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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禹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乡(镇、办)教育党总支,市直各学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进一步促进中小学学业评价制度改革,形成科学、完善的学籍管理制度,我们在认真总结,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修定了《禹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市教育体育局基础教育股。附件:1、禹州市中小学学籍管理服务指南(试行)2、转学证(样表)3、禹州市中小学生借读申请表(样表)4、禹州市20--20学年****学校一年级学籍汇总表式样5、禹州市20--20学年****学校学生变化情况表式样禹州市教育体育局二○一一年八月十日禹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巩固九年义务教育成果,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进一步规范学校管理,确保素质教育的实施,依据《小学管理规程》、《河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等法规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义务教育阶段各类教育机构。第三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实行市、乡(镇、办)、学校三级管理体制。禹州市教育体育局负责统一管理本辖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直接管理初中段学籍,负责颁发义务教育证书;建立本辖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向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上报本辖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籍信息。乡(镇、办)负责辖区内小学段学籍管理,负责颁发小学毕业证书。其管理机构可设在乡(镇、办)教育党总支,建立健全辖区内小学段学籍档案,向市教育体育局按时报送小学段学籍信息。学校是学籍管理的基本单位,负责学生从入学到毕业各个环节的具体管理工作。全市所有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全部实行学籍电子管理,使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现代化。学生学籍和相关的统计资料(如新生花名册、毕业生花名册等)应按年度分类整理,及时归档。下一级学籍管理部门应每学期向上一级学籍管理部门上报一次学籍信息。第四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应有利于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有利于九年义务教育的普及与提高,有利于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试划片相对就近入学,有利于调动儿童少年就学和社会各界助学、办学的积极性,有利于保持社会稳定。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均实行秋季招生,公办中小学由市、乡教育行政部门划定招生区域,实行免试划片相对就近入学。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学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第六条民办学校由学校按市教育体育局审批的招生办法招收新生,新生名单等学籍数据及时报所属乡(镇、办)教育党总支及市教育体育局注册备案,纳入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第七条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办理入学手续的,须在开学一周内由其监护人向学校书面申请办理延期入学手续,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第八条公办学校严禁招收“择校生”,严禁举办复读班,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重点班。举办各种类型的实验班,小学应报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初中应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第九条要合理配置和利用教育资源,义务教育阶段要逐渐向小班额过渡。现阶段,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尽可能按标准班额(小学40至45人,初中46至50人)设置,小学班额最多不得超过50人,初中班额最多不得超过56人。第三章转学、休学与复学第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转学:家长工作调动、家庭住址迁移,或因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在原所在学校就读者。第十一条学生转学由监护人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同意并开具转学证明,由学生监护人携带转学证明、学籍档案和家庭户口迁移、家长工作调动等有关证明到转入学校办理入学。转入学校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接收转入学生。转出、转入学生均需报市教育体育局备案。一般应在寒、暑假办理转学手续。第十二条学生由公办学校申请转入民办学校就读,原就读学校应予支持。第十三条学生因病需长期治疗超过三个月不能坚持学习者,凭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或其它特殊情况超过三个月不能坚持学习者,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报市教育体育局批准准予休学,并给学生开据休学证。一学期内因事、因病请假时间累计超过上课时数三分之一以上者,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亦可准予休学。第十四条休学期限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监护人提出申请,可继续休学,连续休学一般不得超过两年。第十五条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需凭休学证明及县级以上医疗部门的康复证明或其它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报市教育体育局备案后方可复学。复学学生一般应随下一届学生学习。第四章辍学第十六条义务教育阶段新生无故不报到,或在校生无故不到校学习超过一周的视为辍学。第十七条教师发现学生辍学后,应立即向学校报告,由学校及时派员找学生监护人问明情况,并做说服动员工作。说服动员后三日内(不含双休日)仍不返校的,学校填写辍学情况报告单,向当地政府报告。政府接到报告后两日内向监护人发出辍学生返校通知书,对仍不返校的,当地政府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对学生监护人实施行政处罚,并对学生强制返校。第十八条实行义务教育阶段辍学报告制度,乡(镇、办)教育党总支应把辖区内小学生的辍学情况、初中应把本校学生的辍学情况每学期向市教育体育局书面报告一次。第十九条对有辍学情况不及时上报的教师、校长,对学生辍学劝导或强制返校工作不力的校长或政府工作人员,有关部门应对其进行严肃处理。第五章借读第二十条凡学生不在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划片就近入学,到其它公办学校就读的,均属借读生。第二十一条学校不得擅自接收借读学生。学校在完成所辖区域义务教育任务并有剩余教育资源的前提下,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接收一定数额的借读生。第二十二条借读生所需材料包括借读申请和借读证明、父母在借读学校所在地的居住证明、父母在当地的务工证明。借读生办理程序为:借读学生原所在学校同意外出借读并出据借读证明,借读学校同意接收借读。第二十三条借读生在借读学校不办理正式学籍。借读生的学籍由原所在学校建立并保留。第二十四条长期在非户口所在地经商、务工人员的子女,申请在暂停地附近学校入学或借读,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给与安排。第二十五条学生在借读期间,与当地学生享受同等待遇。第六章跳级、留级与毕业第二十六条学习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由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考察同意可以跳级。学生毕业时视为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学生跳级由学校报市教育体育局备案。第二十七条义务教育阶段原则上不予留级,个别学生在学习期间成绩较差,学习确有困难,学生本人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准予留级,留级学生的学籍应报市教育体育局备案。第二十八条严格控制留级生数量,留级率控制在2%以内,小学、初中毕业班学生不得留级。第二十九条小学毕业班的学生,经考核合格,发给小学毕业证书。所有小学毕业生均应升入初中就读。第三十条初中学生修业期满,由市教育体育局发给义务教育证书。其中,毕业成绩及格(含补考及格),操行合格,体育合格者,在义务教育证书中注明毕业。语文、数学、外语中经补考仍有一门不及格者;操行不合格者;体育不合格者在义务教育证书中注明肄业。第七章考试与考核第三十一条学生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学业方面按照课程方案的有关规定进行考核;操行方面根据学生的思想觉悟、道德品质及在学习、劳动、生活中的表现等进行考查评定。第三十一条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采取平时考查与考试两种方法。平时考查包括课堂提问、作业检查、实验和操作演示等;考试指期末考试。第三十三条小学毕业考试由乡(镇)统一命题,初中毕业考试由市教育体育局统一命题,但均不得统一印制考卷、统一评卷,由学校自行组织考试。第三十四条考试要按照教学大纲要求命题,不得命偏题、怪题和超纲题。考试可采取闭卷、开卷两种形式。小学学科成绩采用优秀、良好、及格与待及格的计分办法(亦可采用其它等级计分办法),初中可采用百分制(六十分为及格)。第三十五条学期成绩总评不及格的学科,应予以补考,补考一次仍不及格者,在学生自愿的原则下,可进行多次补考。学期成绩虽及格,但学生本人对该科成绩不满意,经本人申请亦可一次或多次重考,直至本人满意为止。补考或重考的最好成绩视为学生的最终成绩。第三十六条单科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由任课教师推荐,学生本人及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以单科免考。第三十七条学生操行评定一学期进行一次,主要用写评语的方法评定。评语由班主任征求其他教师的意见写出。经学生代表讨论,最后与学生本人见面并同意后方可为学生的操行评定。评语要能全面反映学生的品行,指出主要优点、不足和今后努力方向。评语应多用鼓励性语言,少用结论性评价。第三十八条学生期末评价包括学业成绩和操行评语两部分,由班主任分学期填写在学生学籍表上。学生的学业成绩只通知本人,不公布、不排队。第八章奖励与处分第三十九条对在德、智、体、美、劳等诸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应予以奖励。奖励分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少先队员”、“优秀共青团员”或其它单项奖等。奖励分为校级、县(市、区)级、省辖市级和省级。高一级奖励必须在低一级奖励中产生。对在思想、学习、工作、文体、劳动、社会活动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评单项奖。学生所受奖励除颁发证书和一定的物质奖励外,要计入学生学籍档案。第四十条对违反纪律和犯有错误的学生,要耐心教育,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热情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必要时可进行适当的批评或处分。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三个层次。学校不得对受处分的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不得以任何理由劝其退学或开除学籍。对学生给予处分的,由学校教导处或政教处告知被处分学生,充分听取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的意见,举行由教师、学生代表参加的听证后申报,由学校校务会议决定,经校长签署后公布。学生处分决定存入学生学籍档案,处分撤销后,应及时将处分记录从学生学籍档案中撤出。第四十一条对于触犯法律,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学校不得取消其学籍。被人民法院宣告免刑、缓刑、假释、判处非监禁刑罚的学生,学校应继续让其留校学习,并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做好教育、挽救工作。解除刑事强制措施、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允许其及时复学。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在市教育体育局。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以前教育局下发的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终止。附件1:禹州市中小学学籍管理服务指南(试行)办理机构:禹州市教育体育局基础教育股办理地址:禹州市体育教育局办理时间:每年9月份,各初中、各乡(镇、办)教育党总支将本学年初中、小学新生学籍报基础教育股审批,将上学年学生变化情况表报基础教育股备案,同时上报电子档案,电子信箱:yzsjyjyjq@yahoo.cn。转学、借读手续在每学期开学前后一个月及期末最后一个月办理,休复学、改名、退学手续在发生的当周办理。其它按有关规定执行。联系电话:0374——8880082服务内容:对本市中小学学籍的政策咨询和管理服务办事程序:1、申办转学转学条件:学生户口迁入、转入学校学区的;学生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由于工作调动,不便监护子女的。办理流程:学生本人或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持户口簿及复印件(或单位证明材料)向原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原学校向现转入学校出具转学证——学生本人或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持户口簿、学生成长记录袋及有关材料和转学证到拟转入学校签署意见——最后到教育体育局审核盖章。2、申办休学休学条件:凡因病、因事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确需长期(三个月以上)休学者。办理流程:学生本人或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持县市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病历卡、医疗费收据(或其他证明材料)向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填写休学证明书——经教育体育局批准同意,发给休学证书。3、申办复学复学条件:学生休学期满;学生身体康复。办理流程:学生本人或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持县市级及以上医院康复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批准同意(盖章)——由学校报教育体育局备案。4、申办借读本区学生到跨学区按有关规定指定的学校就读。有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