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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烧的定义燃烧定义:燃烧是指可燃物与氧化剂作用发生的放热反应,通常伴有火焰、发光和(或)发烟现象。有焰无焰:燃烧可分为有焰燃烧和无焰燃烧。通常看到的明火都是有焰燃烧。燃烧的充分条件充分条件指燃烧发生需要的必要条件达到一定量的要求,并且存在相互作用的过程。对于有焰燃烧,还包括未受抑制的链式反应。1.一定的可燃物浓度只有达到一定浓度,才会发生燃烧或爆炸。例如,常温下用明火接触煤油,煤油并不立即燃烧。灯用煤油在40℃以下、甲醇在低于7℃时,液体表面的蒸汽量均不能达到燃烧所需的浓度。2.一定的助燃物浓度各种可燃物燃烧,均有本身固定的最低氧含量要求。如:汽油的最低氧含量要求为14.4%,煤油为15%,乙醚为12%。低于这个值,即使其他必要条件已经具备,燃烧仍不会发生。3.一定的点火能量各种不同可燃物发生燃烧,均有本身固定的最小点火能量要求。如汽油的最小点火能量为0.2mJ,乙醚(5.1%)0.19mJ。4.燃烧条件的相互作用燃烧要发生,必须使以上三个条件相互作用。如氧浓度的变化就会改变可燃气体、液体和部分可燃物的燃点等。5.未受抑制的链式反应对有焰燃烧,根据燃烧的链锁反应理论,因燃烧过程中存在未受抑制的游离基(自由基)作中间,使燃烧扩展。燃烧的必要条件无焰燃烧有三个必要条件:即可燃物、助燃物和温度。三者必须同时具备,若有一个条件不具备,燃烧就不会发生或者停止发生。有焰燃烧有四个必要条件:除以上三个外还有未受抑制的链式反应自由基。1.可燃物:能与空气中的氧或其他氧化剂起化学反应的物质,均称为可燃物,如木材、氢气、汽油、煤炭、纸张、硫等。——能着的2.助燃物(氧化剂),如广泛存在于空气中的氧气。普通意义上,可燃物的燃烧均指在空气中进行。——帮着的3.引火源(温度):引起物质燃烧的点燃能源,统称为引火源。一般分直接火源和间接火源两大类。——点着的4.链式反应自由基:一种高度活泼的化学基团,与其他自由基和分子起反应,使燃烧按链式反应的形式扩展,也称游离基。——传着的其中,引火源种类:(1)明火。指生产、生活中的炉火、烛火、焊接火、吸烟火、撞击、摩擦打火、机动车辆排气管火星、飞火等。(2)电弧、电火花。指电气设备、电气线路、电气开关及漏电打火;电话、手机等通讯工具火花;静电火花(物体静电放电、人体衣物静电打火、人体积聚静电对物体放电打火)等。(3)雷击。瞬间高压放电的雷击能引燃任何可燃物。(4)高温。加热、积热不散、故障发热、摩擦发热、聚焦发热等。(5)自燃起火。是指在既无明火又无外来热源的情况下,物质本身自行发热、燃烧起火。注:本节相关细节见教材第2页。闪点、燃点、自燃点的概念1.闪点:规定试验条件下,液体挥发的蒸气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遇火源能够闪燃(遇火源一闪即灭现象)液体最低温度称为闪点。闪点的意义:可燃性液体性质的主要标志之一,是衡量液体火灾危险性大小的重要参数。闪点越低,火灾危险性越大,反之则越小。2.燃点:规定的试验条件下,应用外部热源使物质表面起火并持续燃烧一定时间所需的最低温度,称为燃点。燃点与闪点的关系:易燃液体的燃点一般高出其闪点1~5℃,且闪点越低,这一差值越小,用闪点评定这类液体火灾危险性大小。对于闪点在100℃以上时,闪点和燃点差值达30℃,不易闪燃,不用闪点去衡量其火灾危险性。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大小一般用燃点来衡量。3.自燃点:规定的条件下,可燃物质产生自燃的最低温度,称为自燃点,无需明火作用。影响自燃点变化的规律:可燃物的自燃点越低,发生火灾的危险性就越大。对于液体、气体可燃物,其自燃点受压力、氧浓度、催化、容器的材质和内径等因素的影响。而固体可燃物的自燃点,则受受热熔融、挥发物的数量、固体的颗粒度、受热时间等因素的影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装调试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安装前,按照施工过程质量控制要求,需要对系统设备、材料及配件进行现场检查(检验)和设计符合性检查,不合格的设备、材料及配件及不符合设计图纸要求的产品不得使用。一、布线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布线前,应核对设计文件的要求对材料进行检查,导线的种类、电压等级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布线。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布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装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的规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单独布线,系统内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不应布在同一管内或线槽的同一槽孔内。在管内或线槽内的布线,应在建筑抹灰及地面工程结束后进行,管内或线槽内不应有积水及杂物。2.导线在管内或线槽内,不应有接头或扭结。导线的接头,应在接线盒内焊接或用端子连接。从接线盒、线槽等处引到探测器底座、控制设备、扬声器的线路,当采用金属软管保护时,其长度不应大于2m。敷设在多尘或潮湿场所管路的管口和管子连接处,均应做密封处理。3.管路超过下列长度时,应在便于接线处装设接线盒:(1)管子长度每超过30m,无弯曲时;(2)管子长度每超过20m,有1个弯曲时;(3)管子长度每超过10m,有2个弯曲时;(4)管子长度每超过8m,有3个弯曲时。4.金属管子入盒,盒外侧应套锁母,内侧应装护口;在吊顶内敷设时,盒的内外侧均应套锁母。塑料管入盒应采取相应固定措施。明敷设各类管路和线槽时,应采用单独的卡具吊装或支撑物固定。吊装线槽或管路的吊杆直径不应小于6mm。5.线槽敷设时,应在下列部位设置吊点或支点:(1)线槽始端、终端及接头处;(2)距接线盒0.2m处;(3)线槽转角或分支处;(4)直线段不大于3m处。6.线槽接口应平直、严密,槽盖应齐全、平整、无翘角。并列安装时,槽盖应便于开启。管线经过建筑物的变形缝(包括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处,应采取补偿措施,导线跨越变形缝的两侧应固定,并留有适当余量。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导线敷设后,应用500V兆欧表测量每个回路导线对地的绝缘电阻,且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20MΩ。同一工程中的导线,应根据不同用途选择不同颜色加以区分,相同用途的导线颜色应一致。电源线正极应为红色,负极应为蓝色或黑色。二、系统主要组件安装系统主要组件的安装包括控制器类设备、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消防电气控制装置、模块、消防应急广播、扬声器、火灾警报装置、消防专用电话、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等内容。(一)组件安装前的检查1.核对设计文件的要求对组件进行检查,组件的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2.对组件外观进行检查,组件表面应无明显划痕、毛刺等机械损伤,紧固部位应无松动。(二)控制器类设备的安装要求控制类设备主要包括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消防联动控制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电气火灾监控器、气体(泡沫)灭火控制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火灾报警传输设备或用户信息传输装置、防火门监控器等设备。1.控制类设备在消防控制室内的布置要求(1)设备面盘前的操作距离,单列布置时不应小于1.5m,双列布置时不应小于2m;(2)在值班人员经常工作的一面,设备面盘至墙的距离不应小于3m;(3)设备面盘后的维修距离不宜小于1m;(4)设备面盘的排列长度大于4m时,其两端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的通道;(5)与建筑其他弱电系统合用的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应集中设置,并应与其他设备间有明显间隔。2.控制类设备采用壁挂方式安装时,其主显示屏高度宜为1.5m~1.8m其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m,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落地安装时,其底边宜高出地(楼)面0.1~0.2m。3.控制器应安装牢固,不应倾斜;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4.引入控制器的电缆或导线的安装要求(1)配线应整齐,不宜交叉,并应固定牢靠;(2)电缆芯线和所配导线的端部,均应标明编号,并与图纸一致,字迹应清晰且不易退色;(3)端子板的每个接线端,接线不得超过2根,电缆芯和导线,应留有不小于200mm的余量并应绑扎成束;(4)导线穿管、线槽后,应将管口、槽口封堵。5.控制器的主电源应有明显的永久性标志,并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严禁使用电源插头。控制器与其外接备用电源之间应直接连接。6.控制器的接地应牢固,并有明显的永久性标志。(三)火灾探测器的安装要求1.点型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1)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探测器周围水平距离0.5m内,不应有遮挡物;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最近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2)在宽度小于3m的内走道顶棚上安装探测器时,宜居中安装。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0m;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5m。探测器至端墙的距离,不应大于安装间距的一半。(3)探测器宜水平安装,当确实需倾斜安装时,倾斜角不应大于450。2.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1)根据设计文件的要求确定探测器的安装位置,探测器应安装牢固,并不应产生位移。在钢结构建筑中,发射器和接收器(反射式探测器的探测器和反射板)可设置在钢架上,但应考虑位移影响。(2)发射器和接收器(反射式探测器的探测器和反射板)之间的光路上应无遮挡物,并应保证接收器(反射式探测器的探测器)避开日光和人工光源直接照射。3.缆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1)根据设计文件的要求确定探测器的安装位置及敷设方式;探测器应采用专用固定装置固定在保护对象上。(2)探测器应采用连续无接头方式安装,如确需中间接线,必须用专用接线盒连接;探测器安装敷设时不应硬性折弯、扭转,避免重力挤压冲击,探测器的弯曲半径宜大于0.2m。4.敷设在顶棚下方的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探测器至顶棚距离宜为0.1m,探测器的保护半径应符合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保护半径要求;探测器至墙壁距离宜为1m~1.5m。5.分布式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1)根据设计文件的要求确定探测器的安装位置及敷设方式;感温光纤应采用专用固定装置固定。(2)感温光纤严禁打结,光纤弯曲时,弯曲半径应大于50mm;分布式感温光纤穿越相邻的报警区域应设置光缆余量段,隔断两侧应各留不小于8m的余量段;每个光通道始端及末端光纤应各留不小于8m的余量段。6.光栅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1)根据设计文件的要求确定探测器的安装位置及敷设方式,信号处理器及感温光纤(缆)的安装位置不应受强光直射。(2)光栅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每个光栅的保护面积和保护半径应符合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保护面积和保护半径要求,光纤光栅感温段的弯曲半径应大于300mm。7.管路采样式吸气感烟火灾探测器(1)根据设计文件和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确定探测器的管路安装位置、敷设方式及采样孔的设置。(2)采样管应固定牢固,有过梁、空间支架的建筑中,采样管路应固定在过梁、空间支架上。8.点型火焰探测器和图像型火灾探测器(1)根据设计文件的要求确定探测器的安装位置;探测器的视场角应覆盖探测区域。(2)探测器与保护目标之间不应有遮挡物;应避免光源直接照射探测器的探测窗口;探测器在室外或交通隧道安装时,应有防尘、防水措施。9.探测器底座的安装(1)探测器的底座应安装牢固,与导线连接必须可靠压接或焊接。当采用焊接时,不应使用带腐蚀性的助焊剂。(2)探测器底座的连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150mm的余量,且在其端部应有明显的永久性标志。探测器底座的穿线孔宜封堵,安装完毕的探测器底座应采取保护措施。10.探测器报警确认灯应朝向便于人员观察的主要入口方向。探测器在即将调试时方可安装,在调试前应妥善保管并应采取防尘、防潮、防腐蚀措施。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构成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能够对联网用户的火灾报警信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进行接收、处理和查询,向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或其他接处警中心发送经确认的火灾报警信息,对联网用户的消防安全管理信息等进行管理,并为公安消防机构和联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由用户信息传输装置、报警传输网络、监控中心以及火警信息终端等几部分组成。用户信息传输装置作为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的前端设备,设置在联网用户端,对联网用户内的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测,并能通过报警传输网络,与监控中心进行信息传输。报警传输网络是联网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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