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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道路货运站(场)开业技术条件1范围本条件规定了道路货运站(场)经营应具备的经营场所、设施设备、人员、安全生产管理等基本条件。道路货运站(场)经营包括货物集散服务、货运配载服务、货运代理服务和仓储理货服务。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定。2.1货物集散货物集散服务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货物运输业务提供场所进行货物理货、周转、装卸、信息服务等综合功能的业务活动2.2货运配载货运配载服务是指提供车、货信息,代车方组货,代货方配车的业务活动2.3货运代理货运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车主、货主的委托,为其代办运输手续,代收、代运、代发、代提货物的业务活动。2.4仓储理货仓储理货服务是指为货物在待运、中转期间提供储存、分拣、包装、堆码整理的业务活动。3货物集散服务开业技术条件3.1应有自有或租用的,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并已取得建筑物使用合格手续的场所。租用场地的,要有五年以上合法有效的租用合同。3.2营运场所的布局应符合安全、消防等基本要求,保证人、车通行顺畅和迅速疏散的要求。3.3应设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机动车停车场。3.4拥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装卸、信息等设施设备。3.5有相应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货物运输交接凭证。有健全的经营、财务、统计等相应的管理制度。3.6经营负责人及主要业务人员须掌握与道路货物运输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等基本业务知识。3.7应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对进场经营者的管理。应对申请进入站场的经营者进行经营资格的审查,建立管理档案,保证诚信经营。3.8有服务质量承诺书,承诺书应包括诚信服务、安全保障的内容及违诺责任和货损赔付保证等,并向社会公布。3.9等级货运站(场)、零担货运站、集装箱中转站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4货运配载、货运代理和仓储理货服务开业技术条件4.1在货物集散地内经营的货运配载、货运代理和仓储理货服务业户。4.1.1有一年以上合法有效的场地租用合同。4.1.2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装卸、信息等设施设备。4.1.3有相应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货物运输交接凭证。有健全的经营、财务、统计等相应的管理制度。4.1.4经营负责人及主要业务人员须掌握与道路货物运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等基本业务知识。4.1.5有服务质量承诺书,承诺书应包括诚信服务、安全保障的内容及违诺责任和货损赔付保证等,并向社会公布。4.2在当地行业管理部门指定区域经营的货运配载、货运代理和仓储理货服务业户。4.2.1应有自有或租用的,并已取得建筑物使用合格手续的场所。租用场地的,要有一年以上合法有效的租用合同。4.2.2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装卸、信息等设施设备。4.2.3有相应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货物运输交接凭证。有健全的经营、财务、统计等相应的管理制度。4.2.4经营负责人及主要业务人员须掌握与道路货物运输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基本业务知识。4.2.5有服务质量承诺书,承诺书应包括诚信服务、安全保障的内容及违诺责任和货损赔付保证等,并向社会公布。4.3在上述二种场所外经营的货运配载、货运代理和仓储理货服务业户。4.3.1应有自有或租用的,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并已取得建筑物使用合格手续的场所。租用场地的,要有一年以上合法有效的租用合同。4.3.2营运场所的布局应符合安全、消防等基本要求,保证人、车通行顺畅。4.3.3经营场所应符合道路交通车辆通行条件。4.3.4经营场所不在居民集居区等妨碍人民群众生活的区域。4.3.5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装卸、信息等设施设备。4.3.6有相应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货物运输交接凭证。有健全的经营、财务、统计等相应的管理制度。4.3.7经营负责人及主要业务人员须掌握与道路货物运输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等基本业务知识。4.3.8有服务质量承诺书,承诺书应包括诚信服务、安全保障的内容及违诺责任和货损赔付保证等,并向社会公布。4.3.9货运配载服务、货运代理服务的经营场所不少于50平方米,能开展货物装卸等作业。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经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同意,也可低于50平方米。4.3.10仓储理货服务的经营场所不少于300平方米,且有仓储和货物装卸场所,其中仓储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本文标题:浙江省道路货运站(场)开业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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