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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基础知识第一章法律知识1、种子管理法律法规属于行政法范畴2、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3、依法行政的目标:理顺依法行政体制、提高行政立法质量、保证严格行政执法、健全行政决策机制、有效解决纠纷机制、完善权利监督机制、提高依法行政能力。4、行政法:是指规范国家行政管理活动和监督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5、行政法主体,即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在地位上是不平等的。6、行政法律体系:《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及《种子法》、《药品管理法》等部门行政法律。7、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8、我国行政立法和行政规范的(1)空间效力:国家的适用全国范围,地方性的只适用于发布机关管辖的地域,对人的效力:我国国内的一切从事相关活动的个人、法人或者组织,对外国人和外国组织的效力问题一般需要专门规定。(2)时间效力:公布即生效、一定期限后再生效、一般不具有溯及力。9、法律、法规、规章之间冲突的解决:后法优先、特别法优先、上位法优先原则。10、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冲突时不能一概以“地方性法规高”而论,而是要看冲突的领域是在“事”还是在“地”。11、具体农业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检查、处罚、强制、确认。12、监督管理的内容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监督管理的(主体、对象和事项、方式)。13、法律责任的种类主要有:刑事、民事、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主要是救济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14、法律制裁(被动)种类主要包括:刑事(司法机关)、民事(人民法院)、行政(国家行政机关)制裁。15、法律制裁与法律责任的关系:法律责任是前提,法律制裁是结果或体现。即使是有法律制裁的情况下,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也是有轻有重(情节、程度、主观等因素)。16、我国种子管理的法律制度(16~21我国种子法律制度框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及法律解释、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家发布的有关种子的强制性标准等。17、《种子法》的效力高于所有关于种子的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但贯彻落实过程中,还要遵守《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刑法》、《广告法》等中的一些规定。18、种子管理有关行政法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植物检疫条例》、《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19、种子管理有关部门规章:《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农作物种子加工包装规定》、《主要农作物范围规定》、《农作物种子种质资源管理办法》、《农作物种子纠纷质量田间现场鉴定办法》、《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等。20、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国际法优于国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21、我国加入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78版本)》、《生物安全议定书》、《国际植物保护公约》。22、《种子法》的立法宗旨: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维护(品种选育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推动种子产业化、促进种植业和林业发展。23、《种子法》据称种子: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不包括牧草、食用菌、海洋植物等种子,但其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等活动参照《种子法》执行。24、《种子法》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包括领土、领海、领空和内水。25、《种子法》适用时间:自2002年12月1日起。26、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执法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反之成立。27、《种子法》确立的主要法律制度:种质资源保护制度、品种审定制度和转基因植物品种安全评价制度、新品种保护制度、种子生产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许可制度、种子进出口审批制度、外商投资种子企业审批管理制度、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制度、种子标签真实性制度、种子检疫制度、种子质量监督制度、种子贮备制度。28、标签真实性制度代替质量合格证制度,是《种子法》的一项根本性的制度变化。29、《种子法》的重要立法宗旨:提高种子质量水平。30、种子质量管理的基本框架:种子企业是(种子质量管理的)主体、政府(对种子质量实施)宏观管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种子质量)监督工作。31、种子经营者是质量责任的主体。种子分装单位应对分装的种子质量负责。32、种子质量责任:《种子法》规定的责任主体不履行《种子法》规定的保证种子质量的义务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包括行政、刑事、民事责任。33、种子质量义务:(1)生产、销售、进口的种子要保证具有使用价值;(2)销售的种子附有种子标签;(3)除不能加工包装外,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包装;(4)建立种子质量档案;(5)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出口假劣种子。34、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需经(用种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35、商品种子生产应当执行种子生产技术规程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36、种子生产档案:生产地点、生产地块环境、前茬作物、亲本种子来源和质量、技术负责人、田间检验记录、产地气象纪录、种子流向等。37、种子经营档案:质量检验内容、可能会影响种子质量的加工、生产、运输、贮藏等重要活动。38、进口商品种子的质量,应当达到国家标准或者待业标准。39、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法定的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的主体。40、种子质量监督的形式:监督抽查、结果公告。41、《种子法》有关种子质量法律责任的规定包括:(1)种子质量问题的民事赔偿责任;(2)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法律责任;(3)不履行质量义务而承担的法律责任;(4)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证明的法律责任;(5)种子行政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42、假种子:以非种子冒充种子、以此种种子冒充他种种子、种子类别(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不符的。(共5点)43、劣种子: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用的、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的、带有国家规定检疫性有害生物的。44、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是指强制性标准,不包括推荐性标准。45、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46、种子质量标准表述内容:质量特性、质量特性值和检验方法。47、种子的基本质量特性:品种纯度、净度、发芽率、水分。质量特性值是给出质量特性的极限值。48、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法律责任:(1)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县级以上或工商行政机关);(2)行政处罚(县级以上或工商行政机关)包括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罚款、取消生产经营资格。(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万较大:3年以下或拘役,销售金额50%~2倍;10万重大:3~7年,50%~2倍;50万特别重大:7~无期,50%~2倍或者没收财产。)49、种子标签:固定在种子包装物表面及内外的,或为经营可以不经包装销售种子所提供印刷品的一切文字说明和特定图案。50、种子标签标注的原则:真实、合法、规范。(标注所用文字应当为中文,可以同时使用有严密对应关系的汉语拼音或其他文字,但其字体应当小于相应的中文,除进口种子的生产商名称和地址外,不应标注与中文无对应关系的外文,印刷清晰易辨,警示标志醒目。)51、标签标注项目: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净含量、生产年月、生产商名称、生产商地址和联系方式。52、需要加注的:(1)主要农作物加注:生产许可证号、品种审定编号。(2)混合种加注“混合种子”字样以及成份比例。(3)包衣种子或农药拌种的种子加注“有毒”字样并附骷髅头或十字骨等警示标志。(4)进口种子需要标注进口商名称、种子进出口贸易许可证书编号和进口种子审批文号。(5)经过分装的种子要标注分装单位名称、分装日期。(6)种子中含有杂草种子的,应当标注杂草的种类、数量。53、产地:是指种子繁育所在地,按照行政区划最大标注至省级。54、生产年月:种子收获的时间。55、净含量是指种子的实际重量或数量,以千克(kg)、克(g)、粒或株表示。56、联系方式为电话号码或传真号码。57、常规种、大田用种可以不标注。58、标签制作要求:(1)规范的中文、印刷清晰、字体高度不得<1.8mm、警示标志醒目;(2)作物种类、品种名称、生产商、质量指标、净含量、生产年月、警示标志和“转基因”必须直接印制在包装物表面或者制成印刷品固定在包装物外。(3)可根据种子类别使用不同的包装物颜色。(4)认证种子的标签由种子认证机构印制,认证标签没有标注的内容,由种子经营者另行印制。59、种子检验工作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员素质和水平。60、田间检验员负责品种真实性和品种纯度的田间和小区种植鉴定。61、对种子检验员的考核实行国家和省两级考核管理。农业部只考核省级以上的检验机构的检验员。62、种子检验员资格考核,包括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考核。专业知识考试内容包括基础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63、检验员考核程序:申请与受理、考试考评、审查和发证。(合格后15日内发证。条件:农学、生化或者相近专业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毕业以上文化水平,检验工作三年以上。)64、种子检验员监督管理:禁止申请时提供虚假材料、禁止考核时违反考核纪律、禁止涂改、倒卖、出借或者转让种子检验员证、禁止出具虚假检验数据或者结果。65、工作调动、增加其他类别资格、丢失损毁,检验员证号不变。66、审查:两年审查一次:政策法规、技术标准、种子检验新知识和新方法、从事种子检验工作量和工作表现等。两年内继续教育不<40h,扦样员、田间检验员工作量不<100h,室内检验员不<600h。67、考核管理机关应当建立种子检验员档案,记录种子检验员考核、审查、培训和检验员证颁发、变更等内容。68、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69、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主要职责权限:对外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1)承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监督抽查检验任务。(2)向行政机关、司法机构、仲裁机构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服务。(3)其他委托检验(4)承担种子检验方法研究、检验员培训等。70、承担种子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主管部门(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计量部门)考核合格。其中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的资质考核,计量部门负责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仪器设备的计量检定工作。71、在国际上,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标准只承认国际种子检验协会(ISTA)制定的种子检验室认可标准,而不采用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制定的标准。72、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就具备的检测条件和能力:(1)能够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检验工作并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应当有健全的内部组织机构;(3)建立和实施与检验工作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4)有熟悉有关检验业务及其相关知识的检验人员;(5)有与所从事的检验业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等技术设备;(6)有保证检验工作质量的检验环境。73、种子检验机构考核方式:文件审查、现场评审、能力验证(国际);文件审查、现场评审(我国)。74、种子检验机构考核程序:申请与受理、实施现场考核、检验机构能力考核。75、检验机构能力验证:通过检验机构间检测结果的比对来判定检验机构能力的合格评定活动。76、能力验证主要用于:作为考核方式之一;作为保持考核状态的监督检查方式。77、出具虚假检验证明的法律责任:(1)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2)承担行政责任;(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8、虚假证明的行政责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检验资格、警告、处分。79、种子质量抽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种子管理机构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生产、销售的农作物种子进行扦样、检验,并按规定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80、监督抽查的
本文标题:种子检验员考试模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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