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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纪发[2008]7号关于以“厉行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为主题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的通知各乡镇、市直各单位:根据中央、省、市纪委关于上半年各部门要组织召开一次以“厉行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为主题的专题民主生活会的要求,现就开好专题民主生活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民主生活会的主要内容各单位科级以上领导班子都要按通知要求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在专题民主生活会上,每位班子成员都要对以下内容进行自我检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1、有无违反规定公款出国(境)旅游问题。2、有无违反规定超标准配备使用小汽车问题。3、有无超标准使用办公用房或豪华装修问题。4、有无多占家庭住房、违规购买经济适用房、违规享受住—2—房补贴、利用公款装修个人住房,违规违法收受房屋等问题。5、有无违反规定收受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收受干股以及领导干部以赌博和交易等形式收受财物、利用婚丧嫁娶事宜收钱敛财等问题。6、有无违反《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的若干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获取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行为。7、有无放任、纵容配偶、子女利用自身职权和职务影响经商办企业或谋取不正当利益问题。8、有无违规插手招标投标、土地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市场交易活动谋取私利问题。对每个方面的情况要逐条对照检查、做出具体说明,实事求是地查找存在的问题,不能避重就轻或回避问题,对存在的问题要逐项落实整改措施。在对照检查的基础上,要认真填写《专题民主生活会自查自纠申报表》,并在本部门范围内进行公示,广泛接受群众监督。二、时间安排1、按照中央纪委的要求,专题民主生活会要在上半年开完。因故不能按期召开的,要提前向市纪委请示,说明原因,经批准后,必须按照延期时限如期召开。2、专题民主生活会召开前15日,党委(党组)要以正式文件向市纪委报送专题民主生活会方案。—3—3、专题民主生活会结束15日内要向市纪委报送会议情况报告和《专题民主生活会自查自纠情况申报表》。三、有关要求1、要高度重视。各党委(党组)要把专题民主生活会作为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加强机关干部作风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抓紧抓好。通过专题民主生活会,切实纠正处理奢侈浪费和为政不廉的问题,进一步提高党员干部的廉洁从政意识,更好的发挥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和作风。2、要落实领导责任。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要切实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做好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虚心听取班子成员的意见,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带头制定整改措施。同时,要组织班子成员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对照各项规定,搞好自查自纠,防止发生回避问题和走过场等情况。凡出现问题的,要按照责任制的有关规定,严格进行责任追究。3、要充分做好会前准备。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学习中央和省市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有关规定。主要领导和班子成员及班子成员之间要相互谈心,坦诚指出问题和不足;要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由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如实反馈给本人。4、要加强协调和督查。纪检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专题民主生活会的指导,搞好组织协调,对遇到的政策性问题要认真研究—4—和解决,保证民主生活会顺利进行。纪检部门要加强对上报材料的审查把关,对有关事项不清楚、不完整的、不如实申报或隐瞒不报的,问题整改措施不具体、不到位的,要责成有关人员重新申报。对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情况,坚持跟踪督办检查,对拒不纠正处理、严重顶风违纪行为要坚决查处,公开曝光。各单位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和上报材料情况将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附件:1、《专题民主生活会自查自纠情况申报表》2、有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有关规定。中共海林市纪律检查委员会2008年6月19日—5—专题民主生活会自查自纠情况申报表2008年月日姓名工作单位职务自查自纠的主要事项1、有无违反规定公款出国(境)旅游问题2、有无违反规定超标准配备使用小汽车问题3、有无超标准使用办公用房或豪华装修问题4、有无多占家庭住房、违规购买经济适用房、违规享受住房补贴、利用公款装修个人住房问题5、有无违规违法收受房屋问题6、有无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问题7、有无违反规定收受干股或以赌博和交易等形式收受财物问题8、有无利用婚丧嫁娶事宜收钱敛财问题9、有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获取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问题10、有无放任、纵容配偶、子女利用自身职权和职务影响经商办企业或谋取不正当利益问题11、有无违规插手招标投标、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等市场交易活动谋取私利问题。说明申报人签名:所在单位党委(党组)负责人签名:填表说明:1、本表由申报人亲笔填写“有”或“无”;2、填写如“有”应说明具体情况,填写不下时可另附页。—6—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有关规定一、制止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有关规定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发[1997]13号)第二条规定:不准组织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准以开会为名,游山玩水。2、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实施意见》(黑发[1997]9号)第八条规定:⑴严格控制出国(境)活动。⑵严格把好出国(境)审批关。⑶不准党政机关以允许企业参团换取企业资助出国(境),不准党政机关干部索要、挤占企事业单位出国(境)名额,不准与出访任务无关人员搭车出国(境)。不准利用业务之便,示意我在境外的企业、驻外机构邀请出国(境)访问。⑷临时出国(境)团组,出访前必须有明确的出访计划,根据任务确定出访时间、地点和路线,一经批准,不得擅自延长在境外停留的时间、更改出访路线。⑸各旅游部门不得办理公费出国(境)的有关事宜,对国家公职人员的出国旅游申请,凡申请表上没有所在单位和上级主—7—管部门领导签署“同意自费旅游”意见并加盖公章的,一律不予办理出国(境)手续。二、领导干部住房的有关规定3、监察部、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制止和纠正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中违纪违法行为的通知》(监发[1998]2号)规定:⑴各级党政机关要带头严格执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通知》要求确定的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时限及其他有关具体规定,不得违反规定将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进行实物分配。⑵购买新建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执行申请、审批等管理制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行。任何单位不得以低于《决定》规定的价格向个人出售现有公有住房,也不得在职工购买新建经济适用住房时违反有关规定增加补贴或者变相增加补贴。职工购买住房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公款垫付。⑶凡实行住房补贴的地方,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当地政府公布的住房补贴办法和住房补贴面积标准。⑷禁止违反规定超标准购买或出售现有公有住房。⑸现有公有住房的租金执行当地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任何单位不得自行确定低于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的租金。现有—8—个人租住的公有住房以及尚未获得合法权属证书的住房,严禁向他人出租。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建设部、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易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厅字[2003]13号)中规定:⑴调动干部一般只能按照房改政策承租或购买一地的公有住房。夫妻两地分居且在本规定印发前已经在两地承租公有住房的,可以在分居期间分别承租两地的公有住房,但只能购买其中一地的现居住公有住房。购买现居住公有住房执行住房所在地的房改政策,购房面积标准执行调动干部新任职务标准。⑵建立临时周转住房制度。为方便调动干部的工作和生活,在新工作地没有住房的调动干部,新工作地应当为其提供临时周转住房。5、黑龙江省《关于全省清理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住房问题的工作方案》(黑办发电[1994]19号)规定:对已按规定住房面积享受过优惠、补贴,为了改善居住条件重新买房、建房的,不再给新的优惠补贴,已经给的要如数退回;对出售后没有重新买房、建房的,应将享受的补贴退回。对公私合建、合买以及购买旧公房(有限产权)又出售的,—9—售房收入在缴纳有关税费后按产权比例进行分配。对用公款买房、建房私自出售承租权和公私合建住房将全部产权落入个人名下的,要认真纠正。三、领导干部配备公务用车的有关规定6、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发[1997]13号)第七条规定:严格按规定配备和更换小汽车。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任同一职务期间配备的小汽车,五年之内不准更换。使用五年以上,能够使用的要继续使用;按照国家汽车报废更新的有关规定,经交通管理部门鉴定如已达到报废更新标准,可申请更换。有关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批。领导干部变动工作岗位,能在现有车辆中配备小汽车的,不准配备新车。7、省纪委、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发布的《黑龙江省公务用车配备及管理暂行规定》(黑纪发[2005]21号)对公务用车配备及管理规定:⑴厅(局)级单位配备排气量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下的轿车或价格40万元以下的吉普车、旅行车;县(处)级单位配备排气量1.8升以下、价格20万元左右的轿车或价格30万元以下的吉普车、旅行车;县属科(局)级单位配备排气量1.8升以—10—下、价格15万元左右的轿车或价格20万元以下的吉普车、旅行车;乡镇机关配备10万元以下的吉普车、旅行车。⑵各地、各单位不准以任何借口购买、更换进口小汽车,不得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小汽车。各级财政部门,对购置进口小汽车和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小汽车一律不予审批,公安车管部门不予办理落户手续。⑶承担防洪、防疫、森林防火、抢险救灾等工作任务的部门,确需超标准配备越野车的,要由市(地)级以上纪委会同财政部门一次性核定具体数量,并报省纪委备案,其他部门不准比照配备。⑷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擅自超编制、超标准购买小汽车的,经检查发现后,由财政部门对违反规定购买的小汽车予以收缴。8、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禁止对普通轿车进行豪华装修的通知》(中纪办[1996]14号)对党员领导干部乘坐的普通轿车可否进行豪华装修做出规定: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的工作用车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工作用车一律不得进行豪华装修,即购车时不得要求售车单位高于原车配置设计进行装修,也不得借修车之机进行高于原车配置的装修,如增改天窗、电动门窗、调换真皮—11—座椅;增设车载冰箱、电视、CD音响,以及其它与汽车行驶性能无关的设备。四、领导干部不准接受和赠送礼金、有价证券有关规定9、《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第一章第一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要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⑴索取管理、服务对象的财物;⑵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⑶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中央纪委《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中纪发[2001]6号)中规定:各级领导干部一律不得接受下列单位或者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⑴管理和服务的对象;⑵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⑶外商、私营企业主;⑷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五、禁止党员干部参与赌博的有关规定10、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严肃查处党员和干部参与赌博的通知》规定:凡是参与赌博的领导干部,要一律予以免职,再依据规定处理;对到国(境)外赌博的,—12—要从严惩处,对利用贪污、挪用公款等犯罪所得款物赌博的,要从重处罚,构成赌博罪的,要数罪并罚,对利用赌博活动索贿、受贿、行贿的,要从重处罚,对顶风作案的,要依纪依法从重从快惩处。同时,还要严肃查处干扰和阻挠打击赌博活动、为赌博活动充当“保护伞”的党员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六、严禁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大操大办婚丧事宜和借机敛财有关规定11、《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发[1997]9号)第一条第六款规定:“不准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所称“喜庆事宜”,包括本人及家庭成员职务升迁、过生日、迁新居等喜庆事宜。12、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关于严禁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大操大办婚丧事宜的规定(试行)》(黑办发[1993]22号)中规定:领导干部操办本人及其子女婚事和配偶、直系
本文标题:海纪发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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