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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积极探索党代会常任制切实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崇义县推行党代会常任制试点工作的实践与思考试行党代会常任制是发展党内民主、推进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基本要求。为探索地方党委加强党内民主政治建设路子,崇义县从2006年起,经中共赣州市委批准,以新一届班子换届为契机,以遵循现行党内法规制度为前提,探索实行了党代会常任制试点改革,成功地举办了党代会常任制第一次年会和党代会常任制实践论坛,走出了一条发展党内民主的新途径,带动了人民民主,促进了社会和谐。下面结合我县实际,从实行党代会常任制的时代要求、实践途径、工作成效、工作启示和存在问题五个方面,对我县一年多来推行党代会常任制试点工作的一些实践做法和工作体会作一阐述,为全市下一步试行党代会常任制,进一步拓宽党内民主建设路径提供一些有益的借鉴和建议。一、实行党代会常任制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发展党内民主的时代性要求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促进党内团结等党内民主问题越来越成为新形势、新条件下党的建设需要迫切改进和完善的重要任务,党代会常任制是发扬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解决现行党代会制度弊端的一个很好载体。党代会常任2制是时代的产物,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发展党内民主的时代性要求,它将成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一)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党内民主制度建设,呼唤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的施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度,即在每次党的代表大会完成选举任务后,在党的委员会任期内每年举行一次代表会议,行使党的代表大会的职权。这期间,党代表的资格继续有效,不再重新进行选举。毛泽东同志曾于1956年4月指出,要仿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办法,设党的常任代表。邓小平同志在八大《党章》修改报告中,正式提出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的问题,进而把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写入《党章》。20世纪80年代末,浙江、山西、河北等省的11个县(市、区)先后进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试点。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对人民民主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带动作用,要扩大在市、县进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试点”。党的十七大报告则进一步提出“要进一步发扬民主,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疏通和拓宽党内民主渠道,充分发挥全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要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着力增强党的团结统一”,并对代表任期制、票决制、定期报告制等方面的给予了较多的论述。这种绵长的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的运行轨迹,充分体现了党的组织在政权建设方面的政治设计和制度创新,以及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坚定地向前发展的强大生命力。探寻党内民主实现的方式,寻求党内民主有效的载体和新的生长点,是党内民主取3得突破和向前发展的关键因素。建立以民主为内核的党代会常任制,其本质意义,就是在制度层面上健全和完善党内民主制度,实现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新突破,实现党员民主权利的张扬和保护,以及党内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积极发展党内民主,迫切呼唤党代会常任制的施行。(二)充分满足和实现党员的民主诉求,迫切要求实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在当前社会转型期,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有了极大提高,广大党员的民主期盼也日益增强。《党章》规定,全体党员,不论职务高低,一律平等,均享有直接或通过代表间接参与和处理党内事务的权利;党的代表大会是同级党组织的最高领导机关,具有最高决策权和最高监督权。然而,现实情况中,党员和党代表一般只能通过五年一次的党代表大会参与党内重大事务决策,且党代表大会的议程较单一,有些程序容易走过场,党代表只是“举举手、划划圈、散会靠一边”,难于充分体现其真实意志和要求,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和党代会的地位较难得到落实和体现。时代发展呼唤党内民主,如何保障《党章》规定的党员民主权利得以实现,党代会两个“最高”权力的地位得以确立并充分发挥作用?如何在现行制度框架下,积极探索党内权力科学有效的运行机制,力求改革稳妥可行、成本最低?这些现实命题摆在我们面前,需要我们去正视并努力寻求解决的办法。4(三)现行党的代表大会制度的诸多弊端,需要实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加以革除。党的代表大会是党内民主建设的重要内容。尽管建党以来,党的代表大会制度不断有所改进和发展,但还不完善、不健全,突出体现为三个缺陷:一是党代会的功能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现行党的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党内许多重大问题往往不是在党的代表大会上讨论决定,而是以全委会、常委会以及其他形式取而代之。这种决策制度难以适应党执政后民主决策重大事项的需要。不仅党代会作为党内最高决策机关的功能难以充分发挥,而且使其最高监督机关的功能无法实施,既导致党内权力过分集中,也致使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二是党代表的权利未能得到充分的行使。由于党代表任期与代表大会届期不对应,大会结束后代表资格自然消失,权利无法保障。在大会闭会期间,一些本应由党代会决策的重要事项由其他组织代为行使,党代会赋予代表的提案、质询和监督等权利,也因代表资格自然丧失或缺乏制度保障而无法履行。三是党内民主制度难以得到规范的落实。党的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的根本制度,是发扬党内民主、健全党内民主生活的基本内容。党代会制度的不健全、不完善,必然影响其他一系列具体制度和规则的实施,使党内民主制度难以得到全面而规范的落实。二、积极探索遵循现行党内法规制度框架下的推行党代会常任制试点的实践途径5我县实施党代会常任制是在遵循《党章》、《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等现行党内法规制度的框架下,以实行党代会年会制和党代表常任制为基本内容,以扩大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提高县委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及保障党员基本权利为核心,结合实际,对党代会常任制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与实践。在实践中重点理顺了党内外权力运行关系(党代会与全委会、常委会“内三会”关系和党代会与人代会、政协会“外三会”关系),推行了述职评议(县委、县纪委,人大党组、政府党组、政协党组,县委组织部、宣传部、农工部、统战部、政法委“两委三个党组五部门”及县委常委、部分县委委员向党代会年会述职并接受党代表评议;党代表向选区党员大会述职并接受党员评议),落实了党代表闭会期间学习培训、分组活动、提议提案、重大事项通报、民主监督、代表履职考评等日常行权的8项制度,创造性地推进了党代会常任制试点工作。较好地发挥了党代会和党代表的作用,初步构建起了发展党内民主的实践平台和保障党员权利的实现途径。(一)着眼于增强党代会的权威性,进一步完善了县委工作机制。一是明晰党代会地位。在权力架构上,明确党代会是党内最高的权力机关、监督机关和决策机关。在权利授受方面,由党代会民主选举产生的县委全委会在县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县工作,由县委全委会民主选举产生的县委常委会主持县委日常工作,县委全委会、常委会要对党代会负责,贯彻6执行党代会所做出的决定、决议,构成民主授权的党代会、全委会、常委会“内三会”关系;在驾驭总揽方面,党代会在人代会、政协会之前召开,审议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和思路,研究解决党的建设中带全局性、前瞻性的深层次问题,发挥核心领导作用;人代会依法行使决定全县重大事务的权力,把党的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和人民意志;政协会侧重于参政议政、民主监督、促进科学决策,构成核心凝聚的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外三会”关系。在掌控监督方面,党代会通过审议人大、政府、政协党组的工作报告,评议县委常委的述职报告,对县委委员进行信任投票,实施全面掌控和监督。在协调保障方面,县委成立党代会常任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书记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及党代表的联络、组织和服务工作。二是加强全委会建设。完善了《县委全委会议事规则》,对全委会的议事内容、议事程序、重大问题的决策等方面的内容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在决策事项上,规定了十大方面的内容,主要包括对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党的自身建设及其他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对乡(镇)党政正职人选实行票决等;在议事程序上,从会议的召开、议题的确定、讨论与表决、决议的执行四大方面作了十六条规定。规定重大问题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在提交讨论之前,应广泛征求广大党员和人大、政协、人民团体以及其他7非党组织的意见建议,或组织专家、学者进行分析论证,作出评估,集思广益后,再提交全委会讨论决定。三是规范常委会行权。以《县委常委会议事规则》的制度形式,明确了县委常委会主持县委日常工作,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党代会、全委会的决议,负责召集全委会,向全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等六项主要职责,设定了县委常委会议题的十二类事项范围。同时对会议议题的提出和确定、会议讨论文件的准备及报送、会议表决的程序和要求、会议纪要和决定事项通知的制发以及对会议决定事项的执行和监督检查等五大方面作出了二十三款细致具体的规定,使县委常委会的日常行权行为有规可依、有范所限、有责所担、有为可施。(二)着眼于增强党代会的实效性,积极探索了党代会年会机制。一是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述职报告。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在听取和审议县委、县纪委工作报告基础上,推行县人大党组、县政府党组和县政协党组在党代会年会上向大会报告工作,由党代表审议三个党组领导所辖机关依法监督、依法行政、按章议政的工作情况,核查三个党组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工作绩效,检验县委驾驭总揽全局的工作能力和水平,构建了“一个核心、三个党组”工作格局;县委组织部、宣传部、农工部、统战部和政法委等“五个部门”向大会书面报告工作,年会专列议程审议,检验县委在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建设、干部队伍建设、民主法制建设、农业农村工作、统一战线8联盟以及综治维稳、促进和谐等方面的实际操作能力。同时,要求县委常委和部分县委委员向大会作述职报告,检验县委班子成员履职情况和自身建设的成效。二是组织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党代会年会上全体党代表对县委、县纪委,县人大党组、政府党组、政协党组,县委政法委、组织部、宣传部、农工部、统战部“两委三个党组五部门”及县委常委、部分县委委员进行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从领导班子、工作部门、班子成员三个层面分别设计针对性的测评表,分发党代表进行无记名投票民主测评,并向代表书面通报测评结果,征询意见、建议。县委根据测评结果和意见、建议汇总情况,制定加强自身建设或相关工作的整改提高工作方案,明确目标、措施、责任和时限;同时,将相关测评结果和意见、建议向有关党组、部门、县委常委和县委委员反馈,提出整改要求。被整改单位对照检查,形成整改方案进行认真查摆和整改,接受县党代表督查,并将整改落实情况在下一年度党代会年会上报告,接受党代表大会和党代表的监督。三是征集提案和建议。年会专设提议、提案议程,并成立意见、建议、议案审查委员会,制定了《党代表提议、提案制度》和《关于党代表意见、建议、议案的若干暂行规定》,对党代表意见、建议提出的程序、内容、办理、督查、回复等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代表团、党代表均可向大会提出意见、建议,主席团、代表团以及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大会提出议案。代表团和党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经9大会意见、建议、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后进行汇总归类,作为大会正式意见和建议,闭会后,与人大代表议案、政协委员提案一起转交有关部门、单位办理。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由大会意见、建议、议案审查委员会进行审议,向大会主席团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将党代表的议案改作正式意见、建议处理。县党代办每年应对党代表意见、建议的办理情况进行汇总归纳,并将办理情况向下一次年会作出书面报告。(三)着眼于增强党代表的主动性,拓宽了党代表作用发挥渠道。一是建立健全党代表权利保障机制。为使党代表履行职责、行使权利、发挥作用有基本依据,我们依据《党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了《党代表产生及其常任制规则》,对党代表产生、资格、任期、增补、职责、监督、权利、义务、活动方式、权利保障等10个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在保障党代表基本的审议权、表决权、选举权的同时,重点扩大了党代表的参与权、监督权、质询权、知情权和建议权等民主权利,明确代表的职务行为不仅局限于大
本文标题:积极探索党代会常任制切实推进党内民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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