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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汽车库、修车库防火学习要求通过学习本章了解汽车库、修车库的分类及其火灾危险性,掌握汽车库、修车库的总平面布局要求、防火分隔要求、人员安全疏散要求及消防设施的配置。第一节汽车库、修车库的分类汽车库是用于停放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建筑物。修车库是用于保养、修理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建(构)筑物。由于分析角度不同,汽车库、修车库的分类有很多,对不同类型、不同构造的汽车库、修车库,其汽车疏散、火灾扑救情况是不一样的,在进行设计时,要根据不同汽车库种类提出防火设计要求。主要的分类方法如下。一、汽车库的分类汽车库可以按照停车数量和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停车方式的机械化程度等进行分类。具体如下:按照停车数量和建筑面积《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根据停车(车位)数量和总面积将汽车库分为Ⅰ、Ⅱ、Ⅲ、Ⅳ类。1.Ⅰ类汽车库:停车数量大于300辆或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的汽车库为Ⅰ类汽车库。2.Ⅱ类汽车库:停车数量大于150辆小于等于300辆或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小于等于10000㎡的汽车库为Ⅱ类汽车库。3.Ⅲ类汽车库:停车数量大于50辆小于等于150辆或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小于等于5000㎡的汽车库为Ⅲ类汽车库。4.Ⅳ类汽车库:停车数量小于等于50辆或总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000㎡的汽车库为Ⅳ类汽车库。按照高度汽车库按照高度一般可划分为:地下汽车库、半地下汽车库、单层汽车库、多层汽车库、高层汽车库。二、修车库的分类修车库可以按照修车库车位数和建筑面积、修理汽车车型、修理汽车性质、修车库位置等进行分类。具体如下:(一)根据修车库车位数和建筑面积《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根据停车(车位)数量和总面积将修车库分为Ⅰ、Ⅱ、Ⅲ、Ⅳ类。1.Ⅰ类修车库:修车库车位数大于15辆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修车库为Ⅰ类修车库。2.Ⅱ类修车库:修车库车位数大于5辆小于等于15辆或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小于等于3000㎡的汽车库为Ⅱ类修车库。3.Ⅲ类修车库:修车库车位数大于2辆小于等于5辆或总建筑面积大于500㎡小于等于1000㎡的修车库为Ⅲ类修车库。4.Ⅳ类修车库:修车库车位数小于等于2辆或总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0㎡的修车库为Ⅳ类修车库。第二节汽车库、修车库的火灾危险性第三节汽车库、修车库的防火设计要求一、总平面布局(一)一般规定汽车库与其他建筑应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合理确定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并在总平面布局上应符合以下要求:汽车库不应与甲、乙类厂房、仓库贴邻或组合建造。Ⅰ类修车库应单独建造;Ⅱ、Ⅲ、Ⅳ类修车库可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首层或与其贴邻,但不得与甲、乙类厂房、仓库、明火作业的车间或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学楼、老年人建筑、病房楼及人员密集场所组合建造或贴邻。地下、半地下汽车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喷漆间、充电间、乙炔间和甲、乙类物品库房。汽车库和修车库内不应设置汽油罐、加油机、液化石油气或液化天然气储罐、加气机。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不应设置在汽车库、修车库内。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应为单层建筑,且应独立建造。(二)防火间距汽车库、修车库之间及汽车库、修车库与除甲类物品仓库外的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4-8-1的规定。高层汽车库与其他建筑物,汽车库、修车库与高层工业、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上表的规定值增加3m。汽车库、修车库与甲类厂房的防火间距应按以上规定值增加2m。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甲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二、防火分隔(一)防火分区汽车库应设防火墙划分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4-8-2的规定。敞开式、错层式、斜楼板式汽车库的上下连通层面积应叠加计算,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以上规定的2.0倍;半地下汽车库、设在建筑首层的汽车库,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500㎡;室内有车道且有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按以上规定减少35%。汽车库内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规定增加一倍。1.机械式汽车库要求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当防火分区之间采用防火墙或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防火卷帘分隔时,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最多允许停车数量不应大于100辆;当停车单元内的停车数量不大于3辆,单元之间除汽车出入口和必要的检修通道外,与其他部位之间用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时,机械式汽车库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最多允许停车数量不应大于300辆;总停车数量大于300辆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为多个停车数量不大于300辆的区域。2.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要求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3.修车库要求修车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当修车部位与相邻使用有机溶剂的清洗和喷漆工段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4000㎡。(二)其它防火分隔要求1.停车数量不大于3辆的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可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Ⅳ类汽车库贴邻,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2.Ⅱ、Ⅲ、Ⅳ类修车库可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首层或与其贴邻,但不得与甲、乙类厂房、仓库、明火作业的车间或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学楼、老年人建筑、病房楼及人员密集场所组合建造或贴邻。3.为汽车库、修车库服务的以下附属建筑,可与汽车库、修车库贴邻,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1)贮存量不大于1.0t的甲类物品库房;(2)总安装容量不大于5.0m³/h的乙炔发生器间和贮存量不超过5个标准钢瓶的乙炔气瓶库;(3)1个车位的非封闭喷漆间或不大于2个车位的封闭喷漆间;(4)建筑面积不大于200㎡的充电间和其他甲类生产场所。4.汽车库、修车库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当贴临建造时应采用防火墙隔开;设在建筑物内的汽车库(包括屋顶停车场)、修车库与其他部分,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汽车库、修车库的外墙门、洞口的上方,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宽度不小于1.0m的不燃性防火挑檐;汽车库、修车库的外墙上、下窗之间墙的高度,不应小于1.2m或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宽度不小于1.0m的不燃性防火挑檐。5.汽车库内设置修理车位时,停车部位与修车部位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修车库内使用有机溶剂清洗和喷漆的工段,且超过3个车位时,均应采用防火隔墙等分隔措施。6.附设在汽车库、修车库内的消防控制室、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排烟、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等,应采用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相互隔开或与相邻部位分隔。三、安全疏散(一)人员安全出口除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外,汽车库、修车库内每个防火分区的人员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Ⅳ类汽车库和Ⅲ、Ⅳ类的修车库可设置1个。1.疏散楼梯汽车库、修车库内的人员疏散主要依靠楼梯进行。因此要求室内的楼梯必须安全可靠。(1)建筑高度大于32m的高层汽车库、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汽车库,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其他车库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楼梯间和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疏散楼梯的宽度不应小于1.1m。(2)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其灭火救援用的楼梯间数量,当停车数量大于50辆、小于等于100辆时,可设置1个楼梯间;当停车数量大于100辆、小于等于300辆时,应设置不少于2个楼梯间,并应分散布置;楼梯间与停车区域之间应采用防火隔墙进行分隔,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楼梯的净宽不应小于0.9m。2.疏散距离汽车库室内任一点至最近人员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45m,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距离不应大于60m,对于单层或设置在建筑首层的汽车库,室内任一点至室外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60m。(二)汽车疏散出口汽车库、修车库的汽车疏散出口总数不应少于2个,且应布置在不同的防火分区内。以下汽车库、修车库的汽车疏散出口可设置1个:1.Ⅳ类汽车库;2.设置双车道汽车疏散出口的Ⅲ类地上汽车库;3.设置双车道汽车疏散出口、停车数量小于等于100辆且建筑面积小于4000㎡的地下或半地下汽车库;四、消防设施(一)消防给水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消防给水系统,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Ⅳ类修车库和停放车辆不大于5辆的Ⅰ、Ⅱ级耐火等级的汽车库可不设消防给水系统。(四)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设置范围除敞开式汽车库外,Ⅰ类汽车库、修车库;Ⅱ类地下、半地下汽车库、修车库;Ⅱ类高层汽车库、修车库;机械式汽车库;以及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五)防排烟1.设置范围除敞开式汽车库、建筑面积小于1000㎡的地下一层汽车库和修车库外,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排烟系统,并应划分防烟分区。2.设置要求汽车库、修车库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2000㎡,且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防烟分区可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下突出不小于0.5m的梁划分。(六)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1.设置范围除停车数量不大于50辆、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外汽车库内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2.设置要求消防应急照明灯宜设置在墙面或顶棚上,其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Lx。第九章洁净厂房防火学习要求通过本章学习,了解洁净厂房的特点、分类及火灾危险性,掌握洁净厂房防火分区划分、人员疏散设计、消防设施配置等方面的设计要求。第一节洁净厂房的分类第二节洁净厂房的火灾危险性第三节洁净厂房的防火设计要求一、火灾危险性分类《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把洁净厂房的火灾危险分为甲、乙、丙三类。二、建筑材料及其燃烧性能洁净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1.洁净室的顶棚和壁板(包括夹芯材料)应为不燃烧体,且不得采用有机复合材料。顶棚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4h,疏散走道顶棚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h。2.在一个防火区内的综合性厂房,其洁净生产与一般生产区域之间应设置非燃烧体隔墙封闭到顶。隔墙及其相应顶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小时,隔墙上的门窗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6h。穿过隔墙或顶板的管线周围空隙应采用非燃烧材料紧密填塞。三、防火分区和分隔(一)一般要求甲、乙类生产的洁净厂房,宜采用单层厂房。其防火墙间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单层厂房应为3000㎡,多层厂房应为2000㎡。(二)其他要求1.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单层厂房(甲、乙类除外)如建筑面积超过上述规定,设置防火墙有困难时.可用防火卷帘并加喷淋保护进行分隔。2.丙、丁、戊类生产厂房当喷淋保护等级以严重危险级设置时,其防火分区可扩大一倍。3.丁、戊生产厂房安装自动火火系统时.防火分区面积不限,如局部安装自动灭火系统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一倍计算。4.洁净厂房的技术夹层与其直接服务的生产区域视为同一防火分区。5.在一个防火分区内,其洁净生产与非洁净生产区域之间应设置非燃烧体隔墙完整分隔。隔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材料。当隔墙上设置观察窗时,窗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9h。穿过隔墙或楼板的管线周围空隙应采用非燃烧材料紧密填塞。四、安全疏散设施(一)安全出口为保证安全疏散的可靠性,洁净厂房每一生产层、每一防火分区或每一洁净区的安全出口的数量,均不应少于两个。安全出口应分散均匀布置,从生产地点至安全出口不用经过曲折的人员净化路线。洁净厂房符合下列要求时,可设置一个安全出口:1.甲、乙类生产厂房每层的总建筑面积不超过50㎡,且同一时间内的生产人员总数不超过5人;2.丙类生产区的建筑面积不超过
本文标题:消防安全技术实务第九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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