承权D.马飞对马俊的遗产享有转继承权【答案】ABD【解析】《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由此可知A正确。《继承法解释》第29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继承法第12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本条规定了儿媳、女婿的子女的代位继承权,可以分为两种情形:(1)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儿媳、女婿再婚,儿媳、女婿与原配偶所生子女仍享有代位继承权;(2)被继承人的儿媳、女婿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并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儿媳、女婿再婚后所生子女也享有代位继承权。本题中马明先于张桦死亡,马明的儿子马飞享有代位继承权,所以B真情。胡芳尚且生存,胡芳再婚后所生子女当然对张桦的遗产不享有代位继承权,所以C错误。本题中马俊最先死亡,马俊的法定继承人包括其配偶张桦、其子马明。马俊死亡后其继承人并未分割遗产,在遗产分割前,马明死亡,发生转继承问题,即由马明的法定继承人对马俊的遗产转继承,马明的继承人包括马飞、胡芳,所以D正确。2006年21.甲死后留有房屋1套、存款3万元和古画1幅。甲生前立有遗嘱,将房屋分给儿子乙,存款分给女儿丙,古画赠予好友丁,并要求丁帮丙找份工作。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甲的遗嘱部分无效B.若丁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没有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则视为接受遗赠C.如古画在交付丁前由乙代为保管,若意外灭失,丁无权要求乙赔偿D.如丁在作出了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后死亡,则其接受遗赠的权利归于消灭【答案】C【解析】本题中甲的遗嘱并无无效的情形,所以A错误。《继承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所以B错误。《继承法解释》第5
本文标题:历年继承法司考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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